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146號
KSDM,103,訴,146,201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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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克) │ │張)均沒收,販毒所│
│ │ │ │ │得新臺幣壹仟元與林│
│ │ │ │ │長保連帶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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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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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品│數量 │重量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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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洛因 │2包 │驗餘淨重13.87克, │販賣使用或供自己施│
│ │ │ │純質淨重9.07公克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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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海洛因 │4包 │驗餘淨重5.02公克,│販賣使用或供自己施│
│ │ │ │純質淨重2.14公克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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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海洛因 │3包 │驗餘淨重5.67公克,│販賣使用或供自己施│
│ │ │ │純質淨重0.06公克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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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甲基安非│1包 │驗前淨重0.209公克 │供自己施用 │
│ │他命 │ │驗餘淨重0.199公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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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甲基安非│1包 │驗前淨重3.463公克 │供自己施用 │
│ │他命 │ │驗餘淨重3.452公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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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甲基安非│1包 │驗前淨重0.134公克 │供自己施用 │
│ │他命 │ │驗餘淨重0.125公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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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甲基安非│1包 │驗前淨重0.165公克 │供自己施用 │
│ │他命 │ │驗餘淨重0.152公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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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電子磅秤│1臺 │ │供分裝毒品販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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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夾鏈袋 │1包 │ │供分裝毒品販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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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現金 │56,500元│ │14,700元為販毒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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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現金 │6,400元 │ │6,000元為販毒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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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三星牌行│1支 │ │供聯絡毒品交易使用│
│ │動電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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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G-PLUS牌│1支 │ │供聯絡毒品交易使用│
│ │行動電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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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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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