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969號
KSDM,102,訴,969,2014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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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犯行所用,查獲之現金亦非本件販賣所得,本院復查無 證據足證上揭扣案物與被告2人本件販賣毒品犯行有關,故 均不予宣告沒收。
四、末以起訴之犯罪事實,究屬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抑為 應併罰之數罪,檢察官如於起訴書所犯法條欄有所主張並記 載,固可供法院之參考,如無主張並明確記載,即應由法院 依起訴書記載之事實審認判斷(最高法院102年度台非字第4 5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雖扣獲石耀文持有甲基安非他命 4包(驗餘淨重共計34.361公克,純質淨重共計21.549公克 ),既係石耀文本案於102年5月31日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朱 誠驥後,嗣於102年9月30日始販入,應與石耀文販賣甲基安 非命予朱誠驥無關,且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僅係描述查獲經過 ,並未就此部分予以論罪,尚不在起訴範圍之內,可見此部 分既未經檢察官起訴,本院自不得加以審理,則扣案之上開 甲基安非他命,石耀文是否另涉犯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或 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第二級毒品罪嫌,應由檢察官另行 偵查而為妥適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59條、第51條第5款、第9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百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2人各別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一覽表┌─┬─┬───────┬─────────┬──────────┬─────────┐
│編│對│交易方式、時間│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證據出處 │論罪科刑 │
│號│象│、地點 │ │ │ │
├─┼─┼───────┼─────────┼──────────┼─────────┤
│一│王│王郁棻於102年5│(1)102年5月27日 │1.殷康妮於本院審理時│殷康妮販賣第二級毒│
│(│郁│月27日上午7時 │上午7時48分37秒 │ 自白犯罪(見本院卷│品,累犯,處有期徒│
│起│棻│48分許,以使用│王郁棻(A) │ 第251頁) │刑柒年貳月,未扣案│
│訴│ │之門號00000000│殷康妮(B) │2.證人王郁棻於警詢及│行動電話壹支(含門│
│書│ │11號行動電話,│A:你在哪裡? │ 偵查中具結之證述(│號09819742│
│附│ │撥打殷康妮使用│B:一樣 │ 見偵一卷第57頁至背│60號SIM卡壹張│
│表│ │之門號00000000│A:一樣嗎? │ 面、62頁背面) │)沒收,,如全部或│
│編│ │60號行動電話,│B:不過沒昨天那個 │3.本院102年度聲監字 │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3 │ │聯絡購買甲基安│,沒有「小的」了。│ 第783號通訊監察書 │徵其價額,未扣案販│
│)│ │非他命事宜,並│A:沒有「小的」了 │ 、譯文、指認犯罪嫌│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於同日上午7時 │。 │ 疑人紀錄表各1份(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
│ │ │58分許通聯後,│(2)102年5月27日 │ 見警二卷第55、56、│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在相約之高雄市│上午7時58分32秒 │ 93頁) │其財產抵償之。 │
│ │ │大寮區長春街某│A:我到了 │ │ │
│ │ │處民宅,由殷康│B:好 │ │ │
│ │ │妮交付甲基安非│ │ │ │
│ │ │他命1包予王郁 │ │ │ │
│ │ │棻,並取得王郁│ │ │ │
│ │ │棻交付之1,000 │ │ │ │
│ │ │元價金。 │ │ │ │
├─┼─┼───────┼─────────┼──────────┼─────────┤
│二│朱│朱誠驥於102年5│(1)102年5月31晚 │1.石耀文於本院審理時│石耀文販賣第二級毒│
│(│誠│月31日晚上8時 │上8時19分20秒 │ 認罪之陳述(見本院│品,處有期徒刑柒年│
│起│驥│19分20秒許,使│朱誠驥(A) │ 卷第250頁) │壹月,扣案電子磅秤│
│訴│ │用門號00000000│石耀文(B) │2.證人朱誠驥於警詢及│壹台沒收,未扣案行│
│書│ │87號行動電話,│B:喂。 │ 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動電話壹支(含門號│
│附│ │撥打石耀文使用│A:台北的還有嗎? │ 見偵一卷第30、51頁│098197426│
│表│ │之門號0000000 │B:有啊。 │ 背面) │0號SIM卡壹張)│
│編│ │260號行動電話 │(2)102年5月31日 │3.本院102年度聲監字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號│ │,聯絡購買甲基│晚上9時20分56秒 │ 第995號通訊監察書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1 │ │安非他命事宜,│B:喂 │ 、譯文、指認犯罪嫌│價額,未扣案販賣毒│
│)│ │並於同日晚上9 │A:等一下,打1千底│ 疑人紀錄表、自願受│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時20分56秒通聯│的麻將。 │ 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後,在相約之高│B:1千底的麻將OK啦│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雄市鳳山區陸軍│。 │ 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產抵償之。 │
│ │ │官校路旁,由石│ │ 各1份、扣案物品照 │ │
│ │ │耀文交付甲基安│ │ 片6張(見警一卷第 │ │
│ │ │非他命1包(毛 │ │ 19至23、32頁;警二│ │
│ │ │重0.5公克)予 │ │ 卷第62、64、95頁)│ │
│ │ │朱誠驥,並取得│ │4.扣案電子磅秤1台 │ │
│ │ │朱誠驥交付之 │ │ │ │
│ │ │1,000元價金。 │ │ │ │
├─┼─┼───────┼─────────┼──────────┼─────────┤
│三│朱│朱誠驥於102年6│(1)102年6月1日晚│1.石耀文於本院審理時│石耀文販賣第二級毒│
│(│誠│月1日晚上8時41│上8時41分13秒 │ 認罪之陳述(見本院│品,處有期徒刑柒年│
│起│驥│分許,使用門號│朱誠驥(A) │ 卷第250頁) │壹月,扣案電子磅秤│
│訴│ │0000000000號行│石耀文(B) │2.證人朱誠驥於警詢及│壹台沒收,未扣案行│
│書│ │動電話,撥打石│A:喂!過來。 │ 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動電話壹支(含門號│
│附│ │耀文使用之門號│B:你來鳳山這裡。 │ 見偵一卷第31、51頁│098197426│
│表│ │0000000000號行│A:鳳山喔。 │ 背面) │0號SIM卡壹張)│
│編│ │動電話,聯絡購│B:對啊,要去南台 │3.本院102年度聲監字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號│ │買甲基安非他命│那裡有一間廟。 │ 第995號通訊監察書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2 │ │事宜,並於同日│A:喔。 │ 、譯文、指認犯罪嫌│價額,未扣案販賣毒│
│)│ │晚上5時53分許 │B:有一座橋。 │ 疑人紀錄表、自願受│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通聯後,在相約│A:喔。 │ 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之高雄市鳳山區│B:你知道。 │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中山路龍山寺旁│A:嗯。 │ 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產抵償之。 │
│ │ │,由石耀文交付│B:在那裡。 │ 各1份、扣案物品照 │ │
│ │ │甲基安非他命1 │A:好。 │ 片6張(見警一卷第 │ │
│ │ │包(毛重0.5公 │(2)102年6月1晚上│ 19至23、32頁;警二│ │
│ │ │克)予朱誠驥,│8時42分59秒 │ 卷第62、64、95頁)│ │
│ │ │並取得朱誠驥交│A:喂。 │4.扣案電子磅秤1台 │ │
│ │ │付之1,000元價 │B:是成功派出所啦 │ │ │
│ │ │金。 │。 │ │ │
│ │ │ │A:好。 │ │ │
│ │ │ │(3)102年6月1日晚│ │ │
│ │ │ │上8時50分29秒 │ │ │
│ │ │ │B:喂。 │ │ │
│ │ │ │A:龍山寺嗎? │ │ │




│ │ │ │B:對。 │ │ │
│ │ │ │A:龍山寺,然後呢 │ │ │
│ │ │ │? │ │ │
│ │ │ │B:到那邊,打給我 │ │ │
│ │ │ │好了。 │ │ │
│ │ │ │A:差不多5分鐘。 │ │ │
│ │ │ │B:好,OK。 │ │ │
│ │ │ │(4)102年6月1日晚│ │ │
│ │ │ │上8時53分39秒 │ │ │
│ │ │ │A:喂,1分鐘到。 │ │ │
│ │ │ │B:OK。 │ │ │
└─┴─┴───────┴─────────┴──────────┴─────────┘
【附表二】被告2人各別或共同販賣海洛因犯行一覽表┌─┬─┬───────┬─────────┬──────────┬─────────┐
│編│對│交易方式、時間│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證據出處 │論罪科刑 │
│號│象│、地點 │ │ │ │
├─┼─┼───────┼─────────┼──────────┼─────────┤
│一│曾│曾宏熙於102年9│(1)102年9月19日 │1.石耀文於本院審理時│石耀文販賣第一級毒│
│(│宏│月19日下午3時 │下午3時51分11秒 │ 自白犯罪(見本院卷│品,處有期徒刑拾伍│
│起│熙│51分許,以使用│石耀文(A) │ 第250頁) │年肆月,扣案研磨機│
│訴│ │之門號00000000│曾宏熙(B) │2.證人曾宏熙於警詢及│、電子磅秤各壹台、│
│書│ │27號行動電話,│A:喂。 │ 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塑膠鏟子(白色)壹│
│附│ │撥打石耀文使用│B:還記得五甲的兄 │ 見偵一卷第71頁背面│支、小夾鏈袋玖個,│
│表│ │之門號00000000│哥要看「原的」那個│ 、86頁背面) │均沒收,未扣案行動│
│編│ │90號行動電話,│還有嗎? │3.本院102年度聲監字 │電話壹支(含門號0│
│4 │ │聯絡購買海洛因│A:有啊。 │ 第1820號通訊監察書│989023890│
│)│ │事宜,並旋於前│B:有,你現在過來 │ 、譯文、自願受搜索│號SIM卡壹張)沒│
│ │ │揭通聯後,在相│這裡好了,他要給你│ 同意書書、法務部調│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約之高雄市苓雅│那個。 │ 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 │ │區國軍高雄總醫│A:好啦。 │ 102年10月28日調科 │額,未扣案販賣毒品│
│ │ │院旁,由石耀文│B:好,那麼前鎮的 │ 壹字第00000000000 │所得新臺幣叁仟伍佰│
│ │ │交付海洛因1包 │鎮海路這裡,這馬祖│ 號含檢送之鑑定書、│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予曾宏熙,並取│港橋。 │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得曾宏熙交付之│A:嗯,我要先去80 │ 物品目錄表、扣押物│財產抵償之。 │
│ │ │3,500元價金。 │2一下。 │ 品收據、指認犯罪嫌│ │
│ │ │ │B:先去802,好啊,│ 疑人紀錄表各1份、 │ │
│ │ │ │一樣過來這裡啊,等│ 扣案物品照片6張( │ │
│ │ │ │你,我也先去802, │ 見警一卷第19至23、│ │
│ │ │ │個人家在趕了。 │ 32頁;警二卷第96頁│ │
│ │ │ │A:好啊,你先去802│ ;偵一卷第75、76、│ │




│ │ │ │。 │ 92頁) │ │
│ │ │ │ │4.扣案海洛因1包(含 │ │
│ │ │ │ │ 包裝袋1個,驗餘淨 │ │
│ │ │ │ │ 重17.11公克)、研 │ │
│ │ │ │ │ 磨機、電子磅秤各1 │ │
│ │ │ │ │ 台、塑膠鏟子(白色│ │
│ │ │ │ │ )1支、小夾鏈袋9個│ │
│ │ │ │ │ 。 │ │
├─┼─┼───────┼─────────┼──────────┼─────────┤
│二│曾│曾宏熙於102年9│(1)102年9月21日 │1.石耀文於本院審理時│石耀文販賣第一級毒│
│(│宏│月21日晚上7時 │晚上7時27分14秒 │ 自白犯罪(見本院卷│品,處有期徒刑拾伍│
│起│熙│27分許,以使用│石耀文(A) │ 第250頁) │年肆月,扣案研磨機│
│訴│ │之門號00000000│曾宏熙(B) │2.證人曾宏熙於警詢及│、電子磅秤各壹台、│
│書│ │27號行動電話,│B:喂。 │ 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塑膠鏟子(白色)壹│
│附│ │撥打石耀文使用│A:喂。 │ 見偵一卷第72頁至背│支、小夾鏈袋玖個,│
│表│ │之門號00000000│B:要如何找你? │ 面、86頁背面) │均沒收,未扣案行動│
│編│ │90號行動電話,│A:你在哪裡? │3.本院102年度聲監字 │電話壹支(含門號0│
│號│ │聯絡購買海洛因│B:五甲這邊。 │ 第1820號通訊監察書│989023890│
│5 │ │事宜,並於同日│A:我待會過去再打 │ 、譯文、自願受搜索│號SIM卡壹張)沒│
│)│ │晚上7時57分許 │給你。 │ 同意書書、法務部調│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通聯後,在相約│B:大概多久? │ 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 │ │之高雄市苓雅區│A:大概半小時? │ 102年10月28日調科 │額,未扣案販賣毒品│
│ │ │二聖路與英明路│B:好。 │ 壹字第00000000000 │所得新臺幣叁仟伍佰│
│ │ │口小北百貨前,│(2)102年9月21日 │ 號含檢送之鑑定書、│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由石耀文交付海│晚上7時57分25秒 │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 │洛因1包予曾宏 │A:喂。 │ 物品目錄表、扣押物│財產抵償之。 │
│ │ │熙,並取得曾宏│B:喂,我到了。 │ 品收據、指認犯罪嫌│ │
│ │ │熙交付之3,500 │A:有一家小北百貨 │ 疑人紀錄表各1份、 │ │
│ │ │元價金。 │你知道嗎? │ 扣案物品照片6張( │ │
│ │ │ │B:我知我知。 │ 見警一卷第19至23、│ │
│ │ │ │ │ 32頁;警二卷第96頁│ │
│ │ │ │ │ ;偵一卷第75、76、│ │
│ │ │ │ │ 92頁) │ │
│ │ │ │ │4.扣案海洛因1包(含 │ │
│ │ │ │ │ 包裝袋1個,驗餘淨 │ │
│ │ │ │ │ 重17.11公克)、研 │ │
│ │ │ │ │ 磨機、電子磅秤各1 │ │
│ │ │ │ │ 台、塑膠鏟子(白色│ │
│ │ │ │ │ )1支、小夾鏈袋9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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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曾│曾宏熙於102年9│(1)102年9月30日 │1.石耀文殷康妮於本│殷康妮共同販賣第一│
│(│宏│月30日下午3時 │下午3時15分0秒 │ 院審理時自白犯罪(│級毒品,累犯,處有│
│起│熙│15分許,以使用│石耀文殷康妮(A │ 見本院卷第250、251│期徒刑拾伍年肆月,│
│訴│ │之門號00000000│) │ 頁) │扣案研磨機、電子磅│
│書│ │27號行動電話,│曾宏熙(B) │2.證人曾宏熙於警詢及│秤各壹台、塑膠鏟子│
│附│ │撥打石耀文使用│A:喂。 │ 偵查中具結之證述(│(白色)壹支、綠色│
│表│ │之門號00000000│B:要如何找你? │ 見偵一卷第73、87頁│小包壹個、小夾鏈袋│
│編│ │90號行動電話,│A:你是誰。 │ ) │玖個,均沒收,未扣│
│號│ │聯絡購買海洛因│B:我熙阿。 │3.本院102年度聲監字 │案行動電話壹支(含│
│6 │ │事宜並於同日下│A:你在哪裡。 │ 第1820號通訊監察書│門號0989023│
│)│ │午3時29分許、 │B:我開車我出去, │ 、譯文、自願受搜索│890號SIM卡壹│
│ │ │36分許,由殷康│我在在五甲這裡。 │ 同意書書、法務部調│張)沒收,如全部或│
│ │ │妮接聽電話後,│A:我在九如路。 │ 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一部不能沒收時,與│
│ │ │石耀文殷康妮│B:我過去。 │ 102年10月28日調科 │石耀文連帶追徵其價│
│ │ │旋即駕車至與曾│A:高速公路下。 │ 壹字第00000000000 │額,未扣案販賣毒品│
│ │ │宏熙相約之高雄│B:好。 │ 號含檢送之鑑定書、│所得新臺幣叁仟伍佰│
│ │ │市苓雅區憲政路│(2)102年9月30日 │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元與石耀文連帶沒收│
│ │ │金沙遊藝場附近│下午3時29分31秒 │ 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曾宏熙即進入│A(殷康妮):喂。 │ 品收據、指認犯罪嫌│沒收時,與石耀文之│
│ │ │石耀文所駕駛之│B:我到九如路與高 │ 疑人紀錄表各1份、 │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車輛內,由石耀│速公路下了,要在哪│ 扣案物品照片6張( ├─────────┤
│ │ │文交付海洛因1 │裡等? │ 見警一卷第19至23、│石耀文共同販賣第一│
│ │ │包予曾宏熙,並│A(殷康妮):你阿 │ 32頁;警二卷第96頁│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 │取得曾宏熙交付│熙喔。 │ ;偵一卷第75、76頁│拾伍年肆月,扣案研│
│ │ │之3,500元價金 │B:對 │ 背面) │磨機、電子磅秤各壹│
│ │ │。 │A(殷康妮):憲政 │4.扣案海洛因1包(含 │台、塑膠鏟子(白色│
│ │ │ │路。 │ 包裝袋1個,驗餘淨 │)壹支、綠色小包壹│
│ │ │ │B:好,好。 │ 重17.11公克)、研 │個、小夾鏈袋玖個,│
│ │ │ │(3)102年9月30日 │ 磨機、電子磅秤各1 │均沒收,未扣案行動│
│ │ │ │下午3時36分 │ 台、塑膠鏟子(白色│電話壹支(含門號0│
│ │ │ │A(殷康妮):喂。 │ )1支、小夾鏈袋9個│989023890│
│ │ │ │B:我在憲政路呵。 │ 。 │號SIM卡壹張)沒│
│ │ │ │A(殷康妮):好啊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時,與殷康妮
│ │ │ │B:好,妳馬上到嘛 │ │連帶追徵其價額,未│
│ │ │ │。 │ │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A(殷康妮)我們要 │ │臺幣叁仟伍佰元與殷│
│ │ │ │到了。 │ │康妮連帶沒收,如全│




│ │ │ │B:喔。好好。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與殷康妮財產連帶│
│ │ │ │ │ │抵償之。 │
├─┼─┼───────┼─────────┼──────────┼─────────┤
│四│曾│曾宏熙於102年9│(1)102年9月30日 │1.石耀文殷康妮於本│殷康妮共同販賣第一│
│(│宏│月30日下午4時 │下午4時3分31秒 │ 院審理時自白犯罪(│級毒品,累犯,處有│
│起│熙│3分許,以使用 │石耀文殷康妮(A │ 見本院卷第250、251│期徒刑拾伍年肆月,│
│訴│ │之門號00000000│) │ 頁) │扣案海洛因壹包(含│
│書│ │27號行動電話,│曾宏熙(B) │2.證人曾宏熙於警詢及│包裝袋壹個,驗餘淨│
│附│ │撥打石耀文使用│A(殷康妮):喂。 │ 偵查中具結之證述(│重拾柒點壹壹公克)│
│表│ │之門號00000000│B:還要找你們勒。 │ 見偵一卷第73頁背面│沒收銷燬之,研磨機│
│編│ │90號行動電話,│A(殷康妮):我們 │ 至74、87頁) │、電子磅秤各壹台、│
│號│ │由殷康妮接聽,│現在已經在橋頭了。│3.本院102年度聲監字 │塑膠鏟子(白色)壹│
│7 │ │聯絡購買海洛因│B:橋頭沒有關係, │ 第1820號通訊監察書│支)、綠色小包壹個│
│)│ │事宜,並於同日│我上去找妳們啊。 │ 、譯文、自願受搜索│、小夾鏈袋玖個,均│
│ │ │下午4時45分許 │A(殷康妮):你喔 │ 同意書書、法務部調│沒收,未扣案行動電│
│ │ │通聯後,旋由石│。 │ 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話壹支(含門號09│
│ │ │耀文駕車搭載殷│B:對。 │ 102年10月28日調科 │89023890號│
│ │ │康妮至與曾宏熙│A(殷康妮):我要 │ 壹字第00000000000 │SIM卡壹張)沒收│
│ │ │相約之高雄市橋│去報到勒。 │ 號含檢送之鑑定書、│,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頭區麥當勞速食│B:我知道在哪裡。 │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沒收時,與石耀文連│
│ │ │店附近,曾宏熙│A(殷康妮):你知 │ 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帶追徵其價額,未扣│
│ │ │即進入石耀文所│道在哪裡了。 │ 品收據、指認犯罪嫌│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駕駛之車輛內,│B:好 │ 疑人紀錄表各1份、 │幣叁仟伍佰元與石耀│
│ │ │由石耀文交付海│(2)102年9月30日 │ 扣案物品照片6張( │文連帶沒收,如全部│
│ │ │洛因1包予曾宏 │下午4時45分29秒 │ 見警一卷第19至23、│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熙,並取得曾宏│A:喂。 │ 32頁;警二卷第96頁│與石耀文之財產連帶│
│ │ │熙交付之3,500 │B:你在甚麼路上。 │ ;偵一卷第75、76頁│抵償之。 │
│ │ │元價金。 │A:你找到了嗎? │ 背面) ├─────────┤
│ │ │ │B:我在橋頭的橋這 │4.扣案海洛因1包(含 │石耀文共同販賣第一│
│ │ │ │裡。 │ 包裝袋1個,驗餘淨 │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 │ │A:有經過麥當勞了 │ 重17.11公克)、研 │柒年拾月,扣案海洛│
│ │ │ │。 │ 磨機、電子磅秤各1 │因壹包(含包裝袋壹│
│ │ │ │B:經過了。 │ 台、塑膠鏟子(白色│個,驗餘淨重拾柒點│
│ │ │ │A:有看到麥當勞了 │ )1支、小夾鏈袋9個│壹壹公克)沒收銷燬│
│ │ │ │嗎? │ 。 │之,研磨機、電子磅│
│ │ │ │B:對。 │ │秤各壹台、塑膠鏟子│
│ │ │ │A:那麼,你回頭在 │ │(白色)壹支、綠色│
│ │ │ │麥當勞相等。 │ │小包壹個、小夾鏈袋│




│ │ │ │B:好 │ │玖個,均沒收,未扣│
│ │ │ │ │ │案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 │ │門號0989023│
│ │ │ │ │ │890號SIM卡壹│
│ │ │ │ │ │張)沒收,如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與│
│ │ │ │ │ │殷康妮連帶追徵其價│
│ │ │ │ │ │額,未扣案販賣毒品│
│ │ │ │ │ │所得新臺幣叁仟伍佰│
│ │ │ │ │ │元與殷康妮連帶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與殷康妮之│
│ │ │ │ │ │財產連帶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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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