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以其與胡宗豪財產連帶│
│ │ │ │ │ │ │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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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胡宗豪、黃│98年10│高雄縣澄清│楊家茹 │海洛因2包 │胡宗豪共同販賣第一級│
│ │韋銘 │月29日│路與本館路│ │、1,500元 │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
│ ├─────┤12時30│一帶之高爾│ │ │年陸月,褫奪公權拾年│
│ │楊家茹與被│分許 │夫球場附近│ │ │。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
│ │告胡宗豪聯│ │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
│ │絡後,由被│ │ │ │ │元與黃韋銘連帶沒收,│
│ │告黃韋銘交│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付毒品並收│ │ │ │ │時,以其與黃韋銘財產│
│ │取款項。 │ │ │ │ │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黃韋銘共同販賣第一級│
│ │ │ │ │ │ │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 │ │ │ │ │刑伍年,褫奪公權肆年│
│ │ │ │ │ │ │。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
│ │ │ │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
│ │ │ │ │ │ │元與胡宗豪連帶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時,以其與胡宗豪財產│
│ │ │ │ │ │ │連帶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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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胡宗豪、黃│98年10│高雄縣澄清│楊家茹 │海洛因2包 │胡宗豪共同販賣第一級│
│ │韋銘 │月29日│路與本館路│ │、1,500元 │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
│ ├─────┤19時30│一帶之高爾│ │ │年陸月,褫奪公權拾年│
│ │楊家茹與被│分許 │夫球場附近│ │ │。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
│ │告胡宗豪聯│ │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
│ │絡後,由被│ │ │ │ │元與黃韋銘連帶沒收,│
│ │告黃韋銘交│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付毒品並收│ │ │ │ │時,以其與黃韋銘財產│
│ │取款項。 │ │ │ │ │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黃韋銘共同販賣第一級│
│ │ │ │ │ │ │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 │ │ │ │ │刑伍年,褫奪公權肆年│
│ │ │ │ │ │ │。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
│ │ │ │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
│ │ │ │ │ │ │元與胡宗豪連帶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時,以其與胡宗豪財產│
│ │ │ │ │ │ │連帶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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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胡宗豪、黃│98年10│高雄縣澄清│楊家茹 │無償轉讓海│胡宗豪共同轉讓第一級│
│ │韋銘 │月30日│路與本館路│ │洛因2包 │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
│ ├─────┤8時30 │一帶之高爾│ │ │貳月。 │
│ │楊家茹以公│分許 │夫球場附近│ │ │黃韋銘共同轉讓第一級│
│ │共電話撥打│ │ │ │ │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被告二人所│ │ │ │ │刑壹年肆月。 │
│ │使用之0938│ │ │ │ │ │
│ │949403號行│ │ │ │ │ │
│ │動電話,被│ │ │ │ │ │
│ │告二人到達│ │ │ │ │ │
│ │後,由被告│ │ │ │ │ │
│ │胡宗豪交付│ │ │ │ │ │
│ │毒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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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胡宗豪、黃│98年10│高雄縣澄清│左燕菊 │海洛因1包 │胡宗豪共同販賣第一級│
│ │韋銘 │月29日│路與本館路│ │、800元 │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
│ ├─────┤13時30│一帶之高爾│ │ │年陸月,褫奪公權拾年│
│ │左燕菊以其│分許 │夫球場附近│ │ │。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
│ │所有之0983│ │ │ │ │品所得新臺幣捌佰元與│
│ │628879號行│ │ │ │ │黃韋銘連帶沒收,如全│
│ │動電話撥打│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被告二人所│ │ │ │ │以其與黃韋銘財產連帶│
│ │使用之0938│ │ │ │ │抵償之。 │
│ │949403號行│ │ │ │ │ │
│ │動電話,由│ │ │ │ │黃韋銘共同販賣第一級│
│ │被告黃韋銘│ │ │ │ │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交付毒品並│ │ │ │ │刑伍年,褫奪公權肆年│
│ │收取款項。│ │ │ │ │。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
│ │ │ │ │ │ │品所得新臺幣捌佰元與│
│ │ │ │ │ │ │胡宗豪連帶沒收,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以其與胡宗豪財產連帶│
│ │ │ │ │ │ │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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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胡宗豪、黃│98年10│高雄縣澄清│黃軍雄 │海洛因1包 │胡宗豪共同販賣第一級│
│ │韋銘 │月29日│路與本館路│ │、500元 │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
│ ├─────┤14時許│一帶之高爾│ │ │年陸月,褫奪公權拾年│
│ │黃軍雄以其│ │夫球場附近│ │ │。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
│ │所有之0988│ │ │ │ │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與│
│ │739543號行│ │ │ │ │黃韋銘連帶沒收,如全│
│ │動電話撥打│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被告二人所│ │ │ │ │以其與黃韋銘財產連帶│
│ │使用之0938│ │ │ │ │抵償之。 │
│ │949403號行│ │ │ │ │ │
│ │動電話,由│ │ │ │ │黃韋銘共同販賣第一級│
│ │被告黃韋銘│ │ │ │ │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交付毒品並│ │ │ │ │刑伍年,褫奪公權肆年│
│ │收取款項。│ │ │ │ │。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
│ │ │ │ │ │ │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與│
│ │ │ │ │ │ │胡宗豪連帶沒收,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以其與胡宗豪財產連帶│
│ │ │ │ │ │ │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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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
定之。
次按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