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犯罪所得:
陳暉達自陳其所為事實欄一(四)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向 黃裕郎收取價金1,000元,自屬陳暉達犯罪所得,應宣告沒 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志銘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河山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謝昀哲
法 官 林家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附表一(事實欄一(一)至(五)):
編號 時間、地點 轉讓/製造/交易方式 受讓者/購買者 轉讓者/製造者/販賣者 證據出處 1 112年9月20日10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前 被告洪宜君於左列時地,無償轉讓約0.5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予何宗憲。 何宗憲 洪宜君 ①洪宜君與何宗憲之LINE對話紀錄暨帳號資料(警二卷第103頁)。 ②何宗憲112年9月20日毒品交易監視器畫面(警二卷第104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嫌疑人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尿液代碼:B-112070,受檢人:何宗憲)(警二卷第212頁)。 ④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2年11月1日第R00-0000-000號尿液檢驗報告(尿液原始編號:B-112070,受檢人:何宗憲)(警二卷第221頁)。 2 112年10月1日10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七賢派出所對面之大樓下 被告洪宜君於左列時地,無償轉讓約0.5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予何宗憲。 何宗憲 洪宜君 ①洪宜君與何宗憲之LINE對話紀錄暨帳號資料(警二卷第103頁)。 ②何宗憲112年10月1日毒品交易監視器畫面(警二卷第105至106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嫌疑人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尿液代碼:B-112070,受檢人:何宗憲)(警二卷第212頁)。 ④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2年11月1日第R00-0000-000號尿液檢驗報告(尿液原始編號:B-112070,受檢人:何宗憲)(警二卷第221頁)。 3 112年10月2日上午3時前之某時至、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3樓之2之現居地 陳暉達、洪宜君於112年10月2日上午3時前之某時,以不詳方式取得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468包(毛重799.7公克、土鳳梨包裝)、離子夾1個及毒咖啡分裝袋1批,陳暉達再至高雄市區內之小北百貨某分店購入可可粉原料,陳暉達與洪宜君並於112年10月2日上午3時至10月3日間之某時,在左列七賢三路之現居地屋內,摻入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第三級毒品、非毒品成分之咖啡因及可可粉,並以離子夾封緘咖啡包,而以上述方式分裝加工上述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10包完成,以俟他日販售予不特定之買家。(以下為傍論,即下述編號5之犯罪事實)陳暉達並於112年10月3日某時,在左列七賢三路之現居地,無償轉讓上述製成之毒品咖啡包7包予蔡逸笙。 陳暉達、洪宜君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保管字號:113年度安保字第228號)(偵一卷第295頁、第305頁)。 ②查獲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警一卷第135至147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1月15日刑理字第1126052020號鑑定書(警二卷第182至183頁)。 4 112年9月2日14時許、在被告陳暉達位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3樓之2之現居地 購毒者黃裕郎與被告陳暉達約定好以1,000元之代價擬購買1包重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購毒者黃裕郎遂依約於左列時間到達左列地點,由被告陳暉達向購毒者黃裕郎收取現金1,000元,被告陳暉達並將1包甲基安非他命交予黃裕郎,當場銀貨兩訖。 黃裕郎 陳暉達 ①黃裕郎112年9月2日毒品交易監視器畫面(警二卷第119至121頁)。 ②112年11月4日【15:30】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黃裕郎)(警二卷第116至118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偵辦毒品案件犯罪嫌疑人尿液及姓名對照表(尿液代碼:B-112085,受檢人:黃裕郎)(警二卷第210頁)。 ④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2年11月29日第R00-0000-000號尿液檢驗報告(尿液原始編號:B-112085,受檢人:黃裕郎)(警二卷第222頁)。 5 112年10月3日某時、在被告陳暉達位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3樓之2之現居地 被告陳暉達於左列時地,以無償之方式,轉讓上開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新型態混合型毒品咖啡包7包予蔡逸笙。 蔡逸笙(暱稱「老鼠」) 陳暉達 ①112年10月18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蔡逸笙)(警二卷第135至138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嫌疑人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尿液代碼:B-112067,受檢人:蔡逸笙)(警二卷第211頁)。 ③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2年11月8日第R00-0000-000號尿液檢驗報告(尿液原始編號:B-112076,受檢人:蔡逸笙)(警二卷第223頁)。 ④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2年12月25日法醫毒字第1126110015號毒物化學鑑定書(尿液原始編號:B-112076,受檢人:蔡逸笙)(警二卷第224頁)。
附表二(關於事實欄一之扣押物):
編號 名稱 數量 扣案人 扣押物品編號 1 空分裝袋 1批 陳暉達、洪宜君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113年度檢管字第802號)編號9(偵一卷第283頁) 2 可可粉 1盒 陳暉達、洪宜君 同上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偵一卷第283頁) 3 離子夾 1支 陳暉達、洪宜君 同上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2(偵一卷第283頁) 4 三級毒品其他(4-甲基甲基卡西酮)(C) 1包(驗前淨重1.49公克) 陳暉達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113年度安保字第228號)編號3(偵一卷第295頁) 5 三級毒品其他(4-4-甲基甲基卡西酮)(A1至A465) 465包(驗前總淨重301.82公克) 陳暉達 同上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偵一卷第295頁) 6 三級毒品其他(4-4-甲基甲基卡西酮)(B1至B3) 3包(驗總淨重5.45公克) 陳暉達 同上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偵一卷第295頁)
附表三(關於事實欄二之扣押物):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備註 扣押物品編號 1 非制式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1支 鑑定結果: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經操作檢視,槍管彈室卡有金屬彈殼碎片,經取出後,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如影像1~6)。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112年度槍保字第112號)編號1(偵一卷第251頁) 2 非制式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1支 鑑定結果: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如影像7~10)。 同上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偵一卷第251頁) 3 槍管 1支 鑑定結果:認係已貫通之金屬槍管,可供組成具殺傷力槍枝使用(如影像11~12)。 同上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偵一卷第251頁) 4 制式子彈 3顆 5顆,研判係口徑9×19mm制式子彈,彈底均發現撞擊痕跡,採樣2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如影像13~14)。所餘3顆即編號4扣案物。已試射2顆即編號5扣案物。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112年度彈保字第93號)編號1(偵一卷第263頁) 5 制式彈殼 2顆 同上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偵一卷第263頁) 6 非制式子彈 1顆 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如影像15~16)。所餘1顆即編號6扣案物。已試射1顆即編號7扣案物。 同上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偵一卷第263頁) 7 非制式彈殼 1顆 同上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偵一卷第263頁) 8 非制式子彈 43顆 認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22顆試射:15顆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7顆均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如影像17~18)。所餘43顆即編號8扣案物。已試射15顆可擊發即編號9扣案物。已試射無法擊發7顆即編號10扣案物。 同上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偵一卷第263頁) 9 非制式彈殼 15顆 同上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偵一卷第263頁) 10 非制式子彈 7顆 同上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偵一卷第263頁) 11 非制式彈殼(金屬彈殼碎片) 1顆 經由附表三編號1之手槍取出。 同上扣押物品清單編號8(偵一卷第263頁)
附表四(洪宜君):
編號 對應之事實欄事實 主文欄 1 事實欄一(一) 洪宜君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2 事實欄一(二) 洪宜君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3 事實欄一(三) 洪宜君共同犯製造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附表五(陳暉達)
編號 對應之事實欄事實 主文欄 1 事實欄一(三) 陳暉達共同犯製造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2 事實欄一(四) 陳暉達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3 事實欄一(五) 陳暉達犯轉讓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4 事實欄二 陳暉達犯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罪,處有期徒刑捌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2、3、4、6、8所示之物沒收。
附表六(卷別對照表)
簡稱 卷宗名稱 警一卷 高市警鹽分偵字第11271203600號卷宗 警二卷 高市警鹽分偵字第11370939900號卷宗 偵一卷 雄檢112年度偵字第34743號卷宗 偵二卷 雄檢113年度偵字第23190號卷宗 本院卷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13號卷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第3項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 1 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以強盜、搶奪、竊盜或其他非法方法,持有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之第 1 項所列槍砲、彈藥者
,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1 項至第 3 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500 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700 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至第 3 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