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475號
KSDM,106,訴,475,2018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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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本人之陳述,應有補強性法則之適用;以毒販間通話之 通訊監察譯文作為施用毒品者所指證販賣毒品犯罪事實之補 強證據,必須其等之對話內容,依社會通念已足以辨明其所 交易標的物之毒品品項、數量及價金,始足與焉,否則對於 語意隱晦不明之對話,即令指證者證述該等對話內容之含意 即係交易毒品,除非被指為販毒之被告坦認,或依被告之品 格證據可供為證明其具犯罪之同一性(如其先前有關販賣毒 品案件之暗語,與本案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相同,兩案手法具 有同一性),或司法警察依據通訊監察之結果即時啟動調查 因而破獲客觀上有可認為販賣毒品之跡證者外,因仍屬指證 者單方之陳述本身,自尚不足作為其所述犯罪事實之補強證 據(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1681號判決意旨參照)。參、公訴意旨認被告吳怡瑩李盈賜分別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 以證人林琮祐葛仁偉之證詞、附表五之通訊監察譯文,及 附表二、三之扣案物暨相關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為論據。訊據:
一、附表四編號①部分:被告吳怡瑩固坦承其與葛仁偉間有如附 表五所示之通聯紀錄,惟堅決否認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 ,辯稱:當天葛仁偉電聯其之目的在於借貸金錢,而非毒品 交易,其不曾販售毒品予葛仁偉等語。
二、附表四編號②部分:被告吳怡瑩李盈賜對於檢察官此部分 起訴內容坦承犯罪,且均陳稱:李盈賜有於附表四編號②所 載時地,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販賣並交付給林琮 祐,價金1 千元則抵銷其先前對林琮祐之債務,而該包甲基 安非他命之來源係吳怡瑩等語;然被告吳怡瑩之辯護人仍以 :被告吳怡瑩雖不否認犯罪,但林琮祐之證詞前後齟齬,又 與被告李盈賜之陳述兩歧,則是否確有附表四編號②之犯罪 事實,即非無疑等情為被告吳怡瑩辯護。
肆、附表四編號①部分
一、證人葛仁偉於警詢時證稱:其以附表五編號1 之電話、編號 4 之簡訊聯繫吳怡瑩後,雙方於105 年10月20日15時50分許 ,在大順遊藝場外見面,其以500 元向吳怡瑩購買甲基安非 他命1 包,供自己吸食用等語(警一卷第148-149 背面頁) 。嗣於審理中改結證:其與吳怡瑩同在大順遊藝場工作,為 同事關係,因其和女友生活不好過,常常向吳怡瑩借錢,約 有5 、6 次以上。之前其女友在公司(即大順遊藝場)打檯 子輸錢,欠公司5 千元,其方於105 年10月20日多次為商借 5 千元而聯絡吳怡瑩,附表五編號1 譯文中提及之「我要拿 那個」、編號4 簡訊中所謂「有急事」,均指借錢事宜,因 先前有當面跟吳怡瑩提過,故吳怡瑩知道其意思為何,而其



未在通聯中明講係因其擔心向吳怡瑩借貸一事會遭吳怡瑩之 女友發現;其直到105 年10月20日23時許,才與吳怡瑩取得 聯繫(附表五編號6 ),吳怡瑩答應出借5 千元,兩人相約 在其住處面交,其總算得以償還上開積欠公司之5 千元債務 。作筆錄之前其有對警察表示,附表五所示譯文皆與毒品交 易無關,而是其欲向吳怡瑩借錢,但警察不相信,一直強要 其指證吳怡瑩販毒,最後因其趕著上班,只好順著警察之意 思,在筆錄中稱吳怡瑩有賣毒品給其,惟事實上其根本不知 道吳怡瑩有在販賣毒品,與吳怡瑩之間不曾有任何毒品交易 ,自己更無施用毒品之習慣等情(院二卷第81-87 背面頁) 。
二、經本院勘驗葛仁偉與被告吳怡瑩於105 年10月20日之通聯內 容,結果如附表五所示,兩人固於在當日0 時許互通電話、 簡訊(編號1 、2 ),惟因渠等於過程中均未言明,尚難查 悉渠等聯絡所為何事;嗣於同日15至19時期間,葛仁偉急於 與被告吳怡瑩取得聯繫,多次撥打被告吳怡瑩電話卻未獲回 應(編號3-5 ),直至同日23時許(編號6 ),雙方始有通 話,內容係葛仁偉為償還其女友積欠大順遊藝場之5 千元債 務,而向被告吳怡瑩借錢,被告吳怡瑩應允協助,並表示稍 晚將前往葛仁偉住處會面,以交付5 千元現金,此等情節與 證人葛仁偉前揭審理中之證詞互核相符,洵堪採信。三、其次,證人葛仁偉於警詢中所陳之毒品交易時間為105 年10 月20日15時50分許,交易地點則在大順遊藝場,然依附表五 編號3 至5 之勘驗結果,被告吳怡瑩於該日之13至18時許, 基地臺位置均在雲林、彰化一帶,實無可能於上開時地販售 毒品給葛仁偉。又依證人葛仁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其完全無與毒品相關之前科,且其於製作警詢筆錄當 日(即105 年11月30日)有採尿送驗,亦未檢出任何施用毒 品之陽性反應,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高雄港務警察總隊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 附卷可憑(院二卷第197-198 頁)。因認證人葛仁偉於審理 中證稱:其未曾向吳怡瑩購買毒品,亦無施用毒品之慣習, 之前係受警方影響,方指證吳怡瑩有販毒予其等語,非屬子 虛。
四、準此,葛仁偉是基於借錢之目的才於105 年10月20日聯絡被 告吳怡瑩,且雙方通聯內容與毒品交易無涉,而葛仁偉之警 詢證詞又有前揭瑕疵,足認檢察官所舉事證顯不能證明被告 吳怡瑩有附表四編號1 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此部分自應 為被告吳怡瑩無罪之諭知。
伍、附表四編號②部分




一、林琮祐於105 年6 月10日1 時10分許,在高雄市○○區○○ ○路00巷00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發現其隨身攜帶毒 品吸食器,經詢問後林琮祐坦認有於同日0 時10分許施用甲 基安非他命,而該甲基安非他命係其朋友「阿賜」之友人「 阿添」所給等節,經證人林琮祐於同日警詢時陳述在案(警 一卷第46-47 頁)。證人林琮祐復於同日偵訊時證稱:其於 查獲前所吸食之甲基安非他命,是前一日(9 日)23時許, 在鳳山五甲地區,向「阿賜」之朋友「阿添」購買,「阿賜 」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等語(警一卷第48及背面頁)。 詎證人林琮祐於本院審理中翻異前詞,又結稱:為警盤查前 1 、2 小時,其打電話給友人「阿賜」,「阿賜」再協助其 聯繫「阿添」,而相約在建國四路之某公園購買甲基安非他 命,「阿賜」並非李盈賜,是另有其人,因當時其與李盈賜 有口角,遂故意誣陷李盈賜為其毒品來源,且將李盈賜之電 話提供給檢察官,事實上其與李盈賜之間不曾有毒品往來等 語(院二卷第62-67 背面頁)。可見證人林琮祐關於取得毒 品係基於買賣或轉讓之關係、交易之地點,及居間介紹阿添 之人是否為被告李盈賜等情節,歷次說法不一,則其於警偵 中指述被告李盈賜有於附表四編號②之時地販賣第二級毒品 一事,真實性顯有可疑。
二、再者,觀諸林琮祐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之通聯紀錄(院二 卷第102 頁),其為警查獲前並未和李盈賜之門號00000000 00相互聯絡。又依林琮祐之行動電話前十通通話紀錄表(院 二卷第98頁),其將門號0000000000之聯絡人姓名輸入為「 阿誌」,與該門號之通話時間則為105 年6 月3 日12時許, 距離其遭警方盤查之際(同年月10日)相隔一週之久;至證 人林琮祐105 年6 月10日1 時19分許,固有與聯絡人姓名同 為「阿誌」之另一門號0000000000撥打電話給證人林琮祐, 惟此時點乃警方查獲時間(同日1 時10分)之後,卷內亦查 無證據可認此門號乃被告李盈賜所使用。益徵證人林琮祐指 證被告李盈賜於105 年6 月10日23時許販售甲基安非他命給 其之證言,無所憑取。
三、末經本院核閱全案卷宗,查無林琮祐和被告李盈賜、被告李 盈賜和被告吳怡瑩間,於105 年6 月10日前後有與附表四編 號②相關之通聯譯文,且證人即被告吳怡瑩亦結證:李盈賜 從未介紹他人來向其購買毒品,也不曾提及自己要幫他人向 其拿毒品乙情在卷(院二卷第177 、181 頁)。職是,除林 琮祐與客觀通聯紀錄相違之警偵中證述外,已無其他補強證 據可認被告李盈賜有直接、間接出售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林 琮祐之行為,更遑論被告吳怡瑩應就其身為被告李盈賜之毒



品來源,而須負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罪責,至為灼然。四、綜上,檢察官於附表四編號②起訴被告吳怡瑩李盈賜分別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無法說服本 院達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 度,自屬不能證明犯罪,依前揭說明,當應為上開被告2 人 均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3 項、第10條第2 項、第17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0條之2 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賜隆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淑美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附表一:犯罪事實一㈠販賣毒品(編號①至㉕)、犯罪事實一㈡ 轉讓毒品(編號㉖)部分
┌──┬───┬──────┬──────────┬─────────────┬──────────┐
│編號│行為人│行為之時間、│行為過程 │譯文 │證據 │
│ │ │地點/ 對象 │ │ │ │
│ │ │ │ │ │ │
├──┼───┼──────┼──────────┼─────────────┼──────────┤
│① │吳怡瑩│105 年10月13│高清國於105 年10月13│(警一卷第96頁) │證人高清國之證詞(警│
│ │ │日21時32分後│日21時00分前某時,先│ │一卷第92-94 背面頁、│
│(即│ │約10分鐘,高│以LINE發送訊息給吳怡│105 年10月13日21時00分56秒│偵一卷第3-4 頁)、左│
│起訴│ │雄市前鎮區同│瑩,復於右列時間以所│ │列譯文、高雄市政府警│




│書附│ │安路80號之「│持用之0000000000門號│高:妳有上班嗎? │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
│表一│ │大順遊藝場」│與吳怡瑩所使用之0976│瑩:有啊。 │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
│編號│ │(下稱大順遊│603411門號聯絡購毒事│高:那我等一下過去。 │錄表2 份(警一卷第17│
│1 )│ │藝場)前/ │宜,兩人相約於左列時│瑩:你要到了再打給我。 │2-174 、178-180 頁)│
│ │ │高清國 │地交易,吳怡瑩將甲基│高:啊我傳LINE給妳。 │、附表二之扣案物 │
│ │ │ │安非他命1 包交付高清│瑩:我知道我有看到。 │ │
│ │ │ │國,高清國並給付價金│高:喔好。 │ │
│ │ │ │3 千元予吳怡瑩。 │瑩:OK。 │ │
│ │ │ │ ├─────────────┤ │
│ │ │ │ │105 年10月13日21時32分32秒│ │
│ │ │ │ │ │ │
│ │ │ │ │高:我到了呢。 │ │
│ │ │ │ │瑩:好。 │ │
├──┼───┼──────┼──────────┼─────────────┼──────────┤
│② │吳怡瑩│105 年10月18│高清國於105 年10月18│(警一卷第96背面頁) │證人高清國之證詞(警│
│ │ │日19時36分後│日19時20分前某時,先│ │一卷第92-94 背面頁、│
│(即│ │約10分鐘,大│以LINE發送訊息給吳怡│105 年10月18日19時20分20秒│偵一卷第3-4 頁)、左│
│起訴│ │順遊藝場前/ │瑩,復於右列時間以所│ │列譯文、高雄市政府警│
│書附│ │高清國 │持用之0000000000門號│高:我要過去了。 │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
│表一│ │ │與吳怡瑩所使用之0976│瑩:那你要到打給我。 │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
│編號│ │ │603411門號聯絡購毒事│高:好啦。 │錄表2 份(警一卷第17│
│2 )│ │ │宜,兩人相約於左列時│瑩:你要再順便還是怎樣,有│2-174 、178-180 頁)│
│ │ │ │地交易,吳怡瑩將甲基│ 的話我就順便準備。 │、附表二之扣案物 │
│ │ │ │安非他命1 包交付高清│高:對呀。 │ │
│ │ │ │國,高清國並給付價金│瑩:一樣就對了。 │ │
│ │ │ │3 千元予吳怡瑩。 │高:嗯。 │ │
│ │ │ │ │瑩:拜拜。 │ │
│ │ │ │ ├─────────────┤ │
│ │ │ │ │105 年10月18日19時36分35秒│ │
│ │ │ │ │高:我到了。 │ │
│ │ │ │ │瑩:好,我知道,等我一下。│ │
├──┼───┼──────┼──────────┼─────────────┼──────────┤
│③ │吳怡瑩│105 年10月23│高清國於105 年10月23│(警一卷第97頁) │證人高清國之證詞(警│
│ │ │日22時39分後│日22時24分前某時,先│ │一卷第92-94 背面頁、│
│(即│ │約10分鐘,大│以LINE發送訊息給吳怡│105 年10月23日22時24分07秒│偵一卷第3-4 頁)、左│
│起訴│ │順遊藝場前/ │瑩,復於右列時間以所│ │列譯文、高雄市政府警│
│書附│ │高清國 │持用之0000000000門號│瑩:我有收到。 │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
│表一│ │ │與吳怡瑩所使用之0976│高:我等一下過去。 │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
│編號│ │ │603411門號聯絡購毒事│瑩:你有傳給我嗎? │錄表2 份(警一卷第17│
│3 )│ │ │宜,兩人相約於左列時│高:我人現在在外面,我朋友│2-174 、178-180 頁)│




│ │ │ │地交易,吳怡瑩將甲基│ 開車載。 │、附表二之扣案物 │
│ │ │ │安非他命1 包交付高清│瑩:喔。 │ │
│ │ │ │國,高清國並給付價金│高:那不一樣的喔。 │ │
│ │ │ │3 千元予吳怡瑩。 │瑩:不一樣?你是不一樣人還│ │
│ │ │ │ │ 是? │ │
│ │ │ │ │高:不是。 │ │
│ │ │ │ │瑩:我知道,聽有了。 │ │
│ │ │ │ │高:喔。 │ │
│ │ │ │ │瑩:這是你朋友要的還是你?│ │
│ │ │ │ │高:對啦。 │ │
│ │ │ │ │瑩:你喔? │ │
│ │ │ │ │高:對啦。 │ │
│ │ │ │ │瑩:你今天。 │ │
│ │ │ │ │高:今天就是跟妳清啊。 │ │
│ │ │ │ │瑩:你今年有辦法回完嗎?有│ │
│ │ │ │ │ 回了嗎?你不是星期一才│ │
│ │ │ │ │ 能回,算你今天可以回完│ │
│ │ │ │ │ 就對了。 │ │
│ │ │ │ │高:先回4。 │ │
│ │ │ │ │瑩:4 喔,好OK,那同樣都35│ │
│ │ │ │ │ 就對了。 │ │
│ │ │ │ │高:嗯。 │ │
│ │ │ │ │瑩:好OK,我了解。 │ │
│ │ │ │ │高:要不一樣的就對了。 │ │
│ │ │ │ │瑩:我知道。 │ │
│ │ │ │ │高:好。 │ │
│ │ │ │ ├─────────────┤ │
│ │ │ │ │105年10月23日22時39分05秒 │ │
│ │ │ │ │ │ │
│ │ │ │ │高:要到了。 │ │
│ │ │ │ │瑩:好,我知道。 │ │
├──┼───┼──────┼──────────┼─────────────┼──────────┤
│④ │吳怡瑩│105 年10月27│高清國於105 年10月27│(警一卷第97頁) │證人高清國之證詞(警│
│ │ │日20時21分後│日20時10分前某時,先│ │一卷第92-94 背面頁、│
│(即│ │約10分鐘,大│以LINE發送訊息給吳怡│105 年10月27日20時10分39秒│偵一卷第3-4 頁)、左│
│起訴│ │順遊藝場前/ │瑩,復於右列時間以所│ │列譯文、高雄市政府警│
│書附│ │高清國 │持用之0000000000門號│高:我要過去了。 │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
│表一│ │ │與吳怡瑩所使用之0976│瑩:好,OK,好。 │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
│編號│ │ │603411門號聯絡購毒事│高:啊。 │錄表2 份(警一卷第17│
│4 )│ │ │宜,兩人相約於左列時│瑩:我知道。 │2-174 、178-180 頁)│




│ │ │ │地交易,吳怡瑩將甲基│高:好啦好啦 │、附表二之扣案物 │
│ │ │ │安非他命1 包交付高清├─────────────┤ │
│ │ │ │國,高清國並給付價金│105 年10月27日20時21分12秒│ │
│ │ │ │4 千元予吳怡瑩。 │ │ │
│ │ │ │ │高簡訊內容:我到了。 │ │
│ │ │ │ ├─────────────┤ │
│ │ │ │ │105 年10月27日20時21分40秒│ │
│ │ │ │ │ │ │
│ │ │ │ │瑩簡訊內容:等我一下。 │ │
├──┼───┼──────┼──────────┼─────────────┼──────────┤
│⑤ │吳怡瑩│105 年11月5 │高清國於105 年11月5 │(警一卷第97背面頁) │證人高清國之證詞(警│
│ │ │日20時08分後│日20時08分前某時,先│ │一卷第92-94 背面頁、│
│(即│ │約10分鐘,大│以LINE發送訊息給吳怡│105年11月5 日20時08分01秒 │偵一卷第3-4 頁)、左│
│起訴│ │順遊藝場前/ │瑩,復於右列時間以所│ │列譯文、高雄市政府警│
│書附│ │高清國 │持用之0000000000門號│高:到了。 │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
│表一│ │ │與吳怡瑩所使用之0976│瑩:你等我一下我在廁所。 │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
│編號│ │ │603411門號聯絡購毒事│高:好。 │錄表2 份(警一卷第17│
│5 )│ │ │宜,兩人相約於左列時│ │2-174 、178-180 頁)│
│ │ │ │地交易,吳怡瑩將甲基│ │、附表二之扣案物 │
│ │ │ │安非他命1 包交付高清│ │ │
│ │ │ │國,高清國並給付價金│ │ │
│ │ │ │4 千元予吳怡瑩。 │ │ │
├──┼───┼──────┼──────────┼─────────────┼──────────┤
│⑥ │吳怡瑩│105 年11月20│高清國於105 年11月20│(警二卷第61頁) │證人高清國之證詞(警│
│ │ │日21時05分前│日20時許,先以LINE發│ │一卷第92-94 背面頁、│
│(即│ │某時許,大順│送訊息給吳怡瑩,兩人│105年11月20日18時50分38秒 │偵一卷第3-4 頁)、左│
│起訴│ │遊藝場前/ │相約於左列時地交易,│ │列譯文、高雄市政府警│
│書附│ │高清國吳怡瑩將甲基安非他命│高簡訊內容:你有上班嗎?你│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
│表一│ │ │1 包交付高清國,惟高│有處理了嗎?有的話可以用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
│編號│ │ │清國尚未給付價金4 千│個給我嗎? │錄表3 份(警一卷第17│
│6 )│ │ │元予吳怡瑩。 │ │2-174 、178-180 頁、│
│ │ │ │ │ │警二卷第108-110 頁)│
│ │ │ │ │ │、搜證照片(警二卷第│
│ │ │ │ │ │113-115 頁)、高雄市│
│ │ │ │ │ │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
│ │ │ │ │ │字第44905 號濫用藥物│
│ │ │ │ │ │成品檢驗鑑定書(院一│
│ │ │ │ │ │卷第193 頁)、附表二│
│ │ │ │ │ │之扣案物 │
├──┼───┼──────┼──────────┼─────────────┼──────────┤




│⑦ │吳怡瑩│105 年10月22│黃子奇於105 年10月22│(警一卷第137頁) │證人黃子奇之證詞(警│
│ │ │日17時24分後│日16時54分許,先透過│ │一卷第134 背面-135背│
│(即│ │約10分鐘,大│綽號「源仔」之人認識│105 年10月22日16時54分25秒│面頁、偵一卷第47-48 │
│起訴│ │順遊藝場旁之│吳怡瑩,復於右列時間│ │頁)、左列譯文、高雄│
│書附│ │藥房/ │以所持用之0000000000│源仔:妳那邊現在有嗎?妳那│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
│表一│ │黃子奇 │門號與吳怡瑩所使用之│ 邊現在有1 個嗎?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編號│ │ │0000000000門號聯絡購│瑩:有。 │押物品目錄表2 份(警│
│7 )│ │ │毒事宜,兩人相約於左│源仔:那我叫我朋友過去找妳│一卷第172-174 、178-│
│ │ │ │列時地交易,吳怡瑩將│ 好嗎? │180 頁)、附表二之扣│
│ │ │ │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交付│瑩:現在嗎?不過要那個呢,│案物 │
│ │ │ │黃子奇黃子奇並給付│ 價錢就不是這樣了。 │ │
│ │ │ │價金3 千元予吳怡瑩。│源仔:多少? │ │
│ │ │ │ │瑩:要35喔。 │ │
│ │ │ │ │源仔:3不行嗎? │ │
│ │ │ │ │瑩:很好嗎?你跟他很好嗎?│ │
│ │ │ │ │源仔:很好。 │ │
│ │ │ │ │瑩:很好喔,OK啦。 │ │
│ │ │ │ │源仔:那我跟他講。 │ │
│ │ │ │ │瑩:好,你等一下可以幫我買│ │
│ │ │ │ │ 。 │ │
│ │ │ │ │源仔:我沒過去了,他人現在│ │
│ │ │ │ │ 在高雄,我叫他過去找│ │
│ │ │ │ │ 妳了。 │ │
│ │ │ │ │瑩:他在外面嗎? │ │
│ │ │ │ │源仔:還沒,我先看怎樣再跟│ │
│ │ │ │ │ 妳講。 │ │
│ │ │ │ ├─────────────┤ │
│ │ │ │ │105 年10月22日16時58分16秒│ │
│ │ │ │ │ │ │
│ │ │ │ │瑩:他從哪裡要過來? │ │
│ │ │ │ │源仔:他從澄清湖那邊過去。│ │
│ │ │ │ │瑩:澄清湖,那你叫他在藥房│ │
│ │ │ │ │ 那就好了,不要騎到我們│ │
│ │ │ │ │ 這邊呢。 │ │
│ │ │ │ │源仔:我留妳的電話給他。 │ │
│ │ │ │ │瑩:你跟他講一下不要停在門│ │
│ │ │ │ │ 口不好看。 │ │
│ │ │ │ │源仔:好,他開阿溜的。 │ │
│ │ │ │ ├─────────────┤ │
│ │ │ │ │105 年10月22日17時24分14秒│ │




│ │ │ │ │ │ │
│ │ │ │ │奇:我到了喔。 │ │
│ │ │ │ │瑩:你在藥房那等我嗎? │ │
│ │ │ │ │奇:嗯,6110。 │ │
│ │ │ │ │瑩:好,OK。 │ │
├──┼───┼──────┼──────────┼─────────────┼──────────┤
│⑧ │吳怡瑩│105 年11月6 │黃子奇於105 年11月6 │ │證人黃子奇之證詞(警│
│ │ │日20時44分後│日20時44分許,先以 │ │一卷第134 背面-135背│
│(即│ │約2 分鐘,大│LINE發送訊息給吳怡瑩│ │面頁、偵一卷第47-48 │
│起訴│ │順遊藝場旁之│,兩人相約於左列時地│ │頁)、高雄市政府警察│
│書附│ │藥房/ │交易,吳怡瑩將甲基安│ │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
│表一│ │黃子奇 │非他命1 包交付黃子奇│ │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編號│ │ │,黃子奇並給付價金1 │ │表2 份(警一卷第172-│
│8 )│ │ │萬1 千元予吳怡瑩。 │ │174 、178-180 頁)、│
│ │ │ │ │ │附表二之扣案物 │
├──┼───┼──────┼──────────┼─────────────┼──────────┤
│⑨ │吳怡瑩│105 年10月22│陳冠廷於105 年10月22│(警一卷第122頁) │證人陳冠廷、陳營峰之│
│ │ │日22時10分許│日21時53分,以所持用│ │證詞(警一卷第114-11│
│(即│ │,大順遊藝場│之0000000000門號與吳│105 年10月22日21時53分43秒│7 背面、127-129 頁、│
│起訴│ │前/ │怡瑩所使用之00000000│ │偵一卷第68-69 、71-7│
│書附│ │陳冠廷、陳營│11門號聯絡購毒事宜,│瑩:你老的要的嗎? │2 頁)、左列譯文、高│
│表一│ │峰 │兩人相約於左列時地交│廷:嗯。 │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
│編號│ │ │易,陳冠廷、陳營峰均│瑩:他一定要等到初五嗎?因│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
│9 )│ │ │到場,吳怡瑩將甲基安│ 為我晚上還要搬新貨了呢│扣押物品目錄表2 份(│
│ │ │ │非他命1 包交付陳冠廷│ 。 │警一卷第172-174 、17│
│ │ │ │,陳冠廷並給付價金1 │廷:我老的要的是要1 張而已│8-180 頁)、附表二之│
│ │ │ │千元予吳怡瑩;陳冠廷│ 呢。 │扣案物 │
│ │ │ │末將上開甲基安非他命│瑩:1 張而已喔,那你跟我說│ │
│ │ │ │轉交陳營峰,且2 人均│ 2 千 ,到底要多少啦。 │ │
│ │ │ │有施用。 │廷:我跟妳說的是我要的啦。│ │
│ │ │ │ │瑩:我跟你講你要你先應付你│ │
│ │ │ │ │ 老的,你要的我跟你講晚│ │
│ │ │ │ │ 上再拿就好,因為晚上會│ │
│ │ │ │ │ 有一批比較好,你聽懂我│ │
│ │ │ │ │ 的意思嗎? │ │
│ │ │ │ │廷:好。 │ │
│ │ │ │ │瑩:啊你老的是拿現金嗎? │ │
│ │ │ │ │廷:嗯。 │ │
│ │ │ │ │瑩:這樣好,那你先在外面先│ │
│ │ │ │ │ 打等我,我這個講摸起來│ │




│ │ │ │ │ 。 │ │
│ │ │ │ │廷:快。 │ │
│ │ │ │ ├─────────────┤ │
│ │ │ │ │105 年10月22日22時10分25秒│ │
│ │ │ │ │ │ │
│ │ │ │ │瑩:怎樣? │ │
│ │ │ │ │廷:我爸在等了。 │ │
│ │ │ │ │瑩:好,我現在馬上出去,你│ │
│ │ │ │ │ 去旁邊啦,才不會奇怪。│ │
│ │ │ │ │廷:好。 │ │
├──┼───┼──────┼──────────┼─────────────┼──────────┤
│⑩ │吳怡瑩│105 年10月26│陳冠廷於105 年10月26│(警一卷第122背面頁) │證人陳冠廷、陳營峰之│
│ │ │日16時18分後│日14時03分,以所持用│ │證詞(警一卷第114-11│
│(即│ │約5 分鐘,大│之0000000000門號與吳│105 年10月26日14時03分26秒│7 背面、127-129 頁、│
│起訴│ │順遊藝場前/ │怡瑩所使用之00000000│ │偵一卷第68-69 、71-7│
│書附│ │陳冠廷、陳營│11門號聯絡購毒事宜,│瑩:怎樣? │2 頁)、左列譯文、蒐│
│表一│ │峰 │兩人相約於左列時地交│廷:妳上班了嗎? │證照片(警二卷第69背│
│編號│ │ │易,吳怡瑩將甲基安非│瑩:還沒,你要多少? │面頁)、高雄市政府警│
│10)│ │ │他命1 包交付陳冠廷,│廷:一樣啊,1 張啊。 │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
│ │ │ │陳冠廷並給付價金2 千│瑩:現在要35喔。 │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
│ │ │ │5 百元予吳怡瑩;陳冠│廷:35? │錄表2 份(警一卷第17│
│ │ │ │廷末與陳營峰共同施用│瑩:你不知道現在大漲價喔,│2 -174、178-180 頁)│
│ │ │ │上開甲基安非他命。 │ 有錢拿不到東西。 │、附表二之扣案物 │
│ │ │ │ │廷:妳如果要那麼多,我就要│ │
│ │ │ │ │ 5 號才能給妳呢。 │ │
│ │ │ │ │瑩:不然你至少要拿3 千給我│ │
│ │ │ │ │ 。 │ │
│ │ │ │ │廷:靠夭喔3 千。 │ │
│ │ │ │ │瑩:因為我就跟你講現在漲價│ │
│ │ │ │ │ ,我沒有騙你,你自己去│ │
│ │ │ │ │ 問看看,我如果騙你,我│ │
│ │ │ │ │ 隨便你。 │ │
│ │ │ │ │廷:我知道啦,我問過了。 │ │
│ │ │ │ │瑩:而且是大缺貨,重點是大│ │
│ │ │ │ │ 缺貨,不然人家都給你多│ │
│ │ │ │ │ 少? │ │
│ │ │ │ │廷:一樣啊,妳跟我說的這樣│ │
│ │ │ │ │ 。 │ │
│ │ │ │ │瑩:35對不對。 │ │
│ │ │ │ │廷:沒有,半他3 而已呢。 │ │




│ │ │ │ │瑩:半喔。 │ │
│ │ │ │ │廷:嗯。 │ │
│ │ │ │ │瑩:半錢還是1 啦,你是半張│ │
│ │ │ │ │ 還是1 張啦。 │ │
│ │ │ │ │廷:現在啊。 │ │
│ │ │ │ │瑩:沒啦,我是說半錢還是1 │ │
│ │ │ │ │ 錢。 │ │
│ │ │ │ │廷:沒,半個呢。 │ │
│ │ │ │ │瑩:喔你問半個喔。 │ │
│ │ │ │ │廷:嗯。 │ │
│ │ │ │ │瑩:他給你3 對不對。 │ │
│ │ │ │ │廷:3而已。 │ │
│ │ │ │ │瑩:我怎不知。 │ │
│ │ │ │ │廷:不然妳說。 │ │
│ │ │ │ │瑩:我給你25就好。 │ │
│ │ │ │ │廷:真的嗎? │ │
│ │ │ │ │瑩:嗯,我現在手上就是,我│ │
│ │ │ │ │ 沒騙你現在有錢還拿不到│ │
│ │ │ │ │ 貨,甚至現場還出到4 了│ │
│ │ │ │ │ 也不一定,你盡量湊一下│ │
│ │ │ │ │ 。 │ │
│ │ │ │ │廷:好啦。 │ │
│ │ │ │ │瑩:25給你,我上班一到公司│ │
│ │ │ │ │ 馬上打給你。 │ │
│ │ │ │ │廷:好,不要太晚喔。 │ │
│ │ │ │ ├─────────────┤ │
│ │ │ │ │105 年10月26日16時18分49秒│ │
│ │ │ │ │ │ │
│ │ │ │ │廷:你在哪? │ │
│ │ │ │ │瑩:我在我們店。你是現在來│ │
│ │ │ │ │ 還是晚一點? │ │
│ │ │ │ │廷:我現在過去。 │ │
│ │ │ │ │瑩:現在喔。 │ │
│ │ │ │ │廷:嗯。 │ │
│ │ │ │ │瑩:好,O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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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⑪ │吳怡瑩│105 年10月28│陳冠廷於105 年10月28│(警一卷第123頁) │證人陳冠廷、陳營峰之│
│ │ │日21時21分許│日21時05分,以所持用│ │證詞(警一卷第114-11│
│(即│ │,大順遊藝場│之0000000000門號與吳│105 年10月28日21時05分04秒│7 背面、127-129 頁、│
│起訴│ │旁之藥局/ │怡瑩所使用之00000000│ │偵一卷第68-69 、71-7│




│書附│ │陳冠廷、陳營│11門號聯絡購毒事宜,│廷:妳等一下有方便嗎? │2 頁)、左列譯文、高│
│表一│ │峰 │兩人相約於左列時地交│瑩:怎麼說? │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
│編號│ │ │易,惟由陳營峰到場,│廷:我爸要過去找妳。 │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
│11)│ │ │吳怡瑩將甲基安非他命│瑩:他是? │扣押物品目錄表2 份(│
│ │ │ │1 包交付陳營峰陳營│廷:我問一下。 │警一卷第172-174 、17│
│ │ │ │峰並給付價金3 千5 百│瑩:你問看看。 │8-180 頁)、附表二之│
│ │ │ │元予吳怡瑩;末陳冠廷│廷:跟上次一樣啊。 │扣案物 │
│ │ │ │與陳營峰共同施用上開│瑩:上次,半嗎? │ │
│ │ │ │甲基安非他命。 │廷:嗯。 │ │
│ │ │ │ │瑩:現在那個呢,我忘記帶那│ │
│ │ │ │ │ 個,我裡面沒放,沒有半│ │
│ │ │ │ │ 的,我有拿1 個出來。 │ │
│ │ │ │ │廷:1的喔。 │ │
│ │ │ │ │瑩:嗯。 │ │
│ │ │ │ │廷:不知我爸怎樣。 │ │
│ │ │ │ │瑩:35看他怎樣,啊不然就是│ │
│ │ │ │ │ 1 千而已,因為今天我半│ │
│ │ │ │ │ 的已經不夠東西,我還在│ │
│ │ │ │ │ 追東西。 │ │
│ │ │ │ │廷:喔。 │ │
│ │ │ │ │瑩:嗯。 │ │
│ │ │ │ ├─────────────┤ │
│ │ │ │ │105 年10月28日21時07分37秒│ │
│ │ │ │ │ │ │
│ │ │ │ │廷:說好啊。 │ │
│ │ │ │ │瑩:好是多少? │ │
│ │ │ │ │廷:1個啊。 │ │
│ │ │ │ │瑩:啊35喔? │ │
│ │ │ │ │廷:嗯。 │ │
│ │ │ │ │瑩:有嗎?要說清楚呢。 │ │
│ │ │ │ │廷:應該有啦。 │ │
│ │ │ │ │瑩:我等一下要補貨,他幾點│ │
│ │ │ │ │ 會到? │ │
│ │ │ │ │廷:現在要過去了。 │ │
│ │ │ │ │瑩:我先去廁所,你過10分鐘│ │
│ │ │ │ │ 再出門,我想要廁所。 │ │
│ │ │ │ │廷:好。 │ │
│ │ │ │ │瑩:OK。 │ │
│ │ │ │ ├─────────────┤ │
│ │ │ │ │105 年10月28日21時08分21秒│ │




│ │ │ │ │ │ │
│ │ │ │ │瑩:你跟他講要的時候,你叫│ │
│ │ │ │ │ 他在藥房等我,你再打給│ │
│ │ │ │ │ 我,我出去。 │ │
│ │ │ │ │廷:好。 │ │
│ │ │ │ │瑩:好OK。 │ │
│ │ │ │ ├─────────────┤ │
│ │ │ │ │105 年10月28日21時21分33秒│ │
│ │ │ │ │ │ │
│ │ │ │ │廷:我爸到了。 │ │
│ │ │ │ │瑩:他騎車還是開車? │ │
│ │ │ │ │廷:開車啊,白的那臺。 │ │
│ │ │ │ │瑩:好OK,我知道。 │ │
├──┼───┼──────┼──────────┼─────────────┼──────────┤
│⑫ │吳怡瑩│105 年11月5 │陳冠廷於105 年11月5 │(警一卷第122背面頁) │證人陳冠廷、陳營峰之│
│ │ │日18時20分許│日17時50分,以所持用│ │證詞(警一卷第114-11│
│(即│ │,大順遊藝場│之0000000000門號與吳│105 年11月5 日17時50分19秒│7 背面、127-129 頁、│
│起訴│ │旁之藥局/ │怡瑩所使用之00000000│ │偵一卷第68-69 、71-7│
│書附│ │陳冠廷、陳營│11門號聯絡購毒事宜,│廷:妳還在上班嗎? │2 頁)、左列譯文、高│
│表一│ │峰 │兩人相約於左列時地交│瑩:嗯我還在上班啊。 │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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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