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4年度,24號
KSDM,104,重訴,24,20150828,2

2/5頁 上一頁 下一頁


,而非係被告劉俊宏於本案案發當日甫於上開「允泰模型店 」所購買之事實,應可認定,併此敘明。
⒋再查,上開空氣長槍經送請內政部刑事警察局鑑定,其鑑定 結果業已載明:磨除撞針周圍部分突起而成,擊發功能正常 ,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一節,已如前述:另 經本院函詢本案槍彈鑑定人員係以何種鑑定方法判斷上開空 氣長槍具有殺傷力?嗣經內政部刑事警察局鑑定人員覆以本 院表示:「送鑑空氣長槍1 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 ,該槍枝原設計為氣體動力式槍枝,惟其擊發方式( 以撞 針敲擊彈殼底部) 與一般火藥式槍枝相同,槍管為金屬材質 且已暢通,經以檢視法及性能檢驗法鑑定,認具殺傷力。」 等節,亦如前述,此核與本院檢視上開空氣長槍槍管之照片 所顯示槍管周圍多有磨損痕跡一情相符。是以,本件扣案之 空氣長槍之槍管既業經改造貫通,顯已具有殺傷力一情無訛 ,足徵被告劉俊宏上開所辯該空氣長槍應不具有殺傷力云云 ,要難採信。
三、另訊據被告劉俊宏固不否認其有前揭時間、地點,持扣案之 改造手槍1 支向被害人康源祝擊發1 顆子彈,嗣被害人左大 腿近鼠蹊部遭子彈射入而受有單一貫穿性槍傷,並射穿其左 大腿之左股動脈,導致大量出血之低血容性而休克死亡等事 實,惟堅決否認有何殺人犯行,並辯稱:伊持槍向被害人射 擊1 顆子彈,只是要代替黃瑞景教訓被害人,且伊當時並不 知道打中被害人何處,伊也不確定是否有打到被害人,伊並 無殺害被害人之犯意云云( 見本院重訴卷㈠第104 頁背面至 第106 頁正面、第190 頁正面) ;其嗣又於本院審理中辯稱 :伊當時係朝被害人的小腿開槍,伊也不清楚有無打到被害 人,當時被害人還摸著肚子喊中槍了,伊開槍後就把該支改 造手槍還給黃瑞景,且不久後伊還有聽到1 聲槍聲,伊向黃 瑞景詢問發生何事,黃瑞景就回覆伊說是槍枝走火後,並把 該支改造手槍放入其隨身所揹紅色包包內云云( 見本院重訴 卷㈠第50頁背面、第105 、190 頁正面、本院重訴卷㈡第83 頁正面、本院重訴卷㈢第74頁正面) ;而訊據被告黃瑞景固 供認伊有與被害人相約至前開「永福砂石場」談論債務事宜 ,伊並邀同被告劉俊宏張財祥謝勝發一同前往,且於被 害人到場後因討論債務事宜而起口角,致一同前往之劉俊宏張財祥及在場之謝勝發不滿而陸續持空氣長槍、番刀及安 全帽等物毆打被害人等事實,惟亦堅決否認有何與被告劉俊 宏共同殺人犯行,辯稱:伊不知道為何劉俊宏會突然持上開 改造手槍開槍打被害人,伊沒有叫劉俊宏開槍教訓被害人, 伊當初持該把改造手槍到場僅係為自衛防身、壯膽造勢,伊



並無殺害被害人之犯意( 見本院重訴卷㈠第104 頁正面及背 面、第106 頁正面、第190 頁背面、本院重訴卷㈡第83頁正 面、本院重訴卷㈢第71頁正面) 云云。經查: ㈠被告黃瑞景於104 年3 月12日下午11時許前不久之某時許, 與被害人相約前往上開「永福砂石場」談論債務事宜,而因 被害人欠款不還而懷恨在心,其遂與劉俊宏張財祥等人基 於傷害之犯意聯絡,準備毆打被害人俾使其還債。嗣被告黃 瑞景持其於104 年3 月12日前數月之某日,自真實年籍資料 不詳綽號「木瓜」之成年男子處,所取得可發射子彈具殺傷 力之改造手槍(含彈匣1 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1 支及被告劉俊宏持其於104 年3 月12日下午11時許前之 某日,非法取得空氣長槍1 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號),於104 年3 月12日下午11時許,其2 人共同持前開具 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含彈匣1 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 00號)、空氣長槍(即改造散彈槍,含與槍身接合之CO2 充 氣罐1 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各1 支一同前往 上開「永福砂石場」等候被害人到來。待被告黃瑞景、劉俊 宏、張財祥謝勝發於前揭時間,陸續到達「永福砂石場」 等候康源祝到場後,渠等4 人即分別以徒手或上開空氣長槍 或持被告張財祥所有之番刀1 把等物接續毆打被害人之身體 多處,又因被害人反抗激烈,被告劉俊宏唯恐被告張財祥手 中所持之番刀遭被害人奪走而節外生枝,遂持上述改造手槍 1 支對空射擊1 顆子彈,被告謝勝發見狀,亦持其所有安全 帽1 頂上前毆打被害人倒地,致被害人分別受有法醫研究所 鑑定報告所示之多處鈍力傷、刮、擦傷(左額部多處擦挫傷 (最大2.8 ×0.3 公分)、左顴骨及眉毛處等部位刮擦傷( 最大1.5 ×0.2 公分)、左肘後面多處擦挫傷(最大7 ×6. 5 公分)、左前臂及左腕3 處瘀傷(最大2.5 ×2 公分)及 3 處刮擦傷(最大1.2 ×0.1 公分)、左大腿前面中段略下 方6 ×1.6 公分之長方形條狀棍棒傷、左膝多處擦傷(最大 1.5 ×0.5 公分)等傷害。嗣於104 年3 月12日下午11時30 分許,被告劉俊宏持上述改造手槍1 支朝被害人之腿部射擊 1 顆子彈後,被告張財祥即先行騎乘機車離開現場,而被告 謝勝發見被害人倒在地上後亦騎乘機車先行離開現場,隨後 被告黃瑞景騎乘機車搭載被告劉俊宏併攜帶上開改造手槍及 空氣長槍亦一同離開「永福砂石場」,嗣由被告劉俊宏將上 述改造手槍1 支( 含彈匣1 個,內含口徑8.8 ±0.5mm 非制 式子彈5 顆,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藏放在高雄市 杉林區月眉里桐竹幹185 之五分三電桿對面樹下,另將上述 空氣長槍(即改造散彈槍,含與槍身接合之CO2 充氣罐1 支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藏放在其位於高雄市杉林 區月眉里桐竹幹185 之五分三電桿對面工寮之住處內。而被 告黃瑞景則將其所自「木瓜」處所取得子彈1 盒(含霰彈子 彈4 顆及口徑8.8 ±0. 5mm非制式子彈13顆)藏放在其位於 高雄市○○區○○里○○路00號之住處內。隨後警員經110 通報,而於104 年3 月13日凌晨零時17分許,前往上開「永 福砂石場」旁,見被害人業已死亡倒臥在地。後被害人經法 醫鑑定後認其左大腿因遭子彈射擊,造成其左大腿近鼠蹊部 受有單一貫穿性槍傷,而遭射穿其左股動脈,並因而導致大 量出血之低血容性而休克死亡。嗣因員警經另案通訊監察被 告黃瑞景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循線查知,而 於同年月14日凌晨2 時50分許,在位於高雄市○○區○○路 00號之「湖畔汽車旅館」查獲被告黃瑞景,並於同年月19日 上午10時,在被告黃瑞景上開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 之住處,扣得其持有之口徑8.8 ±0. 5mm非制式子彈13顆、 制式霰彈4 顆。另於同年月16日中午12時45分許,在高雄市 小港區安和路與新豐路口某處查獲被告劉俊宏,並先後於同 年月17日、同年月24日,分別經其兄劉俊育主動交付及在高 雄市杉林區月眉里桐竹幹185 之五分三電桿對面樹下,各扣 得劉俊宏所藏放之空氣長槍( 即改造散彈槍,含與槍身接合 之CO2 充氣罐1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改造手槍 ( 內含彈匣1 個,內裝有口徑8.8 ±0.5mm 非制式子彈5 顆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各1 支等物。又被告黃瑞 景、劉俊宏上開分別遭警查扣之非制式子彈、改造手槍及空 氣長槍等物,均經送請內政部刑事警察局鑑定後認定均具有 殺傷力,另送驗之改造手槍(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 1 支經比對本案案發現場所遺留彈殼2 顆,確認應為該改 造手槍所擊發無誤等節,此為被告黃瑞景劉俊宏所不爭執 ( 見本院重訴卷㈠第109 頁正面至第110 頁正面、第192 頁 背面至第193 頁背面) ,並據證人即共同被告謝勝發、張財 祥於偵查中供述及其2 人於本院審理中分別證述綦詳( 見偵 字第7886號卷第8 、9 頁、偵字第8247號卷第7 、8 、70至 73、75至78頁、本院聲羈字第173 號卷第10至12頁、本院聲 羈字第191 號卷第14、15頁、本院重訴卷㈠第51頁正面及背 面、第104 、第106 頁正面至第107 頁正面、本院重訴卷㈡ 第56頁背面至第116 頁正面、第118 頁背面至第141 頁背面 ) ,復有劉俊宏104 年3 月16日中午12時同意搜索證明書、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104 年3 月16日中午12時許搜索 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受搜索人:劉俊宏) 、劉俊宏 104 年3 月16日下午7 時同意搜索證明書、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林園分局104 年3 月16日下午7 時許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 物品目錄表( 受搜索人:劉俊宏) 、劉俊育104 年3 月17日 同意搜索證明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104 年3 月17 日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受執行人:劉俊育劉俊宏 之兄,扣押物品:空氣長槍、CO2 空氣罐各1 支) 、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104 年3 月17日之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 目錄表( 受執行人:劉俊宏) 、黃瑞景104 年3 月19日同意 搜索證明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104 年3 月19日搜 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受搜索人:黃瑞景,扣押物 品:霰彈子彈4 顆、9mm 子彈13顆) 、劉俊宏104 年3 月24 日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104 年3 月24日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受執行人:劉俊宏、扣 押物品:仿巴西金牛改造手槍1 支、改造子彈5 顆) 、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司法警察103 年3 月13日處理變屍案 件初步調查報告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 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報案人; 康柯綉金) 各1 份、案發地點現場照片11張、劉俊宏指認黃 瑞景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104 年3 月24日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 目錄表( 受執行人:張財祥,扣押物品:番刀1 把) 各1 份 、張財祥指認黃瑞景劉俊宏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 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謝勝發指認黃瑞景劉俊宏之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林園分局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 4 年3 月25日警鑑槍字第057 號槍枝初步檢視報告表各1 份 、槍枝鑑識照片18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 年6 月 9 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 份暨所檢附槍彈鑑定照 片31張、本院104 年度雄地聲監續字第459 號104 年3 月12 日及同年月13日通訊監察譯文( 監察門號:0000000000號)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4035號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書暨所檢附 本案命案現場測繪圖2 張、本案現場勘察照片共134 張、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勘察採證物品清單1 份、高雄市政 府己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 報案紀錄表、林園分局偵查 隊偵查佐張世名104 年8 月12日員警職務報告各1 份附卷可 按( 見警卷第88600 號第24至39、45至47、49、50、52至60 、62、65、66、68至73、95、144 、148 、149 、184 至18 7 頁、第222 頁正面至第225 頁正面、第226 頁正面至第23 3 頁背面、偵字第7615號卷第80頁正面至第84頁背面、本院 重訴卷㈠第99至101 頁、本院重訴卷㈡第1 頁正面至第47頁 背面、第156 、157 頁) ;又被害人死亡後經送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檢察署之法醫相驗及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之法醫師為解



剖鑑定後,其鑑定結果認:「被害人因遭槍擊身中左大腿前 面近鼠蹊部單一貫穿性(Throughandthroug h)槍傷,射穿 左股動脈,大量出血,低血容性休克死亡。」乙節,亦有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3 月13日104 年相字第441 號 檢驗報告書、林園分局康源祝命案複驗相片39張、法務部法 醫研究所104 年4 月27日( 104)醫剖字第0000000000號解剖 報告書、( 104)醫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報告書、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相甲字第0441號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 份在卷可考( 見相驗卷第18至23、38至48、50至58、62頁) ,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信為真。
㈡被告黃瑞景劉俊宏固均堅決否認有何殺人犯行,並各以前 揭情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究則為被告劉俊宏持扣案之改造 手槍1 支朝被害人腿部射擊1 顆子彈,是否因而射穿被害人 左大腿,並造成被害人左大腿近鼠蹊部處受有單一貫穿性槍 傷,因而遭射穿其左股動脈,導致大量出血之低血容性而休 克死亡?或係因被告黃瑞景另行持扣案之改造手槍向被害人 擊發子彈所造成?若被告劉俊宏上開持扣案之改造手槍朝被 害人所射擊之1 顆子彈因而造成被害人因上述因素導致死亡 之結果者,是否係被告劉俊宏黃瑞景共同基於殺人犯意為 之?或其2 人所為僅係觸犯傷害致人於死罪或過失致人於死 罪?另被害人於案發時所穿著之牛仔長褲下方( 即小腿部分 ) 是否另有彈孔或彈殼摩擦痕跡?或被害人之左小腿部分是 否另有其他彈孔或槍彈擊傷的痕跡?經查:
⒈證人即被告謝勝發於偵查中供述:一開始張財祥是用隨地撿 的棍子打康源祝,打到棍子斷了,突然我就看到張財祥手上 有1 把刀子,張財祥以刀把打康源祝,康源祝一直要奪刀, 當時因為康源祝的機車倒在地上還在發動中因有暴衝情形, 我就叫黃瑞景去把康源祝的機車牽起來,這時劉俊宏就持短 槍對空鳴槍了,但因康源祝跟張財祥還在扭打中,我就隨手 拿我的安全帽打康源祝1 下,這時張財祥康源祝就停打分 開了,張財祥本來就站著,康源祝就從地上爬起來,張財祥 就以刀背揮康源祝1 下,再來劉俊宏就又以短槍敲打康源祝 ,康源祝就蹲到草叢裡,我以為他們打夠了,這時黃瑞景走 上前來不知道要跟我講什麼,我就聽到「碰」1 聲,我正面 看到劉俊宏的槍是指著地上,我以為劉俊宏是朝地開槍,之 後劉俊宏就對康源祝說「你欠的錢1 星期要還」等語,我就 要騎機車離開,張財祥也要跟著我離開,突然我聽到康源祝 說「祥哥救我」,我就自言語說「( 被害人) 又在裝了」, 我不理會就騎車離開,我往黃瑞景家方向騎,黃瑞景、劉俊 宏有跟著騎車上來,當時劉俊宏是給黃瑞景載,手槍就拿在



手上放在大腿處,我就問黃瑞景劉俊宏「剛才有否打中人 ?」,但劉俊宏就對我笑一笑不回答。劉俊宏開第2 槍的時 候,劉俊宏站在我正前面,離我約半個法庭遠,黃瑞景是站 在我與劉俊宏的中間,並站在我的斜對面跟我講話,這時張 財祥要騎機車走了。劉俊宏開第1 槍時,黃瑞景有說「你怎 麼開槍?」,後來劉俊宏開第2 槍後,黃瑞景又罵劉俊宏說 「你怎麼又開槍了?」。劉俊宏黃瑞景手上拿走短槍,並 開完第1 槍後,黃瑞景有把該支短槍拿回來,但不知道為何 該支短槍又回到劉俊宏手上,因為當時天色很暗我沒有看到 ,但劉俊宏持短槍開完第2 槍,我就不知道黃瑞景有無將該 支短槍再拿回去等語(見偵字第8247號卷第70至73頁);其 又於本院羈押訊問中供述:就有1 臺銀色的機車騎上來,黃 瑞景跟騎車的人( 即康源祝) 拉衣服叫他下車,劉俊宏就跑 過去拿1 支長槍從康源祝的頭打下去,張財祥也拿1 支東西 ,我沒有看清楚,也是從康源祝頭上打下去,他們3 、4 個 人就打起來,之後康源祝的機車倒下去,康源祝就被推到山 壁的草叢那裡,黃瑞景劉俊宏張財祥還打了一下子,邊 打邊罵三字經,並說康源祝都騙他們,又放鴿子,都沒有在 信我們等語,之後黃瑞景沒有打康源祝後,康源祝就走到路 中間,張財祥劉俊宏1 個打,1 個推康源祝,康源祝就坐 在地上,張財祥就把康源祝的腳拉起來說刺下去好不好,當 時康源祝的機車倒下去但還沒有爆衝,我跑過去本來想要牽 機車,但我想一想沒有我的事情,我就站在那邊,後來康源 祝倒下去的時候,頭撞到我的安全帽,我就往後退,但是當 時機車爆衝,我就叫黃瑞景康源祝的機車牽起來,此時劉 俊宏就拿手槍對空鳴槍,黃瑞景當時有跟劉俊宏講話,但我 不知道他們說什麼,我已經退到我的機車旁邊,我本來準備 要走,當時康源祝又站起來,所以劉俊宏張財祥康源祝 又打起來,張財祥就拿刀子從康源祝左手劃下去,衣服白白 的棉絮跑出來,劉俊宏又跑去打康源祝的頭,康源祝就跑到 旁邊的草叢蹲下來,當時黃瑞景康源祝的機車牽起來後走 過來,我就想要過去跟黃瑞景說我要走了,我剛要說話時, 就聽到「碰」1 聲,並看到劉俊宏拿手槍指著康源祝,當時 劉俊宏開槍後,康源祝跟劉俊宏2 個人還在講話,我就跟黃 瑞景說我要走了,我要騎車離開時,劉俊宏有拿手槍指著康 源祝說「限他1 週內還錢」等語,康源祝當時還有回劉俊宏 說「他已經我到工作,會把錢還給你」等語,我就騎車出去 了,這時張財祥也騎車從另外一邊離開,康源祝在草叢那裡 說「祥哥救我」等語,後來黃瑞景劉俊宏2 人騎機車雙載 ,劉俊宏手上拿該支手槍放在大腿那邊讓黃瑞景載,我有問



劉俊宏「剛才那槍有沒有打到?」,但劉俊宏僅對我笑一笑 ,就繼續跟黃瑞景講話,所以我以為沒事,我們2 部機車就 騎到廟那邊,劉俊宏就去開車,黃瑞景劉俊宏拿安非他命 給我,我就騎車回家等語(見本院聲羈字第173 號卷第10、 11頁);其復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陳:我聽到劉俊宏開第1 槍時,我才用安全帽打康源祝1 下,後來康源祝走向草叢那 邊,這時張財祥還有打康源祝,康源祝就蹲下來,後來我跟 黃瑞景正在講話時就聽到第2 聲槍響,黃瑞景就轉頭跟劉俊 宏說「你怎麼又開槍了?」,當時康源祝就蹲在草叢那邊, 我就想要騎機車離開時,剛好看到康源祝「哎」了1 聲倒下 去,我當時心想「又沒人打他、他又再假了」,我就騎機車 到前面等黃瑞景劉俊宏2 人,但我有看到黃瑞景發動機車 後並用機車大燈照康源祝,此時康源祝還跟黃瑞景講話要他 們趕快走,後來黃瑞景劉俊宏騎車過來時,我有問「有沒 有打到?」(當時手槍是由劉俊宏放在腿上,『手比大腿』 ),但黃瑞景劉俊宏並沒有回答我。我當時在現場時總共 聽到2 聲槍聲而已,就1 槍是對空鳴槍,跟另1 槍聲而已, 我要離開時就沒有再聽到其他槍聲了,我要離開時雖然聽到 康源祝『唉』1 聲時,但我並沒有看到康源祝有流血,後來 我已經由空地騎車出去到小路那邊,才看到用黃瑞景用機車 大燈照著康源祝,我只知道最後開槍的槍枝這時都還在劉俊 宏手上,劉俊宏所攜帶的長槍則置放在劉俊宏的包包裡面, 打康源祝的那支手槍則是由劉俊宏拿在手上,我看到黃瑞景 搭載劉俊宏離開時,劉俊宏手上所拿的槍是小支的,劉俊宏 當時是坐於機車後座,手槍就放在他大腿上(手比腳膝蓋上 方),我們3 人一起騎車回到黃瑞景家裡後,我再騎車回我 家等語( 見本院重訴卷㈠第104 頁正面、第106 頁正面至第 107 頁正面) ;其再於本院審理中證述:104 年3 月12日下 午黃瑞景先打行動電話給我,問我為何這麼久沒有去找他, 黃瑞景本來說要下來我家找我,但黃瑞景一直都沒有來,我 就一直打電話給黃瑞景,直到晚間10點多黃瑞景才叫我上來 「瀝青廠」( 即「永福砂石場」附近) 那邊找他,該處離黃 瑞景家的代天府宮廟不遠,我騎機車到現場時打電話給黃瑞 景,約過5 分鐘黃瑞景騎機車載劉俊宏張財祥騎1 臺機車 就來了,黃瑞景劉俊宏先到,張財祥跟在後面,因為黃瑞 景的機車停在比較前面,我停在斜坡那邊,我就轉過來將機 車騎過去黃瑞景機車的前面,但我的機車停下來就看到劉俊 宏拿長槍抵著我的胸口叫我下車,並用長槍槍管往我的胸部 打1 下(證人作勢:槍枝橫放與胸口平行),我就站起來問 黃瑞景說「現在是在做什麼?」,黃瑞景聽到我的聲音才說



「欸,那是我朋友,你在做什麼」,劉俊宏才把長槍放下來 ,可能是當時我有戴安全帽,所以黃瑞景一開始沒有認出你 ,黃瑞景本人沒有拿1 把短槍抵住我,但我被劉俊宏拿長槍 抵住胸口打1 下時,我有看到黃瑞景手上有拿1 把短槍,並 一直拉那把槍,劉俊宏這時看到才跟黃瑞景說「叔仔,那不 是這樣退彈的」,之後劉俊宏就拿去退彈,我有看到劉俊宏 拿該把短槍退彈,子彈就跳出來了,後來黃瑞景就叫我把機 車牽進去一點,我把機車牽進去時,就有1 臺機車騎上來, 我轉過頭就看到黃瑞景劉俊宏都衝過去打康源祝,劉俊宏 拿那支長槍往康源祝的頭一直打,黃瑞景在那裡拉康源祝, 要叫康源祝下車,並把康源祝從機車上拉下來,黃瑞景當時 是徒手打康源祝,但張財祥此時還沒有加入毆打,黃瑞景劉俊宏康源祝拖下車時,張財祥才跑過去,因為黃瑞景劉俊宏張財祥康源祝此時所處位置與我停機車的地方有 一段距離,且該處很暗,也沒有什麼電燈,我好像有看到張 財祥拿1 支疑似木棍打康源祝,之後康源祝的機車倒下暴衝 ,我當時本來要去牽該輛機車,但我看到黃瑞景站在旁邊, 我就叫黃瑞景先把機車牽起來,之後劉俊宏就拿之前退彈的 那把短槍對空鳴槍,後來康源祝坐在地上,康源祝與張財祥 2 人還在那裡拉扯,這時我才看到張財祥手上的那支物品是 1 支刀子,因為那把刀外觀顏色黑黑的,我不知道是否有刀 鞘,康源祝與張財祥2 人在那裡拉扯,且康源祝並在搶張財 祥手中的番刀時,康源祝叫張財祥幫他跟黃瑞景講好話,即 向黃瑞景劉俊宏2 人求情,但當時劉俊宏就持短槍對空鳴 槍了,並說「都不要動」,當時劉俊宏持短槍對空鳴槍後, 黃瑞景有問劉俊宏說「你怎麼無緣無故開槍要做什麼?」等 語,但劉俊宏持短槍對空鳴槍後,康源祝、張財祥2 人還是 繼續在那裡拉扯,後來張財祥就跟康源祝說「人家都拿槍出 來了,還開槍了,我怎麼跟人家說」等語,此時我怕劉俊宏 會真的對康源祝開槍,因為劉俊宏就站在康源祝旁邊而已, 所以我走過去拿安全帽往康源祝的背後打1 下,並說「好了 ,不要再那個了」,後來張財祥康源祝就都沒有打了,康 源祝就沒有動了、手也放開了,也沒有在那邊拉扯了,後來 我看到康源祝爬起來走到前面空地旁邊,就是我頭先停機車 的旁邊,也就是黃瑞景停機車的旁邊,亦即劉俊宏當時拿槍 抵著我的旁邊,那裡有1 個草堆,康源祝走到那裡後,我還 有看到劉俊宏再打康源祝1 下,康源祝就蹲下去,且我有聽 到劉俊宏康源祝2 人在那裡講話,此時我走回去我的機車 停放處,黃瑞景也正好走過來要跟我講話,我剛要問黃瑞景 「是怎麼了?」而已,就聽到「碰」1 聲,因為當時我是面



劉俊宏開槍的方向,黃瑞景是背對劉俊宏,我聽到「碰」 1 聲時,看到劉俊宏的槍前面有火光,聽到槍聲後,我還有 聽到劉俊宏康源祝在那裡講話,劉俊宏康源祝說「限你 1 個禮拜要還錢」等語,劉俊宏當時開槍時是站著,康源祝 則是蹲著,因為之前劉俊宏有先打康源祝1 下,康源祝就2 腳平平地蹲下去(證人當庭示範膝蓋未著地、屁股也未著地 ),劉俊宏康源祝此時距離約1 步而已,劉俊宏開完槍後 ,我看劉俊宏手上的的槍就是拿這樣朝下方(證人右手比「 七」指向其右前方地板) ,我當時是有看到劉俊宏開槍的動 作,但我不知道有無打中康源祝,因為那裡很暗,我也沒有 看到血跡,且我還有聽到劉俊宏康源祝2 人在講話,這時 黃瑞景轉頭過去問劉俊宏說「你怎麼又開槍」,我就跟黃瑞 景說「沒有我的事情,我要走了」,我就騎機車騎出去時, 有聽到康源祝「啊」哀嚎1 聲,這時我想說又沒有人在打康 源祝、怎麼又在哀嚎,又再假裝了,且在因為我要騎車出去 ,劉俊宏康源祝2 人還在那裡講話,並聽到劉俊宏說限康 源祝1 個禮拜還錢,康源祝還回說「我有找到工作了,我會 趕快還你」,之後我將機車騎到前面轉頭看康源祝,康源祝 當時就不是蹲著,腳放在地上像是坐著,之後康源祝就叫黃 瑞景、劉俊宏快走,說「警察馬上就來了,我家的人知道我 去哪裡」,我當時並看到黃瑞景劉俊宏騎機車也要離開時 ,還用機車車燈照康源祝,之後劉俊宏黃瑞景騎機車過來 時,我還問黃瑞景劉俊宏說「你剛才開槍,有無中槍?」 ,但都沒有人回答我,我就跟黃瑞景劉俊宏一起騎車先回 到黃瑞景的住處即代天府,而在劉俊宏開第2 槍後,張財祥 聽到槍聲後就先騎機車離開了。直到我跟黃瑞景劉俊宏一 起騎車離開現場之前,我並沒有聽到第3 聲槍響,我有不知 道康源祝有無中槍。劉俊宏康源祝開槍後,那把短槍就一 直都在劉俊宏手上,直到我們一起回到黃瑞景家的路那裡, 劉俊宏都將該把短槍拿在手上,我看到劉俊宏將短槍拿在手 上,但劉俊宏之前拿該把短槍對空鳴槍後至劉俊宏又拿該把 短槍朝康源祝開1 槍中間,我沒注意到該把短槍是否一直都 在劉俊宏手上,因為那裡真的很暗,而且情況很混亂,且該 段期間,我只有聽到黃瑞景劉俊宏說「你怎麼開槍?」等 語,後來劉俊宏又開第2 槍,黃瑞景又跟劉俊宏說「你怎麼 又開槍?」等語,第1 槍到第2 槍之間我只聽到這句話而已 ,這段期間黃瑞景劉俊宏2 人都沒有講其他的話,我也不 知道他們2 人當時有無講話,我騎車離開時,康源祝的機車 還是停在路中央,並不是在康源祝旁邊,當時康源祝坐在在 路邊的草叢那裡,我騎過去時,並沒有看到地上有血跡,我



就看到康源祝蹲坐在草叢那裡跟劉俊宏講話等語( 見本院重 訴卷㈡第86頁背面至第104 頁背面) ;嗣其經本院再次訊問 有關被告劉俊宏持扣案之改造手槍先後對空鳴槍及朝被害人 射擊1 槍之情形,其亦於證述:當天我騎機車過去瀝青廠, 我是第1 個到場的,並將機車如停在斜坡上面的平臺上後, 並在那裡抽菸、打電話給黃瑞景,我打完電話後,黃瑞景騎 機車載劉俊宏先到,隨後張財祥也騎機車到場,黃瑞景當時 是騎機車從斜坡的另外一邊過來,就是該平臺另外那邊騎機 車過來,並將機車停在那裡1 個空地上,我看到後就將機車 掉頭繞回去,那時我還坐在機車上,但劉俊宏馬上就拿長槍 抵住我的左胸,我當時有看到黃瑞景下車,並在那裡拉1 支 短槍滑套,這時我才出聲跟黃瑞景說「現在是在做什麼?」 ,我出聲後,劉俊宏就停下來了,後來劉俊宏就走過去拿黃 瑞景手上那支短槍,並說「叔仔,那個不是這樣用的」,劉 俊宏就去幫黃瑞景用拉該把短槍的滑套,子彈就跳出來了, 我有看到劉俊宏去將跳出來的子彈撿走,黃瑞景就叫我把我 的機車牽進去空地,我就把機車牽進去時,我轉頭就看到康 源祝的機車騎上來,且劉俊宏黃瑞景就叫康源祝下車,一 直拉康源助,我並看到黃瑞景劉俊宏2 人分別拿長槍及短 槍打康源祝,黃瑞景劉俊宏一直要拉康源祝下車,康源祝 是被黃瑞景劉俊宏2 人拉下車的,機車就倒地了,康源祝 也就倒在地上,然後黃瑞景劉俊宏康源祝就打起來,並 一直打到空地的前面路上( 證人謝勝發於上開現場圖繪製黃 瑞景、劉俊宏康源祝等人拉扯打到後來的位置,見本院重 訴卷㈡第146 頁) ,後來劉俊宏就拿短槍對空鳴槍時,我看 到康源助的機車暴衝,我便叫黃瑞景先把機車牽起來時,黃 瑞景把該輛機車立起來扶正後,該輛機車就一直停在該位置 ,黃瑞景去扶正該輛機車時,我沒有注意看到黃瑞景有無拔 該輛機車的機車鑰匙。但此時因康源祝還是在拉張財祥手中 的刀子,我就走過去拿安全帽打康源祝1 下,並看到康源祝 有站起來走到草叢那邊後,我就走回我的機車停車處,後來 劉俊宏又走過去草叢處即後來對康源祝開槍那邊,劉俊宏就 再打康源祝1 下,康源祝就蹲下來了,這時張財祥就要去他 的機車那邊準備要走了,張財祥的機車就停在草叢旁邊而已 ,這時黃瑞景是走過來要跟我說話,當我正要跟黃瑞景在講 話時,我是面對著黃瑞景,並面向草叢處,因為那裡很暗, 劉俊宏開槍「碰」1 聲時,就是有火花、有聲音,就是亮亮 的,黃瑞景就轉頭跟劉俊宏說「你怎麼又開槍了?」,之後 我就跟黃瑞景說我要走了,我就騎車往黃瑞景他們之前來的 方向騎走,張財祥那時已經先騎車下去了( 證人謝勝發模仿



劉俊宏出手毆打康源祝時,康源祝蹲下的情狀(編為照片A ),模仿劉俊宏持槍對著康源祝的情狀(編為照片B ),請 法警拍照附卷,見本院重訴卷㈡第147 、148 頁) 。劉俊宏康源祝開槍時,劉俊宏康源祝2 人係面對面大約1 步以 內距離,我看到劉俊宏站著拿槍面對康源祝開槍時,康源祝 是蹲著,我當時的位置就是在我停機車的地方,距離康源祝 、劉俊宏的位置約應訊臺至通譯席的位置(經現場量測為 2.9 公尺,並當場於現場位置圖上補充標示為藍色原子筆粗 線,見本院重訴卷㈡第146 頁)。後來我要騎車離開時,就 聽到劉俊宏康源祝說限他1 個禮拜還錢,康源祝即回說他 現在有在工作了等語,此時康源祝就「啊」1 聲,我說以為 康源祝又再假裝了,因為此時又沒有人打康源祝,而且因為 我不知道劉俊宏開槍有無打到康源祝,直到後來我跟黃瑞景劉俊宏一起騎車離開時,康源祝都一直在草叢那邊等語( 見本院重訴卷㈡第105 頁背面至第116 頁正面) 。是前後比 對、勾稽證人謝勝發上開於警詢及偵查中歷次供述及其於本 院審理中所為證述內容,可見其就案發當日在上開「永福砂 石場」某處,目擊被告黃瑞景劉俊宏見被害人騎乘機車前 來赴約後,被告黃瑞景劉俊宏即分別持短槍、長槍及徒手 毆打被害人,嗣被告張財祥亦持所有番刀毆打被害人,並與 被害人扭打中,被告劉俊宏即持被告黃瑞景手中所握持之改 造手槍對空鳴槍後,不久被告劉俊宏再持上開改造手槍向下 朝此時蹲在草叢處之被害人射擊1 顆子彈,隨後其與被告張 財祥即先後騎乘機車離開現場,而被告黃瑞景不久亦騎乘機 車搭載被告劉俊宏跟隨其後離開現場,而此時被告劉俊宏仍 手持扣案之改造手槍並置放於其大腿處,且迄至其與被告黃 瑞景、劉俊宏分別騎乘機車離開現場之時,其在案發現場僅 有聽到2 聲槍聲,及被告劉俊宏持扣案之改造手槍對空鳴槍 及對被害人所射擊1 槍之過程及渠等各自所處位置、距離等 相關各節,其前後所述均大致相符,應可認定。 ⒉另核以證人即被告張財祥於偵查中供述:當天是黃瑞景約我 到場,黃瑞景康源祝要來還錢,我先到場後,黃瑞景才到 ,隨後謝勝發也到場,謝勝發一到場,黃瑞景劉俊宏就拿 著槍指著謝勝發劉俊宏拿大槍、黃瑞景拿小槍,但槍有上 膛,因為後來黃瑞景不會退彈,劉俊宏有幫黃瑞景退彈,退 彈之後,不到2 分鐘康源祝就就騎機車來,快到我面前時, 黃瑞景劉俊宏就拿出槍指著康源祝,劉俊宏就先動手打康 源祝,我怕會出人命,我才拿從我機車車箱拿出刀子要去嚇 康源祝,我沒有拔出刀鞘,康源祝就伸手來搶刀子,這時謝 勝發有上來拿安全帽打康源祝,後來因為康源祝搶我的刀,



劉俊宏才持黃瑞景手中的改造手槍對空嗚槍,不久劉俊宏黃瑞景手上拿到改造手槍對殺康源祝開槍,劉俊宏開槍後就 對康源祝說限他1 星期內還錢,康源祝有說好等語( 見偵字 第8247號卷第75至77頁) ;其又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述:案 發當晚我睡到半夜,黃瑞景打電話給我,說是康源祝要去砂 石場談債務的事情,我想康源祝過年領薪水時有向我借錢、 也好幾個月了,我就到砂石場要問康源祝何時還我錢,原先 我是在土地公廟等黃瑞景他們,但我騎得慢,我到「永福砂 石場」時才知道黃瑞景劉俊宏都有拿槍,有1 把長槍、1 把短槍,並看到黃瑞景劉俊宏拿槍在打謝勝發,打了1 、 2 下後認出是朋友就停下來了,之後康源祝騎機車來現場, 黃瑞景先過去講事情,黃瑞景劉俊宏都有毆打康源祝,因 為我怕黃瑞景劉俊宏2 人持槍會發生事情,我就拿放在機 車置物箱內的番刀朝黃瑞景劉俊宏康源祝他們揮一揮, 我有以手、刀柄打康源祝,之後康源祝把我手上的番刀當成 棍子,要來搶,我跟康源祝搶番刀時,劉俊宏開了第1 槍, 我才跟康源祝說「好了,不要再. . . 了,他們拿槍,你搶 刀做什麼」等語,康源祝就放手,當時全部的人都停下來了 ,過了一會謝勝發過去以安全帽打康源祝1 、2 下,後來我 就把番刀放進我機車置物箱內,康源祝當時坐在草堆,我就 要康源祝講個還錢的時間點時,我又聽到第2 聲槍響,我當 時也不清楚有無打到康源祝,因為我轉頭看到康源祝跟劉俊 宏在講話,我想應該沒有打到人,僅是威嚇康源祝而已,我 就騎機車離開了。後來黃瑞景打電話給我,我問黃瑞景「是 否有打到康源祝?」,黃瑞警說「有啊,我看到康源祝褲子 有流血」,我說「那趕快叫救護車」,我就騎機車去超商前 面打電話叫救護車等語(見本院重訴卷㈠第51頁正面及背面 、第104 、106 頁正面) ;其復於本院審理中證述:104 年 3 月12日晚上,黃瑞景打電話約我到瀝青廠那邊見面,因為 黃瑞景康源祝要來瀝青廠那裡跟他講債務的事,問我是否 要去, 因為之前康源祝也有欠我錢,我想說過去順便要問康 源祝何時要還錢,黃瑞景應該也知道康源祝也有欠我錢,我 到場時先打手機給黃瑞景,過一會黃瑞景就騎機車載劉俊宏 過來,之後是謝勝發騎機車上來,謝勝發來騎車過來時,黃 瑞景、劉俊宏謝勝發當成康源祝,我就看到劉俊宏拿長槍 打謝勝發黃瑞景在旁邊,之後謝勝發把安全帽脫下來問「 現在是什麼情形?」,黃瑞景才說那是認識的朋友,我後來 有看到黃瑞景手上拿1 支短槍,但我不知道黃瑞景有無拿短 槍抵著謝勝發,此時黃瑞景拿那把短槍在那裡拉槍,劉俊宏 就說「叔仔,那個不是這樣用」,並靠過去將短槍接起來拉



,我看到劉俊宏把短槍拿過去拉後,還有再將該把短槍還給 黃瑞景,過不到1 分鐘,康源祝就騎機車過來,但機車停著 尚未熄火、尚未立起來時,劉俊宏黃瑞景就把康源祝從機 車上拖下來,劉俊宏就拿長槍打康源祝,黃瑞景也有拿短槍 打康源祝,後改稱我不知道黃瑞景有無拿短槍打康源祝,我 知道黃瑞景有把康源祝拉著,這時本來我與謝勝發2 人站在 旁邊,但我是怕黃瑞景劉俊宏擦槍走火打死康源祝,想到 我的機車置物箱內有1 把番刀,約有30公分,我就拿該把番 刀靠過去打康源祝,要把黃瑞景劉俊宏康源祝撥開,我 沒有拔出刀鞘,直接拿著刀柄打康源祝2 、3 下,後來黃瑞 景、劉俊宏就散開了,但康源祝以為我拿那支是木棍,因為 我沒有把刀鞘拔起來,扁扁的就像木棍一樣,康源祝就拉著 我的番刀,叫我跟黃瑞景劉俊宏講一下好話,但我說「人 家都拿槍,你是要叫我怎麼講,等一下人家拿我抵帳」等語 ,過一下子劉俊宏就持短槍對空鳴槍了,劉俊宏以為康源祝 是在搶我的刀就對空鳴槍,雖然之前劉俊宏是拿長槍打康源 祝,但我不知道後來為何劉俊宏手上會換成持短槍對空鳴槍 ,劉俊宏持短槍對空鳴槍後,就說「都不要動」,黃瑞景有 對劉俊宏說「你怎麼開槍?」,但此時康源祝仍把我拉住, 謝勝發以為康源祝還要搶我那把番刀,謝勝發就靠過來拿安

2/5頁 上一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