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緝字第13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衍志律師
上列被告因常業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3
173 號、95年度偵字第15674 號),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
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
式審判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犯常業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扣案物欄及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1年 度訴字第10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 千6 百元確定,於民國91年10月8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甲 ○○與霍萬煒、邱鈺展、陳志明、曾淵源、林建銘、李建德 、周建宏、郭原嘉、蘇素熙、徐年生(霍萬煒等10人前經本 院以95年度訴字第4073號判決確定)等人,共同基於牟取放 款後收受重利之犯意聯絡,自94年間某日起,由周建宏負責 出資,郭原嘉擔任掛名之負責人,於高雄縣岡山鎮○○里○ ○路574 號設立「文正當舖」,從事重利放款業務,周建宏 雇用曾淵源、徐年生擔任文正當舖主任,李建德擔任文正當 舖員工,負責當舖內事務處理,蘇素熙擔任當舖會計,負責 金錢收入支出之事項,邱鈺展、陳志明、甲○○、霍萬煒、 林建銘分別負責駕駛廣告車及張貼廣告,並接洽借款人及催 討債務,並利用上開當鋪,以報紙廣告、張貼廣告之方式招 攬客戶,供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不特定之多數人,以扣留證 件及簽發本票等方式借款。其借款利息之計算方式為月息5 分至12分(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60至144 )不等,向借款人收 取該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利息,嗣有如附表一所示無經驗之人 ,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地,向文正當舖借得如附表一所示 之金額,並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為擔保,且以附表一利 息欄記載之方式計算利息,嗣於95年5 月3 日,為警持本院 所核發之搜索票,於上開當鋪等處實施搜索時查獲並扣得如 附表一扣案物欄及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始查悉上情。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所犯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而其於準備 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 適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規定,由本院合議庭以裁定由受命法 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甲○○對上揭事實坦承不諱,與同案被告霍萬煒、 邱鈺展、陳志明、曾淵源、林建銘、李建德、周建宏、郭原 嘉、蘇素熙、徐年生之供述互核相符,並與附表一所示證人 即被害人黃明正、唐龍在、林宗德、林郁松、蔡玉嬋、王壽 慶、陳宗祺、吳維斌、許偉紳、蕭同賀、王俊傑、陳志強、 趙凱平、李勇毅、呂宗德、鍾淑民、潘裕民、林錦雀、韓明 賢、陸威禎、黃信凱等21名被害人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情 節一致,有各該筆錄在卷可參,復有如附表一扣案物欄及附 表二所示之扣案物、抵押汽機車照片438 張、文正當鋪營利 事業登記證、高雄縣政府當鋪業許可證各1 紙附卷可佐,足 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三、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與本件有關部分之第2 條、第33條第5 款 、第41條、第47條、第345 條,均業已修正。按「行為後法 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 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 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 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 輕」之比較,先予敘明。再按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 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 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 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 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茲就本 件新舊法比較結果敘述如下:
(一)現行刑法已刪除刑法第345 條常業重利罪之規定,若被告以 常業犯意為數個重利犯行,本次修正前僅須論以一常業重利 罪,依現行規定則須就各個行為分論併罰,且被告有如附表 一所示之21次重利犯行,經比較新舊法,自以舊法有利於行 為人,故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45 條規定,論以常業重利罪 。
(二)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 ,皆為共同正犯。」新法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
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 「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 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 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 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 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然本件被告與 霍萬煒等10人,共同基於牟取放款後收受重利之犯意聯絡而 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實行,不論新、舊法,均構成共同 正犯,修正後刑法第28條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應依修正後刑 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 處。
(三)修正後之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 千元以 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之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 罰金:1 元以上」相較,修正後之規定較不利於被告,依刑 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處 斷。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345 條之常業重利罪,其法定刑中 有罰金刑,揆諸上開說明,自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33條第 5 款規定,定其罰金刑之最低度刑。另刑法分則之罪,其罰 金刑貨幣單位由銀元修正為新臺幣之法律適用,非屬法律變 更,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而應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規定,併予敘明。
(四)又修正前刑法第47條原規定:「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 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修正後刑法第47條第1 項則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 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修正後刑法關於是 否構成累犯,乃以出於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限。 查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均構成累 犯,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最 高法院97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應依修正後刑 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7條之規定論 處。
(五)綜上法律修正前後之整體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 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從舊從輕」原則,本件若適用94 年2 月2 日修正後之刑罰法律,對被告並非較有利,自應適 用修正前刑法相關規定論處。
四、核被告甲○○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5 條之常業重利罪 。被告與霍萬煒等10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10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併 科罰金新臺幣3千6百元確定,於91年10月8 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受 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爰審 酌被告正值盛年,不思循正途謀取財富,反利用借款人處於 經濟弱勢,需款孔急之際,預定苛刻條件藉以取得重利,惟 犯罪之手段尚屬平和,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復審酌 被告參與犯罪情節之輕重,及嗣後與多數被害人達成和解, 有和解書8 紙附卷可參,顯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又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前之刑法第41條第1項 前段原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 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 、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 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且被告行為 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 條前段之規定,本係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 ,故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乃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經折算後應以新臺幣900 元折算為1 日。惟該次修正後 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為:「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 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 金。」,乃就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予以提高。從而比較修正 前、後所定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當以修正前規定較有利於被 告,故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 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以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經立法院制 定,並業經總統於96年7 月4 日公佈,自96年7 月16日起生 效,茲因被告為上開犯行之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 且非同條例第3 條所定不得減刑之罪,至被告於本院審理中 雖經通緝而緝獲到案,然因其通緝日(96年11月20日)及緝 獲日(98年2 月27日)均在上開減刑條例施行後,有通緝書 、撤銷通緝書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通緝案件移送書在 卷可佐,故非同條例第5 條所定不予減刑之情形,是被告仍 符合應予減刑之要件,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之規定,減其二分之一之宣告 刑,並依同條例第9 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警。
五、扣案如附表一扣案物欄及附表二所示之物,均為供被告與霍
萬煒等10人共同犯本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及霍萬煒等10人 所有,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諭知沒收。另本案 其餘扣案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物,均無證據顯示係供本件犯 罪所用或供本案犯罪預備之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此 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第28條、(修正前)第345 條、(修正前)第47條、(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英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仙宜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5條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借貸時間│借貸金額│利息 │質押物 │扣案物 │
│ │ │ │(新臺幣│ │ │ │
│ │ │ │) │ │ │ │
├──┼───┼────┼────┼───────┼─────┼─────┤
│ 1 │黃明正│95年1 月│23萬元 │每15日1 期,每│汽車駕照 │ │
│ │ │ │ │期償還利息1 萬│ │ │
│ │ │ │ │元。月息8.6 分│ │ │
│ │ │ │ │。 │ │ │
├──┼───┼────┼────┼───────┼─────┼─────┤
│ 2 │唐龍在│93年初 │2 萬元 │每15日1 期,每│本票、機車│借款人基本│
│ │ │ │ │期償還利息900 │讓渡書、機│資料表、客│
│ │ │ │ │元,月息9 分。│車行照。 │戶了解單、│
│ │ │ │ │ │ │業務B 車催│
│ │ │ │ │ │ │繳單影本各│
│ │ │ │ │ │ │壹張。 │
├──┼───┼────┼────┼───────┼─────┼─────┤
│ 3 │林宗德│94年10月│3 萬元 │每15日1 期,月│本票、機車│借款人基本│
│ │ │27日 │ │息9 分。 │行照。 │資料表影本│
│ │ │ │ │ │ │壹張。 │
├──┼───┼────┼────┼───────┼─────┼─────┤
│ 4 │林郁松│94年10月│40萬元 │償還利息3 萬6 │汽車行照、│借款人基本│
│ │ │3 日 │ │千元。利息9 分│身分證影本│資料表、客│
│ │ │ │ │。 │。 │戶了解單影│
│ │ │ │ │ │ │本各壹張。│
├──┼───┼────┼────┼───────┼─────┼─────┤
│ 5 │蔡玉嬋│93年4 月│10萬元 │每15日1 期,每│汽車行照、│借款人基本│
│ │ │間 │ │期償還利息4 千│身分證影本│資料表影本│
│ │ │ │ │500 元,月息9 │。 │壹張。 │
│ │ │ │ │分。 │ │ │
├──┼───┼────┼────┼───────┼─────┼─────┤
│ 6 │王壽慶│94年6 月│10萬元 │每15日1 期,月│汽車行照、│客戶了解單│
│ │ │間 │ │息9 分。 │本票。 │影本壹張。│
├──┼───┼────┼────┼───────┼─────┼─────┤
│ 7 │陳宗祺│95年3 月│5 萬元 │每15日1 期,每│機車行照、│身分證、健│
│ │ │22日 │ │期償還利息2 千│車輛過戶讓│保卡影本、│
│ │ │ │ │250 元,月息9 │渡書、身分│本票、當票│
│ │ │ │ │分。 │證影本。 │、協議書、│
│ │ │ │ │ │ │同意書、車│
│ │ │ │ │ │ │輛買賣合約│
│ │ │ │ │ │ │書、車輛轉│
│ │ │ │ │ │ │讓契約書影│
│ │ │ │ │ │ │本各壹張。│
├──┼───┼────┼────┼───────┼─────┼─────┤
│ 8 │吳維斌│95年1 月│1 萬5 千│每15日1 期,每│機車行照。│客戶了解單│
│ │ │間 │元 │期償還利息1 千│ │、業務B 車│
│ │ │ │ │350 元,月息9 │ │催繳單影本│
│ │ │ │ │分。 │ │各壹張。 │
├──┼───┼────┼────┼───────┼─────┼─────┤
│ 9 │許偉紳│95年4 月│1 萬元 │同年5 月5 日,│汽車行照。│身分證、健│
│ │ │27日 │ │償還本金利息共│ │保卡駕照、│
│ │ │ │ │1 萬300 元,月│ │行照、本票│
│ │ │ │ │息12分。 │ │、當票、協│
│ │ │ │ │ │ │議書、同意│
│ │ │ │ │ │ │書、車輛買│
│ │ │ │ │ │ │賣合約書、│
│ │ │ │ │ │ │車輛轉讓契│
│ │ │ │ │ │ │約書、借款│
│ │ │ │ │ │ │人基本資料│
│ │ │ │ │ │ │表、客戶了│
│ │ │ │ │ │ │解單影本各│
│ │ │ │ │ │ │壹張。 │
├──┼───┼────┼────┼───────┼─────┼─────┤
│ 10 │蕭同賀│94年11月│3 萬元 │每15日1 期,每│汽車行照。│ │
│ │ │間 │ │期償還利息1 千│ │ │
│ │ │ │ │350 元,月息9 │ │ │
│ │ │ │ │分。 │ │ │
├──┼───┼────┼────┼───────┼─────┼─────┤
│ 11 │王俊傑│94年7 月│5 萬元 │每15日1 期,每│機車行照。│ │
│ │ │間 │ │期償還利息2 千│ │ │
│ │ │ │ │250 元,月息9 │ │ │
│ │ │ │ │分。 │ │ │
├──┼───┼────┼────┼───────┼─────┼─────┤
│ 12 │陳志強│93年6 月│5 萬元 │每15日1 期,每│機車行照、│ │
│ │ │間 │ │期償還利息2 千│本票。 │ │
│ │ │ │ │250 元,月息9 │ │ │
│ │ │ │ │分。 │ │ │
├──┼───┼────┼────┼───────┼─────┼─────┤
│ 13 │趙凱平│93年6 月│12萬元 │每15日1 期,每│汽車行照。│客戶了解單│
│ │ │間 │ │期償還利息5 千│ │影本壹張。│
│ │ │ │ │400 元,月息9 │ │ │
│ │ │ │ │分。 │ │ │
├──┼───┼────┼────┼───────┼─────┼─────┤
│ 14 │李勇毅│94年3 月│3 萬元 │隔月償還本金利│汽車行照。│客戶了解單│
│ │ │間 │ │息共3 萬1 千50│ │影本壹張。│
│ │ │ │ │0 元,月息5 分│ │ │
│ │ │ │ │。 │ │ │
│ │ ├────┼────┼───────┤ │ │
│ │ │94年8 月│3 萬元 │隔月償還本金利│ │ │
│ │ │間 │ │息共3 萬1 千50│ │ │
│ │ │ │ │0 元,月息5 分│ │ │
│ │ │ │ │。 │ │ │
│ │ ├────┼────┼───────┤ │ │
│ │ │94年10月│5 萬元 │隔月償還本金利│ │ │
│ │ │間 │ │息5 萬4 千500 │ │ │
│ │ │ │ │元,月息9 分。│ │ │
├──┼───┼────┼────┼───────┼─────┼─────┤
│ 15 │呂宗德│93年8 月│7 萬元 │每15日1 期,每│汽車行照。│客戶了解單│
│ │ │間 │ │期償還利息2 千│ │影本壹張。│
│ │ │ │ │元,月息5.7 分│ │ │
│ │ │ │ │。 │ │ │
├──┼───┼────┼────┼───────┼─────┼─────┤
│ 16 │鍾淑民│94年10月│2 萬5 千│每15日1 期,每│機車行照、│借款人基本│
│ │ │16日 │元 │期償還利息1 千│身分證影本│資料表影本│
│ │ │ │ │125 元,月息9 │、車輛過戶│壹張。 │
│ │ │ │ │分。 │讓渡書。 │ │
├──┼───┼────┼────┼───────┼─────┼─────┤
│ 17 │潘裕民│94年9 月│45萬元 │每15日1 期,每│汽車行照、│身分證、健│
│ │ │21日 │ │期償還利息2 萬│身分證影本│保卡駕照、│
│ │ │ │ │250 元,月息9 │、本票。 │行照、本票│
│ │ │ │ │分。 │ │、當票、協│
│ │ │ │ │ │ │議書、同意│
│ │ ├────┼────┼───────┼─────┤書、車輛買│
│ │ │不詳 │13萬元 │每15日1 期,月│汽車行照、│賣合約書、│
│ │ │ │ │息9 分,每期償│身分證影本│車輛轉讓契│
│ │ │ │ │還利息5 千800 │、本票。 │約書影本各│
│ │ │ │ │元。 │ │壹張。 │
├──┼───┼────┼────┼───────┼─────┼─────┤
│ 18 │林錦雀│95年5 月│5 萬元 │每15日1 期,每│自小貨車行│借款人基本│
│ │ │15日 │ │期償還利息2 千│照。 │資料表影本│
│ │ │ │ │250 元,月息9 │ │壹張。 │
│ │ │ │ │分。 │ │ │
├──┼───┼────┼────┼───────┼─────┼─────┤
│ 19 │韓明賢│94年11月│10萬元 │每15日1 期,每│自小客車行│身分證、健│
│ │ │間 │ │期償還利息4 千│照、保險證│保卡駕照、│
│ │ │ │ │500 元,月息9 │、身分證影│行照、本票│
│ │ │ │ │分。 │本、本票。│、當票、協│
│ │ │ │ │ │ │議書、同意│
│ │ │ │ │ │ │書、車輛買│
│ │ │ │ │ │ │賣合約書影│
│ │ │ │ │ │ │本各壹張。│
├──┼───┼────┼────┼───────┼─────┼─────┤
│ 20 │陸威禎│93年1 月│5 萬元 │每15日1 期,每│重機車行照│借款人基本│
│ │ │16日 │ │期償還利息2 千│、身分證影│資料表、客│
│ │ │ │ │250 元,月息9 │本。 │戶了解單影│
│ │ │ │ │分。 │ │本各壹張。│
├──┼───┼────┼────┼───────┼─────┼─────┤
│ 21 │黃信凱│93年8 月│40萬元 │每15日1 期,每│營大貨車行│ │
│ │ │間 │ │期償還利息1 萬│照、身分證│ │
│ │ │ │ │6 千元,月息9 │影本。 │ │
│ │ │ │ │分。 │ │ │
└──┴───┴────┴────┴───────┴─────┴─────┘
附表二
┌──┬────────────┬──┐
│編號│扣押物品 │數量│
├──┼────────────┼──┤
│ 1 │件數統計表(刊板) │2 片│
├──┼────────────┼──┤
│ 2 │業績成長表 │1 片│
├──┼────────────┼──┤
│ 3 │資金成長表 │1 片│
├──┼────────────┼──┤
│ 4 │名片(署名佳仁) │7 張│
├──┼────────────┼──┤
│ 5 │獎金表、薪資表 │3 張│
├──┼────────────┼──┤
│ 6 │會議記錄表 │14張│
├──┼────────────┼──┤
│ 7 │借款全額利率表 │1 張│
├──┼────────────┼──┤
│ 8 │處理帳務、要領及注意事項│7 張│
├──┼────────────┼──┤
│ 9 │服務項目及價格表 │2 張│
├──┼────────────┼──┤
│ 10 │汽車協尋拖吊委託書 │3 張│
├──┼────────────┼──┤
│ 11 │宣傳單 │5 張│
├──┼────────────┼──┤
│ 12 │徐年生名片 │1 盒│
├──┼────────────┼──┤
│ 13 │「阿強」名片 │1 盒│
├──┼────────────┼──┤
│ 14 │筆記本 │2 本│
├──┼────────────┼──┤
│ 15 │「阿生」薪資、獎金表 │2 張│
├──┼────────────┼──┤
│ 16 │新客戶借款名冊 │4 張│
├──┼────────────┼──┤
│ 17 │代課收息明細表 │8 張│
├──┼────────────┼──┤
│ 18 │宣傳單 │5 張│
├──┼────────────┼──┤
│ 19 │詢問電話要領 │12張│
├──┼────────────┼──┤
│ 20 │客戶分類表 │2 張│
├──┼────────────┼──┤
│ 21 │存證信函 │10張│
├──┼────────────┼──┤
│ 22 │借款人名冊 │17張│
├──┼────────────┼──┤
│ 23 │93年3月新客戶借款單 │1 張│
└──┴────────────┴──┘
附表三
┌───┬───────────┬────┐
│ 編號 │扣押物品 │ 數量 │
├───┼───────────┼────┤
│ 1 │玩具瓦斯空氣槍(型號:│1 枝 │
│ │WE00446 號)(未具殺傷│ │
│ │力,有高雄縣政府警局95│ │
│ │年5 月26日高縣警鑑字第│ │
│ │0000000000號槍彈鑑定書│ │
│ │可證) │ │
├───┼───────────┼────┤
│ 2 │黃嘉良等人私章 │26枚 │
├───┼───────────┼────┤
│ 3 │討債用張貼被害人放大身│20張 │
│ │分證影本 │ │
├───┼───────────┼────┤
│ 4 │球棒 │5 支 │
├───┼───────────┼────┤
│ 5 │噴漆 │2 罐 │
├───┼───────────┼────┤
│ 6 │黃啟輝身分證影本 │2 張 │
├───┼───────────┼────┤
│ 7 │黃居照身分證影本 │1 張 │
└───┴───────────┴────┘
附表四
┌──┬─────┬────────────────┐
│編號│被害人 │抵押擔保物品 │
├──┼─────┼────────────────┤
│ 1 │陳冠佑 │身分證、健保卡、駕照、行照影本、│
│ │ │本票、當票、協議書、同意書、車輛│
│ │ │買賣合約書、車輛轉讓契約書、客戶│
│ │ │了解單影本各1 張。 │
├──┼─────┼────────────────┤
│ 2 │黃千容 │身分證、健保卡、駕照、行照影本、│
│ │ │本票、當票、協議書、同意書、車輛│
│ │ │買賣合約書、車輛轉讓契約書、客戶│
│ │ │了解單影本各1 張。 │
├──┼─────┼────────────────┤
│ 3 │林志民 │身分證、健保卡、駕照、行照影本、│
│ │ │本票、當票、協議書、同意書、車輛│
│ │ │買賣合約書、車輛轉讓契約書影本各│
│ │ │1 張。 │
├──┼─────┼────────────────┤
│ 4 │謝曾麗玲 │身分證、健保卡、駕照、行照影本、│
│ │ │本票、當票、協議書、同意書、車輛│
│ │ │買賣合約書、車輛轉讓契約書影本各│
│ │ │1 張。 │
├──┼─────┼────────────────┤
│ 5 │徐毓婷 │身分證、健保卡、駕照、行照影本、│
│ │ │本票、當票、協議書、同意書、車輛│
│ │ │買賣合約書、車輛轉讓契約書影本各│
│ │ │1 張。 │
├──┼─────┼────────────────┤
│ 6 │潘文俊 │身分證、健保卡、駕照、行照影本、│
│ │ │本票、當票影本、協議書、同意書、│
│ │ │車輛買賣合約書、車輛轉讓契約書。│
├──┼─────┼────────────────┤
│ 7 │趙國恭 │身分證、健保卡、駕照、行照影本、│
│ │ │本票、當票、協議書、同意書、車輛│
│ │ │買賣合約書、車輛轉讓契約書影本各│
│ │ │1 張。 │
├──┼─────┼────────────────┤
│ 8 │吳志宏 │身分證、健保卡、駕照、行照影本、│
│ │ │本票、當票、協議書、同意書、車輛│
│ │ │買賣合約書、車輛轉讓契約書影本各│
│ │ │1 張。 │
├──┼─────┼────────────────┤
│ 9 │邱弼勳 │身分證、健保卡、駕照、行照影本、│
│ │ │本票、當票、協議書、同意書、車輛│
│ │ │買賣合約書、車輛轉讓契約書影本各│
│ │ │1 張。 │
├──┼─────┼────────────────┤
│ 10 │王修文 │身分證、健保卡、駕照、行照影本、│
│ │ │本票、當票、協議書、同意書、車輛│
│ │ │買賣合約書、車輛轉讓契約書影本各│
│ │ │1 張。 │
├──┼─────┼────────────────┤
│ 11 │王碧霞 │身分證、健保卡、駕照、行照影本、│
│ │ │本票、當票、協議書、同意書、車輛│
│ │ │買賣合約書、車輛轉讓契約書影本各│
│ │ │1 張。 │
├──┼─────┼────────────────┤
│ 12 │劉威君 │身分證、健保卡、駕照、行照影本、│
│ │ │本票、當票、協議書、同意書、車輛│
│ │ │買賣合約書、車輛轉讓契約書影本各│
│ │ │1 張。 │
├──┼─────┼────────────────┤
│ 13 │林世紋 │身分證、健保卡、駕照、行照影本、│
│ │ │本票、當票、協議書、同意書、車輛│
│ │ │買賣合約書、車輛轉讓契約書影本各│
│ │ │1 張。 │
├──┼─────┼────────────────┤
│ 14 │陳筵司 │身分證、健保卡、駕照、行照影本、│
│ │ │本票、當票、協議書、同意書、車輛│
│ │ │買賣合約書、車輛轉讓契約書影本各│
│ │ │1 張。 │
├──┼─────┼────────────────┤
│ 15 │賴水成 │身分證、健保卡、駕照、行照影本、│
│ │ │本票、當票、協議書、同意書、車輛│
│ │ │買賣合約書、車輛轉讓契約書影本各│
│ │ │1 張。 │
├──┼─────┼────────────────┤
│ 16 │陳語蓁 │身分證、健保卡、駕照、行照影本、│
│ │ │本票、當票、協議書、同意書、車輛│
│ │ │買賣合約書、車輛轉讓契約書影本各│
│ │ │1 張。 │
├──┼─────┼────────────────┤
│ 17 │郭丁源 │身分證、健保卡、駕照、行照影本、│
│ │ │本票、當票、協議書、同意書、車輛│
│ │ │買賣合約書、車輛轉讓契約書影本各│
│ │ │1 張。 │
├──┼─────┼────────────────┤
│ 18 │林添財 │身分證、健保卡、駕照、行照影本、│
│ │ │本票、當票、協議書、同意書、車輛│
│ │ │買賣合約書、車輛轉讓契約書影本各│
│ │ │1 張。 │
├──┼─────┼────────────────┤
│ 19 │郭明益 │身分證、健保卡、駕照、行照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