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3年度,1979號
KSDM,103,審訴,1979,201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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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訴字第197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士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
緝字第1739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顏士豪犯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共柒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顏士豪分別基於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侵入他人電腦及變 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高 雄市小港區等地,使用其不知情之友人余玟瑄(原名余秋茹 )申請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3G行動上網,或使 用泰勇通運有限公司以附掛電話00-0000000號申請之寬頻上 網,連線至彩得線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 ○○路000 巷00弄0 號8 樓,下稱彩得公司)所經營「宅神 爺麻將」網路遊戲網站,無故輸入如附表所示之施曉明等人 之帳號及密碼,進入該網路遊戲電腦伺服器,將施曉明等人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遊戲金幣,移轉至其他帳號,以此方式變 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如附表所示之施曉明等 人及彩得公司。嗣經如附表所示之施曉明等人登入該網路遊 戲後發覺有異向彩得公司反映,經彩得公司報警而查悉上情 。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之施曉明等人委任彩得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顏士豪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 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規 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 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 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 (參見本院卷第27頁、第37頁),核與證人林慧真、余玟瑄 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李盈潔於警詢、偵查之證



述相符(參見警卷第5 至6 頁、第8 至10頁、第34至38頁、 第56至58頁、第71至73頁、第78至80頁、第85至87頁、第92 至95頁;偵緝卷第50頁),並有被告所填寫之會員處理申請 表、如附表所示之施曉明等人之宅神爺帳號證明、帳號登入 時間及IP位址、損失金幣及移轉至其他帳號等資料、台灣大 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申請人基 本資料查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投單作業流程管理系 統查詢資料各1 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7 頁、第12至20頁、 第22頁、第24至32頁、第55頁、第59至61頁、第66至69頁、 第74至76頁、第81至83頁、第88至90頁、第96至122 頁),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 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58 條之無故 入侵他人電腦罪,及同法第359 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 磁紀錄罪。被告如附表編號6 所示多次無故入侵他人電腦, 及多次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犯行,係在同日內密切 接近之時間及同一地點實施,所侵害者為同一法益,各行為 之獨立性薄弱,顯係本於單一犯意而接續實施,應論以接續 犯之單純一罪。至被告如附表編號1 至5 、7 所示無故入侵 他人電腦及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之行為,犯罪時間均不 同,具獨立性而可個別評價,起訴意旨認應論以接續犯,容 有誤會,附此敘明。
㈡被告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無 故入侵他人電腦罪及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均屬 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無故變 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處斷。
㈢被告如附表所示之7 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
㈣被告前於民國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簡 字第40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0 年9 月30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各1 份附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7 罪,俱屬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 項規定,分別加重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貪圖私利,無故入侵他人電腦,變更他人電腦之 電磁紀錄,妨害電腦之使用安全,對社會之安定性亦造成相 當程度之破壞,所為非是,且迄今尚未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 ,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記載)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58 條、第359 條、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財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
(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
(破壞電磁紀錄罪)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被害人姓名及│被告登入之IP位址│被告登入時間 │被告聯結網路│遭移轉之虛擬│
│號│帳號 │ │ │所使用電話 │遊戲金幣 │
├─┼──────┼────────┼───────┼──────┼──────┤
│1 │施曉明 │111.254.33.143 │101 年4 月6 日│00-0000000(│1126萬3000枚│
│ │wd123456 │ │0 時27分 │申請人泰勇通│ │
│ │ │ │ │運公司) │ │
├─┼──────┼────────┼───────┼──────┼──────┤




│2 │高宗和 │49.214.154.187 │101 年4 月29日│0000000000(│20萬枚 │
│ │zzz369 │ │6 時14分至同日│申請人余秋茹│ │
│ │ │ │7 時39分 │) │ │
│ │ │ │ │ │ │
├─┼──────┼────────┼───────┼──────┼──────┤
│3 │林雪芬 │101.9.196.82 │101 年6 月9 日│0000000000(│38萬8500枚 │
│ │f136916 │ │14時10分至同日│申請人余秋茹│ │
│ │ │ │14時51分 │) │ │
│ │ │ │ │ │ │
├─┼──────┼────────┼───────┼──────┼──────┤
│4 │郭又菱 │101.9.196.82 │101 年6 月10日│0000000000(│8萬9500枚 │
│ │yuling76519 │ │14時6 分 │申請人余秋茹│ │
│ │ │ │ │) │ │
├─┼──────┼────────┼───────┼──────┼──────┤
│5 │張騰文 │118.171.247.214 │101 年6 月17日│00-0000000(│4360枚 │
│ │tt810116 │ │5 時28分至同日│申請人泰勇通│ │
│ │ │ │6 時12分 │運公司) │ │
│ │ │ │ │ │ │
├─┼──────┼────────┼───────┼──────┼──────┤
│6 │陳彩蝶 │111.254.45.1 │101 年6 月29日│00-0000000(│9萬1450枚 │
│ │a000888 │ │4 時28分 │申請人泰勇通│ │
│ │ │ │ │運公司) │ │
│ ├──────┼────────┼───────┼──────┼──────┤
│ │陳彩蝶 │111.254.45.1 │101 年6 月29日│00-0000000(│7萬1450枚 │
│ │P999555 │ │4 時42分 │申請人泰勇通│ │
│ │ │ │ │運公司) │ │
│ ├──────┼────────┼───────┼──────┼──────┤
│ │陳彩蝶 │111.254.45.1 │101 年6 月29日│00-0000000(│6萬6500枚 │
│ │P999333 │ │4 時50分至5 時│申請人泰勇通│ │
│ │ │ │32分 │運公司) │ │
│ ├──────┼────────┼───────┼──────┼──────┤
│ │陳彩蝶 │111.254.45.1 │101 年6 月29日│00-0000000(│6萬2600枚 │
│ │P999222 │ │4 時55分 │申請人泰勇通│ │
│ │ │ │ │運公司) │ │
│ ├──────┼────────┼───────┼──────┼──────┤
│ │陳彩蝶 │111.254.45.1 │101 年6 月29日│00-0000000(│7萬6300枚 │
│ │P999111 │ │5 時0 分 │申請人泰勇通│ │
│ │ │ │ │運公司) │ │
│ ├──────┼────────┼───────┼──────┼──────┤
│ │陳彩蝶 │111.254.45.1 │101 年6 月29日│00-0000000(│8萬4750枚 │




│ │JP888111 │ │5 時23分 │申請人泰勇通│ │
│ │ │ │ │運公司) │ │
│ ├──────┼────────┼───────┼──────┼──────┤
│ │陳彩蝶 │111.254.45.1 │101 年6 月29日│00-0000000(│7萬3950枚 │
│ │P999666 │ │5 時37分 │申請人泰勇通│ │
│ │ │ │ │運公司) │ │
│ ├──────┼────────┼───────┼──────┼──────┤
│ │陳彩蝶 │111.254.45.1 │101 年6 月29日│00-0000000(│12萬5000枚 │
│ │T999838 │ │5 時50分 │申請人泰勇通│ │
│ │ │ │ │運公司) │ │
├─┼──────┼────────┼───────┼──────┼──────┤
│7 │陳彩蝶 │180.207.105.51 │101 年6 月30日│0000000000(│16萬5550枚 │
│ │QQ999838 │ │14時10分至14時│申請人余秋茹│ │
│ │ │ │46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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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彩得線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勇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