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婚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原易字,106年度,1號
KSDM,106,原易,1,2017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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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妙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9 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附件一:告訴人與被告庚○○、丁○○於104 年7 月13日所簽立之和解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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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和解書人 乙○○(以下稱甲方) │
│ 庚○○(以下稱乙方) │
│ 丁○○(以下稱丙方) │
│茲因乙方與丙方於民國104 年7 月12日23時,於基隆市○○區○○街00號蔚藍│
│海岸汽車旅館涉嫌犯刑法第239 條之通、相姦罪,經乙方之配偶即甲方向大武│
│崙派出所報案,俟警方至上開處所協助處理。乙、丙方對前揭事實坦承不諱且│
│有悔過之意,甲、乙、丙三方經協議後達成和解,書列下開條款,以資遵守:│
│一、乙方及丙方各應對甲方負擔新臺幣捌佰萬元及新臺幣貳佰萬元之精神損害│
│ 賠償及道德上義務之履行,三方同意以下列方式作為乙丙方前開義務之給│
│ 付方式:乙方於104 年8 月5 日前將名下址在高雄市○○區○○街000 號│
│ 5 樓房地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予甲方,全部稅費等相關費用均由乙方負擔│
│ 。 │
│二、乙方自本契約簽定日起應開始搬離前開高雄市○○區○○街000 號5 樓房│
│ 地且應於104 年8 月10日前搬畢並遷出戶籍。乙方遷出戶籍後,甲乙雙方│
│ 應齊備文件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雙方同意對未成年子女顏睿成
│ 及顏志翰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由甲方單獨任之,甲方則不得對乙方請求子│
│ 女扶養費,乙方有每月一次對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具體會面交往方式於│
│ 不影響子女作息前提下雙方另行約議。 │
│三、甲方同意於乙方履行上開義務期間,暫時不對乙方、丙方提出因本案所生│
│ 之一切民、刑事訴訟。 │
│四、甲方於乙方履行第一、二條義務後,甲方應將本次事件所查獲之相關證物│
│ 全數銷毀。且不得再對乙方、丙方提出因本次事件所生之一切民、刑事訴│
│ 訟。乙方或丙方違反本約約定事項者不在此限。三方對本事件負有保密義│
│ 務不得洩漏,三方彼此互不有任何騷擾、謾罵、恐嚇或脅迫情事,違反者│
│ 應向他方給付懲罰性賠償金新臺幣壹佰萬元。 │
│五、為期解決全部紛爭,自甲、乙、丙三方簽署確認本和解書之日起,甲、乙│
│ 、丙三方即不得對甲方及甲方所委託調查本事件之工作人員提出因本事件│




│ 所生之一切民、刑事訴訟。如有違反,應另給付受訴人員懲罰性賠償金新│
│ 臺幣貳佰萬元。 │
│六、本和解書之簽訂地為大武崙派出所,甲、乙、丙三方均係出於自願無訛,│
│ 在無受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本人意思之情形下簽定本和解書。 │
│七、如有因本和解書所生之履約爭議,甲、乙、丙三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
│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八、本和解書壹式參份,由甲、乙、丙三方各執壹份為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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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本院於106 年6 月19日當庭勘驗現場蒐證錄影光碟之勘驗筆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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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驗標的:告訴人提出之現場蒐證錄影光碟之檔案1 、檔案2 、檔案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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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驗長度:【檔案1 】00:00:55、【檔案2 】00:01:24、【檔案3 】0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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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驗內容: │
│【檔案1 】 │
│1 、00:00:01-00:00:09 │
│告訴人及同行男子進入房間內,原本躺在雙人床上相偎休息之被告庚○○(躺│
│在床的左側)、被告丁○○(躺在床的右側)驚醒,被告庚○○面露驚恐地從│
│床上坐起,拉起棉被遮掩全裸身軀,並朝向攝影機伸出手制止拍攝,手持攝影│
│機之男子多次叫被告庚○○:「在那兒坐好(臺語)。」,被告丁○○側身背│
│對攝影機,並拉著同一棉被遮掩其全裸身軀,告訴人在場大喊:「你在幹嘛?│
│」。 │
│2 、00:00:10-00:00:26 │
│告訴人大聲質問被告庚○○:「你不是說你在工作嗎?」、「你這樣子對得起│
│你的孩子嗎?」、「原來你要跟我離婚就是為了她!」,被告庚○○、丁○○│
│遮掩赤裸身軀之棉被遭人拉開後,被告丁○○全身赤裸屈身坐在床尾並低頭避│
│開攝影機,被告庚○○則神情慌張地找尋眼鏡,告訴人同行男子出聲叫被告顏│
│禎良:「在這兒坐好(臺語)。」,現場有使用過的衛生紙團置於床尾右側。│
│3 、00:00:27-00:00:44 │
│被告丁○○全身赤裸掩面屈身坐在床尾右側地上,並說道:「我不知道啦。」│
│,告訴人繼續大聲質問被告庚○○:「你有二個小孩,一個二歲、一個五歲,│
│你對得起嗎?」,被告庚○○全身赤裸地爬下床移動至被告丁○○身旁,並向│
│告訴人說道:「乙○○,你在幹嘛啦?」,此際,被告庚○○蹲在被告丁○○
│身旁左側,並伸出右手放在被告丁○○的肩、背上。 │
│4 、00:00:45-00:00:55 │
被告庚○○輕扶著被告丁○○的背部緩步移動至桌子旁,抓起放在桌上之眼鏡│
│帶上,此際,有人伸手用衛生紙將置於床尾右側、使用過的衛生紙團包起來並│
│取走。嗣被告庚○○輕摟著坐在一旁之被告丁○○;接著,被告庚○○越過被│




告丁○○朝向床鋪,並伸手將床單抽起來,欲用該床單遮掩坐在一旁、全身赤│
│裸之被告丁○○。 │
│ │
│【檔案2 】 │
│1 、00:00:01-00:00:07 │
被告庚○○抽出床單幫被告丁○○遮蓋赤裸身軀後,被告庚○○從床尾右側爬│
│到床頭左側。 │
│2 、00:00:08-00:00:23 │
│被告丁○○遮蓋赤裸身軀之床單遭旁人拉扯,被告庚○○見狀,立即衝到被告│
丁○○身旁摟住被告丁○○,並將床單拉回到被告丁○○身上包裹著,且說道│
│:「乙○○,拜託,你不要這樣子,好嗎?」。接著,告訴人大聲說道:「我│
│把二個小孩丟在家中……」,此際,被告庚○○蹲在被告丁○○身後,摟住被│
告丁○○,並用右手輕撫被告丁○○的頭,且說道:「乙○○,你在幹嘛?」│
│,告訴人回應道:「你對得起我嗎?」 │
│3 、00:00:24-00:00:38 │
│鏡頭移動至桌子,桌上有已食用的零食、熟食,以及已開啟之酒類鋁罐等物。│
│告訴人同行男子出聲:「你老婆在這裡,你還在護著小三。」,接著,告訴人│
│大聲說道:「我一輩子都要讓你揹著通姦罪!」,此際,被告庚○○仍繼續蹲│
│在被告丁○○身後,雙手搭在被告丁○○身上,安撫著被告丁○○。 │
│4 、00:00:39-00:00:50 │
│鏡頭移動至床頭左側的矮櫃,矮櫃上有一只已拆封之保險套放在白色小碟子上│
│,旁邊另有標示「Fetherlite」字樣之包裝物(按:Fetherlite係保險套商品│
│名稱)。告訴人撥打電話,並向通話對象報上該處地址及房號「101 」。 │
│5 、00:00:51-00:00:59 │
被告庚○○起身穿上衣褲,被告丁○○則裹著床單坐在床頭右側背對著攝影機│
│。告訴人指責被告庚○○不載兒子去看醫生,並說自己與小孩省吃儉用,被告│
│庚○○竟然花錢住昂貴旅館與被告丁○○開房間。 │
│ │
│【檔案3 】 │
│1 、00:00:01-00:00:22 │
│警察到場,被告庚○○已穿上衣褲面對著警察,被告丁○○已穿上衣物且站在│
被告庚○○身後整理衣容,再移動至被告庚○○身旁;警察詢問告訴人及同行│
│男子:「有拍到什麼嗎?」,同行男子說道:「二個人躺在床上,衛生紙在旁│
│邊。」 │
│2 、00:00:23-00:01:07 │
被告庚○○、丁○○走進房間內整理個人物品,警察詢問告訴人:「是否要提│
│告?」,告訴人語氣堅定地說道:「要!」,被告庚○○旋即走到告訴人面前│
│、逼近告訴人,並說:「停止喔。」,告訴人同行男子則說道:「你不要動手│
│喔!」,嗣警察表示現場所有人先回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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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蔚藍海岸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岸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