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自字,102年度,17號
KSDM,102,自,17,2014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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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證據資料」以證明其有相當理由確信所為言論為真實 ,換言之,被告負有提出「證據資料」以證其所為言論確有 所本之舉證責任,但被告針對此部分消息來源,卻未提出任 何證據資料以資佐證,自難認其所言屬實,而得憑採。 5.準此,被告於臉書上發表之系爭文章中,除吳敦義曾偕同林 益世前往中鋼公司拜會中鋼公司董事長鄒若齊此部分內容, 係經國民黨籍前高雄市議員戴德銘告知以外,其餘所載日期 及內容(如「吳敦義當時向一手提拔的鄒若齊強調,林益世 是他在南部最重要的朋友,未來還要代表國民黨挑戰高雄市 長陳菊,中鋼要全力配合林益世」、吳敦義帶著林益世去中 鋼"喬事情"等),被告均未能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以證其所言 確有所本,是此部分內容應係被告虛構之詞,堪以認定。則 本院衡以被告明知戴德銘係告以吳敦義林益世係為選舉之 事而前往中鋼公司拜會鄒若齊,卻仍於系爭文章中執意記載 前揭虛構之情節,且其利用網路傳播該不實言論,依被告自 陳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士畢業之高學識能力(自字 卷第196頁),不可謂其不知網路之散布力強大,更無不知 其所杜撰之內容除可影響案外人吳敦義蔡令怡之名聲外, 亦將損及自訴人鄒若齊及中鋼公司之社會評價之可能,其只 憑主觀判斷而杜撰前揭情節,公然以貶抑言詞傳播虛構具體 事實而為不實陳述,並達於誹謗自訴人等名譽之程度,被告 主觀上確實具有誹謗自訴人等之惡意至明。
6.再者,經本院檢視前揭吳敦義100年7-8月蒞高行程執行安全 警衛統計表、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100年7月至 9 月金華演習(高雄地區)行程概況表顯示,副總統吳敦義 確曾於100年7月1、6、12、23、30日及同年8月14、21、23 、26、27日有南下高雄之行程,核與被告於系爭文章中所載 「吳敦義在去年七-八月,共計有十次南下高雄的行程(七 月6、12、23、30日,八月14、21、23、26、27日)。相關 行程行政院以及警政單位均有記錄」等語相符,可認被告於 撰寫系爭文章前,確有針對吳敦義於100年7至8月間南下高 雄行程進行調查,惟被告既明知100年7至8月間,吳敦義並 無偕同林益世等人與鄒若齊碰面,卻特意查明吳敦義於該時 期南下高雄之行程並於系爭文章中予以載明;另關於系爭文 章中所載「我過去在勞委會服務,和中鋼工會幹部相熟,他 們提供許多資料給我,就是無法忍受「吃銅吃鐵」的政客們 繼續搶食中鋼資源」等語,被告業於本院審理中自承:中鋼 工會幹部提供給伊很多資料,但均與本案無關等語(自字卷 第193頁),可知被告明知其自中鋼公司工會幹部處取得之 資料,均與其所欲指陳之吳敦義林益世鄒若齊等人暗地



私下分配中鋼公司爐渣利益之事無涉,卻亦刻意將此訊息載 入系爭文章中,應可合理推斷被告特意記載上開內容之目的 係在加強系爭文章所載內容之可信性,藉此段文字描述,使 閱讀者相信被告係經相關查證且掌握重要資料始撰寫系爭文 章,進而信任被告之指控為真。則被告既明知其於系爭文章 中指述之重要內容(吳敦義鄒若齊等人會面暗中"喬"爐渣 利益)係其虛構者,卻刻意加諸上開可增加文章可信度之文 字描述,使閱讀者可能更加信任鄒若齊等人確有暗地"喬"中 鋼公司爐渣利益等不法情事,益證被告對於自訴人等確有誹 謗之真正惡意無疑。被告及其辯護人辯稱被告業經合理查證 且無誹謗自訴人等之故意云云,顯不足採。
五、「意見表達」部分:
㈠按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 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 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 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 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 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即對於可受公評 之事,善意而為適當之評論者,縱使損害他人名譽,基於利 益權衡之結果,亦不具違法性。換言之,表意人就該等事務 ,對於具體事實有合理之懷疑或推理,而依其個人主觀之價 值判斷,公平合理提出主觀之評論意見,且非以損害他人名 譽為唯一之目的者,不問其評論之事實是否真實,即可推定 表意人係出於善意,避免人民因恐有侵害名譽之虞,無法暢 所欲言或提供一般民眾亟欲瞭解或參與之相關資訊,難收發 揮監督公務員或公眾人物之效。而判斷某種評論是否「合理 」或「適當」,並不是在審查評論或意見之表達是否選擇了 適當之字眼或形容詞,而係在審查其評論所根據之事實或所 評論之事實是否已為大眾所知曉,或是否在評論時一併公開 陳述,其目的在讓大眾判斷表達意見人之評論是否持平,是 否為大眾所接受,社會自有評價及選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 分院97年上易字第662號判決要旨)。
㈡被告於系爭文章中所載關於「一、特偵組應立即調閱2011年 七--八月吳敦義副總統的高雄行程,並且查扣中鋼鄒若齊董 事長及秘書的行程表。」、「三、請問鄒若齊董事長,你還 要繼續背黑鍋嗎?你和陳啟祥的兩次見面,有沒有高層及其 家人直接交代?」等語,因係對前揭事實陳述之內容所衍生 之建議及質疑,應屬「意見表達」性質,前已述及。則審究 系爭文章之上下文意,被告所陳「一、特偵組應立即調閱20 11年七--八月吳敦義副總統的高雄行程,並且查扣中鋼鄒若



齊董事長及秘書的行程表。」部分之意見,乃係以上開虛構 事實為前提所衍生對偵查機關偵查方向之建議,綜觀系爭文 章全文,可知該內容係在暗指偵查機關只需查扣自訴人鄒若 齊於100年7至8月間之行程表,即可證實其於系爭文章前段 所載自訴人鄒若齊曾與吳敦義林益世等見面"喬"爐渣利益 之情;另「三、請問鄒若齊董事長,你還要繼續背黑鍋嗎? 你和陳啟祥的兩次見面,有沒有高層及其家人直接交代?」 等語部分,依被告及其辯護人所稱:該文句係在指陳當時相 關事證陸續爆發,鄒若齊既然主動承認與陳啟祥之兩次會面 ,若係上層交代,其不應再背黑鍋,應主動公開到底幫忙何 事等情(自字卷第195、199頁),換言之,被告係在指射鄒 若齊係因吳敦義帶著林益世與其密談,並指示鄒若齊配合林 益世之故,因而與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見面。是堪認被告 係以其前述之虛構事實為基礎,進而推導出此部分有關自訴 人鄒若齊之意見陳述,且此些意見陳述均有負面評價之意, 已足貶抑自訴人等之社會評價。
㈢準此,被告雖稱其撰寫系爭文章之目的,係在提醒偵查機關 針對林益世受賄案應提高調查層級,並點名吳敦義鄒若齊 等人可能亦涉其中,若被告所陳屬實,此事因攸關國家副總 統及國內第一大鋼鐵公司董事長之操守及廉潔性,固與公共 利益有關,而屬可受公評之事,然衡諸被告明知吳敦義、林 益世及自訴人鄒若齊等人實際上並無未於100年7、8月間密 會暗中"喬"中鋼公司爐渣利益之事,抑或其等雖可能於同年 9月4日在中鋼公司舉辦之集團婚禮活動中碰面,但並無積極 證據可證其等該次碰面有談及中鋼公司爐渣分配之事,竟仍 執意散布上開虛構事項,顯係假言論自由之名而傳播具體之 虛構事實,並以此虛構事實為根據進一步為前揭評論,讓社 會大眾難以持平判斷其之評論是否合理,而本案被評論人即 自訴人鄒若齊雖係公眾人物,對其所為攸關公共利益之評論 固應從嚴認定是否確非出於善意,但本院審酌被告所為前揭 評論之根據乃係虛構之事且為被告所明知,其據此所為評論 縱事涉公共利益,亦難謂係「對於具體事實有合理之懷疑或 推理,而依其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公平合理提出主觀之評 論意見」,顯已逾越前述「合理評論原則」界定應予容忍之 範疇,故難認被告係出於「善意」而為前揭評論,從而,本 院認被告在系爭文章中表達之意見,要非單純就林益世受賄 案是否另有更高層級共犯涉入等攸關公共利益之議題為善意 評論,自具處罰之正當性。被告及其辯護人辯稱其之所言, 乃屬就可受公平事項的合理評論云云,要不足採。六、綜上,被告及其辯護人之前揭所辯,均屬臨訟卸責之詞,不



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乙、論罪科刑:
一、按名譽係指個人人格在社會生活上所受之評價,為個人在社 會活動中之一種重要之生活利益,為使個人名譽不受他人無 端之破壞,因之刑法乃設專章加以保護。而刑法第310條第2 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其所謂之「散布」,係指散播傳布於 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使大眾得知悉其內容者而言。另細繹刑 法加重誹謗罪加重處罰之立法理由,乃衡量文字、圖畫之散 布較普通誹謗罪之口頭上指摘或傳述,傳播範圍較廣、持續 性較久遠、所造成之危害顯然較重所致。故核被告所為,係 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二、爰審酌被告係民進黨中央執行委員且為知名新聞評論人,以 勇於揭發弊案形象深植人心,當知自身在網路上之傳述之文 字較一般人更易獲得迴響或討論,所言影響非微,若非客觀 上具相當實證,本應謹慎為之,其明知自訴人鄒若齊等人並 無於100年7至8月間會面暗地"喬"自訴人中鋼公司爐渣分配 利益之實情,卻於其個人臉書上逕書寫系爭文章,致報章雜 誌大幅報導被告前揭虛構之情,電視政治評論節目亦將之列 為重要議題予以討論,此有相關報紙影本2份(審自卷第9-1 0頁)、本院製作之101年8月9日「新聞夜總會」節目錄影光 碟勘驗筆錄1份(自字卷第148頁)附卷可憑,使自訴人等之 名譽及社會評價遭受負面影響,所為誠無足取,惟念其並無 刑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素行 尚佳,兼衡其犯罪動機、犯後態度、本次犯行所生之危害、 暨其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小康之生活現狀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前揭犯罪情狀,諭知如主文 所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一:被告臉書發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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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那一天,吳敦義夫婦帶著林益世拜訪中鋼董事長? │
│時間:2011年7-8月地點:中鋼鄒若齊董事長辦公室 │
│人員:吳敦義蔡令怡林益世鄒若齊
│目擊者:中鋼高階員工 │
│根據中鋼高階員工提供給本人的資料,去(2011)年總統暨立委│
│選舉時(七月-八月之間) ,當時的副總統候選人暨行政院長吳│
│敦義以及其夫人蔡令怡南下高雄,帶著立法委員林益世,親自│
│拜訪中鋼董事長鄒若齊,四個人並且闢室密談,此項行程是屬│
│於秘密行程。 │
│據資料顯示:吳敦義當時向一手提拔的鄒若齊強調,林益世是│
│他在南部最重要的朋友,未來還要代表國民黨挑戰高雄市長陳│
│菊,中鋼要全力配合林益世。 │
林益世後來會對外宣稱:吳敦義的事情都是他在喬的,就是因│
│為吳敦義林益世強力加持的緣故。 │
│我過去在勞委會服務,和中鋼工會幹部相熟,他們提供許多資│
│料給我,就是無法忍受「吃銅吃鐵」的政客們繼續搶食中鋼資│
│源。吳敦義林益世的行徑,難道千千萬萬個中鋼人會看在眼│
│裡而不憤恨? │
吳敦義在去年七-八月,共計有十次南下高雄的行程(七月1、│
│6、12、23、30日,八月14、21、23、26、27日)。相關行程 │
│行政院以及警政單位均有記錄。據目擊的中鋼高階幹部表示,│
鄒若齊的行程表也有相關記錄。 │
│這就是為什麼我一再強調吳敦義蔡令怡與中鋼的關係密切,│
林益世貪瀆案,特偵組不能有辦案上限的原因。 │
│在這裡我有五項提醒: │
│一、特偵組應立即調閱2011年七-八月吳敦義副總統的高雄行 │
│ 程,並且查扣中鋼鄒若齊董事長及秘書的行程表。 │
│二、請問吳敦義,這是你唯一一次帶著林益世去中鋼"喬事情"│
│ 嗎? │




│三、請問鄒若齊董事長,你還要繼續背黑鍋嗎? 你和陳啟祥的│
│ 兩次見面,有沒有高層及其家人直接交代? │
│四、請問林益世,你還要繼續隱瞞嗎?你不擔心被政治滅口,│
│ 永遠陷在牢獄當中嗎? │
│五、請問國民黨,是不是正在運作一股暗黑的力量,透過司法│
│ 的手段,企圖將弊案之火轉移焦點到綠營身上? │
│ │
└───────────────────────────┘
附件二:洪智坤戴德銘互傳之簡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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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7/29下午7:21 │
戴德銘:淵哥用的那招叫做金蟬脫殼死道友不死貧道防火牆 │
│ 用三層 │
洪智坤:那白先生都不用防火牆? │
戴德銘:他太有把握了他的防火牆就是靈一四以前中耀就是 │
│ 哲南其邁家族掌控 │
洪智坤:七八月白氏夫婦應是為014助選而帶去見董? │
戴德銘:見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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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地勇選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