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處斷。」而修正後則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 ,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 刑。」修正後刪除牽連犯之規定,而論以數罪,經比較新 舊法之結果,以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法律較有利於被告。 5、連續犯部分:刑法第56條連續犯部分原規定:「連續數行 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2 分之 1 。」刑法修正後,將該條刪除,即應就原連續犯之數行 為,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結果,自 以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6、罰金刑部分:修正前刑法第68條規定:「拘役或罰金加減 者,僅加減其最高度。」此次刑法修正,既將罰金最低金 額修正為新臺幣1 千元元,當不致因加減其最低度,而產 生不滿1元 之零數,允宜與有期徒刑相同,許其最高度及 最低度同加減之,故併入修正後刑法第67條,而規定為: 「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 」,被告楊宗霖上開犯行,既因修正前刑法第47條累犯之 規定而加重其刑,因修正前刑法第68條規定罰金最低度不 予加重,較諸修正後刑法第67條規定最低度亦予加重之規 定,修正前之規定顯較有利於被告。且因刑法修正前,關 於罰金刑之最低罰金數額僅為銀元1 元,即令提高倍數後 ,亦遠較於刑法修正後之最低罰金數額(新臺幣1 千元) 為低。
7、綜上,依法律變更比較適用所應遵守之「罪刑綜合比較原 則」及「擇用整體性原則」,自應整體適用修正前刑法之 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四、論罪部分:
(一)按商業會計法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 ,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 證所根據之憑證,而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 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此觀諸商業會計法 第15條之規定自明;次按,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應 檢附自繳稅款繳款書收據與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及單據;其 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者,並應提出資產負債表、 財產目錄及損益表,所得稅法第76條第1 項規定甚明,可 見繳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為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必備 文件;再者,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並為商業會計法所定之 財務報表,此觀之該法第2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之規 定即明。準此,限制下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中就 「本期損益」計算部分已具損益表之完整格式、內容及功 能,且申報時除該份具損益表格式之結算申報書外,納稅
義務人並不另外檢附損益表。惟如前述,損益表復為必備 文件之一,是此足徵,係以申報書之「本期損益」計算部 分充代損益表。易言之,即結算申報書兼具損益表之性質 ,該部分當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財務報表,若商業負責人 將公司不實損益填載與結算申報書上,自係構成商業負責 人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 再按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 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 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 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於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本罪乃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 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3677號判 例、94年度臺非字第98號判決要旨參照);復按營利事業 銷貨統一發票,應認屬於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指商業會計 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 證,即應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最高法院 92年度臺上字第6792號判決要旨參照);末按,公司與公 司負責人,在法律上並非同一人格主體,稅捐稽徵法第47 條第1 款所定,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應受處罰,係自 同法第41條轉嫁而來,屬於「代罰」性質,其個人究非納 稅義務人,當無所謂基於概括之犯意,自無成立連續犯之 餘地,又公司負責人既非逃漏稅捐之納稅義務人,自與其 另外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罪,實無方法結果之牽連關 係可言,先予敘明。
(二)就事實欄一部分,被告所提出職務上製作之營利事業所得 稅結算申報書,已就當期損益有所記載,並以之充代損益 表,而被告明知杉林公司未實際與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進 行交易,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當期損益欄位 為不實之記載,使杉林公司得以逃漏稅捐,故核被告所為 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商業負責人其他利 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稅捐稽徵 法第47條第1 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逃漏 稅捐罪及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罪。檢察官認被告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之罪,雖有未洽,惟此部分之社會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 得變更起訴法條逕予審判;而檢察官漏未論及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罪,惟起訴事實已有載明,本院應併予審究 ,附此敘明。被告於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後復持之行使, 其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該文書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此部分接續在公司之營利事業
所得稅申報書上,虛增進貨成本費用致虛減該期淨利額, 復將此虛減之淨利額填製在資產負債表使各生不實之結果 等行為,被害法益相同,為接續犯,屬實質上一罪。被告 所犯上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其他利用不正當方 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 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修正前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 生不實結果罪處斷。又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之規定, 係將納稅義務人之公司之責任,基於刑事政策之考慮,於 其應處徒刑範圍內,轉嫁於公司之負責人,故此情形而受 罰之公司負責人,乃屬於「代罰」之性質,其既非逃漏稅 捐之納稅義務人,當無所謂基於概括犯意逃漏稅捐,亦無 所謂與他人有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之可言,又刑法第55條 所謂之牽連犯,必須2 個以上之行為有方法與結果之關係 ,始足構成,亦即必須以犯一罪之方法行為犯他罪,或以 犯一罪之結果行為犯他罪,方得成立牽連關係,公司負責 人既非逃漏稅捐之納稅義務人,其僅係代罰而已,公司以 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縱由該公司負責人或其他有權代表 公司之自然人代表公司為之,究非屬於公司負責人本身之 犯罪行為,自與該公司負責人之其他犯罪行為間,無方法 結果之牽連關係可言。且被告基於代罰性質杉林公司代替 受罰,即便杉林公司多次逃漏稅捐之行為,均係違反同一 法律條文之規定,仍不能論以連續犯,而應分論併罰,並 以申報次數計算論罪次數。從而被告所犯其他利用不正方 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與以詐術逃漏稅捐罪間,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
(三)就事實欄二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 款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 助逃漏稅捐罪及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上登載 不實文書罪。檢察官漏未論及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罪 ,惟起訴事實已有載明,本院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其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與業務登載不實行為為法規競合 ,僅論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又被告先後虛偽填載不實會 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時間緊接,方式相同 ,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 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 一罪,並加重其刑。又其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 稅捐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 55條後段,論以牽連犯,從較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論 處。
(四)就事實欄三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 段之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 表明收足罪及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再公 司負責人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 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所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 段及刑法第214 條兩罪,就行為人而言,僅有自然行為概 念之一行為,且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為之,自應評價為一 個犯罪行為。又刑法第214 條之罪係在保護一般公共信用 ,除行為人已為不實之申請外,尚待該管公務員將之登載 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始足成立;至於公司法第9 條第 1 項前段之罪,係在防止虛設公司及防範經濟犯罪,只要 行為人提出不實之申請,即足成立,不以該管公務員已登 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為必要。二者之犯罪構成要件並 不相同,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 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處斷,亦 有最高法院96年度第7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佐。檢察官漏 未論及刑法第214 條罪,惟起訴事實已有載明,本院應併 予審究,附此敘明。
(五)被告就事實欄二、三部分犯行,以明知未收足股款而以申 請文件表明收足,及連續以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方式,達 其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目的,3 罪間有方法目 的之牽連關係,應從較重之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規定 處斷。被告所犯其他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 結果罪、以詐術逃漏稅捐罪(事實欄一部分)、公司應收 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 事實欄二、三部分)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 罰。
(六)被告與侯俊吉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 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其利用不知情之勤實佳 會計事務所人員為上開設立杉林公司登記申請,為間接正 犯。
五、科刑部分:
爰審酌被告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逃漏稅捐及幫助其他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造成稅捐機關核 課稅捐之錯誤,侵蝕稅基,影響國家稅收之正確性,且明知 杉林公司未實際繳納股款,仍以申請文書表明收足,有違社 會商業經濟流通之信用性,難以保障股東權益,況其所逃漏 之稅捐及幫助他人逃漏之稅捐額度分別高達17,622,550元、 11,872,904元,危害非輕,所為實有不該,不宜輕恕,犯後
又飾詞否認犯行,態度不佳,惟念其並無前科,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供參,素行尚可,且普退伍 即因侯俊吉之鼓吹而允為成立杉林公司,雖有實際參與公司 經營,並製作公司財務報表、會計憑證,惟杉林公司本身並 非虛設公司,尚有其他正常交易往來紀錄,與單純成立公司 即係為了要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情相較,尚屬有別,並審酌 其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以資懲擏。再被告犯罪時間,係於96年4 月24日以前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基準日之前,且 無該條例規定不予減刑之情形,應依同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 3 款之規定,減其上開宣告刑期2 分之1 。
六、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公訴意旨另略以:杉林公司製成內容虛偽不實之會計憑證統 一發票交予陳吉雄、吳振發、王隆昌、何財寶、林德財、陳 阿發、張宏駿等人,使陳吉雄、吳振發、王隆昌、何財寶、 林德財、陳阿發、張宏駿等人藉此取得虛偽營業稅進項憑證 統一發票後交付給政展公司、華特通運有限公司,以免除自 身之營業稅,幫助陳吉雄、吳振發、王隆昌、何財寶、林德 財、陳阿發、張宏駿等人逃漏稅,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商業 會計法第7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罪嫌云云。惟遍查全卷,並無政展公司、華特通運有限 公司提出杉林公司所開立之發票申請扣抵稅額之情形,甚或 更無該二家公司有收受杉林公司所開立發票之情形,自難僅 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之移送書,即認定被告涉有此等犯行, 是就此部分自應為被告甲○○有利之認定。惟觀乎檢察官起 訴意旨,認此部分犯行與前開起訴論罪犯行部分係屬法律上 一罪之連續犯關係,爰就此部分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第5 款,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 條 第1 項、第43條,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項 、第11條、第214 條、第215 條、第216 條,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5條、第56條、第51條第5 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許怡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南宏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公司法第9條第1項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 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第5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逃漏稅捐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負責人之刑責)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進項來源明細):
┌──┬────────┬──┬───────┬──────┬────┐
│編號│ 公司名稱 │張數│ 發票金額 │ 逃漏稅額 │稅籍狀況│
│ │ │ │ │ │ │
├──┼────────┼──┼───────┼──────┼────┤
│ 1 │廣揚企業有限公司│ 131│118,026,645元 │5,901,340元 │虛設行號│
├──┼────────┼──┼───────┼──────┼────┤
│ 2 │翰東工程有限公司│ 59 │ 58,194,180元 │2,909,714元 │同上 │
├──┼────────┼──┼───────┼──────┼────┤
│ 3 │長鎰工程有限公司│ 33 │ 16,964,794元 │ 848,240元 │同上 │
├──┼────────┼──┼───────┼──────┼────┤
│ 4 │進錩企業有限公司│ 33 │ 29,471,900元 │1,473,595元 │同上 │
├──┼────────┼──┼───────┼──────┼────┤
│ 5 │親芢企業有限公司│ 25 │ 22,946,100元 │1,147,305元 │同上 │
├──┼────────┼──┼───────┼──────┼────┤
│ 6 │阿平興業有限公司│ 36 │ 28,227,300元 │1,411,367元 │同上 │
├──┼────────┼──┼───────┼──────┼────┤
│ 7 │律紋企業有限公司│ 24 │ 20,128,460元 │1,006,424元 │同上 │
├──┼────────┼──┼───────┼──────┼────┤
│ 8 │淯平企業有限公司│ 23 │ 18,648,000元 │ 932,405元 │同上 │
├──┼────────┼──┼───────┼──────┼────┤
│ 9 │昭湧工程實業有限│ 36 │ 14,800,000元 │ 740,000元 │同上 │
│ │公司 │ │ │ │ │
├──┼────────┼──┼───────┼──────┼────┤
│ 10 │桃芝工程有限公司│ 14 │ 11,316,390元 │ 565,820元 │同上 │
├──┼────────┼──┼───────┼──────┼────┤
│ 11 │仁本有限公司 │ 11 │ 9,552,400元 │ 477,620元 │同上 │
├──┼────────┼──┼───────┼──────┼────┤
│ 12 │南京有限公司 │ 4 │ 3,638,900元 │ 181,945元 │同上 │
├──┼────────┼──┼───────┼──────┼────┤
│ 13 │勇新有限公司 │ 1 │ 535,500元 │ 26,775元 │同上 │
├──┼────────┼──┼───────┼──────┼────┤
│合計│ │ 430│352,450,569元 │17,622,550元│ │
└──┴────────┴──┴───────┴──────┴────┘
附表二(銷項去路明細):
┌──┬─────────┬────────┬────────────┐
│編號│ 公司名稱 │ 發票金額 │ 逃漏稅額 │
├──┼─────────┼────────┼────────────┤
│ 1 │大鈞企業行 │ 936,819元 │ 46,840元 │
├──┼─────────┼────────┼────────────┤
│ 2 │升鴻水電股份有限公│ 820,800元 │ 41,040元 │
│ │司 │ │ │
├──┼─────────┼────────┼────────────┤
│ 3 │聖富砂石行 │ 576,380元 │ 28,820元 │
├──┼─────────┼────────┼────────────┤
│ 4 │仙琳企業有限公司 │ 2,553,750元 │ 127,688元 │
├──┼─────────┼────────┼────────────┤
│ 5 │宥盛工程有限公司 │ 280,260元 │ 14,013元 │
├──┼─────────┼────────┼────────────┤
│ 6 │加興營造工程公司 │ 4,187,050元 │ 209,353元 │
│ │ │ │(起訴書附表誤繕為209, │
│ │ │ │352) │
├──┼─────────┼────────┼────────────┤
│ 7 │吉立紘工程有限公司│ 406,980元 │ 20,350元 │
│ │ │ │ │
├──┼─────────┼────────┼────────────┤
│ 8 │高億通運有限公司 │ 750,036元 │ 37,503元 │
├──┼─────────┼────────┼────────────┤
│ 9 │上宜營造股份有限公│ 170,000元 │ 8,500元 │
│ │司 │ │ │
├──┼─────────┼────────┼────────────┤
│ 10 │展源瀝青股份有限公│ 42,000元 │ 2,100元 │
│ │司 │ │ │
├──┼─────────┼────────┼────────────┤
│ 11 │光輝水電有限公司 │ 41,040元 │ 2,052元 │
├──┼─────────┼────────┼────────────┤
│ 12 │漢固營造工程股份有│ 183,697元 │ 9,185元 │
│ │限公司 │ │ │
├──┼─────────┼────────┼────────────┤
│ 13 │有利企業行 │ 400,000元 │ 20,000元 │
├──┼─────────┼────────┼────────────┤
│ 14 │雄強企業社 │ 50,000元 │ 2,500元 │
├──┼─────────┼────────┼────────────┤
│ 15 │桐慶營造股份有限公│ 78,000元 │ 3,900元 │
│ │司 │ │ │
├──┼─────────┼────────┼────────────┤
│ 16 │丁丁有限公司 │ 397,528元 │ 19,876元 │
├──┼─────────┼────────┼────────────┤
│ 17 │大新砂石行 │ 69,264元 │ 3,463元 │
├──┼─────────┼────────┼────────────┤
│ 18 │曜慶營造有限公司 │ 234,080元 │ 11,704元 │
├──┼─────────┼────────┼────────────┤
│ 19 │協志企業行 │ 200,000元 │ 10,000元 │
├──┼─────────┼────────┼────────────┤
│ 20 │協志企業有限公司 │ 192,240元 │ 9,612元 │
├──┼─────────┼────────┼────────────┤
│ 21 │高堅營造有限公司 │ 500,040元 │ 25,002元 │
├──┼─────────┼────────┼────────────┤
│ 22 │易新砂石行 │ 4,400,000元 │ 220,000元 │
├──┼─────────┼────────┼────────────┤
│ 23 │弘一瀝青股份有限公│ 416,478元 │ 20,824元 │
│ │司 │ │ │
├──┼─────────┼────────┼────────────┤
│ 24 │建樺營造有限公司 │ 45,500元 │ 2,275元 │
├──┼─────────┼────────┼────────────┤
│ 25 │石裕砂石行 │ 479,376元 │ 23,969元 │
├──┼─────────┼────────┼────────────┤
│ 26 │建志土木包工業 │ 800,000元 │ 40,000元 │
├──┼─────────┼────────┼────────────┤
│ 27 │宏益土木包工業 │ 173,420元 │ 8,671元 │
├──┼─────────┼────────┼────────────┤
│ 28 │偉洲營造有限公司 │ 428,925元 │ 21,446元 │
├──┼─────────┼────────┼────────────┤
│ 29 │先峰企業行 │ 85,680元 │ 4,284元 │
├──┼─────────┼────────┼────────────┤
│ 30 │福來企業行 │ 2,710,013元 │ 135,502元 │
│ │ │(起訴書附表誤繕│(起訴書附表誤繕為 │
│ │ │為2,577,713) │128,887) │
├──┼─────────┼────────┼────────────┤
│ 31 │屏大建材企業行 │ 594,840元 │ 29,742元 │
├──┼─────────┼────────┼────────────┤
│ 32 │大發砂石行 │ 64,530元 │ 3,227元 │
├──┼─────────┼────────┼────────────┤
│ 33 │華威工程行 │ 236,845元 │ 11,842元 │
├──┼─────────┼────────┼────────────┤
│ 34 │屏順企業行 │ 254,370元 │ 12,719元 │
├──┼─────────┼────────┼────────────┤
│ 35 │寶佑營造股份有限公│ 200,000元 │ 10,000元 │
│ │司 │ │ │
├──┼─────────┼────────┼────────────┤
│ 36 │一功營造有限公司 │13,830,891元(起│ 691,545元 │
│ │ │訴書附表誤載為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 │
│ │ │15,779,524) │788,979) │
├──┼─────────┼────────┼────────────┤
│ 37 │元祖企業行 │ 2,713,196元 │ 135,660元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起訴書附表誤載為 │
│ │ │為3,748,121) │187,406) │
├──┼─────────┼────────┼────────────┤
│ 38 │政展營造工程有限公│ 500,040元 │ 25,002元 │
│ │司 │(起訴書附表誤載│(起訴書附表誤載為47,502│
│ │ │為950,040) │) │
├──┼─────────┼────────┼────────────┤
│ 39 │真毅營造有限公司 │ 235,692元 │ 11,785元 │
├──┼─────────┼────────┼────────────┤
│ 40 │東泰砂石行 │ 649,335元 │ 32,467元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起訴書附表誤載為82,467│
│ │ │為1,649,335) │) │
├──┼─────────┼────────┼────────────┤
│ 41 │大武企業社 │1,735,015 元(起│ 86,751元 │
│ │ │訴書附表誤載為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 │
│ │ │4,948,960) │247,449) │
├──┼─────────┼────────┼────────────┤
│ 42 │東慶砂石場 │1,900,000 元(起│ 95,000元 │
│ │ │訴書附表誤載為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 │
│ │ │3,900,000) │195,000) │
├──┼─────────┼────────┼────────────┤
│ 43 │慶輝企業行 │1,477,500 元(起│ 73,875元 │
│ │ │訴書附表誤載為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 │
│ │ │3,677,500) │183,875) │
├──┼─────────┼────────┼────────────┤
│ 44 │東盛企業社 │ 500,000元 │ 25,000元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起訴書附表誤載為 │
│ │ │為5,043,675) │252,184) │
├──┼─────────┼────────┼────────────┤
│ 45 │錦新營造有限公司 │ 45,337元 │ 2,267元 │
├──┼─────────┼────────┼────────────┤
│ 46 │建秝鑫營造有限公 │ 1,088,600元 │ 54,431元 │
├──┼─────────┼────────┼────────────┤
│ 47 │天輝土木包工業 │ 236,772元 │ 11,839元 │
├──┼─────────┼────────┼────────────┤
│ 48 │開發砂石行 │ 2,050,000元 │ 102,500元 │
├──┼─────────┼────────┼────────────┤
│ 49 │大榮砂石行 │ 2,050,000元 │ 102,501元 │
├──┼─────────┼────────┼────────────┤
│ 50 │群益砂石行 │ 2,050,000元 │ 102,500元 │
├──┼─────────┼────────┼────────────┤
│ 51 │元宙機械有限公司 │ 3,075,000元 │ 137,502元 │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 │
│ │ │ │153,750) │
├──┼─────────┼────────┼────────────┤
│ 52 │國士砂石企業有限公│ 1,025,000元 │ 51,250元 │
│ │司 │ │ │
├──┼─────────┼────────┼────────────┤
│ 53 │福來群企業有限公司│ 1,730,301元 │ 86,515元 │
│ │ │ │ │
├──┼─────────┼────────┼────────────┤
│ 54 │猛揮營造股份有限公│ 2,176,119元 │ 108,806元 │
│ │司 │ │ │
├──┼─────────┼────────┼────────────┤
│ 55 │協茂營造股份有限公│ 78,585元 │ 3,929元 │
│ │司 │ │ │
├──┼─────────┼────────┼────────────┤
│ 56 │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14,778,259元 │ 738,917元 │
│ │司 │ │ │
├──┼─────────┼────────┼────────────┤
│ 57 │瀝明實業有限公司 │ 1,219,850元 │ 60,993元 │
├──┼─────────┼────────┼────────────┤
│ 58 │光怡營造股份有限公│ 910,432元 │ 45,520元 │
│ │司 │ │ │
├──┼─────────┼────────┼────────────┤
│ 59 │瑞潔企業有限公司 │ 220,317元 │ 11,016元 │
├──┼─────────┼────────┼────────────┤
│ 60 │瑞榮瀝青股份有限公│ 2,291,882元 │ 114,594元 │
│ │司 │ │ │
├──┼─────────┼────────┼────────────┤
│ 61 │瑞寅企業有限公司 │ 767,651元 │ 38,382元 │
├──┼─────────┼────────┼────────────┤
│ 62 │久正工程有限公司 │16,224,603元 │ 812,231元 │
├──┼─────────┼────────┼────────────┤
│ 63 │信濃企業有限公司 │11,280,224元 │ 564,011元 │
├──┼─────────┼────────┼────────────┤
│ 64 │嘉鑫砂石企業有限公│4,543,100 元(起│ 227,155元 │
│ │司 │訴書附表誤載為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 │
│ │ │7,960,800) │398,040) │
├──┼─────────┼────────┼────────────┤
│ 65 │振益工作所 │ 22,000元 │ 1,100元 │
├──┼─────────┼────────┼────────────┤
│ 66 │乙男營造有限公司 │ 782,920元 │ 39,146元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起訴書附表誤載為 │
│ │ │為2,387,940) │119,397) │
├──┼─────────┼────────┼────────────┤
│ 67 │恆康科技有限公司 │ 980,400元 │ 49,020元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起訴書附表誤載為 │
│ │ │為3,956,555) │197,827) │
│ │ │ │ │
├──┼─────────┼────────┼────────────┤
│ 68 │協琪建設事業有限公│ 45,000元 │ 2,250元 │
│ │司 │ │ │
├──┼─────────┼────────┼────────────┤
│ 69 │民銓建設有限公司 │ 254,305元 │ 12,715元 │
├──┼─────────┼────────┼────────────┤
│ 70 │艾鎂企業股份有限公│15,007,300元 │ 750,368元 │
│ │司 │ │ │
├──┼─────────┼────────┼────────────┤
│ 71 │建承營造有限公司 │45,827,490元 │2,291,376 元 │
│ │ │ │ │
├──┼─────────┼────────┼────────────┤
│ 72 │芳裕營造有限公司 │ 2,101,040元 │ 105,052元 │
├──┼─────────┼────────┼────────────┤
│ 73 │屏東縣私立大發汽車│ 824,887元 │ 41,244元 │
│ │駕駛人訓練班 │ │ │
├──┼─────────┼────────┼────────────┤
│ 74 │屏東縣私立潮洲汽車│ 824,887元 │ 41,244元 │
│ │駕駛人訓練班 │ │ │
├──┼─────────┼────────┼────────────┤
│ 75 │蓮順建設有限公司 │ 370,921元 │ 18,546元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3,814│
│ │ │為476,271) │) │
├──┼─────────┼────────┼────────────┤
│ 76 │奕森企業行 │ 2,630,600元 │ 131,530元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起訴書附表誤載為 │
│ │ │為3,120,600) │156,030) │
│ │ │ │ │
├──┼─────────┼────────┼────────────┤
│ 77 │泰峰有限公司 │ 3,905,485元 │ 195,273元 │
├──┼─────────┼────────┼────────────┤
│ 78 │陸鑫企業工程行 │ 104,560元 │ 5,228元 │
├──┼─────────┼────────┼────────────┤
│ 79 │和順土木包工業 │ 500,000元 │ 25,000元 │
├──┼─────────┼────────┼────────────┤
│小計│ │189,525,437 元 │9,461,038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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