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185號
KSDM,113,訴,185,2025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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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2人亦有以相同手法,詐騙追加意旨書附表編號1之「王嘉 駿」,投資「中嘉網路(107年3月3日)、112萬5000元」、 「中嘉網路(107年3月9日)、225萬元」」,以及追加意旨 書附表編號9之「李權峰」,投資「中嘉網路(107年4月14 日)、90萬元」、「晶相光(107年4月14日)、45萬元」」 ,因認被告2人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 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追加意旨所載「王嘉駿」、「李權峰」遭被告2人詐 騙之事實,檢察官業以108年度偵字第3451號、109年度偵字 第22553號、109年度偵字第22554號、109年度偵字第22555 號、109年度偵字第22556號、109年度偵字第23147號、111 年度偵字第25648號提起公訴,繫屬於本院,即起訴書附表 編號115「王家駿」、起訴書附表編號233「李全峰」,亦即 追加意旨所載之「王嘉駿」與起訴書所載之「王家駿」為同 一人、追加意旨所載之「李權峰」與起訴書所載之「李全峰 」為同一人,而屬同一案件,公訴人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 行起訴,揆諸前揭說明,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來裕提起公訴、檢察官郭來裕、黃嬿如、陳麗琇追加起訴,檢察官陳俊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慧滿                  法 官 胡家瑋                  法 官 陳一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玉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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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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