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441號
KSDM,109,訴,441,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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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之特性,因其本質乃多數行為之集合或一定行為之反覆 實施,在立法上予以擬制,定為一罪。經查,被告於事實欄 一所示時日,所為2次執行物理治療業務之行為,依上開說 明,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犯,應僅成立一罪。 ㈥被告就事實欄一部分,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修正前業務 過失傷害罪2罪、物理治療師法第33條第1項之物理治療師非 法執行業務罪1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論以物理治療師法第33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執行物理 治療業務罪處斷。
 ㈦被告上開所犯物理治療師法第33條第1項之物理治療師非法執 行業務罪(事實欄一部分)、行使變造私文書罪(事實欄二 部分),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審酌被告領有物理治療師執照,對於物 理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 理當知之甚詳,且對病患執行脛股骨關節鬆動術前應注意病 患本身身體狀況,不得任意為之,且應注意膝蓋關節伸直後 若用力按壓,可能造成膝蓋關節受傷,而避免過度施力,而 仍輕率、恣意對庚○○為上開2 次脛股骨關節鬆動術物理治療 行為,造成庚○○受有上開嚴重傷勢,於106年11月8日於高雄 榮總進行受十字韌帶重建手術,術後應休息3個月及需專人 照顧2個月,需要使用膝部護具及柺杖,有高雄榮總106年11 月21日診斷證明書(見他一卷第121頁)可憑,庚○○迄今仍 在進行肌力復健治療,目前無法全蹲、膝蓋退化,醫生囑咐 不得進行爬山運動,此據己○○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甚詳(見訴 字卷第418頁),被告造成庚○○傷勢及身體、精神痛苦甚鉅 ,亦破壞國家醫師、物理治療師分工專業制度,所為實有不 該,應予嚴懲,被告更變造系爭轉診單而於偵查中充作證據 提出於高雄地檢署,委由該署轉陳醫審會作為醫事鑑定之病 歷資料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宏益診所管理復健轉介單之正 確性及庚○○病歷之正確性,不遵法紀,並未與庚○○和解,亦 未獲得告訴人之原諒,更於偵查中稱:「我要求檢察官調查 告訴人是否有類似案件,我質疑我可能遇到詐騙集團」等語 (見他一卷第93頁),態度難謂良好,前曾因公共危險案件 經法院判處罪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素 行不佳;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述高雄醫學院畢業之教育 程度、其所經營之銘德物理治療所業已歇業,目前無業,曾 摔傷腦部,走路會暈眩之健康情形,未婚、育有一名未成年 子女之家庭狀況,及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份,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折算1日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被告所變造如附表二所示之變造私文書,業已交予高雄地檢 署檢察官而行使,已非被告所有,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丁○○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淑慧、王勢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張嘉芳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物理治療師法第33條第1項
物理治療師違反第12條第2項或物理治療生違反第17條第2項規定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卷宗標目》 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0870498300號卷宗(警卷) 雄檢106年度醫他字第38號卷宗(他一卷) 雄檢108年度他字第1340號卷宗(他二卷) 雄院108年度醫偵字第14號卷宗(偵卷) 本院109年度偵字第5847號卷宗 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623號卷宗(審訴卷) 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41號卷宗(訴字卷)
附表一
犯行欄位 罪刑 如事實欄一所載 丙○○犯物理治療師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物理治療師非法執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如事實欄二所載 丙○○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文件名稱 左列文件手寫部份之欄位及說明 出處 「姓名」 「性別」 「日期」 「治療」 「治療部位」 「醫師簽章」 「宏益診所轉介單--復健治療轉介單」 庚○○ 勾選:女 106.7.25 英文手寫: R(圈寫)knee、FX 於人形圖像之正面圈選右膝位置 戊○○(簽名) 他一卷第219頁 由被告所變造 非被告變造 由被告所變造 非被告變造 非被告變造 簽名真正,非被告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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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