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軍訴字,102年度,14號
KSDM,102,軍訴,14,2013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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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1 │書世勳將所偽刻之莊│分攤支07│記帳│「核銷簽呈」上之「砲兵│
│ │年 │淑婷職官章蓋用於業│月份慶生│憑證│營砲三連輔導長莊淑婷」│
│ │7 │務所掌之「核銷簽呈│餐會之舞│支字│之公印文1枚。(軍檢卷第│
│ │月 │」公文書上,並偽簽│台費用 │第 │122頁) │
│ │14 │日時碼,足生損害於│1400元 │132 │ │
│ │日 │該連審核預算執行之│ │號 │ │
│ │ │正確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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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1 │書世勳將所偽刻之莊│分攤支待│記帳│「核銷簽呈」上之「砲兵│
│ │年 │淑婷職官章蓋用於業│命班抽水│憑證│營砲三連輔導長莊淑婷」│
│ │7 │務所掌之「核銷簽呈│肥費用20│支字│之公印文1枚。(軍檢卷第│
│ │月 │」公文書上,並偽簽│0元 │第 │114頁) │
│ │14 │日時碼,足生損害於│ │133 │ │
│ │日 │該連審核預算執行之│ │號 │ │
│ │ │正確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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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01 │書世勳將所偽刻之莊│分攤支整│記帳│「核銷簽呈」上之「砲兵│
│ │年 │淑婷職官章蓋用於業│修營區馬│憑證│營砲三連輔導長莊淑婷」│
│ │7 │務所掌之「核銷簽呈│路所需混│支字│之公印文1枚。(軍檢卷第│
│ │月 │」公文書上,並偽簽│泥車費用│第 │118頁) │
│ │14 │日時碼,足生損害於│1020元 │134 │ │
│ │日 │該連審核預算執行之│ │號 │ │
│ │ │正確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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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01 │書世勳將所偽刻之莊│分擔營上│記帳│「核銷簽呈」上之「砲兵│
│ │年 │淑婷職官章蓋用於業│所需耳溫│憑證│營砲三連輔導長莊淑婷」│
│ │7 │務所掌之「核銷簽呈│槍8898元│轉字│之公印文1枚。(軍檢卷第│
│ │月 │」公文書上,並偽簽│(沖銷墊 │第21│174頁) │
│ │17 │日時碼,足生損害於│款) │號 │ │
│ │日 │該連審核預算執行之│ │ │ │
│ │ │正確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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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1 │書世勳將所偽刻之莊│支砲3連 │記帳│「核銷簽呈」上之「砲兵│
│ │年 │淑婷職官章蓋用於業│07月退伍│憑證│營砲三連輔導長莊淑婷」│
│ │7 │務所掌之「核銷簽呈│旅費 │支字│之公印文1枚。(軍檢卷第│
│ │月 │」公文書上,並偽簽│ │第 │112頁) │
│ │27 │日時碼,足生損害於│ │139 │ │
│ │日 │該連審核預算執行之│ │號 │ │
│ │ │正確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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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01 │書世勳將所偽刻之張│支連上訓│記帳│1.「核銷簽呈」上之「砲│
│ │年 │銘全職官章分別蓋用│練所需物│憑證│ 兵營砲三連連長張銘全
│ │8 │於業務所掌之「核銷│品費用( │支字│ 之公印文1枚。(軍檢卷│
│ │月 │簽呈」、「外購案財│電路鐵、│第 │ 第175頁) │
│ │8 │物勞務採購接收暨會│膠帶等 │152 │2.「外購案財物勞務採購│
│ │日 │驗結果報告單」及「│)2260元 │號 │ 接收暨會驗結果報告單│
│ │ │需求品項表」等公文│ │ │ 」上之「砲兵營砲三連│
│ │ │書上,及將所偽刻之│ │ │ 連長張銘全」、「砲兵│
│ │ │莊淑婷職官章分別蓋│ │ │ 營砲三連輔導長莊淑婷
│ │ │用於業務所掌之「外│ │ │ 」之公印文各1枚。(軍│
│ │ │購案財物勞務採購接│ │ │ 檢卷第177頁) │
│ │ │收暨會驗結果報告單│ │ │3.「需求品項表」上之「│
│ │ │」等公文書上,並偽│ │ │ 砲兵營砲三連連長張銘│
│ │ │簽「可」及日時碼,│ │ │ 全之公印文1枚。(軍檢│
│ │ │足生損害於該連審核│ │ │ 卷第179頁) │
│ │ │預算執行之正確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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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01 │書世勳將所偽刻之張│補充櫃現│記帳│「提現(匯款)報告單」上│
│ │年 │銘全職官章蓋用於業│15000元 │憑證│之「砲兵營砲三連連長張│
│ │8 │務所掌之「提現(匯 │ │轉字│銘全」之公印文1枚。(軍│
│ │月 │款)報告單」公文書 │ │第25│檢卷第180頁) │
│ │9 │上,並偽簽「可」及│ │號 │ │
│ │日 │日時碼,足生損害於│ │ │ │
│ │ │該連審核預算執行之│ │ │ │
│ │ │正確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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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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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沒收之物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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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偽造之張銘全莊淑婷之職官章(連續章)、私│各1枚,共4枚(軍│
│ │章(木質) │檢卷第30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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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1年3月15日現金收支登記簿上「查明櫃現、現│1枚(軍檢卷第44 │
│ │金餘額」處之「砲兵營砲三連輔導長莊淑婷」之│頁背面) │
│ │公印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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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編號│沒收之物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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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偽造之余信憲職官章(木質) │1枚(追加起訴軍 │
│ │(「砲兵營砲三連副連長余信憲」) │檢卷末證物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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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
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217條第1項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36條第1項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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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