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2年度,5號
KSDM,102,原訴,5,20131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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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貸款廣告、全方位理財行銷社貸款廣告、M○○即N○○ 與「永豐公司」專任委託契約書(編號:0000000更新00124 ,已扣案) 、M○○即N○○指認丑○○之照片、臺灣中小 企業銀行(下稱「臺灣企銀」)九如分行100年12月27日(100 )九如字第0857號函暨所檢附M○○即N○○之「臺灣企銀 」個人貸款申請書(貸款申請書上載明職業為「海巡署檢查 哨長」及年收入為「110萬元」)、國防部主計局財務中心 101年1月11日主財中心字第00000000 00號書函暨所檢附M ○○即N○○於96至98年間每月核發薪資明細表及國軍退除 官兵俸金詳情表、M○○即N○○之98、99年度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黃○○之98年3月12日癸○銀行送 件登記條(送件人:楊禮安即E○○,已扣案)、癸○銀行99 年9月10日(99)政查字第37553號函暨所檢附黃○○之癸○ 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消費性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黃 ○○簽發之本票及授權書(金額:22萬元)、撥款委託書、黃 ○○之國民身分證、健保卡正反面及郵政存簿封面影本、黃 ○○之勞工保險卡、變造之黃○○之嶸宇企業有限公司(下 稱「嶸宇公司」)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查證 報告及照片、黃○○貸款帳戶交易概要、黃○○之93至98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癸○銀行101年5月 7日(101)政查字第53252號函(黃○○部分) 、酉○○提供 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下稱「苓雅分局」)96年度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員工薪津給與明細表、職工服 務證、戶籍謄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苓雅郵局(下稱「 苓雅郵局」)帳號0000000號帳戶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與內頁 交易明細、酉○○之信貸診斷書(已扣案)、酉○○指認丑○ ○之照片、「臺灣企銀」北高雄分行98年11月21日98北高字 第541號函暨所檢附酉○○之「臺灣企銀」個人貸款申請書( 日期:98年4月22日、金額:80萬元)、偽造之酉○○之「苓 雅分局」98年4月22日市警苓雅人字第00000000000號在職證 明書、偽造之酉○○之「苓雅分局」98年2月至同年4月員工 薪津給與明細表、偽造之酉○○之「苓雅分局」96年度各類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已扣案)、酉○○之貸款帳戶交易資 料、「臺灣企銀」個人帳號00000000000-00號貸款綜合契約 、酉○○庭呈「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存 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庚○○指認丑○○之照片、偽造之 庚○○之「中油公司」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已扣案) 、庚○○提供之「中油公司」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 暨免扣繳憑單、「臺灣企銀」苓雅分行98 年12月15日98苓 雅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庚○○之98年4月28日「臺



灣企銀」個人貸款申請書(日期:98年4月28日、金額:80萬 元) 、「臺灣企銀」苓雅分行之徵信資料退件通知、未○○ 98年5月13日送件登記條(送件人:楊禮安即E○○) 、未○ ○指認G○○之照片、癸○(臺灣) 商業銀行100年12月20日 (100) 政查字第50368號函暨所檢附未○○之癸○銀行癸○ 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日期:98年6月8日、金額:30萬元) 、未○○之聯徵中心聯徵資料、未○○之消費性個人信用貸 款約定書、未○○98年6月8日簽發之本票(30萬元)、撥款委 託書、未○○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未○○所有癸○銀 行九如分行帳號000-0000號帳戶綜合儲蓄存款帳戶封面、偽 造之未○○之97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網路申報收執聯、 未○○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未○○之93至9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細表、O○○之終止委任代辦暨退件聲明書(已扣案)、O○ ○指認丑○○之照片、安泰商業銀行下稱「安泰銀行」)北 高雄分行98年11月27日(98) 安北高字第0000000號函暨所檢 附O○○之「安泰銀行」信用貸款案件審核表(案件編號: 0000000000)、信用貸款負債核算表、信用貸款承作建議書 、O○○之「安泰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暨徵信調查表(日 期:98年8月24日、金額:60萬元)、O○○之國民身分證及 健保卡正反面影本、偽造之O○○之聖遠企業有限公司下稱 「聖遠公司」)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O○○ 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O○○之貸款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之貸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資料、O○○ 之「安泰銀行」信用借款契約書(日期:98年8月31日、金額 :30萬元) 、撥款代償暨扣款授權委託書、O○○簽發之本 票(日期98年8月31日、金額:30萬元) 、O○○之93至99年 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申○○提供之勞工保 險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變造之申○○所有臺南中小 企業銀行(下稱「臺南企銀」)中正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0 號帳戶存簿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已扣案)、偽造之申○○之 串門景觀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串門公司」)96年度各 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已扣案)、申○○之「串門公司」 97年2月22日員工在職證明書申請單、申○○與「永豐公司 」專任委託契約書(已扣案)、偽造之乙○○即丙○○之行政 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下稱「經建會」)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 免扣繳憑單(已扣案)、乙○○即丙○○指認龔松霖及R○○ 之照片、乙○○即丙○○之個人姓名更改資料查詢結果、案 外人「丙○○」之94至9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細表、戌○○與「永豐公司」專任委託契約書(編號:



0000000更新00096、0000000更新00084,已扣案) 、戌○○ 之高雄市環境保護局(下稱「辰○○○○○」) 98年3月31日 (98 )高市環局證字第678號在職證明書、偽造之戌○○之「 辰○○○○○」98年2月至同年4月員工薪津給與明細表(已 扣案) 、戌○○指認陳OO及丑○○之照片、偽造S○○之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97年5月(下稱「臺電公司」) 薪給 清單(已扣案) 、S○○提供之「臺電公司」98年4月份薪給 清單、S○○指認丑○○及宙○○之照片、S○○之94 至 9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李OO與「永豐 公司」專任委託契約書(編號:0000000更新00089,已扣案) 、李OO之96、97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渣打銀行」102年5月13日渣打商銀SCBCL字第000000000號 函暨所檢附「渣打銀行」授信戶貸放類資料歸戶查詢報表及 李OO之「渣打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日期:98年4月7日 、金額:30萬元)、偽造之李OO之興農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興農人壽」) 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李 OO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渣打銀行」102年5 月27日渣打商銀SCBCL字第0000000000號函、「渣打銀行」 102年6月26日渣打商銀SCBCL字第00000000 00號函各1份在 卷可稽(見調查卷㈠第16至41、45至60、95至102、118至122 、130至134、136、167至187、20 9至226、239、241、245 、247、251、253、257、259、260、265、273、274、279、 280、285至290、295至306、376、377、380至383、385至 391頁、調查卷㈡第11、12、24至31、41至43頁、第50頁正 面至52頁背面、第55至58、109至114、128 至133頁、調查 卷㈢第292、293、312、313、329至336、347 、348、351、 353至358、361、362頁、偵字第27300號卷㈠第284至294、 308至333頁、偵字第27300號卷㈡第4至6、32 、33、37至42 、53至58、67至71、281至292頁、偵字第27 300號卷㈢第10 、108至114、135、142、143、149、150、261至265頁、偵 字第27300號卷㈣第145至149、327至348頁、偵字第17976號 卷㈠第203至208頁、偵字第17 976號卷㈡第7、49至65、84 至131、133至145、14 6至160、172頁、偵字第17976號卷㈢ 第36至39、45至57、81、82、91、118至136、139至142、15 2、153頁、偵字第17976號卷㈣第2至15、40至45、49至54 、84至86、172至174、193至198、200、205至215、235至 244頁、偵字第17976號卷㈤第17至22、61至67頁、雲檢聲監 字第145號卷第34至36頁、雲檢偵字第1583 號卷㈡第7至11 、70、97至101、115至119頁、雲檢偵字第1583號卷㈢第22 、23、70頁、雲檢偵字第1583號卷㈢第30頁、本院原訴字第



8號卷第30至37、80、87頁) ,並有如附表二編號1至14所示 之「永豐公司」專任委託契約書及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 物暨如附表三編號13、24、25、28、31至33、35至43所示偽 造之扣繳憑單、薪資單、在職證明書等物扣案可資為佐,足 認被告丑○○、巳○○、R○○上開任意性自白均核與事實 相符,堪信為真實。是本案此部分事證(即如附表一編號1至 3、5至9、11至34所示)已臻明確,被告丑○○、巳○○、R ○○上開犯行,均洵堪認定。至起訴書就如附表一編號34所 示被告丑○○所偽造之文書部分,認為係偽造共同被告李O O所有「華南商業銀行高雄三民分行第00000000 0000號帳 戶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及申請貸款時間為 「98年9月23日」乙節,然此經公訴人於本院審理中當庭更 正為偽造共同被告李OO之「興農人壽」96年度各類所得扣 繳暨免扣繳憑單,及於「98年4月7日」申請貸款等節(見本 院原訴字第8號卷第92頁),基於檢察一體原則,本院自得併 予審究,併此敘明。
三、另訊據被告子○○固不否認其曾收取共同被告戊○○之身分 證件、在職及薪資資料後,為被告戊○○代辦申請貸款案件 ,惟因被告戊○○未符合銀行貸放條件而未予以核貸,嗣後 約半年左右,被告丑○○要伊聯繫被告戊○○至「永豐公司 」洽談代辦貸款事宜,並告知可代被告戊○○申辦貸款,伊 即代為聯絡被告戊○○,且將被告戊○○介紹與被告丑○○ 洽談代辦貸款事宜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公文書 、公印文、偽造特種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伊當時 係擔任「永豐公司」客服部主任,所以丑○○要求伊將之前 客戶名單交與公司,丑○○僅係要伊代為聯繫被告戊○○, 事後伊不再過問戊○○辦理貸款的事,且伊嗣後也沒有獲得 戊○○貸款案件之佣金;況伊之前就有告知丑○○伊不要承 作偽造案件,且依戊○○之資力條件,仍有可貸款之額度, 所以伊不知道丑○○有偽造戊○○之薪資資料去申辦貸款云 云( 見本院原訴字第5 號卷㈡第136 頁背面、本院原訴字卷 第5 號卷㈣第192 頁正面) ;另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曾受 被告丑○○委託將貸款申請書交與被告R○○填寫,並告知 被告R○○自行聯繫被告丑○○有關貸款申請書需填寫之內 容為何,及為被告R○○拍照,嗣再依被告丑○○委託持裝 有偽造在職證明等文件之牛皮紙袋交予被告R○○持向雲林 區漁會辦理貸款手續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公文 書、公印文、偽造特種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伊當 時僅係受丑○○委託將貸款申請書交與R○○,並要R○○ 自行打電話向丑○○詢問如何填寫貸款申請書內容,伊雖依



丑○○指示為R○○拍照,但伊不知道拍照的用意為何,嗣 後丑○○要伊將1 個牛皮紙袋交予R○○,伊就與R○○約 定地點,把牛皮紙袋交給R○○,但伊並不知道牛皮紙袋內 裝有偽造文件,且事後伊只有拿到跑腿費1 、2 千元而已, 伊並沒有受僱於丑○○云云( 見本院審訴卷㈠第298 頁、本 院原訴字第5 號卷㈡第138 頁背面、本院原訴字第5 號卷㈣ 第198 頁正面及背面、第210 頁正面) ,經查: ㈠被告子○○於97年3 月間,轉介因無法順利貸得款項之被告 戊○○與被告丑○○接洽代辦貸款事宜,被告丑○○即告知 被告戊○○需偽造其薪資證明始可提高貸款額度,並談妥抽 取佣金之比例後後,與被告戊○○簽立專任託契約書,嗣被 告戊○○將其身分證件、薪資證明、在職證明等物交由被告 丑○○,並填寫貸款申請書,即推由被告丑○○先委託位於 高雄市自立路與七賢路口附近某處之不知情之真實年籍姓名 均不詳之某成年刻印業者,偽刻「上校處長王星海」之印章 1 枚,並在被告丑○○上開租屋處,以電腦軟體之方式,偽 造被告戊○○之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潛艇修護處( 下稱 「潛艇修護處」) 在職證明書、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96 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各1 份,並將偽造之「上校 處長王星海」印章蓋用於上揭偽造之「潛艇修護處」在職證 明書上,及將被告戊○○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美濃郵 局( 下稱「美濃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郵政 存簿儲金簿內頁交易明細以電子掃描至電腦後,再更改其中 數字後加以列印,以變造被告戊○○所有「美濃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交易明細7 頁等 資料後,以虛偽表彰被告戊○○有正當職業及還款能力良好 之假象,再於97年3 月17日,由被告丑○○駕駛車輛載送被 告戊○○前往「燕巢鄉農會」遞交前揭偽造之在職證明書、 扣繳憑單及變造郵局帳戶存簿內頁交易明細等貸款資料以辦 理貸款及對保手續,嗣不知情之「燕巢鄉農會」承辦人員因 而陷於錯誤而准予核貸50萬元;被告丑○○並於「燕巢鄉農 會」核撥貸款後,復駕車載送被告戊○○前往領取核貸款項 ,被告戊○○於領取核貸款項後,即將佣金10萬元交予丑○ ○等事實,業據被告丑○○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被告戊 ○○於調查及本院審理中均供認不諱暨被告丑○○、戊○○ 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在卷( 見偵字第27300 號卷㈢第108 至11 2 頁、本院審訴卷㈠第320 頁、本院原訴字第5 號卷㈢第13 7、157頁、本院原訴字第5號卷㈣第185頁正面、第186 頁背 面至第195頁背面、第208頁正面及背面) ,復有戊○○指認 丑○○及子○○之照片各1張、偽造之戊○○之「潛艇修護



處」97年3月18日潛修人字第000000 0000號在職證明書(已 扣案) 1份、變造之戊○○所有「美濃郵局」帳號000000000 00000號帳戶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交易明細7頁(已扣案)、 戊○○之燕巢鄉農會借款申請書(日期:97年3月17 日、金 額:80萬元) 、戊○○之國民身分證及後勤指揮部證件正反 面影本、戊○○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表、偽 造之戊○○之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 暨免扣繳憑單、戊○○之燕巢鄉農會帳戶放款戶交易明細查 詢、戊○○之高雄縣燕鄉農會顧客基本資料登錄單、戊○○ 之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正反面影本、戊○○之徵信同意書、 戊○○之徵信中心徵信資料、戊○○簽發之借據(80 萬元) 、戊○○之96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各1份 在卷可按(見偵字第27300號卷㈢第113至121、229至267頁) ,並有偽造之「潛艇修護處」97年3月18日潛修人字第00000 00000號在職證明書1份、變造之「美濃郵局」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交易明細7頁及偽造之 「上校處長王星海」印章1枚(即附表三編號4至6所示) 扣案 可資為佐,是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另被告R○○於97年6 月間,因無法順利貸得款項,於得知 被告丑○○所發送代辦貸款廣告,即與被告巳○○聯繫代辦 貸款事宜,被告巳○○即要求被告R○○提供身分證件影本 及戶籍謄本,並為被告R○○申請聯徵中心徵信資料,待被 告R○○取得聯徵中心徵信資料交予被告巳○○後,被告巳 ○○即告知被告R○○依其條件無法順利貸款,惟可以偽造 其在職及薪資證明之方式以貸得所需款項,並與被告R○○ 談妥抽取佣金之比例後,被告丑○○即指示被告甲○○與被 告R○○聯繫,交付貸款申請書予被告R○○填寫,並為被 告R○○拍照,以決定要虛構何種公務員身分申辦貸款,再 由被告丑○○以電話與被告R○○聯繫告知如何填寫貸款申 請書之內容,復推由被告丑○○先委託位於高雄市自立路與 七賢路口某處之不知情之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成年刻印 業者,偽刻「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之公印 及「大隊長胡景富」之印章各1 枚後,在被告丑○○上開租 屋處內,以電腦軟體之方式,偽造被告R○○之「國境事務 大隊」97年6 月9 日國境人職證字第0000000000號在職證明 書1 份,並將偽造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 」之公印及「大隊長胡景富」之印章蓋用於上開偽造之被告 R○○之「國境事務大隊」在職證明書上,及將被告R○○ 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鳳山新甲郵局( 下稱「鳳山新甲 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



交易明細以電子掃描至電腦內,再更改其中數字後加以列印 ,而變造被告R○○所有「鳳山新甲郵局」帳號0000000000 000 號帳戶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交易明細3 頁等資料,以虛 偽表彰被告R○○有正當職業及還款能力良好之假象,嗣被 告丑○○將偽造之薪資與在職證明推由被告甲○○交予被告 R○○,並要求被告R○○自行將前揭偽造之貸款文件寄送 至雲林區漁會辦理貸款手續,被告R○○遂於97年6 月11日 ,將前揭偽造之在職證明書、變造之「鳳山新甲郵局」帳戶 存簿儲金簿內頁交易明細及貸款申請書一併寄至雲林區漁會 辦理貸款手續後,再親自前往雲林區漁會辦理對保手續,嗣 不知情之雲林區漁會承辦人員因而陷於錯誤而准予核貸50萬 元,被告R○○於雲林區漁會核撥貸款後,即前往領取核貸 款項,並於領得核貸款項後將佣金交予被告丑○○等事實, 業據被告丑○○、巳○○、R○○於調查、偵查及本院審理 中均供承不諱暨被告丑○○、R○○於本院審理中分別證述 明確( 見偵字第27300 號卷㈠第14、15頁背面、第119 、12 3 頁背面、第188 頁背面至第189 頁正面、第225 頁、本院 審訴卷㈠第253 頁背面、本院原訴字第5 號卷㈡第128 頁背 面、第135 頁正面、第136 頁背面、第164 頁、本院原訴字 第5 號卷㈢第145 至147 頁、本院原訴字第5 號卷㈣第155 頁正面、第195 頁背面至第198 頁背面、第209 頁背面至第 210 頁正面) ,復有雲林區漁會98年9 月22日雲漁信字第00 00000000 號函暨所檢附R○○之雲林區漁會借款申請書( 日期:97年6 月11日、金額:100 萬元、編號:5534) 、偽 造之R○○之「國境事務大隊」97年6 月9 日國境人職證字 第00 00000000 0 號在職證明書、R○○之國民身分證正反 面影本各1 份、變造之R○○所有「鳳山新甲郵局」帳號00 000000 000000 號帳戶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交易明細及封 面共4 頁、共同內容認證單、共同內容變更單、R○○簽立 之授信約定書、R○○之徵信同意書、R○○之「聯徵中心 」聯徵資料、個人資料表、同一關係人資料表、授信戶同一 關係人授信往來明細表、R○○之戶籍謄本、徵信報告表、 雲林區漁會信用部授信審議個案資料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鳳山郵局100 年11月3 日鳳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 檢附R○○所有「鳳山新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 份在卷可考( 見調查卷㈠第189 至208 頁、偵字第17976 號卷㈠第210 至214 頁) ,是此部 分之事實,亦堪認定。
㈢被告子○○、甲○○雖各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 ⒈被告子○○部分:




①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 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 於共同正犯之成立。」、「刑法之共同正犯,本不以參與全 部犯罪行為為必要,是各行為人間祇要具有犯意聯絡,或部 分行為分擔,當就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成立共同正犯 ,且此犯意聯絡,兼括直接和間接。」、「共同正犯因相互 間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故非僅就自己實 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對該犯罪構成要件要素有犯意聯絡範 圍內,對於他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最高 法院分別著有73年臺上字第1886號判例要旨、101 年度臺上 第6000號、101 年度臺上字第4554號判決意旨可資為參,先 予敘明。
②證人即被告丑○○雖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戊○○的貸款 案件原本是屬於被告子○○的案件,當時被告子○○還待在 業務部當業務員,因為之前「永豐公司」曾發生過若業務人 員進入客服部的話,獎金制度會有所改變,沒有辦法去拿捏 這個人到客服部,他產生的案件到底是從客服部產生的,還 是從業務部產生的,因為2 邊獎金不一樣,在業務部的獎金 結構比較高,在客服部的話,本身就有成本了,因為有客服 小姐或工讀生以時薪打電話去開發客源出來,所以當初我們 在員工的合約上就有明載只要從業務部到客服部,會有固定 的底薪,但是必須放棄之前所有的客源,就把那些案件視為 公司的資源,因為當初每1 個客戶進來都會有1 個訪談表, 我們會將訪談表作成歷史紀錄,放在我們的卷宗裡面,如果 業務人員進來客服部的話,他就必須把之前的客源全部移到 公司資源,等於這個佣金跟他不會有關係,就是公司的資源 ,所以子○○從業務轉客服的時候,我有要求要子○○移交 客戶名單。戊○○這個案件我記得是我根據所有的客戶,挑 了大概10來個左右,我們會去計算客戶的薪資及可貸的額度 ,我當下是認為戊○○這個案件還有可貸的空間,所以我們 會找這個客戶原本的承辦人,然後請承辦人去聯絡客戶到公 司來,戊○○華這件的來源就是我叫子○○拿了之前他的舊 客戶,其中就有戊○○這個客戶,請子○○聯繫戊○○來公 司跟我詳談貸款的內容,如果獨自我們去跟客戶聯絡的話, 客戶可能會有心防,所以我們通常會請原始的案件承辦人去 跟客戶聯繫,這樣接洽會比較順利。當初我是跟子○○談這 個案件還有可貸的額度,請子○○去聯絡戊○○過來公司1 趟。戊○○到永豐公司之後,我就跟他談額度的問題,我剛 開始計算時,認為戊○○這個案件有可貸的空間應該是在1 、20萬元的空間左右,但戊○○覺得這樣沒有意義,此額度



不足以去還掉其他的貸款,我們討論的結果說如果戊○○所 要貸款額度要高一點的話,我們就要用偽造的方式去處理, 才有辦法貸到戊○○想要的額度,我跟戊○○談的過程,子 ○○並沒有在場,子○○也不知道我會用偽造的文件向銀行 詐貸的事情,我雖然曾經有跟子○○提過因公司資金的問題 ,公司會走向偽造文書的方面,但戊○○這個案件是因為有 額度,所以我就沒有直接跟子○○談,子○○事後也沒有拿 到其他的佣金,我請子○○打電話聯絡戊○○時,並沒有有 跟子○○說這1 件要用化妝或美化的方式辦理貸款,關於戊 ○○這個案子裡面的偽造文件,是我個人所做,我不會讓其 他人參與,且我們公司給佣金有分正常件、不正常件,是不 同的比例,不正常件的支付不會紀錄在紀錄表裡面,如果是 不正常件的話,因為怕被查緝,所以一定是用現金去做給付 等語( 見本院原訴字第5 號卷㈣第192 頁背面至第195 頁正 面) 。又證人即被告戊○○於本院審理中固證稱:從96年我 委託子○○代辦銀行貸款沒有審核通過,一直到97年年初接 到子○○的電話,這中間子○○都沒有跟你聯絡過,在我跟 丑○○談一些細節時,子○○只有第1次接洽的時候,有短 暫的講一下,事後就都完全沒有,我於97年認識丑○○後, 後續貸款辦理手續都是由丑○○來處理,包括提說要美化我 的證件,也都是由丑○○跟我說的等語(見本院原訴字第5號 卷㈣第189頁背面至第190頁正面)。
③然參之證人即被告戊○○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我是於96年間 去提款機領錢時,看到提款機上的DM廣告,才知悉「永豐公 司」有辦理貸款的業務,我就撥電話去給「永豐公司」詢問 ,當時是子○○與我接洽,當時我跟子○○說我有資金的需 求,大約40、50萬元,當時有子○○有提到就說如果貸下來 的話,就佣金5%,我當時有交工作識別證影本、身分證影本 、勞保明細、薪餉的存摺明細影印等資料給子○○,後來子 ○○跟我說條件不太符合,沒有申貸成功,因為我當時有房 貸及信貸,就沒有審核下來,之後他們公司搬家到高雄市立 文路那邊,有1 次子○○打電話給我,跟我說他老闆有辦法 幫我申貸到燕巢鄉農會,我就去辦看看。子○○聯絡我後, 我就去「永豐公司」的辦公室,子○○就先介紹一下,然後 就由丑○○來跟我談貸款細節,當時丑○○跟你講說要貸80 萬元,然後要支付12% 的佣金,後來我的一些證件就由子○ ○轉給丑○○。丑○○是說我的條件不是很好,需要美化, 就偽造一些文件,因為我的年收入原本沒有那麼高,就把我 郵局的明細提高一點,還有年度的扣繳憑單等等,後來我開 車載丑○○去燕巢鄉農會對保,丑○○在樓下等,我自己上



去,就按照一般對保的程序,我就拿出我的雙證件辦一辦, 然後錢當天就撥下來,事成之後,於回家的路上,我就在靠 近博愛路的郵局領了80萬元的12% 的佣金給丑○○等語( 見 本院原訴字第5 號卷㈣第186 頁背面至第191 頁背面) 。此 核之被告子○○於偵查中供陳:96年間,戊○○因看到我的 廣告宣傳單,便以電話與我聯絡,表示欲貸款之意願,並告 知我他的薪資、負債情形等狀況,表將其做成書面紀錄後, 便將該紀錄交給丑○○處理,不久後,丑○○便交代我代為 轉告戊○○,已有幫忙送件給多家金融機構,但均因申請條 件不足無法核准,後來至97年初丑○○便請我主動聯繫戊○ ○前來永豐公司,戊○○在抵達永豐公司後,我便將其介紹 給丑○○,並由丑○○接續處理戊○○的貸款事宜等語( 見 偵字第27300 號卷㈣第82頁正面、第90頁) ,及其於本院準 備程序中供述:我替戊○○申辦過2 次都被退件,2 家都因 為戊○○的負債比太高被退件,我就告訴戊○○他負債比太 高不能申辦等語( 見本院原訴字第5 號卷㈡第136 頁背面) ,大致相符。基此可知被告子○○先前為被告戊○○代辦貸 款案件時,係因被告戊○○之負債比例太高而不符合銀行貸 放條件,故未能核貸成功一節,應可認定,足見被告子○○ 事後辯稱被告戊○○係有可貸額度等語,顯與前揭事證不符 ;況果若被告戊○○當時確仍有可貸額度之條件,且被告丑 ○○確實有能力或辦法為被告戊○○代辦貸款案件,則被告 子○○當時為何未再委由被告丑○○繼續為被告戊○○代為 辦理即可,反而即未再替被告戊○○代辦貸款案件,足見被 告子○○此部分所辯,要非無疑;由此益徵證人丑○○前揭 所證,顯係事後維護被告子○○之詞,要非可採。 ④再審以被告子○○於調查及偵查中亦供認:依照丑○○與「 永豐公司」所製訂的抽佣規定,計算方式分為2 種情形: 第 1 種情形為客戶有固定工作,但貸款條件不佳; 第2 種情形 則為客戶無固定工作,需替客戶包裝為公務人員身分,偽造 公務員在職證明、薪資、所得扣繳憑單等資料。在替第1 種 客戶貸得款項後,永豐公司會依照與客戶簽訂的契約書,向 客戶收取貸款總金額10% 至25% 之佣金,而該佣金在扣除30 % 公司管消費用,會將剩餘的70% 發給所招攬之業務人員。 另替第2 種客戶貸得款項後,我等業務人員則可獲得貸款總 金額14% 至22.5% 的佣金( 依業務與客戶所談之佣金數目〈 佣金% 介於45% 至50% 之間〉而定,如客戶同意支付佣金45 % ,則在扣除25% 後所剩之20% ,業務可分得20% ×0.9 或 0.7 〈視業務出勤率而定〉,「永豐公司」則收取剩之20% ×0.1 或0.3)。「永豐公司」業務人員如招攬到「小白」(



指無負債、信用正常者) 及「包裝」( 指偽造在職證明、財 力證明) 等案件,在我任職期間,丑○○確實有交代我等業 務人員,要將客戶轉介給他辦理,而公司與業務人員抽佣之 計算方式,則如我前述。我曾印製「柯翔麟」廣告單,對外 招攬有意向金融機構貸款的客戶,由於我在「永豐公司」曾 分別擔任業務及客服主管,因此在擔任業務人員時,並無固 定底薪,完全視招攬的客戶業績而定,業績獎金係以每月替 客戶貸得的款項之總額計算,公司抽3 成、我抽7 成。在調 任客服主管後。公司就沒有再給予我業績獎金,而是每個月 固定給我2 萬元薪資,我擔任客服主管的時間亦只有幾個月 的時間,擔任客服主管就是負責管理「永豐公司」的電話行 銷人員,如果是透過電話行銷進來的客戶,談貸款的部份都 是交給丑○○去處理,我就不管此部分,所以也沒有佣金, 我知道公司有在幫客戶偽造文件申貸等語( 見偵字第27300 號卷㈣第80頁背面至第81頁正面、第89頁) 。綜上可見被告 子○○確實知悉「永豐公司」會代信用不良或資力不佳之客 戶偽造財力證明文件以利申辦貸款,而被告子○○先前即知 悉被告戊○○因負債比太高而曾經銀行未予核貸,顯見被告 子○○即明知被告戊○○即屬資力不足或信用不佳之客戶, 則當被告丑○○要求被告子○○請該等信用不良或資力不佳 之客戶即被告戊○○至「永豐公司」洽談代辦貸款業務之時 ,被告子○○對於被告丑○○如何為信用不良或資力不佳之 被告戊○○代辦貸款業務之方式,衡情豈有不知之理,從而 被告子○○依被告丑○○之指示代為聯繫信用不佳或資力不 佳之客戶即被告戊○○前來「永豐公司」洽談代辦貸款事宜 ,實則與本案其他共犯即「永豐公司」業務人員將類似被告 戊○○案件之信用不良或資力不佳之客戶轉介與丑○○代為 處理貸款案件之相關資料之情形,並無二異;況縱被告子○ ○係擔任「永豐公司」之「客服人員」,然其所招攬貸款客 戶如仍為信用不佳或資力不足者,亦同由被告丑○○代為偽 造或變造該等客戶之貸款財力證明資料,此亦據被告子○○ 自陳在卷,顯見轉介該等信用不良或資力不佳之客戶與被告 丑○○代辦貸款案件,與被告子○○是否擔任「業務人員」 或「客服人員」無涉。
⑤綜上而論,被告子○○既依被告丑○○指示聯繫信用不佳或 財力不足之被告戊○○前來委由被告丑○○代辦貸款業務, 縱被告子○○事後並未參與被告丑○○偽造被告戊○○之在 職證明等貸款文件之行為,然其對被告丑○○係以偽造方式 替信用不佳或財力不足之客戶( 即被告戊○○) 之人申辦貸 款案件之情,已知悉甚詳,從而依前揭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



要旨,堪認被告子○○應為被告丑○○、戊○○本件偽造犯 行之共犯無訛。
⑥基上所述,足認被告子○○上開所辯,應屬事後卸責之詞, 要無可採。
⒉被告甲○○部分:
①證人即被告丑○○雖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會請甲○○幫我 替R○○拍照、拿貸款申請書給R○○,是因我與甲○○有 私交,且甲○○不是我們圈子裡的人,用甲○○的話,這個 事情不會有太多人知道,甲○○並不是「永豐公司」的員工 ,當時甲○○是從銀行離職,那時候我看甲○○在「阿羅哈 客運」沒什麼事做,工作之餘不會耽誤工作,我又怕我本身 曝光,我就打電話給甲○○,叫甲○○幫我辦一些跟R○○ 之間的聯繫,如照相及送資料,所以臨時請甲○○幫忙,甲 ○○純粹執行我的指令而已,送件給R○○照相,甲○○不 知道所送的資料是偽造的,對於以偽造資料申貸的事情也都 不知道等語( 見本院原訴字第5 號卷㈢第165 頁、本院原訴 字第5 號卷㈣第196 頁正面) 。
②然參之證人即被告R○○於偵查中證稱:97年6 月間,我因 需錢孔急,遂依照「永豐公司」廣告單上的電話號碼打至「 永豐公司」洽詢向銀行貸款事宜,當時該公司接聽我電話的 是巳○○,巳○○在電話中向我表示要我直接到該公司位於 高雄市○○路00號13樓之2 的辦公室見面詳談,到達該公司 後,巳○○並沒有與我談及向銀行貸款的細節,反而要我先 去附近的戶政事務所申請我全戶的戶籍謄本,並影印我的個 人身分證再來找她,辦妥後,我馬上將前述資料交給巳○○ ,巳○○拿到我的文件後跟我表示,她會幫我向「聯合徵信 中心」調取我個人的信用資料,待我收到聯徵中心將寄給我 的資料後,我再與巳○○聯絡,過程中巳○○均未與我談及 詳細借款細節及該公司會收取若干的佣金成數,約5 日後, 我收到聯徵中心寄來的資料,隨即與巳○○聯絡,並約定在 交付資料,過不久後巳○○打給我,告知我因為資格( 職業 、收入不穩定) 不符,所以不好貸款,但是該公司有其他方 法可以幫我籌得款項,問我有沒有意願,並告訴我可以利用 偽造的「薪資所得」及「在職證明」向銀行貸款,但是公司 要收取實得金額45% 的佣金,並預扣6 個月的利息,當時我 曾向康員質疑這樣是否觸犯偽造文書刑責,她告訴我沒有關 係,而我因急需用錢,所以便答應巳○○的提議,過後不久 ,我接到1 名自稱「趙先生」( 名字不詳) 的電話,他直接 問我要貸款的金額,我告訴他我想貸30萬,他說至少要貸50 萬,我同意後,他表示會再跟我聯絡,數日後,有1 位自稱



「林先生」( 姓名我不清楚,身高170 左右,體重120 餘公 斤,身材極胖) 打電話給我,並先後約我出來見面數次,第 1 次見面時「林先生」曾拿相機跟我拍照,「趙先生」「趙 先生」以電話指示我練習填寫指示我填寫空白的「雲林區漁 會貸款申請書」,藉以判斷將來要幫我偽造何種身分,後來 再次見面時,並叫我保留1 張書寫較為工整的申貸書作為將 來向雲林區漁會申請貸款之用,「林先生」即將偽造的「在 職證明」及「薪資所得」拿給我,要我連同前述寫好的「貸 款申請書」及1,500 元一併寄給趙先生指定之雲林區漁會職 員C○○等語( 見偵字第27300 號卷㈠第188 頁背面) ;及 其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我是看到公共電話亭看到「永豐公司 」小廣告後,最早是由巳○○電話聯絡跟我,後來就由甲○ ○出面幫我照相及教我怎麼寫申辦資料,甲○○自稱「林先 生」跟我約在武廟附近幫我拍照,且拿了一些文件表格(就 像是漁會的貸款申請書)2 、30張讓我練習填寫,並請我打 電話給丑○○問是要寫哪些內容,目的是為了屆時到漁會對 保時才會很順暢,表格內的內容如職稱等是他們填寫了1 張 表格作為範例,讓我照著抄寫練習。我跟甲○○見過2 、3 次,其中1 次見面時寫資料、另1 次見面時拍照,是分開的 ,第1 次是約在高雄市建國路、正義路口,換了好幾個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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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央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