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3年度,1642號
KSDM,103,審訴,1642,2015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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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訴字第164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龍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
第16960號),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
後,由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
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王龍泉犯行使偽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如附表一編號1至7、9至16「偽造署名之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偽造署名共拾捌枚,均沒收。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並應履行附表五編號1至3所示之事項,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如附表一編號1至7、9至16「偽造署名之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偽造署名共拾捌枚,均沒收。 事 實
一、王龍泉於民國101年2月20日起至102年3月7日止,任職於金 ○噶○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營業所(下稱金○公司),擔任 業務人員,負責向客戶推銷金○公司所生產「噶○蘭」、「 山川首席」(均為威士忌)等酒類,於取得客戶出貨簽認單 後向金○公司倉管人員提領貨物,再運送貨物至客戶營業處 所寄賣,並向客戶收取貨款後繳回金○公司,或向金○公司 倉管人員辦理退貨手續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分別為 下列行為:
(一)先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基於行使偽變造私文書及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接續以附表一所示偽造、 變造客戶署名之出貨簽認單虛報出貨以向金○公司提領貨 物,使倉管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一所示貨物而詐領 既遂。
(二)先後於附表二至四所示時間,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基於 業務侵占之犯意,接續以附表二至四所示提領貨物後未將 部分貨物交付予客戶;收取貨款後未繳回金○公司;客戶 退貨後未向金○公司倉管人員辦理退貨手續之方式,而侵 占金○公司如附表二至四所示貨物或貨款而既遂。嗣經金 ○公司發覺有異,乃派稽查人員於102年3月間會同王龍泉 至客戶營業處所盤點查帳,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金○公司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龍泉所為均係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 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判程序。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 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 審判外陳述排除之限制,故卷內所列之各項證據,自得作為 證據,先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迭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審訴卷第34 46、87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金○公司代理人洪○萍、證 人郭○慧、林○樺唐○芸、陳○靜、林○娟、賴○燢、吳 ○蓁、施○昀、陳○貞陳○霞李○惠、潘○燕、廖○真 、林○皇、林○祥、黃○越、陳○嶂、黃○安吳○烜於偵 查中之證述相符(偵1卷第17至18、51至53、75至77、105至 109、114、118至119、174至175頁),並有出貨簽認單、證 明書、業務侵占切結書及明細表、客戶帳袋、業務員提貨簽 收紀錄表、客戶當庭字跡、員工資料表等資料在卷可稽(偵 1卷第23、25至26、55、57至59、78、82至83、87、176、17 7頁;偵2卷第7、9至90、94至125、127至283頁),足證被 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準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三、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業於 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6月20日施行,修正前該 條法定刑係:「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 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法定刑則修正為:「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比較行為時法與裁判時法之結果,修正後之規定顯較不利於 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即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處斷。
四、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事實欄一(一)即附表一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 、第210條之行使偽變造私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 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至7、9至16偽造「 郭○慧」等15人署名行為,均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 又其偽造、變造私文書之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變造私 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又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5所示多次偽簽「郭○慧」、「



林○樺」署名並持以行使之行為,分別係基於一行使偽造 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而為之數次舉動,且係於密接之 時間及地點而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 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而均分別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另被 告於附表一編號1至16所示犯罪事實,係於密接之時間, 先後多次以偽造、變造私文書之方式,對告訴人為詐欺取 財犯行,顯係基於同一犯罪目的及計畫而為之,並侵害同 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社會一般觀念 在時空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為免過度評價之不當,應分 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而 僅論以一罪較為合理,故應分別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再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行使偽變造私文書及詐欺 取財既遂罪等2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 定從一重之行使偽變造私文書罪處斷。
(二)核被告就事實欄一(二)即附表二至四部分,係犯刑法第 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於附表三編號4、5及11所 示,係利用同一業務上持有客戶繳交款項之機會,將其所 收取之款項侵占入己,其所為之各次收款行為均係為達成 其同一犯罪目的之各個舉動,事實上有不可分離之密接關 係,而接續侵害同一法益,雖其各個舉動與業務侵占罪之 構成要件均屬相符,但被告主觀上應係以各個舉動為其全 部犯罪行為之一部,且客觀上亦係在密切之時地實施,在 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 予以評價而僅論以一罪較為合理,故均應分別論以接續犯 之實質上一罪。又附表二至四所示犯罪事實,係被告於密 接時、地,先後多次對告訴人為侵占犯行,顯係基於同一 犯罪目的及計畫而為之,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 立性均極為薄弱,依社會一般觀念在時空差距上難以強行 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 評價而僅論以一罪較為合理,故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 罪。
(三)被告所犯上開行使偽變造私文書罪、業務侵占罪等2罪間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身體健全,不思以己力正當賺取財 物,為貪圖不法利益,竟罔顧與告訴人間之信賴關係,而 偽變造客戶署名之出貨簽認單虛報出貨以向告訴人詐領貨 物;復不思忠實履行職責,竟利用職務之機會,侵占業務 上持有他人之財物,惡性非輕,所為實屬非是,自應受相 當之刑事非難,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並表悔意,態



度尚佳,且與告訴人業已達成和解,有調解筆錄1份在卷 可參(審訴卷第70頁),暨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及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定其應執行刑,以為懲儆。
(五)另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而致罹刑 章,事後更已坦承犯行,顯見悔意,且事後更與告訴人達 成和解,經告訴人同意給予附負擔之緩刑寬貸(見審訴卷 第94頁),諒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 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 為適當,爰諭知緩刑4年,以啟自新。次按「緩刑宣告, 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 或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 ,茲依被告及告訴人和解內容,有待分期履行,且經雙方 約定日後履行方式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本院斟酌上情乃 認應命被告於緩刑期間內須依附表五編號1所示方式賠償 告訴人始為適當,亦有助於督促被告積極履行和解內容, 藉此填補告訴人所受損害,爰一併命被告應依附表所示方 式支付損害賠償予告訴人;並斟酌被告因法治觀念薄弱而 觸法,為確保其能記取教訓並建立尊重法治之正確觀念, 本院乃認另有賦予一定負擔之必要,為警惕其日後應審慎 行事,避免再犯,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第8款規 定,命其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 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0小時之義務 勞務,及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5場次,併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若被告未 能履行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本院撤銷被 告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六)末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至7、9至16所示文書上偽造之「郭 ○慧」署名3枚、「林○樺」署名2枚、「林○仙」、「陳 ○蓉」、「林○華」、「陳○靜」、「林○娟」、「吳○ 蓁」、「陳○珠」、「陳○慧」、「施○昀」、「莊○蓁 」、「陳○霞」、「李○惠」、「曾○智」署名各1枚, 俱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於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項下宣告沒收之。至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各該 出貨簽認單,既已交付告訴人,而非被告所有之物(最高 法院43年台上字第747號判例要旨參照),爰均不予宣告 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216條、第210條、第336條第2項、



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第5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219條,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敏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虛報出貨而犯偽變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罪部分):┌──┬────┬────┬─────┬──────┬──────┬────┬────┬────┐
│編號│客戶名稱│詐欺時間│詐得貨物及│詐欺方式 │證據 │涉犯法條│偽造署名│備註 │
│ │及代表人│ │價值 │ │ │ │之內容及│ │
│ │ │ │ │ │ │ │數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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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海海│101年9月│噶嗎蘭 │偽造出貨簽認│1.證物74、76│刑法第 │「郭○慧│郭○慧未│
│ │鮮火鍋(│7日 │700ml, 3瓶│單以虛報「郭│ 、78出貨簽│216條、 │」署名3 │提出告訴│
│ │郭○慧)│ │(4,800元) │○慧」進貨,│ 認單 │210條、 │枚 │ │
│ │ │ ├─────┤並持以向金○│2.證物75、77│修正前刑│ │ │
│ │ │ │山川首席 │公司倉管人員│ 、79證明書│法第339 │ │ │
│ │ │ │700ml, 3瓶│提領貨物而行│3.證物86業務│條第1項 │ │ │
│ │ │ │(3,300元) │使之,致倉管│ 侵占切結書│ │ │ │
│ │ ├────┼─────┤人員陷於錯誤│ 及明細表 │ │ │ │
│ │ │101年10 │噶嗎蘭 │而交付貨物。│4.證物87客戶│ │ │ │
│ │ │月4日 │700ml, 1瓶│ │ 帳袋 │ │ │ │
│ │ │ │(1,600元) │ │5.證人郭○慧│ │ │ │
│ │ │ ├─────┤ │ 證述、當庭│ │ │ │
│ │ │ │山川首席 │ │ 字跡 │ │ │ │
│ │ │ │700ml, 2瓶│ │ │ │ │ │
│ │ │ │(2,200元) │ │ │ │ │ │
│ │ ├────┼─────┤ │ │ │ │ │
│ │ │101年12 │山川首席 │ │ │ │ │ │
│ │ │月26日 │700ml, 2瓶│ │ │ │ │ │
│ │ │ │(2,200元) │ │ │ │ │ │
├──┼────┼────┼─────┼──────┼──────┼────┼────┼────┤
│ 2 │上○麗卡│101年10 │山川首席 │偽造出貨簽認│1.證物53出貨│刑法第 │「林○仙│ │
│ │拉OK(林│月25日 │700ml, 3瓶│單以虛報「林│ 簽認單 │216條、 │」署名1 │ │
│ │○仙) │ │(3,150元) │○仙」進貨,│2.證物54證明│210條、 │ 枚 │ │
│ │ │ │ │並持以向金○│ 書 │修正前刑│ │ │
│ │ │ │ │公司倉管人員│3.證物86業務│法第339 │ │ │
│ │ │ │ │提領貨物而行│ 侵占切結書│條第1項 │ │ │
│ │ │ │ │使之,致倉管│ 及明細表 │ │ │ │
│ │ │ │ │人員陷於錯誤│4.證物87客戶│ │ │ │
│ │ │ │ │而交付貨物。│ 帳袋 │ │ │ │
├──┼────┼────┼─────┼──────┼──────┼────┼────┼────┤
│ 3 │阿○鵝肉│101年11 │噶嗎蘭 │偽造出貨簽認│1.證物56出貨│刑法第 │「陳○蓉│ │
│ │(郭○賢│月14日 │700ml, 1瓶│單以虛報「陳│ 簽認單 │216條、 │」署名1 │ │
│ │) │ │(1,600元) │○蓉」進貨,│2.證物57證明│210條、 │ 枚 │ │
│ │ │ ├─────┤並持以向金○│ 書 │修正前刑│ │ │
│ │ │ │山川首席 │公司倉管人員│3.證物86業務│法第339 │ │ │
│ │ │ │700ml, 1瓶│提領貨物而行│ 侵占切結書│條第1項 │ │ │
│ │ │ │(1,100元) │使之,致倉管│ 及明細表 │ │ │ │
│ │ │ │ │人員陷於錯誤│4.證物87客戶│ │ │ │
│ │ │ │ │而交付貨物。│ 帳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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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阿○海產│101年11 │山川首席 │偽造出貨簽認│1.證物58出貨│刑法第 │「林○華│ │
│ │(黃○助│月14日 │700ml, 2瓶│單以虛報「林│ 簽認單 │216條、 │」署名1 │ │
│ │) │ │(2,200元) │○華」進貨,│2.證物59證明│210條、 │ 枚 │ │
│ │ │ │ │並持以向金○│ 書 │修正前刑│ │ │
│ │ │ │ │公司倉管人員│3.證物86業務│法第339 │ │ │
│ │ │ │ │提領貨物而行│ 侵占切結書│條第1項 │ │ │
│ │ │ │ │使之,致倉管│ 及明細表 │ │ │ │
│ │ │ │ │人員陷於錯誤│4.證物87客戶│ │ │ │
│ │ │ │ │而交付貨物。│ 帳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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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相○卡拉│101年11 │噶嗎蘭 │偽造出貨簽認│1.證物4、62 │刑法第 │「林○樺林○樺未│
│ │OK(林○│月16日 │700ml, 2瓶│單以虛報「林│ 出貨簽認單│216條、 │」署名2 │提出告訴│
│ │樺) │ │(3,000元) │○樺」進貨,│2.證物5、63 │210條、 │ 枚 │ │
│ │ ├────┼─────┤並持以向金○│ 證明書 │修正前刑│ │ │
│ │ │102年2月│噶嗎蘭 │公司倉管人員│3.證物86業務│法第339 │ │ │
│ │ │27日 │700ml, 4瓶│提領貨物而行│ 侵占切結書│條第1項 │ │ │
│ │ │ │(6,000元) │使之,致倉管│ 及明細表 │ │ │ │
│ │ │ ├─────┤人員陷於錯誤│4.證物87客戶│ │ │ │
│ │ │ │山川首席 │而交付貨物。│ 帳袋 │ │ │ │
│ │ │ │700ml, 4瓶│ │5.證人林○樺│ │ │ │
│ │ │ │(4,200元) │ │ 證述、當庭│ │ │ │
│ │ │ │ │ │ 字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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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小○甜卡│101年12 │山川首席 │偽造出貨簽認│1.證物66出貨│刑法第 │「陳○靜│唐靚芸未│
│ │拉OK(唐│月24日 │700ml, 2瓶│單以虛報「陳│ 簽認單 │216條、 │」署名1 │提出告訴│
│ │○芸) │ │(2,100元) │○靜」進貨,│2.證物67證明│210條、 │ 枚 │、陳○靜│
│ │ │ │ │並持以向金○│ 書 │修正前刑│ │提出告訴│
│ │ │ │ │公司倉管人員│3.證物86業務│法第339 │ │ │
│ │ │ │ │提領貨物而行│ 侵占切結書│條第1項 │ │ │
│ │ │ │ │使之,致倉管│ 及明細表 │ │ │ │
│ │ │ │ │人員陷於錯誤│4.證物87客戶│ │ │ │
│ │ │ │ │而交付貨物。│ 帳袋 │ │ │ │
│ │ │ │ │ │5.證人唐靚芸│ │ │ │
│ │ │ │ │ │ 、陳○靜證│ │ │ │
│ │ │ │ │ │ 述、當庭字│ │ │ │
│ │ │ │ │ │ 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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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大○下海│101年12 │噶嗎蘭 │偽造出貨簽認│1.證物72出貨│刑法第 │「林○娟林○娟未│
│ │鮮(林○│月26日 │700ml, 2瓶│單以虛報「林│ 簽認單 │216條、 │」署名1 │提出告訴│
│ │娟) │ │(3,200元) │○娟」進貨,│2.證物73證明│210條、 │ 枚 │ │




│ │ │ │ │並持以向金○│ 書 │修正前刑│ │ │
│ │ │ │ │公司倉管人員│3.證物86業務│法第339 │ │ │
│ │ │ │ │提領貨物而行│ 侵占切結書│條第1項 │ │ │
│ │ │ │ │使之,致倉管│ 及明細表 │ │ │ │
│ │ │ │ │人員陷於錯誤│4.證物87客戶│ │ │ │
│ │ │ │ │而交付貨物。│ 帳袋 │ │ │ │
│ │ │ │ │ │5.證人林○娟│ │ │ │
│ │ │ │ │ │ 證述、當庭│ │ │ │
│ │ │ │ │ │ 字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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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愛○卡拉│102年1月│噶嗎蘭 │變造出貨簽認│1.證物2出貨 │刑法第 │ │1.賴文燢
│ │OK(賴○│14日 │700ml, 3瓶│單以虛報「賴│ 簽認單 │216條、 │ │ 未提出│
│ │燢) │ │(4,500元) │○燢」進貨,│2.證物3證明 │210條、 │ │ 告訴 │
│ │ │ │ │並持以向金○│ 書 │修正前刑│ │2.102年3│
│ │ │ │ │公司倉管人員│3.證物86業務│法第339 │ │ 月25日│
│ │ │ │ │提領貨物而行│ 侵占切結書│條第1項 │ │ 稽查人│
│ │ │ │ │使之,致倉管│ 及明細表 │ │ │ 員取回│
│ │ │ │ │人員陷於錯誤│4.證物87客戶│ │ │ 山川首│
│ │ │ │ │而交付貨物。│ 帳袋 │ │ │ 席700 │
│ │ │ │ │ │5.證人賴文燢│ │ │ ml,3瓶│
│ │ │ │ │ │ 證述、庭呈│ │ │ │
│ │ │ │ │ │ 出貨簽認單│ │ │ │
│ │ │ │ │ │ 、當庭字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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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木○園卡│102年1月│噶嗎蘭 │偽造出貨簽認│1.證物82出貨│刑法第 │「吳○蓁吳○蓁未│
│ │拉OK(吳│16日 │700ml, 2瓶│單以虛報「吳│ 簽認單 │216條、 │」署名1 │提出告訴│
│ │○蓁) │ │(3,000元) │○蓁」進貨,│2.證物83證明│210條、 │ 枚 │ │
│ │ │ │ │並持以向金○│ 書 │修正前刑│ │ │
│ │ │ │ │公司倉管人員│3.證物86業務│法第339 │ │ │
│ │ │ │ │提領貨物而行│ 侵占切結書│條第1項 │ │ │
│ │ │ │ │使之,致倉管│ 及明細表 │ │ │ │
│ │ │ │ │人員陷於錯誤│4.證物87客戶│ │ │ │
│ │ │ │ │而交付貨物。│ 帳袋 │ │ │ │
│ │ │ │ │ │5.證人吳○蓁│ │ │ │
│ │ │ │ │ │ 證述、庭呈│ │ │ │
│ │ │ │ │ │ 出貨簽認單│ │ │ │
│ │ │ │ │ │ 、營業人銷│ │ │ │
│ │ │ │ │ │ 退回進貨退│ │ │ │
│ │ │ │ │ │ 出或折讓證│ │ │ │
│ │ │ │ │ │ 明單、當庭│ │ │ │




│ │ │ │ │ │ 字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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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金○聲卡│102年1月│山川首席 │偽造出貨簽認│1.證物80出貨│刑法第 │「陳○珠│ │
│ │拉OK(洪│23日 │700ml, 3瓶│單以虛報「陳│ 簽認單 │216條、 │」署名1 │ │
│ │○珠) │ │(3,150元) │○珠」進貨,│2.證物81證明│210條、 │ 枚 │ │
│ │ │ │ │並持以向金○│ 書 │修正前刑│ │ │
│ │ │ │ │公司倉管人員│3.證物86業務│法第339 │ │ │
│ │ │ │ │提領貨物而行│ 侵占切結書│條第1項 │ │ │
│ │ │ │ │使之,致倉管│ 及明細表 │ │ │ │
│ │ │ │ │人員陷於錯誤│4.證物87客戶│ │ │ │
│ │ │ │ │而交付貨物。│ 帳袋 │ │ │ │
├──┼────┼────┼─────┼──────┼──────┼────┼────┼────┤
│ 11 │大○幕卡│102年1月│噶嗎蘭 │偽造出貨簽認│1.證物8出貨 │刑法第 │「陳○慧│ │
│ │拉OK(陳│24日 │700ml, 1瓶│單以虛報「陳│ 簽認單 │216條、 │」署名1 │ │
│ │○慧) │ │(1,500元) │○慧」進貨,│2.證物86業務│210條、 │ 枚 │ │
│ │ │ ├─────┤並持以向金○│ 侵占切結書│修正前刑│ │ │
│ │ │ │山川首席 │公司倉管人員│ 及明細表 │法第339 │ │ │
│ │ │ │700ml, 1瓶│提領貨物而行│3.證物87客戶│條第1項 │ │ │
│ │ │ │(1,050元) │使之,致倉管│ 帳袋 │ │ │ │
│ │ │ │ │人員陷於錯誤│ │ │ │ │
│ │ │ │ │而交付貨物。│ │ │ │ │
├──┼────┼────┼─────┼──────┼──────┼────┼────┼────┤
│ 12 │昀○聲卡│102年1月│噶嗎蘭 │偽造出貨簽認│1.證物55出貨│刑法第 │「施○昀│施○昀未│
│ │拉OK(施│24日 │700ml, 1瓶│單以虛報「施│ 簽認單 │216條、 │」署名1 │提出告訴│
│ │○昀) │ │(1,500元) │○昀」進貨,│2.證物86業務│210條、 │ 枚 │ │
│ │ │ ├─────┤並持以向金○│ 侵占切結書│修正前刑│ │ │
│ │ │ │山川首席 │公司倉管人員│ 及明細表 │法第339 │ │ │
│ │ │ │700ml, 1瓶│提領貨物而行│3.證物87客戶│條第1項 │ │ │
│ │ │ │(1,050元) │使之,致倉管│ 帳袋 │ │ │ │
│ │ │ │ │人員陷於錯誤│4.證人施○昀│ │ │ │
│ │ │ │ │而交付貨物。│ 證述、當庭│ │ │ │
│ │ │ │ │ │ 字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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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金○卡拉│102年1月│噶嗎蘭 │偽造出貨簽認│1.證物68出貨│刑法第 │「莊○蓁│陳素貞未│
│ │OK(陳○│24日 │700ml, 1瓶│單以虛報「莊│ 簽認單 │216條、 │」署名1 │提出告訴│
│ │貞) │ │(1,500元) │○蓁」進貨,│2.證物69證明│210條、 │ 枚 │ │
│ │ │ ├─────┤並持以向金○│ 書 │修正前刑│ │ │
│ │ │ │山川首席 │公司倉管人員│3.證物86業務│法第339 │ │ │
│ │ │ │700ml, 1瓶│提領貨物而行│ 侵占切結書│條第1項 │ │ │
│ │ │ │(1,050元) │使之,致倉管│ 及明細表 │ │ │ │




│ │ │ │ │人員陷於錯誤│4.證物87客戶│ │ │ │
│ │ │ │ │而交付貨物。│ 帳袋 │ │ │ │
│ │ │ │ │ │5.證人陳素貞│ │ │ │
│ │ │ │ │ │ 證述 │ │ │ │
├──┼────┼────┼─────┼──────┼──────┼────┼────┼────┤
│ 14 │阿○海產│102年2月│噶嗎蘭 │偽造出貨簽認│1.證物64出貨│刑法第 │「陳○霞陳○霞未│
│ │(陳○霞│20日 │700ml, 2瓶│單以虛報「陳│ 簽認單 │216條、 │」署名1 │提出告訴│
│ │) │ │(3,200元) │○霞」進貨,│2.證物65證明│210條、 │ 枚 │ │
│ │ │ ├─────┤並持以向金○│ 書 │修正前刑│ │ │
│ │ │ │山川首席 │公司倉管人員│3.證物86業務│法第339 │ │ │
│ │ │ │700ml, 2瓶│提領貨物而行│ 侵占切結書│條第1項 │ │ │
│ │ │ │(2,200元) │使之,致倉管│ 及明細表 │ │ │ │
│ │ │ ├─────┤人員陷於錯誤│4.證物87客戶│ │ │ │
│ │ │ │噶嗎蘭 │而交付貨物。│ 帳袋 │ │ │ │
│ │ │ │200ml, 2瓶│ │5.證人陳○霞│ │ │ │
│ │ │ │(1,150元) │ │ 證述、當庭│ │ │ │
│ │ │ ├─────┤ │ 字跡 │ │ │ │
│ │ │ │山川首席 │ │ │ │ │ │
│ │ │ │200ml, 2瓶│ │ │ │ │ │
│ │ │ │(760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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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阿○無骨│102年2月│噶嗎蘭 │偽造出貨簽認│1.證物71出貨│刑法第 │「李○惠李○惠未│
│ │鵝肉(李│22日 │700ml, 3瓶│單以虛報「李│ 簽認單 │216條、 │」署名1 │提出告訴│
│ │○惠) │ │(4,800元) │○惠」進貨,│2.證物86業務│210條、 │ 枚 │ │
│ │ │ ├─────┤並持以向金○│ 侵占切結書│修正前刑│ │ │
│ │ │ │山川首席 │公司倉管人員│ 及明細表 │法第339 │ │ │
│ │ │ │200ml, 3瓶│提領貨物而行│3.證物87客戶│條第1項 │ │ │
│ │ │ │(1,725元) │使之,致倉管│ 帳袋 │ │ │ │
│ │ │ │ │人員陷於錯誤│4.證人李○惠│ │ │ │
│ │ │ │ │而交付貨物。│ 證述、當庭│ │ │ │
│ │ │ │ │ │ 字跡 │ │ │ │
├──┼────┼────┼─────┼──────┼──────┼────┼────┼────┤
│ 16 │玲○卡拉│102年2月│山川首席 │偽造出貨簽認│1.證物60出貨│刑法第 │「曾○智│ │
│ │OK(宋○│27日 │700ml, 6瓶│單以虛報「曾│ 簽認單 │216條、 │」署名1 │ │
│ │瓊) │ │(6,300元) │○智」進貨,│2.證物61證明│210條、 │ 枚 │ │
│ │ │ │ │並持以向金○│ 書 │修正前刑│ │ │
│ │ │ │ │公司倉管人員│3.證物86業務│法第339 │ │ │
│ │ │ │ │提領貨物而行│ 侵占切結書│條第1項 │ │ │
│ │ │ │ │使之,致倉管│ 及明細表 │ │ │ │
│ │ │ │ │人員陷於錯誤│4.證物87客戶│ │ │ │




│ │ │ │ │而交付貨物。│ 帳袋 │ │ │ │
├──┼────┼────┼─────┼──────┼──────┼────┼────┼────┤
│總計│ │ │噶嗎蘭 │ │ │ │ │ │
│ │ │ │700ml,26 │ │ │ │ │ │
│ │ │ │瓶 │ │ │ │ │ │
│ │ │ │山川首席 │ │ │ │ │ │
│ │ │ │700ml,31 │ │ │ │ │ │
│ │ │ │瓶 │ │ │ │ │ │
│ │ │ │噶嗎蘭 │ │ │ │ │ │
│ │ │ │200ml, 2瓶│ │ │ │ │ │
│ │ │ │山川首席 │ │ │ │ │ │
│ │ │ │200ml, 5瓶│ │ │ │ │ │
│ │ │ │(7萬9,085 │ │ │ │ │ │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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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未交付貨物而犯業務侵占罪部分):
┌──┬────┬────┬─────┬──────┬──────┬────┬────┐
│編號│客戶名稱│侵占時間│侵占貨物及│侵占方式 │證據 │涉犯法條│備註 │
│ │及代表人│ │價值 │ │ │ │ │
├──┼────┼────┼─────┼──────┼──────┼────┼────┤
│ 1 │鳳○卡拉│101年9月│噶嗎蘭 │向金○公司倉│1.證物9出貨 │刑法第 │102年3月│
│ │OK(潘○│12日 │700ml, 1瓶│管人員提領貨│ 簽認單 │336條第2│12日稽查│
│ │燕) │ │(1,750元) │物後,部分貨│2.證物10證明│項 │人員取回│
│ │ │ ├─────┤物漏未交付客│ 書 │ │噶嗎蘭 │
│ │ │ │山川首席 │戶,而將貨物│3.證物86業務│ │700ml、 │
│ │ │ │700ml, 1瓶│侵占入己。 │ 侵占切結書│ │山川首席│
│ │ │ │(1,250元) │ │ 及明細表 │ │700ml、 │
│ │ │ │ │ │4.證物87客戶│ │香甜咖啡│
│ │ │ │ │ │ 帳袋 │ │酒各2瓶 │
│ │ │ │ │ │5.證人潘思燕│ │ │
│ │ │ │ │ │ 證述 │ │ │
├──┼────┼────┼─────┼──────┼──────┼────┼────┤
│ 2 │漁○廚房│101年10 │山川首席 │向金○公司倉│1.證物15出貨│刑法第 │ │
│ │有限公司│月2日 │700ml, 2瓶│管人員提領貨│ 簽認單 │336條第2│ │
│ │(廖○真│ │(2,200元) │物後,全部貨│2.證物16證明│項 │ │
│ │) │ │ │物漏未交付客│ 書 │ │ │
│ │ │ │ │戶,而將貨物│3.證物86業務│ │ │
│ │ │ │ │侵占入己。 │ 侵占切結書│ │ │
│ │ │ │ │ │ 及明細表 │ │ │




│ │ │ │ │ │4.證物87客戶│ │ │
│ │ │ │ │ │ 帳袋 │ │ │
│ │ │ │ │ │5.證人廖愛真│ │ │
│ │ │ │ │ │ 證述 │ │ │
├──┼────┼────┼─────┼──────┼──────┼────┼────┤
│ 3 │喜○逢小│102年1月│噶嗎蘭 │向金○公司倉│1.證物21出貨│刑法第 │102年3月│
│ │吃部(林│25日 │700ml, 2瓶│管人員提領貨│ 簽認單 │336條第2│12日稽查│
│ │○皇) │ │(3,000元) │物後,部分貨│2.證物22證明│項 │人員取回│
│ │ │ ├─────┤物漏未交付客│ 書 │ │山川首席│
│ │ │ │山川首席 │戶,而將貨物│3.證物87客戶│ │700ml,2 │
│ │ │ │700ml,4瓶 │侵占入己。 │ 帳袋 │ │瓶 │
│ │ │ │(起訴書誤│ │4.證人林慧皇│ │ │
│ │ │ │載為6瓶) │ │ 證述 │ │ │
│ │ │ │(4,200元) │ │ │ │ │
├──┼────┼────┼─────┼──────┼──────┼────┼────┤
│ 4 │玲○卡拉│102年2月│山川首席 │向金○公司倉│1.證物11出貨│刑法第 │102年3月│
│ │OK(宋○│7日 │200ml, 6瓶│管人員提領貨│ 簽認單 │336條第2│22日稽查│
│ │瓊) │ │(2,280元) │物後,部分貨│2.證物12證明│項 │人員取回│
│ │ │ │ │物漏未交付客│ 書 │ │噶嗎蘭 │
│ │ │ │ │戶,而將貨物│3.證物86業務│ │700ml、 │
│ │ │ │ │侵占入己。 │ 侵占切結書│ │山川首席│
│ │ │ │ │ │ 及明細表 │ │700ml各1│
│ │ │ │ │ │4.證物87客戶│ │瓶 │
│ │ │ │ │ │ 帳袋 │ │ │
├──┼────┼────┼─────┼──────┼──────┼────┼────┤
│ 5 │小○○下│102年2月│噶嗎蘭 │向金○公司倉│1.證物13出貨│刑法第 │102年3月│
│ │小吃部(│19日 │200ml, 2瓶│管人員提領貨│ 簽認單 │336條第2│22日稽查│
│ │李○芬)│ │(1,150元) │物後,部分貨│2.證物14證明│項 │人員取回│
│ │ │ ├─────┤物漏未交付客│ 書 │ │噶嗎蘭 │
│ │ │ │山川首席 │戶,而將貨物│3.證物86業務│ │700ml、 │
│ │ │ │200ml, 2瓶│侵占入己。 │ 侵占切結書│ │山川首席│
│ │ │ │(760元) │ │ 及明細表 │ │700ml各1│
│ │ │ │ │ │4.證物87客戶│ │瓶 │
│ │ │ │ │ │ 帳袋 │ │ │
├──┼────┼────┼─────┼──────┼──────┼────┼────┤
│ 6 │甫○食堂│102年2月│噶嗎蘭 │向金○公司倉│1.證物17出貨│刑法第 │102年3月│
│ │(林○祥│25日 │700ml, 3瓶│管人員提領貨│ 簽認單 │336條第2│12日稽查│
│ │) │ │(4,800元) │物後,部分貨│2.證物18證明│項 │人員取回│
│ │ │ ├─────┤物漏未交付客│ 書 │ │噶嗎蘭 │
│ │ │ │山川首席 │戶,而將貨物│3.證物86業務│ │700ml、 │




│ │ │ │700ml, 5瓶│侵占入己。 │ 侵占切結書│ │山川首席│
│ │ │ │(5,500) │ │ 及明細表 │ │700ml各1│
│ │ │ ├─────┤ │4.證物87客戶│ │瓶 │
│ │ │ │噶嗎蘭 │ │ 帳袋 │ │ │
│ │ │ │200ml, 4瓶│ │5.證人林源祥│ │ │
│ │ │ │(2,300) │ │ 證述 │ │ │
│ │ │ ├─────┤ │ │ │ │
│ │ │ │山川首席 │ │ │ │ │
│ │ │ │200ml, 3瓶│ │ │ │ │
│ │ │ │(1,140元) │ │ │ │ │
├──┼────┼────┼─────┼──────┼──────┼────┼────┤
│ 7 │○○時尚│102年2月│山川首席 │向金○公司倉│1.證物19出貨│刑法第 │102年3月│
│ │KTV酒店 │25日 │700ml, 12 │管人員提領貨│ 簽認單 │336條第2│15日稽查│
│ │(蔡○嶧│ │瓶(1萬 │物後,部分貨│2.證物20證明│項 │人員取回│
│ │) │ │2,600元) │物漏未交付客│ 書 │ │山川首席│
│ │ │ │ │戶,而將貨物│3.證物86業務│ │700ml,24│
│ │ │ │ │侵占入己。 │ 侵占切結書│ │瓶 │
│ │ │ │ │ │ 及明細表 │ │ │
│ │ │ │ │ │4.證物87客戶│ │ │
│ │ │ │ │ │ 帳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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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