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25萬元云云,並無可採。
③上訴人另指被上訴人監造人員王○○、莊○○於100 年2 、 3 月間尚分別擔任大鵬灣及尖山埤水庫工程之品管監工,未 解除職務,應依上開規定按日罰扣5,000 元(附表編號9 ① 、②)。而被上訴人辯稱上開二名監工已實質進場監工,僅 因其他工程之業主遲延主動將品管人員解除登出等語(原審 卷二第156 頁)。而王○○、莊○○當時應確已實際進場進 行監造工作,此參二人均有參與100 年3 月23日之工程進度 協調會會議可知(原審卷二第62頁簽名冊參照);佐以經濟 部水利署工程監造注意事項第六條規定,廠商陳報之品管人 員經核定後,由水利署指派專人登錄於入口網站;機關解除 職務之不適任品管人員係於通知廠商次日起7 日內登錄於網 路系統;工程竣工後,如品管工作尚未完成,應延緩解除品 管人員職務(本院卷一第224 頁背面),足見廠商陳報新任 或解除監工人員時間與機關登錄時間確有落差,是被上訴人 上開所辯尚非無據。則被上訴人之監造人員既有確實在場監 工,僅因他機關遲未登錄解除,被上訴人就此難認有可歸責 事由,自難認其有服務說明書第七、㈦、⑵⒊條所定未依規 定指派監造人員之違約情事。況二工區於100 年1 月22日始 行開工(原審卷二第94頁驗收證明書開工日參照),而上訴 人上開所指之時間甫開工未久,上訴人並未具體說明二工區 施工進度及品質如何因此遭受影響,或其因此受有何損害, 其主張被上訴人應分別扣罰違約金3 萬元、55,000元云云, 均無可採。
④上訴人另指監造人員王○○業於100 年5 月1 日離職,被上 訴人未另派員駐地監工,並於接任人員到職前申報核定,應 扣罰違約金155,000 元云云(附表編號9 ③)。被上訴人則 稱該時段已有監工人員李○及莊○○在場監工,並提出員工 加退保紀錄為證(本院卷一第263-266 頁),佐以上訴人並 未主張此期間之監工日報表有未能按時提出或有其他問題, 則被上訴人所辯此期間確有人員在場監工等語,信非無據。 則被上訴人之監造人員既有確實在場監工,上訴人除其自行 擬具而為被上訴人所爭執之函文外,亦未能提出其他證據證 明斯時被上訴人並未指派監工人員在場,自難認被上訴人有 服務說明書第七、㈦、⑵⒊條所定未指派監造人員之違約情 事。況上訴人於此亦未具體說明二工區施工進度及品質如何 因此遭受影響,或其因此受有何損害,其主張被上訴人應扣 罰違約金155,000 元云云,亦無可採。
⑤又上訴人主張其要求被上訴人於101 年10月19日前更換監工 人員,迄至101 年11月8 日終止契約前仍未見被上訴人回覆
,依約得扣罰20萬元違約金云云(附表編號11)。惟二工區 工程因A 型擋土牆施工爭議,東祥公司事後未再進場施作, 現場處於停工狀態,已如前述,則被上訴人在此情況下未指 派監造人員到場,尚難認與服務說明書第七、㈦、⑵⒊條規 定之未指派監造人員之情形相符。上訴人據此主張罰扣20萬 元違約金,並無理由。
⑷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有附表編號10未遵期提出100 年12月23 日至12月26日之監工日報表情事,依服務說明書第七、㈦、 ⑵4 條約定,應罰8,000 元云云,此為被上訴人所否認。而 上訴人固提出其於100 年12月29日函知被上訴人扣罰8,000 元之函文1 份為證(本院卷一第175 頁),然上訴人自陳監 工日報表係次月提送一次(本院卷一第196 頁),則100 年 12月23日至12月26日之監工日報表應於101 年1 月份始應提 送,上訴人何以於100 年12月29日即要求被上訴人應提出上 開監工日報表,並逕予罰款?此舉顯不合理。而上訴人需依 監工日報表查核施工廠商之工作進度及數量,並據以核撥廠 商工程款,依東祥公司業已結案領款之情況而觀,被上訴人 辯稱該期間監工日報表業已提出等語,亦非無據,此外,上 訴人並未能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上訴人未提出此期間之監工 日報表,其主張被上訴人有上開違約事項應予扣款,洵屬無 據。
⑸上訴人主張依其101 年2 月24日走動式督導紀錄顯示,被上 訴人未填寫二工區100 年8 月至11月之查驗紀錄,且未按日 填寫101 年2 月份之監工日報表,依服務說明書第七、㈦、 ⑵5 條約定,應扣罰2 萬元云云(附表編號12)。被上訴人 辯稱100 年8 月至11月之查驗紀錄係因東祥公司遲延提送致 其較晚提出等語,與上訴人檢送被上訴人之函文資料相符( 本院卷一第208-21 1背面),堪信屬實。而服務說明書第七 、㈦、⑵5 條約定:廠商對進場材料或機械設備,未依契約 規範辦理查(抽)驗,或查(抽)驗紀錄不實,或未經查( 抽)驗合格前同意施工廠商逕行施工使用,或施工廠商擅自 施工而未依工程契約作適當處置時,每項次得扣罰廠商2 萬 元(原審卷一第62頁背面),被上訴人因東祥公司之遲延而 延滯其提送資料之時間,此與前開規定廠商未辦理查(抽) 驗,或查(抽)驗紀錄不實之情況,容屬有間,上訴人以此 主張被上訴人有違約事由,應予扣款,並無依據。至上訴人 指未按日填寫101 年2 月份監工日報表部分,為被上訴人所 否認,且以上訴人所述次月提送前月之監工日報表而觀,上 訴人何以在2 月24日即查核應在3 月份提送之2 月份之監工 日報表?況監工日報表未逐日填寫與服務說明書第七、㈦、
⑵5 條之約定亦無關連。上訴人上開主張,要屬無據。 ⒊從而,被上訴人有上訴人所指如附表編號2 、3 、5 、7 、 8 所示之違約事項應予扣款539,880 元,上訴人主張被上訴 人尚有附表之其他之違約事項應行扣款,並無理由。而被上 訴人就其應負擔539,880 元違約金部分既不為爭執,並同意 上訴人扣款,核該部分金額亦無顯然過高情事,自無庸再予 酌減,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可向上訴人請求2,578,474 元工程款, 上訴人得以被上訴人應負擔之違約金539,880 元主張抵銷。 則被上訴人依系爭契約及民法第511 條規定,請求上訴人給 付2,038,594 元本息(計算式:2,578,474 元-539,880元= 2,038,594 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外 ,則無依據,應予駁回。原審就超過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 訴人敗訴之判決,並准供擔保而為假執行之宣告,尚有未洽 ,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 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至上開 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無不合。上訴人 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 由,應駁回其上訴。又本件被上訴人勝訴之金額,既與原審 判決不同,則就假執行部分,原判決主文第4 項關於命被上 訴人供擔保部分之金額應調整變更為「679,600 元」;上訴 人供擔保免假執行部分金額調整變更為「2,038,594 元」。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50 條、第449 條第1 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甯 馨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上訴人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賴梅琴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附表:
┌──┬─────────┬──────┬─────┬─────┐
│編號│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主張扣款金額│應扣款金額│備 註 │
│ │之違約事由 │(新台幣) │ │ │
├──┼─────────┼──────┼─────┼─────┤
│ 1 │未履行監造責任,依│384,000元 │0 │ │
│ │系爭契約第11條第10│ │ │ │
│ │項約定,追繳二工區│ │ │ │
│ │10% 服務費 │ │ │ │
├──┼─────────┼──────┼─────┼─────┤
│ 2 │未依約定期日提出工│52,800元 │52,800元 │被上訴人不│
│ │程預算書初稿,按日│ │ │爭執,同意│
│ │扣罰5,200 元 │ │ │扣款 │
├──┼─────────┼──────┼─────┼─────┤
│ 3 │逾期提出一、二工區│454,080元 │454,080元 │被上訴人不│
│ │修正預算書 │ │ │爭執,同意│
│ │ │ │ │扣款 │
├──┼─────────┼──────┼─────┼─────┤
│ 4 │未確實執行監造工作│1,000元 │0 │ │
│ │,未審及工程營造綜│ │ │ │
│ │合保險單應分別開立│ │ │ │
├──┼─────────┼──────┼─────┼─────┤
│ 5 │監工人員未解除其他│30,000元 │30,000元 │被上訴人不│
│ │工程案品管職務,自│ │ │爭執,同意│
│ │100 年1 月21日至1 │ │ │扣款 │
│ │月26日,按日扣罰 │ │ │ │
│ │5,000 元 │ │ │ │
├──┼─────────┼──────┼─────┼─────┤
│ 6 │未補正一工區監造人│250,000元 │0 │ │
│ │員陳○○回訓證明,│ │ │ │
│ │自100 年3 月1 日至│ │ │ │
│ │4 月20日,按日扣罰│ │ │ │
│ │5,000 元 │ │ │ │
├──┼─────────┼──────┼─────┼─────┤
│ 7 │提送竣工測量資料逾│2,000元 │2,000元 │被上訴人不│
│ │期,視為監造缺失 │ │ │爭執,同意│
│ │ │ │ │扣款 │
├──┼─────────┼──────┼─────┼─────┤
│ 8 │東祥公司未於預拌混│1,000元 │1,000元 │被上訴人不│
│ │凝土品質保證書副署│ │ │爭執,同意│
│ │簽章,被上訴人未落│ │ │扣款 │
│ │實審查機制 │ │ │ │
├──┼─────────┼──────┼─────┼─────┤
│ 9 │①監造人員王○○兼│30,000元 │0 │ │
│ │ 任大鵬灣護岸工程│ │ │ │
│ │ 人員 │ │ │ │
│ ├─────────┼──────┼─────┤ │
│ │②監造人員莊○○兼│55,000元 │0 │ │
│ │ 任尖山埤水庫工程│ │ │ │
│ │ 人員 │ │ │ │
│ ├─────────┼──────┼─────┤ │
│ │③王○○離職未另派│155,000元 │0 │ │
│ │ 員駐地監工 │ │ │ │
├──┼─────────┼──────┼─────┼─────┤
│ 10 │未遵期提出監工日報│8,000元 │0 │ │
│ │表資料 │ │ │ │
├──┼─────────┼──────┼─────┼─────┤
│ 11 │未於101 年10月19日│200,000元 │0 │ │
│ │前更換監工人員 │ │ │ │
├──┼─────────┼──────┼─────┼─────┤
│ 12 │未填寫二工區100 年│20,000元 │0 │ │
│ │8 月至11月查驗紀錄│ │ │ │
│ │,且未按日填寫101 │ │ │ │
│ │年2月份監工日報表 │ │ │ │
├──┴─────────┼──────┼─────┼─────┤
│ 合 計│ │539,88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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