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 元,已如前述。又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屋頂 空中花園工程」工程款63,825元及保留款389,886 元,為 兩造所不爭執,是被上訴人尚應給付上訴人之工程款及保 留款合計772,626 元,堪以認定。
⒊次查:被證七缺失表上記載之施工數量、單價及金額,是 依工人工資、材料還有工具的耗材計算出來。例如原審卷 一第229 頁,壓接配管記載為0.5 工,意思是說一個工人 要做半天,而且實際上有做到這麼久,如果是兩個人去施 作兩個小時的話,就會記成1 個人4 個小時也就是半天。 至於配管工資單價為每工1,800 元,係因為當時被上訴人 給付工人1 天之工資就是1,800 元等情,業經許庭榕於原 審證述明確(見原審卷五第229 頁);再參酌許庭榕已自 被上訴人處離職,當無甘冒偽證風險故為虛偽陳述之理, 應認其就被上訴人因上訴人施工之瑕疵致僱請工人代為修 繕而支出如被證七所示之工資及零件等費用,尚屬可採。 又被上訴人提出之缺失明細表就打鑿工資、配管工資,係 分別以每工2,500 元、1,800 元計價,然參酌高雄市電機 技師公會鑑定報告關於配管工資之意見,認每工應為1,50 0 元,且被上訴人就打鑿工資每工應為2,500 元乙節,亦 未舉證說明,是本院認上開2 項工資,均應核減為每工1, 500 元計算,始屬合理。至泥作材料工資部分,因涉及泥 作使用之水泥及砂石數量,致有不同,亦經許庭榕證述在 卷(見原審卷五第233 頁),洗孔工資則已低於每工1,50 0 元,爰均不予酌減。是依上開工資標準,並按被證七之 B 棟缺失明細表第4 頁(見原審卷一第244 頁)所示各項 支出工資及零件費用,予以核算結果,被上訴人就此部分 所支出之必要修繕費用即達853,868 元(詳如附件)。 ⒋上訴人固辯以:系爭工程施作若有瑕疵,被上訴人應先依 系爭工程契約第21條及民法第493 條規定通知上訴人修繕 ,被上訴人並未通知上訴人修繕,則被上訴人以修繕費用 為抵銷抗辯乙節,要無足取云云。惟證人許庭榕於本院證 稱:因為擔心工程延宕,業主會開罰,伊就傳真包含工程 瑕疵問題之工程明細單給上訴人,請上訴人派工來施作, 上訴人有打電話來罵伊,掛完電話後,伊打電話給上訴人 ,上訴人就不接電話,打不通了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66 頁)。再衡諸營建工程常情,由承攬人即上訴人負責修補 瑕疵,確實能減少修補費用之支出,倘上訴人願負修補之 責,被上訴人豈可能捨此不為,於未通知上訴人之情形下 ,另行支出較高額之修繕費用,委託他人修補之理?是被 上訴人辯稱已通知上訴人修補,上訴人不予理會,始會自
行修補瑕疵乙節,堪以採信。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未通知 其修補瑕疵云云,要無足取。
⒌綜上,兩造相互請求者,既均屬金錢債權,且均已屆清償 期,亦無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 之情事,被上訴人既為上訴人施作之工程支出修繕費用達 853,868 元,以之抵銷尚應給付上訴人之工程款及保留款 772,626 元,即為已足;且經抵銷後上訴人已無餘額可再 向被上訴人請求,故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工程款,洵 屬無據。被上訴人其他部分所為抵銷之抗辯,即無審酌之 必要,附此敘明。
十一、綜上所述,本件上訴人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 訴人給付上訴人2,593,407 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 由,不應准許。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及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並 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 理由,又上訴人於本院為訴之追加及所為假執行之聲請, 亦無理由,應均予以駁回。
十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追加之訴,均無理由,依民事訴訟 法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高金枝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齊椿華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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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數量│單位│單價 │金額 │
├────────┼──────┼──┼──┼────┼────┤
│29B1工作陽台給水│打鑿工資 │1 │工 │1,500元 │1,500元 │
│拆模後未及時清出├──────┼──┼──┼────┼────┤
│配接,須打鑿重配│配管工資 │2 │工 │1,500元 │3,000元 │
│處理,派工代處理├──────┼──┼──┼────┼────┤
│ │零件 │1 │式 │950元 │950元 │
│ ├──────┼──┼──┼────┼────┤
│ │泥作材料工資│1 │式 │2,500元 │2,500元 │
├────────┼──────┼──┼──┼────┼────┤
│29B1主浴蒸氣室冷│打鑿工資 │1 │工 │1,500元 │1,500元 │
│熱給水及蒸氣管,├──────┼──┼──┼────┼────┤
│拆模後未及時清出│配管工資 │1.5 │工 │1,500元 │2,250元 │
│配接,須切割打鑿├──────┼──┼──┼────┼────┤
│重配,派工代處理│零件 │1 │式 │1,250元 │1,250元 │
│並支付泥作所需材├──────┼──┼──┼────┼────┤
│料工資費用 │泥作材料工資│1 │式 │2,100元 │2,100元 │
├────────┼──────┼──┼──┼────┼────┤
│29B工作陽台給水 │打鑿工資 │0.5 │工 │1,500元 │750元 │
│管無配管,導致龍├──────┼──┼──┼────┼────┤
│頭無水,派工代處│配管工資 │0.5 │工 │1,500元 │750元 │
│理並支付泥作所需├──────┼──┼──┼────┼────┤
│材料工資費用 │零件 │1 │式 │200 元 │200元 │
│ ├──────┼──┼──┼────┼────┤
│ │泥作材料工資│1 │式 │2,300元 │2,300元 │
├────────┼──────┼──┼──┼────┼────┤
│B 棟主浴地板排水│打鑿工資 │13 │工 │1,500元 │19,500元│
│、馬桶SP 管 位置├──────┼──┼──┼────┼────┤
│不當,須打鑿重配│配管工資 │21 │工 │1,500元 │31,500元│
│處理,派工代處理├──────┼──┼──┼────┼────┤
│並支付泥作所需材│零件 │1 │式 │18,950元│18,950元│
│料工資費用。 ├──────┼──┼──┼────┼────┤
│29F-8F 共22F×2 │泥作材料工資│44 │組 │1,800元 │79,200元│
│組=44組 │ │ │ │ │ │
├────────┼──────┼──┼──┼────┼────┤
│B 棟次主浴地板排│打鑿工資 │14 │工 │1,500元 │21,000元│
│水、馬桶SP管位置├──────┼──┼──┼────┼────┤
│不當,須打鑿重配│配管工資 │20 │工 │1,500元 │30,000元│
│處理,派工代處理├──────┼──┼──┼────┼────┤
│並支付泥作所需材│零件 │1 │式 │18,950元│18,950元│
│料工資費用。29F-├──────┼──┼──┼────┼────┤
│8F共22F ×2 組=│泥作材料工資│43 │組 │1,500元 │64,500元│
│44組-1 組 │ │ │ │ │ │
├────────┼──────┼──┼──┼────┼────┤
│B 棟普浴地板排水│打鑿工資 │15 │工 │1,500元 │22,500元│
│、馬桶SP管位置不├──────┼──┼──┼────┼────┤
│當,須打鑿重配處│配管工資 │19 │工 │1,500元 │28,500元│
│理,派工代處理並├──────┼──┼──┼────┼────┤
│支付泥作所需材料│零件 │1 │式 │18,950元│18,950元│
│工資費用。29F- ├──────┼──┼──┼────┼────┤
│8F共22F×2組=4 │泥作材料工資│43 │組 │1,500元 │64,500元│
│4組-1組 │ │ │ │ │ │
├────────┼──────┼──┼──┼────┼────┤
│排煙孔外牆位置不│洗孔工資-7" │44 │工 │1,450元 │63,800元│
│當,派工洗孔打鑿├──────┼──┼──┼────┼────┤
│代處理,並支付泥│配管工資 │44 │工 │1,500元 │66,000元│
│作所需材料工資費├──────┼──┼──┼────┼────┤
│用。29F- 8F 共 │PVC管件 │44 │組 │486 │21,384元│
│22F ×2孔 =44孔├──────┼──┼──┼────┼────┤
│ │泥作材料工資│44 │組 │1,800元 │79,200元│
├────────┼──────┼──┼──┼────┼────┤
│浴室排氣孔外牆位│洗孔工資-4" │44 │工 │450 元 │19,800元│
│置不當,派工洗孔├──────┼──┼──┼────┼────┤
│打鑿代處理,並支│配管工資 │44 │工 │1,500元 │66,000元│
│付泥作所需材料工├──────┼──┼──┼────┼────┤
│資費用。29F-8F共│PVC管件 │44 │組 │486 │21,384元│
│22 F ×2孔=44孔├──────┼──┼──┼────┼────┤
│ │泥作材料工資│44 │組 │1,800元 │79,200元│
├────────┼──────┼──┼──┼────┼────┤
│小計 │ │ │ │ │853,868 │
│ │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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