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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建上字,103年度,36號
KSHV,103,建上,36,2016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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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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