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選上字,109年度,9號
KSHV,109,選上,9,202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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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得以為孩子添購新衣,此據郭美誼於調查局及刑事一審證 稱:很感謝他們處對我的照顧;以我的感覺,他們還蠻同情 我們,是存一個善良的心去我們家拜訪,幫助我們可以過年 。當時我還蠻感動的,他們很積極的在幫助我等語(警一卷 第21頁,原審選上字第9 號卷二第359 至361 頁、361 頁反 面)。故郭美誼鄧榮鎮證稱於107 年2 月6 日有收受顏恆 德捐贈之2000元紅包乙節,應屬實情。則郭美誼係因家中貧 困而主動以臉書留言方式向被上訴人服務處尋求協助,嗣由 陳雅秝轉介福龍宮慈善關懷協會陳雅秝並與該協會理事顏 恆德於107 年2 月6 日同往郭美誼家中探訪,顯見陳雅秝帶 同顏恆德郭美誼見面之目的、動機,純粹係為慈善救助, 難認陳雅秝主觀上係為投票行賄之目的。且顏恆德贈與2000 元紅包,係供郭美誼購買子女過年新衣之用,則顏恆德交付 紅包予郭美誼收受時,其二人主觀上均認該紅包為慈善捐款 ,與選舉無涉,遑論陳雅秝有欲透過轉介慈善機構捐款,以 此方式對郭美誼為投票行賄之行為。
郭美誼雖於調查局中證稱:因為吳銘賜務處對我的照顧, 會使我支持他,這是我對吳銘賜感恩圖報的方法,我沒有什 麼可以回饋吳銘賜的,能的話就是投給吳銘賜(警一卷第21 頁)、於偵查中證稱:陳雅秝帶著那位先生來我家時,我心 想如果吳銘賜要出來選,我會選吳銘賜,因為我們很辛苦, 他有幫助我們,但我不覺得我在賣票,我是心懷感激,才要 投給吳銘賜(偵查他字卷三第43頁)。然細觀其陳述脈絡, ,郭美誼係感念吳銘賜務處提供之選民服務,帶同慈善人 士至其家中探訪關懷,而願意投票支持吳銘賜,並非基於收 受賄賂之意思而願投票予被上訴人。另郭美誼雖稱陳雅秝帶 同顏恆德至家中訪視給予救助時,有對郭美誼表示「服務處 只能幫到這樣,妳多保重,請多多支持我們吳議員」(警一 卷第21頁),然如前所述,此不過係民意代表提供選民服務 時,為尋求選民認同支持時所常見之表達方式,且郭美誼於 原審證述:在我們的感覺上,因為吳議員幫忙我們,這位助 理覺得接下來我可以幫的都幫了,再來就要靠你們自己,她 在跟我講再麻煩妳多多支持我們議員的時候,我覺得那只是 客套話,客氣話、順口講的等語(原審選上字第9 號卷二第 361 頁),況陳雅秝偕同顏恆德拜訪郭美誼之日期為107 年 2 月6 日,距系爭選舉日尚有9 個多月之久,被上訴人亦尚 未確定獲得政黨提名競選市議員資格,系爭選舉之競選活動 尚未開始,難認陳雅秝郭美誼表示請多多支持被上訴人, 有何賄選之犯意。
八、綜上所述,上訴人未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有假借照顧中低收入



戶或行動不便選民等名義,分別由其本人或服務處助理等, 對前述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從而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有賄選行為為由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對被 上訴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請求判決107 年11月24日舉行之 高雄市第3 屆市議員選舉第10選舉區當選人吳銘賜之當選無 效,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 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兩造其餘攻防及舉證,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 無再逐一論究,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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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