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101年度,71號
KSHV,101,重上,71,2013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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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給付一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65頁、第94頁至第 95頁)。因原工程尾款為1,737,600 元,僑林公司需賠償極品 公司遭業主就床櫃組減價之損失1,719,500 元、處罰之違約金 2 百萬元、材料送檢之檢驗費用59,325元、支出工地廢棄物清 運費用8925元,均如前述,因此扣減下,極品公司即無需給付 僑林公司任何工程尾款(1,737,600 元-1,719,500 元-2 百 萬元-59,325元-8925元=-2,050,150 元)。反之,僑林公 司尚應給付極品公司本訴請求之損害即遭交通大學處罰之違約 金2 百萬元(2,050,150 元-原審判命給付之50,150元=2 百 萬元)。而僑林公司另擴張上訴請求之樓梯鐵條防滑凹槽工項 加工費7240元部分,因極品公司已受領交通大學以相同效用工 程為由給付之工程款,自應給付僑林公司上開加工費7240元。綜上所述,極品公司本於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僑林公司 給付2,050,150 元及自100 年3 月11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就超過50,150元本息部分,為極品 公司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極品公司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該 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 ,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原審判命僑林公司給付50,150元本息 部分,於法並無不合,僑林公司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 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又僑林公司 本於系爭契約及新成立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極品公司給 付3,970,972 元,及自100 年8 月3 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於7240元本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所為請求,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僑林公司敗訴 之判決,尚有未洽,僑林公司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 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3 項所示。至於僑林公司 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判決為僑林公司敗訴之判決,經核於 法尚無違誤,僑林公司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 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結,本件極品公司上訴為有理由;僑林公司之上訴為一 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 條、第449 條第 1 項、第78條、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謝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極品公司不得上訴。
僑林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劉鴻瑛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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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極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僑林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林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