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100年度,85號
KSHV,100,上,85,201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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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之情,難免引起外界質疑不知迴避是否有不法或特權之情 事,準此,蔡豪既有所本,則蘇震清指稱蔡豪虛構即與事實 不合。又稽之我國地形地勢及砂石不當開採問題,每於颱風 或連續大雨造成災害時為社會動大眾所關注,復為媒體聚焦 ,蔡豪就此可受公評之公共議題表達意見即無不合,且同經 檢察官為相同認定,而於上開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為不 起訴處分,應認蘇震清主張蔡豪不法侵害蘇震清名譽而應令 負侵權責任。
5關於營養午餐文宣(原證4 )部分:
⑴有關「營養午餐不營養」、「屏東縣議會問政實錄:民進黨 許國華億元在議會質詢中提及有些縣議員,控制營養午餐包 商每人份25元拿回扣2 元!」、「讓營養午餐不再營養,對 得起學生與家長嗎?」、「屏東縣的營養午餐是哪個權貴家 族在操控、在統包?」、「去問一問屏東縣親和承包商就清 楚了!」文宣是蔡豪發送為蔡豪不爭,然辯以屏東縣許國華 議員確曾就此議提質詢,且有議員經營營養午餐,並非指蘇 震清等語抗辯。
屏東縣議會第16屆第4 次定期會期間縣議員許國華「... 營 養午餐事實上對學生很好,也不用家長麻煩,但是我聽說有 很多特權的人,可能是議員介入營養午餐得招標... 有聽說 議員用特權和包商聯合介入... 從25元抽取2 元」等語,有 蘇震清未爭執之會議議事錄在卷可憑(原審卷第231 頁), 是蘇震清主張蔡豪虛構即與事實不合。至其雖指稱蔡豪文宣 上權貴家族是隱指伊云云,然為蔡豪否認辯以國民黨黨縣議 員周碧雲所經營之軒成食品有限公司即曾承包營養午餐,並 提出議會概況表、該公司網路名片及公司資訊為證(本院卷 第104 至106 頁)。
⑶按營養午餐攸關學生身體健康甚巨,自屬公共議題,本為可 受公評事項。又屏東縣議會議員許國華確曾就營養午餐問題 質詢如上,蔡豪予以引用並無不合。雖蘇震清主張文宣係針 對其為之,然上開文宣僅泛指權貴家族,是否確指蘇震清已 非疑義,況蔡豪於該文宣均以質疑或驚嘆語詞方式提出,目 的在喚醒選民對該議題之重視,就此攸關學生營養、健康之 議題縱屬該意見表達中夾雜事實陳述,參之上開說明,亦難 遽指以不法方法侵害蘇震清名譽,蘇震清主張蔡豪侵害名譽 云云為不可採。
㈤綜上,蔡豪上開文宣均言有所本而非虛構,或就可受公評之 議題適當評論,且依其情節有合理可疑,難認有何不法侵害 蘇震清名譽情事,是蘇震清主張蔡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責任,進而請求非財產上損失,及於前揭報紙上刊登道歉啟



事及澄清啟事,即非有據。其餘有關損害賠償,回復名譽部 分即不贅論。
六、綜上所示,蘇震清主張蔡豪虛構事實以上開文宣妨害其名譽 云云,為不可採;蔡豪抗辯並無虛構,已有合理可疑,且就 可受公評之事評論,應受言論自由保障,非不法侵害蘇震清 名譽,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為可採。從而,蘇震清依民 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蔡豪給付非 財產上損失100 萬元及於報紙上刊登道歉啟事、澄清啟事為 無據,不應准許。原審命蔡豪給付部分,即有未合。蔡豪不 服,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違誤,求予廢棄改判駁回蘇震清 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為有理由,自應廢棄改判如 主文第1 、2 所示。另原審為蘇震清敗訴部分,核無不合, 蘇震清不服,提起上訴,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 其上訴。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如屏東縣政府於當時是否 具審查費率職權等),核與訴訟結果無涉,故不逐一論述, 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50 條、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黃國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賴梅琴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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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觀昇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軒成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