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易字,98年度,15號
KSHV,98,上易,15,2009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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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合 計 │ │ │84,939元 │
│ │ │ │ │ │遲延利息:自97年10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 │ │ │息5%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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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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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返還義務人│ 無權占用土地 │申報地價×占用面積×年息率÷12月= 每月應給付之不當得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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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戊○○ │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2,100 元×116.46㎡×5%÷12月=1,01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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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寅○○○ │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2,100元×100.14㎡ ×5% ÷12月 =8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卯○○ │ │ │
│ │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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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壬○○○ │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2,100元×93.79㎡ ×5% ÷12月 =82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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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辛○○ │如附表二編號四所示│2,100 元×110.09㎡×5%÷12月=9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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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丑○○○ │如附表二編號五所示│2,100 元×90.99 ㎡×5%÷12月=79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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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乙○○ │如附表二編號六所示│2,100元×66㎡ ×5% ÷12月 =5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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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丁○○○ │如附表二編號七所示│2,100 元×74.86 ㎡×5%÷12月=6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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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甲○○ │如附表二編號八所示│2,100元×162.4㎡ ×5% ÷12月 =1421元 │
│ │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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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