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97年度,33號
KSHV,97,重上,33,2008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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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受催告履行而為履行,始發生遲延責任。國倫公司 以起訴狀繕本送達作為催告之意思表示,本件起訴狀繕本 乃於95年7 月31日送達交通局,有送達回執附卷可稽,則 本件請求之利息即應自95年8 月1 日起算。從而,國倫公 司依締約過失之法律關係,請求交通局應給付國倫公司13 8 萬元(60萬元+78 萬元=138 萬元)及自95年8 月1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即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國倫公司請求交通局賠償因信賴契約成立所受之 損害138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5年8 月1 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另國倫公司請求交通局賠償履行利益之損 害2,983 萬8,000 元則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准 許部分,為交通局敗訴之判決,就該不應准許部分為國倫公 司敗訴之判決,均無違誤,兩造各就該敗訴部分,上訴指摘 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張明振
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琳群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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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城都國際開發規劃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市輪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倫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