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賣其1100萬元,土地增值稅係其繳納云云(本院卷234 至 236 頁)。則癸○○既於向丙○○借500 萬元3 個月後6 個 月內始向丙○○表示要將光復街及房地及中華四路房地賣丙 ○○1100萬元抵債,與95年9 月25日丙○○匯款500 萬元予 癸○○,並於同日書立買賣價金合計1100萬元之2 筆房地買 賣契約之情形迥異。
⒉藍安龍於95年10月11日以光復街房地及中華四路房地向三信 設定最高限額880 萬元及132 萬元抵押權,於95年10月11日 辦理抵押權登記完畢,三信於95年10月12日放款740 萬元( 光復街房地)及110 萬元(中華四路房地)予藍安龍,該11 0 萬元抵押債務嗣由丙○○請其員工陳宜幸於96年1 月16日 以現金107 萬5292元清償完畢,同日亦清償740 萬元抵押債 務中之123 萬3975元,餘欠600 萬元由丙○○以光復街房地 向三信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抵押借款600 萬元,於96年2 月1 日清償藍安龍所欠三信600 萬元抵押債務,即丙○○於 取得光復街房地所有權移轉後,始向三信辦理第二順位抵押 借款清償藍安龍向三信借款之第一順位抵押債務,嗣後再塗 銷該最高限額880 萬元第一順位抵押權,然該最高限額132 萬元抵押權迄未塗銷,有三信97年1 月30日高三信社秘文字 第164 號函及所附帳務明細附卷、三信96年11月1 日高三信 社秘文字第1966號函及所附藍安龍放款往來明細、土地建物 登記謄本附卷(原審卷二80至82頁、236 頁、原審卷一369 之1 頁、384 至387 頁、23至25頁)。則丙○○就中華四路 房地,共支付債務抵償之200 萬元、96年1 月16日代為清償 中華四路房地抵押債務107 萬5292元、其繳納中華四路房地 買賣之土地增值24萬1622元(本院卷236 頁),合計331 萬 6914元。其就光復街房地,計支付以債務抵償300 萬元、96 年1 月16日代藍安龍清償123 萬3975元、抵押借款600 萬元 及土地增值稅26萬1060元,合計1049萬5035元。丙○○就2 間房地合計支出1381萬1949元,尚須支付600 萬元之抵押借 款本息,已逾買賣價金1100萬元。
⒊癸○○及丙○○固主張癸○○以其所有房地向富邦銀行抵押 借款700 餘萬元,於95年間以光復街房地及中華四路房地分 別向三信設定最高限額880 萬元及132 萬元抵押權,於95年 10月11日辦理抵押權登記完畢,三信於95年10月12日放款74 0 萬元(光復街房地)及110 萬元(中華四路房地),嗣癸 ○○向丙○○之500 萬元於95年底屆期未清償,丙○○依該 2 房地當時之市價1100萬元向癸○○購買,以500 萬元抵充 價金,丙○○向三信抵押借款600 萬元,但不足以清償藍安 龍向三信之抵押借款,丙○○始代償123 萬3795元及107 萬
5292元,若癸○○係為避免丙○○追償債務而刻意脫產,該 藍安龍積欠三信之款項,已足以防止被上訴人追償,不必與 丙○○訂立光復街房地及中華四路房地之買賣契約,且清償 金額超過買賣價金,故該2 房地之買賣乃屬真實云云(本院 卷287 至288 頁)。惟癸○○及丙○○於原審先提出95年9 月25日光復街房地及中華四路房地買賣契約,主張兩人就該 房地成立買賣契約,並於當日交付500 萬元為部分買賣價金 ,其後改稱該日期係倒填,實際買賣契約係於96年1 月間成 立,其主張已屬矛盾。又被上訴人能否就該2 房地受償,係 2 人主觀臆測之詞,且非可以丙○○於96年1 月代償123 萬 3795元及107 萬5292元,及向三信抵押借款600 萬元,而溯 及推論2 人間確於96年1 月初確有成立2 間房地之買賣契約 ,故2 人上開主張,核非可採。又癸○○及丙○○主張癸○ ○於95年9 月25日向丙○○借款500 萬元時,金禧公司尚繳 息正常,故亦可証明2 人間之房地買賣為真正云云(本院卷 289 頁)。惟癸○○係藍安龍之子,而藍安龍係金禧公司之 負責人,金禧公司雖於95年9 月25日癸○○向丙○○借款時 ,尚未違約,但2 人亦承認藍安龍於95年10月11日為求增貸 ,以光復街房地及中華四路房地向三信抵押借款850 萬元, 清償富邦之借款721 萬7964元(本院卷287 頁),且癸○○ 係23年8 月21日出生,於95年9 月25日已逾72歲,丙○○予 癸○○之500 萬元衡情亦係供金禧公司週轉之用,故2 人以 丙○○於95年9 月25日匯500 萬元予癸○○時,金禧公司尚 向被上訴人正常繳息,而認其買賣系爭2 房地為真正,亦不 足採。
⒋光復街房地一直由癸○○1 人居住;中華路房地則由辛○○ (與癸○○之子,與藍安龍為同父異母之兄弟)使用至今22 年之久,未對外營業及住處外觀亦無進行裝修之情,有97年 1 月間報告函二份可佐(原審卷二83頁、55頁)。依95年9 月25日買賣契約第9 條約定「買賣標的物限於全部價款付清 辦理移交.如屆期甲方未能依約履行辦理移交,則視為違約 」(原審卷一135 頁正、反面、372 頁正、反面),而中華 四路房地於95年9 月25日即給付價金完畢,光復街房地丙○ ○於96年2 月1 日亦已辦理抵押借款600 萬元,清償該房地 之抵押借款抵付價金,迄97年5 月22日始提出丙○○出租光 復街房屋予壬○○,租期自96年8 月1 日起至98年7 月31日 止,每月租金1 萬5000元,壬○○自96年8 月1 起每月匯1 萬5000元予丙○○,及中華四路房地自96年2 月1 日起至98 年1 月31日止,每月租金4000元之租約(原審卷二173 至18 4 頁)。惟就光復街房屋出租之原因及何人主動提出成立租
賃,丙○○稱因伊要付利息,所以才要出租光復街房屋,伊 主動找壬○○要求壬○○向其租房子,要付房租云云(本院 卷240 至241 頁、),與壬○○所稱:係因癸○○台北住不 習慣,想回高雄,伊乃問丙○○光復三街房子有無租出去, 伊母親在台北住不慣,如果沒出租就租給伊云云(本院卷24 8 至249 頁)不同。就中華四路房屋出租之時間,丙○○稱 係中華四路房地移轉所有權後好1 、2 個月或幾個月才成立 租約,租約到期時,辛○○說要續租云云(本院卷228 頁) ,與辛○○所稱伊是96年1 月時因哥哥藍安龍告知我房子賣 掉了,要伊準備搬家,伊問賣給何人,藍安龍說賣給丙○○ ,伊就打電話給丙○○,然後去公司問可否承租,丙○○說 房子其買下來,以後還不知道怎麼處理,伊問能不能先讓伊 租,她說好,租約簽2 年即96年2 月1 日到98年1 月31日, 每月初伊拿租金給丙○○,伊拿租金給丙○○時,丙○○說 租約到期不用再簽新的云云(本院卷249 頁),亦有不同。 矧民法第422 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 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 賃」,丙○○出租予壬○○、辛○○之房屋於98年1 月31日 或98年7 月31日止,租期均已屆滿,卻未見丙○○提出續訂 租賃契約之書面,則該2 房屋租約視為不定期租賃,須有土 地法第100 條情形,丙○○方得收回,對出租人丙○○極為 不利。且丙○○現對600 萬元借款未清償本金,每月須繳納 1 萬多元之利息(本院卷240 頁),可見光復街房地及中華 四路房地之租賃契約書,亦係臨訟書立。
⒌是依上論述,被上訴人主張癸○○與丙○○有關光復街房地 及中華四路房地買賣,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亦屬有據。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先位主張己○○、乙○○就通安路房地 買賣,戊○○、丁○○就港八街房地買賣,丙○○、癸○○ 就光復街房地及中華四路房地買賣之債權及物權行為,均為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並請求塗銷渠等間之所有權移轉 登記,均屬有據,應予准許。原審判准被上訴人請求,於法 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至於被上訴人備位主張上訴人間之 買賣詐害其債權,亦得請求撤銷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因 被上訴人先位聲明已獲勝訴判決,即無再予審究之必要,及 兩造其餘攻防及已提出未經審究之証據,不影響判決結果, 爰不逐一論述,均併予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李炫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盧雅婷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附表一(簡稱通安路房地,見原審卷0000-000 頁登記謄本)┌────┬──────────────────────┐
│土 地│高雄縣梓官鄉○○段1340號。 │
├────┼──────────────────────┤
│地上建物│同段410 建號即門牌號碼高雄縣梓官鄉○○路139 │
│ │號。 │
├────┼──────────────────────┤
│買賣原因│96年1 月2 日。 │
├────┼──────────────────────┤
│移轉登記│96年1 月9 日。 │
├────┼──────────────────────┤
│備 註 │由上訴人己○○出賣移轉登記予上訴人乙○○ │
└────┴──────────────────────┘
附表二(簡稱港八街房地,見原審卷0000-000 頁登記謄本)┌────┬──────────────────────┐
│土 地│高雄縣梓官鄉○○○○段15-760號。 │
├────┼──────────────────────┤
│建上建物│同段991建號即門牌號碼高雄縣梓官鄉○○街9號。│
├────┼──────────────────────┤
│買賣原因│96年1 月2 日。 │
├────┼──────────────────────┤
│移轉登記│96年1 月8 日。 │
├────┼──────────────────────┤
│備 註│由上訴人戊○○出賣移轉登記予上訴人丁○○ │
└────┴──────────────────────┘
附表三(簡稱光復街房地,見原審卷0000-000 頁登記謄本)┌────┬──────────────────────┐
│土 地│高雄市○○區○○段76號。 │
├────┼──────────────────────┤
│地上建物│同段576 建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前金區○○○街98│
│ │號。 │
├────┼──────────────────────┤
│買賣原因│96年1月3 日 │
├────┼──────────────────────┤
│移轉登記│96年1月10日 │
├────┼──────────────────────┤
│備 註│由上訴人癸○○出賣移轉登記予上訴人丙○○ │
└────┴──────────────────────┘
附表四(簡稱中華四路房地,見原審卷0000-000 頁登記謄本)┌────┬──────────────────────┐
│土 地│高雄市○○區○○段142 號。 │
├────┼──────────────────────┤
│地上建物│同段14建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苓雅區○○○路238 │
│ │巷7 號。 │
├────┼──────────────────────┤
│買賣原因│96年1 月3 日。 │
├────┼──────────────────────┤
│移轉登記│96年1 月10日。 │
├────┼──────────────────────┤
│備 註│由上訴人癸○○出賣移轉登記予上訴人丙○○ │
└────┴──────────────────────┘
附表五:
┌──┬───────┬─────┬───┬───────────┬─────┐
│編號│積欠本金(新台│ 利息 │利 率 │ 違約金 │原借款金額│
│ │幣)及其保證人│ │ │ │ │
│ │ │ │ │ │ │
├──┼───────┼─────┼───┼───────────┼─────┤
│001 │2,498,809元 │自民國95年│週年利│自民國96年1 月2 日起至│5,000,000 │
│ │連帶保證人:被│12月1 日起│率 │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元 │
│ │告己○○、曾俊│至清償日止│6.73% │內者,按左開利率10% ,│ │
│ │勳及癸○○。 │,按右開利│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 │
│ │ │率計算。 │ │開利率20% 計算。 │ │
├──┼───────┼─────┼───┼───────────┼─────┤
│002 │2,050,000元 │自民國95年│週年利│自民國96年1 月6 日起至│3,000,000 │
│ │連帶保證人:被│12月5 日起│率 │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元 │
│ │告己○○、曾俊│至清償日止│6.215%│內者,按左開利率10% ,│ │
│ │勳及癸○○。 │,按右開利│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 │
│ │ │率計算。 │ │開利率20% 計算。 │ │
├──┼───────┼─────┼───┼───────────┼─────┤
│003 │7,000,000元 │自民國95年│週年利│自民國96年1 月25日起至│7,000,000 │
│ │連帶保證人:被│12月24日起│率 │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元 │
│ │告己○○及藍顏│至清償日止│6.095%│內者,按左開利率10% ,│ │
│ │罕 │,按右開利│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 │
│ │ │率計算。 │ │開利率20% 計算。 │ │
├──┼───────┼─────┴───┴───────────┴─────┤
│總計│ 11,548,809元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