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晨6 時許),根據甲仙雨量站降雨記錄,累積降雨量已達 1,713 毫米,於颱風期間(98年8 月5 日至10日)累積雨量 達2,075.5 毫米,1 小時最大降雨量為94毫米(98年8 月8 日18時許),2 小時最大降雨量為172.5 毫米(98年8 月8 日17、18時) 。又公工會報告依事後調查所得相關資料,並 參考日本「土砂災害發生危險基準線方法」評估相同內部因 素條件,研判降雨強度每小時40毫米、累積雨量1,700 毫米 ,為可能發生大規模山崩之臨界雨量,而小林村於98年8 月 9 日清晨6 時許之降雨強度達每小時43毫米、累積雨量達1, 713 毫米,均已超出上開臨界雨量。是以,高降雨強度以及 過長降雨延時所累積破紀錄的雨量,應係導致獻肚山產生山 崩的原因之一。
②就地質環境而言:順向坡、斷層、地層破碎、褶皺等構造為 小林地區之地層特性,小林向斜與五里埔背斜是控制小林地 區地層位態變化之主要地質構造,而甲仙斷層則對獻肚山岩 體中之破裂面的發育有極為重要之影響,脆弱的地質環境是 導致獻肚山產生山崩的原因之一。由現地量測之資料發現斷 層附近岩體極為破碎,且裂面間均可見到地下水滲流造成氧 化鐵浸染之現象。密集發育之破裂面也是地下水下滲之通道 ,於豪大雨時,雨水與地表逕流透過破裂面下滲,進而造成 岩體孔隙壓之增加,因而觸發崩塌之發生。因此順向坡之地 形與伴生斷層發育之密集破裂面是影響小林崩塌發生之主要 地質控制因子。
③從坡體的穩定分析結果顯示:獻肚山在乾季時之安全係數1. 1 至1.8 ,均遠大於1.0 以上,表示乾季時之坡體為呈現穩 定的狀態; 而暴雨時之安全係數均小於1.0 ,尤其是小林村 東北側坡體之安全係數僅為0.37,表示暴雨期間,邊坡是處 於極不穩定狀態。
④依現場踏勘結果顯示,小林村的山崩主要是先從甲仙斷層周 遭破碎的岩層區域開始,因這個區域之不連續面的密度,有 高達每平方公尺40條裂面之分布。由於98年8 月7 日至9 日 期間,豪大雨的持續不斷,大量的雨水與地表逕流,透過破 裂面下滲入地表下之地層,造成岩體內孔隙水壓之增加,使 得原本已存在的破碎岩層,於現地先產生了位移的破壞,進 而觸發其上坡體的大量土石向下滑動,最終引致獻肚山發生 了大崩塌,崩塌之巨量土石隨著重力的向下作用,迅速的下 滑至坡腳,而掩埋了小林村的村落。獻肚山崩塌之剖面總長 超過2,500 公尺,整個坡體由原獻肚山之山脊線處往下滑動 約1,010 公尺的長度,總崩塌量約為2,500 萬立方公尺,崩 塌之土石是在滑坡後形成,並順坡下滑至坡腳的小林村堆積
,整個堆積長度由坡腳往上延伸約1,190 公尺,總堆積量約 為1,500 萬立方公尺,總流出量約為1,006.9 萬立方公尺。 ⑤綜合上述,系爭事故即小林村遭土石掩埋之致災原因,主要 是由於該地區地型利於蓄水,且具備順向坡、坡度傾角超過 30度、斷層、地層破碎等脆弱的地質環境特性,加上高降雨 強度以及過長降雨延時所累積破紀錄的雨量所導致【雄檢98 年度他字第5833號(下稱他字案)卷一第117 頁、卷五第16 2 至253 頁之氣象局雨量資料,公工會報告第5-11頁、第5- 29頁,雄檢報告第三章第19至22頁、第四章第27至32頁、第 六章第91至92頁、第七章第134 至135 頁】。足見高強度或 高總量之降雨,尚非導致獻肚山崩塌(及因崩塌所形成之堰 塞湖潰決)之單一且必然之誘發原因。
⑷上訴人雖主張系爭事故係風災(山崩)、水災及土石流等複 合性災害,並非單一、突發、無法預防之山崩事件,且山崩 、土石流僅為時間進程之階段性現象,土石流為山崩定義之 一種型態,塊體運動方式不同,無法截然二分云云。然系爭 事故乃因獻肚山崩塌及嗣後形成之堰塞湖潰決所致,並非水 災或土石流所造成之災害。此由公工會報告指出:「5.由於 大規模山崩造成小林村滅村,相對而言,豪雨在小林村兩條 列管土石流潛勢溪流形成之土石流災害影響較小,也難以求 證」、「因此居民所描述於8 月9 日凌晨,發生局部水流溢 進村內之現象,應為小林村後方無名溪因豪雨產生之水流暴 漲;所以可以推論小林村後方山坡崩塌之前,旗山主流的洪 水位並非導致小林村發生災害之主因」等語(該報告第6-2 頁、第5-37頁),亦足佐證。而充足的水量、大量的土石、 足夠讓土石流動的坡度,為發生土石流的必要條件,是土石 流之發生固與雨量有一定關係。然崩塌係因邊坡材料受重力 作用,發生向下滑動或崩落之塊體運動現象,其中包括山崩 、落石、崩坍、地滑等情狀,是以,崩塌並不必然與雨量有 關。而觀疏散作業規定,水保局乃負責調查、建置土石流資 料,並為土石流災害研判及發布土石流警戒,然就崩塌部分 除規定由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下稱地質所)辦理崩塌敏 感調查建置相關資料庫外,未見有任何警示處理措施之規定 ,此係因崩塌本身之難以預測性(詳後述)。水保局亦表示 並未就山崩部分產製相關圖資(本院卷三第327 頁)。足見 崩塌與土石流難以等同視之。且系爭事故並非因小林村南、 北二側列為低潛勢土石流潛勢溪流之高縣DF006 、DF007 溪 流土石流災害及水災所致,而主要係因小林村東側之獻肚山 山體崩塌所肇致之災害,該部分原非被上訴人所屬公務員依 過往經驗及訓練救災、防災之觀測範圍。是於考量公務員在
此有無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時,自應就獻肚山崩塌及土石流 災害部分分別觀察,否則顯即苛予公務員過高且不合理之責 任。是上訴人上開所指,並非可採。
⑸系爭事故於事發時,依當時被上訴人所屬公務員所接觸之各 種氣象及歷史資訊,是否足以預料獻肚山崩塌(及嗣後形成 堰塞湖潰決)必將發生,或有發生之虞,已達裁量收縮至零 而無不作為空間?查:
①上訴人主張獻肚山之命名,即為其過去多次崩塌形成圓凸崩 積層地形所致,而地質所最遲於97年4 月已完成高山聚落地 區基本調查,被上訴人理應知悉小林村屬山崩潛勢最高之聚 落;且往昔在小林村發生的颱風、豪雨極易造成風災、水災 、山崩、土石流等重要災害。公工會報告第2-48至2-49頁記 載「甲仙鄉小林村北側無名溪B 、甲仙鄉南側角埔溪」於賀 伯颱風、桃芝颱風、敏督利颱風及海棠颱風侵台期間,該2 條溪流之上游集水區均曾發生山崩現象,且於賀伯颱風及海 棠颱風期間亦曾發生土石流現象。而高縣DF006 、DF007 溪 流,於海棠颱風侵台期間,其上游集水區亦發生山崩現象, 莫拉克颱風總雨量為2,076 毫米,為歷年颱風帶來總雨量之 冠,遠超過第二名之卡玫基颱風帶來之總雨量990 毫米及第 三名敏督利颱風之總雨量766 毫米,顯非無預見可能云云。 惟:
獻肚山之命名縱與其過去多次崩塌形成圓凸崩積層地形有關 ,然此僅能證明獻肚山為老崩塌地,其到底多久前崩塌過、 何時會再崩塌、地質穩不穩定,尚無從依其名稱而為判定。 又公工會報告指出:小林聚落位於民族圖幅西南部山溪東岸 階地,96年調查資料顯示在聚落周緣500 米範圍內主要的地 質災害類型為落石4 處,集中於旗山溪河岸陡坡;…岩屑崩 滑,計有44處,主要分布於山溪河岸與聚落東南側邊坡,面 積多在0.2 公頃以下…聚落附近並無明顯災害分布,但台21 線道路與部分鄰近地質災害之農田、產業道路與建物,則應 注意前述災害造成的影響等語(公工會報告第2-50頁),並 有「表2.6.2 小林村附近歷年災害統計資料」在卷可憑(該 報告第2-52頁),足見小林村及附近山區於先前各次颱風襲 台期間,固曾發生落石、岩屑崩滑及土石流等災害,然落石 僅有4 處,歷次岩屑崩滑之面積,亦非廣闊(大多小於0.2 公頃),且僅有小林村潛勢溪流A015(嗣改編為高縣DF007 )於卡玫基颱風襲台期間所造成之土石流,侵入小林村民宅 ,其餘災害發生地點則未鄰近小林聚落。是依上開歷年災情 分析可知,小林村民居住之聚落(即小林村),在莫拉克颱 風襲台前,並未曾發生嚴重落石或山崩之災害,於此亦無相
關事證可證獻肚山在98年8 月前至少數十年間曾有大規模之 崩塌紀錄,自難苛令被上訴人所屬公務員得由其名稱預見崩 塌事故之發生。
地質所現行之「山崩高、中潛勢地區」資料,係分年、分區 、分計畫完成之調查結果,非屬依法公告之圖資,係依專家 評估法所完成2 萬5 千分之1 比例尺之廣域調查成果,應用 範圍受限於調查、評估方式及精度等,適區域計畫及土地利 用者參考,以瞭解區域工程地質特性、自然環境地質現況, 以及地質災害潛勢區的分布特性,有地質所103 年10月1 日 經地工字第10300057980 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卷二第21頁背 面)。足見地質所有關山崩潛勢地區之環境地質調查資料非 屬依法公告之圖資。又地質所委託訴外人亞新工程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之高山聚落地區 地質災害基本調查資料,在98年8 月8 日以前未曾提供予改 制前之高雄縣政府,且其係屬96-99 年之4 年期計畫成果, 地質所在全程計畫結束後統整計畫成果,於100 年9 月2 日 始以經地工字第10003602660 號函提供高雄市政府,亦有該 所104 年2 月24日經地工字第10400008990 號函附卷可參( 本院卷二第249 頁背面)。是上開地質調查計畫既為期4 年 ,則縱委辦公司於97年4 月間即提出上開高山聚落地區地質 災害基本調查予地質所,顯亦僅為上開4 年調查計畫中初步 蒐集、分析資料之一環而已,地質所自無於整體調查計畫未 完成前即率爾公布或通知其他行政機關上開地質資訊。且上 開地質資料尚未經地質所全盤彙整確認,難認屬終局確定之 地質資訊,縱認行政一體,行政機關亦無於權責機關即地質 所調查完成前,草率採認該地質資料之理。是地質所縱於98 年以前其內部有製作或調查有關小林村之相關地質資料,因 該資料尚未經其調查確認,且並未提供予被上訴人機關,被 上訴人及其所屬公務員自無從知悉該地質資訊,而得於系爭 事故發生前即知悉獻肚山為高、中潛勢之岩體滑動、岩屑崩 滑區,進而有獻肚山崩塌之預見可能。
莫拉克颱風帶來超大累積雨量雖屬事實,然山崩、土石流等 天然災害之誘發因子除總雨量外,尚有降雨強度、岩性、邊 坡坡度、溪床坡度、主流長度、相對高度等等許多其他水文 和地文相關之變數,各地區之災害臨界雨量需經由嚴謹的破 壞機制和力學分析始可得知,有雄檢報告在卷可憑(該報告 第68頁)。參酌公工會報告「表5.1.8 角埔溪歷次颱風前後 影像」,及「圖5.1.11角埔溪歷次颱風崩塌範圍判釋結果」 (該報告第5-16至5-21頁)、雄檢報告「圖6.2 甲仙鄉小林 村崩塌區域示意圖」及「圖6.3 甲仙鄉崩塌後航照判識初估
崩塌範圍(8 月21日拍攝)」(該報告第80頁),相互對照 ,可知卡玫基颱風造成小林村附近山區較大範圍之崩塌,係 位在角埔溪流域,乃位於獻肚山南側,而不在此次獻肚山大 範圍崩塌之範圍。又小林村因位於旗山溪左岸平坦之低位河 階地,所以本身地基較無崩塌之疑慮。依據地質災害潛勢評 估準則,山崩潛勢區的評估不包括沖積平原及台地或階地等 平坦地區。沖積平原、低位河階地、扇狀地等主要是洪水氾 濫或土石流災害,故不列入山崩潛勢評估之範圍,亦經地質 所104 年2 月24日經地工字第10400008990 號函述明在卷( 本院卷二第249 頁背面)。是以,小林村地區於莫拉克颱風 襲台前,未曾經歷將近與本次相當之總雨量或降雨強度,且 歷年來因颱風造成落石、山崩或土石流等災害之發生地點( 卡玫基颱風前),均非鄰近小林村聚落,而卡玫基颱風所造 成之較大範圍之崩塌,亦非於獻肚山發生,小林村本身地基 亦無崩塌疑慮,則在系爭事故發生前,實無任何過往經驗足 以參照,並推知獻肚山在莫拉克颱風帶來之雨量下,將可能 造成廣達270 餘公頃之崩塌及堆積(公工會報告第5-31頁、 雄檢報告第78頁),致造成小林村遭土石掩埋。 又雄檢於98年12月23日召開「88風災災因鑑定意見交流會」 ,參與致災原因調查鑑定之成功大學地球科學系教授林慶偉 表示:小林(村)這麼大規模山崩,就目前而言是不可預測 的。學界都無法判斷,更何況是沒有專業知識之人,事情發 生後,大家的要求太高了。台灣做崩塌研究很少,沒有太多 資料,何況是這麼大規模,沒有碰過幾次,沒有太多資料可 研究發生之條件等語;中興大學水土保持學系教授陳樹群則 稱:2 條溪水土保持之畫定,006 淹沒區有15戶,007 淹沒 區有4 戶,當初在評定時,也就是事件發生前,爆發之機率 比較低,當初配置2 個防巡專員觀測雨量,但沒想到崩塌之 區域是在這裡,超過人為之想像…這個大崩塌人類可否預測 ,非常困難。現場調查照片中,這裡是順向坡,且有風化之 節理面,依人為崩塌來看,能影響之地方很有限,這次深度 很深,依人為觀點是不太可能…即便在做土石流調查,也只 專注於上開2 條溪流,當初居民在觀測雨量時,也只是告知 他們要注意溪流,不是叫他們去注意後面那座山,大家都不 知道會這樣,當初確實是教導在溪水暴漲時要撤離,絕對要 撤離,但不是村外撤離,而是說村內選擇2 個比較安全之地 方撤離,這樣比較容易推動,這樣的推動,在南投也確實發 生功效。小林(村)是一個很大的特例。例如今天如果是伊 住在該處,伊是否會決定撤離?伊覺得伊不會,伊可能會因 為土石流而撤離,但根本不會想到山上的那個將村子淹埋。
今天若是這2 條溪發生災害,應該是有疏失,包括學者,當 下站在山上都無法判斷會山崩,只能從事後有了結果,再去 判斷原因。以溪流來說,撤到這2 個點是安全的,但根本不 知道會有這麼大的事情在後面,這是連學者也無法知道的, 無法在那時判斷出來等語,有該會議紀錄附卷可參(他字卷 四第17、18、20、21頁)。酌以證人即水保局土石流防災中 心主任陳振宇證稱:伊職掌災害防救法裡規定之土石流防災 業務。土石流有其定義,依災害防救法擬定之土石流災害防 救業務計畫有定義土石流,而小林村之災害屬於崩塌,不是 土石流。以小林村而言,當初只知道這裡有2 條土石流潛勢 溪流,故防災規劃只針對這2 條溪流做假定之對象做防災規 劃。因為土石流及山崩形成災害之機制不同,土石流有明顯 流動情形,而小林村崩塌則是直接滑落,崩塌是找不到流動 之軌跡,小林村崩塌只能說是土石災害,台灣之坡地災害大 多分為3 種,有崩塌、地滑、土石流3 種,小林村災害屬崩 塌,崩塌之形成機制比較複雜,發生之原因可能有下雨、地 震或地質條件不良等等,另外崩塌之影響範圍很難評估,到 底崩塌之範圍、深度或有多少土方崩塌都很難事前預測。目 前地質所有做地質敏感區之區位調查,但也只能做到劃分出 一塊地質敏感區,即相較於其他地區較容易崩塌之地區,但 無法事先預測何時會崩塌、崩塌範圍與深度。國內其他政府 單位也沒有就崩塌災害做預測與防災計畫之部分,因為崩塌 災害太難預測了,全世界都沒有辦法預測出山崩之發生,又 如何去制定出防災計畫等語(他字卷六第89至90頁背面)。 復參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於98年12月8 日邀 集相關學者專家及權責機關(構),召開「研商崩塌防災體 系架構及分工會議」進行研商,獲致與會主要意見如下:㈠ 崩塌係自然地質演變的一環,其災害發生之隨機性、不確定 性與影響因子變化很大,全坡面皆可能發生,與土石流特性 有所不同;欲由崩塌敏感區來研判災害發生的可能性仍有困 難,亦無法完全準確。㈡以目前國內外現有之科技與技術, 崩塌災害預警實務上並不可行,故世界先進國家係以發生崩 塌後之二次災害預防為主,建議可先進行相關基礎研究;而 崩塌發生後之監測、疏散、避難及治理仍可評估納入防災體 系。㈢現階段防災目標可先依現行權責分工辦理,優先針對 重點災害區域及其保全對象進行防災規劃及整備,有農委會 98年12月16日農水保字第0980177582號函附卷可佐(原審卷 二第302 頁及其背面)。足見肇致系爭事故發生之獻肚山崩 塌(及嗣後因崩塌形成之堰塞湖潰決),無論於實際發生前 或發生後,專家學者或權責機構均無法預測會有崩塌災情發
生。被上訴人所屬公務員當時所能掌握之資料,僅有氣象局 發布之實際雨量及未來降雨量預測,且其等之「過去經驗」 、「過去面對災害的經驗」、「環境徵兆」等,及國內所有 之相關機關評估、研判經驗亦均係針對土石流災害為之,然 系爭事故並非單純之土石流所肇致,而係該地區地型利於蓄 水,且具備順向坡、坡度傾角超過30度、斷層、地層破碎等 脆弱的地質環境特性,加上高降雨強度以及過長降雨延時所 累積破紀錄的雨量等複合性原因所致。是依被上訴人所屬公 務員當時所掌握之資訊及科技,實難認其等會有獻肚山發生 崩塌之預見可能性,並在單純僅有高、強度降雨預測,但事 實上現地雨量不大,且未發生任何土石流災情時(詳後述) ,即決定依災害防救法第24條規定,發動勸告並強制撤離全 村民眾行為之期待可能性。至上訴人雖提出有其他村落因預 先撤離而保全民眾之情況。然各村落現地狀況、過往防災及 災害經驗並不相同,尚難逕以其他區域之處置情況及事後結 果,而為本件公務員當時裁量有無疏失之認定依據。 ②上訴人另主張:98年8 月8 日18時起,甲仙鄉地下水位即逐 漸升高至臨界破壞點;且總雨量800 毫米可視為小林村邊坡 開始嚴重崩塌之臨界總雨量云云,並引用公工會第5-11、5 -29 頁報告之記載為佐。然上開公工會報告乃系爭事故發生 後,國內專家學者為探究發生原因,組成調查團隊,經由現 場實地勘查小林村地區之地質及地形,參酌歷年降雨總雨量 及降雨強度、地形剖面、歷次颱風前後影像,及日本目前依 循之雨量指標值等相關資料,再經詳細、科學之分析,始得 出「可發現小林村發生時間點位於此破壞線上方屬於崩塌危 險區域,其發生災害之前,降雨強度最高值為98年8 月8 日 18:00為每小時94毫米,此時相對之累積雨量亦達1,201 毫 米,由紀錄來看降雨仍持續13小時雨水繼續補注於該區內, 可以合理研判當時地下水位逐漸升高至臨界破壞點,復因本 區地形為畚箕型利於蓄水,坡度傾角又超過30度及順向坡覆 蓋積層等相關條件皆具備,配合臨界雨量瞬間崩塌滑向小林 村聚落造成災害」、「3.如以此區在歷次颱風之崩塌面積分 析,總雨量800 毫米可視為本區地質條件下邊坡開始嚴重崩 坍之臨界總雨量」等推測結論(該報告第5-11頁、第5-29頁 )。於系爭事故發生前,既未對小林地區山區崩塌發生條件 進行相關研究,則被上訴人所屬公務人員豈可能於事發前知 悉「98年8 月8 日18:00,地下水位逐漸升高至臨界破壞點 」、「邊坡開始嚴重崩坍之臨界總雨量為800 毫米」,並進 而預測鄰近小林村之獻肚山將發生大規模山崩? 是以,被上 訴人所屬公務員既無相關資料可預見獻肚山大規模山崩之發
生,自不能苛求彼等為避免獻肚山大規模山崩對人民所生之 損害,而依災害防救法第24條規定預先勸告並強制撤離全村 民眾。何況,上開公工會報告亦指出「4.台灣為颱風與地震 頻繁區域,本鑑定案時間匆促,所採用災害雨量紀錄不足, 『崩塌破壞臨界線』需長期資料統計分析較精確,並針對不 同坡度與地質條件進行分析以為警戒及決策依據」等語(該 報告第5-29頁)。足見小林村邊坡崩塌臨界雨量,尚待長期 降雨資料之分析,實不能強求被上訴人所屬公務員於系爭事 故發生前,即應知悉總雨量800 毫米即有致小林村發生大規 模山崩之虞。故上訴人主張系爭事故發生於3 日間累積降雨 量已達1527.5毫米,約為邊坡崩塌臨界雨量800 毫米之2 倍 、系爭事故發生前已預知高雄山區降雨預估為1,800 毫米, 被上訴人所屬公員應可推知小林村有發生災難之虞,而應強 制撤離民眾云云,乃屬事後推論,尚難憑採為有利上訴人之 認定。
③上訴人另舉公工會報告附錄五村民座談記錄記載:「7.某甲 女士說明事發之過程⑴站在二樓水淹至大腿高度,六點多時 鄰居黃金寶告知要快逃離現地,房屋快倒塌,連同四十多位 居民逃至高處避難。」、「8.進行瞭解黃金寶先生與翁瑞琪 先生分別於9/6 及9/4 在自由時報受訪報導之一些內容之事 實經過及相關時間點:⑸山崩後小林村瞬間被掩埋,僅9 鄰 房所處位置之關係,並未被山崩土石掩埋,居民在村內淹水 時已疏散至較高處之太子宮(目前村內僅存房屋)避難,故 能逃過一劫。…⑺山崩之前翁先生等仍在太子宮避難,故目 擊山崩掩埋整個村莊過程,山崩後9 鄰居民始在翁先生帶領 下,由太子宮續往高處平台避難」(該報告附錄-35 頁), 主張部分村民在小林村遭土石掩埋前,仍可逃出,足見本件 罹難者若經被上訴人機關事前勸告撤離,非無逃出機會云云 。然獻肚山崩塌發生與否,事前難以預測,已如前述,則被 上訴人所屬公務員又如何事前勸告或強制民眾撤離?且翁瑞 琪於公懲會調查時證稱:當天早上6 點多,伊到9 鄰羅順錤 家中聊天,伊等閒聊災情,說8 號橋與9 號橋間的水流混在 一起了,9 號橋下的溪本來要往旗山溪流,結果從忠義路的 馬路流進8 號橋的土地公廟去,混在一起才流到旗山溪,伊 等正在談論時,便聽到一聲碰,羅順錤就叫伊跑到他家二樓 ,在二樓上看到小林村10鄰到18鄰都被土石淹沒了。後來伊 跟羅順錤及他家人一起往電信局對面的山上跑,伊家是在14 鄰,是在小林的中央,家人沒有跑出來,通通被淹沒了;陳 文忠是9 鄰的居民,8 日他把父母送到北極殿旁邊的舅舅家 ,以為比較安全,結果他父母反而被掩埋,他在9 日早上要
回去巡視9 鄰的家,因此逃過一劫等語(公懲會100 年度鑑 字第11993 號卷㈡第9 頁背面及第10、14頁)。足見小林村 第9 鄰居民未直接遭獻肚山山崩土石掩埋,乃因第9 鄰所處 位置之故,因此當時身處第9 鄰之居民,始於獻肚山崩塌後 ,仍有逃生之機會,並非因預見山崩而事先逃離。 ④上訴人雖指98年8 月8 日9 時30分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分析研 判建議事項表第7 號已載明根據氣象局降雨分析,未來中南 部山區降雨持續累積,南投、嘉義、台南、高雄、屏東縣市 易引起落石、崩塌土石流,顯見有崩塌之高度危險云云。然 上開資料並非僅針對小林村為之,且小林村遭土石山崩掩埋 的致災原因,主要是由於該地區地型利於蓄水,且具備順向 坡、坡度傾角超過30度、斷層、地層破碎等脆弱的地質環境 特性,加上高降雨強度以及過長降雨延時所累積破紀錄的雨 量所導致。高強度或高總量之降雨,並非導致獻肚山崩塌( 及因崩塌所形成之堰塞湖潰決)之單一且必然之原因,已如 前述。況小林村在8 月8 日中午以前雨量不大,亦無落石、 土石流情況(詳後述)。故被上訴人所屬公務員顯亦無從憑 上開預報資料及雨量即預見獻肚山有崩塌之危險。 ⑤綜合上述各情可知,被上訴人所屬公務員當時並無從預見獻 肚山崩塌之發生,自無從認其等裁量權已收縮至零,而應預 先依災害防救法第24條規定勸告或強制撤離小林村全部居民 。揆諸首揭說明,被上訴人所屬公務員就此未為勸告或撤離 行為,尚難認有違反法定義務之不作為疏失。至上訴人指甲 仙區公所未依規定設置災害應變中心,致應變不及云云,縱 屬真實,此亦係事故發生後處置救災問題,並不影響本院前 開認定。
⑷另被上訴人所屬公務員就土石流災害部分有無違反法定義務 之不作為疏失?查:
①小林村土石流防災專員陳漢源及劉金瑛,除自98年8 月6 日 上午8 時52分許至98年8 月8 日下午8 時31分許,回傳雨量 資料外,並未回報任何土石流災情,有水保局102 年8 月5 日水保防字第1021817699號函附卷可參(原審卷二之一第53 9 、540 頁)。而土石流防災專員除自主雨量觀測並回傳外 ,另有災情通報、警戒訊息傳遞、助疏散避難等任務,亦有 前揭函文所附「土石流防災專員任務簡介」可參(同上卷第 542 、543 頁)。是高縣DF006 、DF007 溪流固於98年8 月 7 日23時許,經水保局以第6 報發佈土石流紅色警戒,然依 陳漢源及劉金瑛回報情況可知,至少在98年8 月8 日下午8 時31分許以前,上開2 溪流並未發生土石流災害。又翁瑞琪 證稱:97年的災情比98年還嚴重,去年水都淹到北極殿前的
馬路,98年都沒有,因為水保局有來做水溝工程及水土保持 方面的擋土牆,到8 月8 日下午3 點多才有淹水,是小竹溪 的水流到馬路,因為涵管被塞住了,順著台21線流到村裡, 那時伊在9 號橋那裡,村長叫一部怪手清那條河流,因為97 年那裡水曾淹到9 鄰那邊,不知挖到幾點,怪手司機說村長 要調怪手到涵管挖水溝,到傍晚約5 點左右,小林村就沒有 淹水了;8 月7 日並未淹水;8 日晚上差不多下午3 點多開 始淹水,5 點多就好了,後來就沒有再淹水,從8 日晚上到 9 日並沒有淹水;8 日下午小竹溪的水流到小林村是因為道 路護欄是水泥做的,所以溪水流到馬路上,伊聽李錦容講, 說村長叫他們去把道路的護欄打掉,讓小竹溪的水流向旗山 溪,所以後來小林村就沒有淹水了;伊於9 日早上約5 點半 ,從家裡忠義路14鄰117 號徒步走下來去巡視工寮,沿忠義 路走到第9 鄰,有經北極殿、小林國小及9 號橋,伊沿路下 來那邊都沒有淹水,巡視差不多1 、20分鐘,伊抵達羅順錤 家,然後就發生山崩等語(公懲會卷㈡第12、13頁)。村民 李錦容證稱:98年8 月8 日下午3 時左右,當時小竹溪的水 往小林社區灌,因公路局所做ㄇ型涵管太小堵塞住了,伊用 怪手將路邊所做的堤防打掉,把水溝裡面砂石挖出堵住馬路 ,水就會往旗山溪流,就不會往小林社區流,約在同日傍晚 7 點左右完成,當時一同前往的人有小林村村長等人。8 月 7 日伊等那邊風大雨小,沒有什麼事情。8 月8 日除下午3 點到7 點間,都沒有淹水。8 月8 日傍晚約8 、9 點,開始 大淹水等語(公懲會卷㈡第5 、6 頁)。村民林建忠證稱: 小林村第9 鄰從8 月8 日晚上開始淹水,差不多2 、3 台尺 高,當天晚上伊到姚元能家,因他家在伊住家後面,地勢較 高,也是第9 鄰,有幾戶人家在那邊泡茶,約9 日早上6 點 多,就聽到山崩的聲音,伊看到全部的都垮下來,山最高處 有1,600 公尺,約從1,300 公尺處就整個垮下來,只有幾秒 鐘的時間,整座山就垮下來了,伊等就趕快往後山逃等語( 公懲會卷㈡第16頁)。足見於小林村於系爭事故發生前之8 月7 、8 日,除有部分地區曾發生淹水情事外,並無會危及 民眾生命安全之土石流災害徵兆發生。又依上開陳漢源及劉 金瑛回報之雨量資料觀之,小林村於8 月7 日之降雨量除於 當日下午11時55分許為310 毫米外,其餘時間最高雨量僅約 260 至270 毫米,8 月8 日中午以前之最高雨量則為600 毫 米,當地係自8 月8 日約下午3 時以後始有超過800 毫米之 降雨量(原審卷二之一第540 頁),與李錦容所述8 月7 日 風大雨小,8 月8 日下午3 點多小竹溪水往社區灌,8 月8 日傍晚開始淹水之情況相符。準此,於8 月8 日下午3 時以
前小林村並無高強度降雨情況,亦無土石流發生之徵兆,被 上訴人所屬公務員在8 月7 日及8 日中午以前依現地觀察狀 況,顯無雨量將造成當地高縣DF006 、007 溪流發生土石流 危險可能之預見,則其當時決定未為勸告或強制撤離村民之 行為,尚難認已違反災害防救法及疏散作業規定之規定。 ②按村(里)置村(里)長一人,受鄉(鎮、市、區)長之指 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直轄市、市之區公 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 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地方制度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第58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 有服從之義務,公務員服務法第2 條前段亦有明文。中央災 害應變中心於8 月8 日12時20分許傳真參字第021 號通報, 指示高雄市政府對於高危險潛勢地區執行疏散撤離作為,並 將處置情形傳送中心,高雄市政府於同日12時50分收受上開 傳真通報(本院卷四第163 頁)。而小林村當時雨量雖不大 ,亦無崩塌、土石流情形,然小林村南北二側之高縣DF006 、DF007 溪流既經發布為土石流紅色警戒,應認該區即屬上 開通報所指之高危險潛勢地區,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既已下 達就高危險潛勢地區執行疏散撤離作為之明確指令,高雄市 政府及其所屬公務員即應服從該命令,而無再行裁量之空間 。而高雄市政府於8 月8 日下午1 時將上開指示轉知甲仙區 公所後,未見甲仙區公所有何作為,高雄市政府輪值人員陳 俊安甚於同日下午3 時12分越過甲仙區公所直接與小林村村 長聯繫,足見上訴人指甲仙區公所未確實設置災害應變中心 ,致反應不及等語,尚非無據。又陳俊安告知小林村村長利 用白天視線良好,儘速撤離後,小林村村長回覆無須撤離, 會持續注意雨勢等語(見附表四所載),顯明示拒絕服從該 撤離命令,自已違反公務員應服從其監督長官命令之法定義 務。而縣(市)政府接獲災情時,除注意鄉(鎮、市)公所 災害應變中心緊急救援之進展外,應主動派員協助,土石流 災害通報及應變規定第肆點第三、㈠、4款前段定有明文。 是高雄市政府於遲未接獲甲仙區公所通報執行情況,並於同 日下午3 時12分許確知小林村村長違反命令時,應主動派員 協助處理,卻未進行相關即時強制之作為,亦難謂無違反作 為義務之疏失。況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於8 月8 日23時15分再 以參字第27號傳真通報下達更明確之指令即「依據本(8 )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最新土石流警戒資料,苗栗縣、台中縣 、南投縣、嘉義縣、台南縣、屏東縣、高雄縣等縣市業列入 土石流紅色警戒區,請依災害防救法第24條規定,立即勸告 及強制民眾撤離,並作適當之安置」,並經高雄市政府於同
日23時32分收受通報(本院卷四第159 頁背面)。是縱認被 上訴人因未接獲前開地質所之地質調查資料,當時無從知悉 小林村為山崩高潛勢地區,且小林村在8 月8 日下午3 時前 雨量不大,亦無何崩塌、土石流情況發生,難認係屬參字第 021 號通報所指之高危險潛勢地區,然參字地27號通報既已 明確指示針對列入土石流紅色警戒區部分,應為立即勸告及 強制民眾撤離之作為,被上訴人及其所屬公務員最慢於該時 亦已有服從命令之作為義務。而於此雖有小林村村長於8 月 8 日下午3 時21分向高雄市政府表示已撤離至避難中心之紀 錄,然村長於同日下午3 時12分甫向高雄市政府表示無須撤 離,短短不到10分鐘之時間卻表示已撤離至避難中心,有違 常理,是該紀錄之真實性顯有可疑。佐以李錦容、翁瑞琪、 林建忠、羅順錤、徐銘聰一致指陳村長並未要求撤離(公懲 會卷㈡第6 、12、17頁、原審法院101 年度重國字第3 號卷 三第16、22頁)。是小林村村長當時並未依令進行撤離作為 之事實,堪以認定。
③被上訴人所屬公務員於101 年8 月8 日中午以前固得就現地 狀況為是否勸告或強制撤離之裁量,然於中央應變中心於8 日12時50分下達撤離指令後,已無裁量空間,而應依令執行 。惟依疏散作業規定第三點第㈢、⒈款規定,地方政府應建 立土石流潛勢溪流保全住戶名冊,並掌握土石流潛勢溪流所 在村里之弱勢族群名單;第七點第㈠款規定,為落實土石流 潛勢溪流影響範圍內民眾之疏散避難機制,鄉(鎮、市、區 )公所應以村(里)為單元研訂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計畫等 觀之,被上訴人當時應執行強制撤離之對象乃係依規定造具 表冊列管之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保全住戶,並非全部村 民。且當時並無獻肚山崩塌之預見,已如前述,而撤離行動 涉及資源分配問題,事實上亦不可能對並非土石流潛勢溪流 影響範圍之其他村民進行全部撤離之動作。是以,被上訴人 所屬公務員當時應依上級指示對如附表一編號22、33、43、 66、67、68、80、90所示土石流保全對象之被害人執行強制 撤離之作為。然小林村村長拒絕執行,甲仙區公所未即時督 促其執行,高雄市政府亦未主動進行即時強制,自有違反公 務員應服從監督長官命令之作為義務而有疏失。至其餘非土 石流保全對象之被害人,因被上訴人當時並無獻肚山崩塌之 預見可能,已如前述,上級長官亦無全村撤離之指示(係依 土石流預警指示撤離土石流保全對象),被上訴人所屬公務 員未對之進行強制撤離之作為,尚難認有違反作為義務之疏 失。又被上訴人所屬公務員自101 年8 月8 日下午1 時起因 未依命令執行撤離土石流保全對象而有不作為之疏失,已如
前述,自無庸再討論甲仙區公所是否因未確實設置災害應變 中心,致應變不及而有疏失,附此敘明。
㈢被上訴人違反作為義務與上訴人所受損害間,有無因果關係 ?
被上訴人所屬公務員未依命令對如附表一編號22、33、43、 66、67、68、80、90所示土石流保全對象之被害人執行強制 撤離作為而有不作為之疏失,已如前述。被上訴人辯稱當地 避難處所即小林國小及小林社區活動中心亦同遭崩塌砂石掩 埋,縱當時執行強制撤離仍無法避免死亡結果之發生,是其 疏失與上開民眾之死亡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上訴人則主張 上開避難處所於97年7 月卡玫基風災時即遭淹沒,足見選址 不當,被上訴人自有違失云云。查:
⒈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 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所謂相當因果關係, 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 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上,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 一條件,均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 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 情形上,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 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