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於終局判決 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變更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 項、第463 條、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謝肅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黃月瞳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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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借款人│連帶保│放款銀│借款金額│擔保│借款利率│未按期│被上訴│代償金額 │
│號│ │證人 │行 │(新台 │土地│ │清償時│人代償│ │
│ │ │ │ │幣/ 元)│ │ │間 │時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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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寶鳳│程陳蔭│鳳山 │1000萬 │附表│8.7 %(│87.1. │95.12.│18,187,229元│
│1 │ │程慶永│農會 │ │二編│自87.9.8│21 │7 │(含借款本金│
│ │ │ │ │ │號3 │起變動為│ │ │1,000 萬元、│
│ │ │ │ │ │ │9%) │ │ │87年1 月21日│
│ │ │ │ │ │ │ │ │ │起至95年12月│
│ │ │ │ │ │ │ │ │ │7 日起之利息│
│ │ │ │ │ │ │ │ │ │計7,988,986 │
│ │ │ │ │ │ │ │ │ │元及訴訟費用│
│ │ │ │ │ │ │ │ │ │198,243 元合│
│ │ │ │ │ │ │ │ │ │計18,187,229│
│ │ │ │ │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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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程碧端│程陳蔭│中國農│1200萬 │附表│9.1% │90.11.│95.8. │17,131,735元│
│ │ │程碧琴│民銀行│ │二編│ │9 (被│16 │(含本金11,8│
│ │ │ │(業與│ │號4 │ │上訴人│ │65,407元,利│
│ │ │ │合庫合│ │ │ │強制執│ │息5,147,312 │
│ │ │ │併) │ │ │ │行,請│ │元及訴訟費用│
│ │ │ │ │ │ │ │求自91│ │119,016 ,合│
│ │ │ │ │ │ │ │.5.9起│ │計17,131,735│
│ │ │ │ │ │ │ │算) │ │元。)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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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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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土地 │ 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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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高雄縣大樹鄉無水寮段713 │10472.11平方公尺│
│ │地號土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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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高雄縣大樹鄉無水寮段715 │162.02平方公尺 │
│ │地號土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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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高雄縣鳥松鄉○○段0 地號│1552平方公尺 │
│ │土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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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高雄縣鳥松鄉美德段2-1 地│7127.26平方公尺 │
│ │號土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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