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易字,107年度,776號
KSHM,107,上易,776,20190129,1

2/2頁 上一頁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 本案之不詳原料因未扣案,其內容、數量及價值均不詳,且 經被告吳維軒運往高雄地區而下落不明,檢察官亦未主張或 舉證證明被告陳國偉吳維軒因而保有犯罪所得或其他利益 ,自亦無從為沒收之諭知。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違誤, 量刑亦稱允當,被告陳國偉高紹齊吳維軒上訴意旨均否 認犯罪,而均指摘原判決不當,均無理由,均應予以駁回。參、被告陳國偉高紹齊吳維軒被訴違反國家安全法部分,均 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爰不另論列,併予敘明。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巡龍提起公訴,檢察官高大方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孫啓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瓊芳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經主管機關許可,得航行至大陸地區。其許可及管理辦法,於本條例修正通過後18個月內,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於必要時,經向立法院報告備查後,得延長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第1 項: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機長、其他運輸工具駕駛人違反第28條規定或違反第28條之1 第1 項規定或臺灣地區人民違反第28條之1 第2 項規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上1 千5 百萬元以下罰金。但行為係出於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之船長或機長或駕駛人自行決定者,處罰船長或機長或駕駛人。
附表一(被告陳國偉高紹齊扣案物品部分)
┌─┬────────────┬───┬────────┐
│編│ 名 稱 │數 量│ 備 註 │
│號│ │ │ │
├─┼────────────┼───┼────────┤
│1 │掃頻器 │1支 │被告陳國偉交付被│
├─┼────────────┼───┤告高紹齊所持有,│




│2 │電子產品(即系爭手機;內 │1支 │供本件犯罪所用之│
│ │含SIM 卡門號0000000000號│ │物,依刑法第38條│
│ │;iPHONE手機IMEI:0000000│ │第2 項前段之規定│
│ │00000000) │ │宣告沒收。 │
├─┼────────────┼───┼────────┤
│3 │電子產品( 內含SIM 卡 │1支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
│ │門號0000000000;iPHONE手│ │有何關聯。 │
│ │機IMEI :000000000000000)│ │ │
└─┴────────────┴───┴────────┘
附表二(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 年度刑保管字第63號,業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裁定准予發還被告吳維軒
┌─┬────────────┬───┬────────┐
│編│ 名 稱 │數 量│ 備 註 │
│號│ │ │ │
├─┼────────────┼───┼────────┤
│1 │電腦設備(ASUS電腦螢幕) │1 台 │澎湖縣○○鄉○○│
├─┼────────────┼───┤村OO號之O 、鐵皮│
│2 │電腦設備(MAVOLY 電腦主機│1台 │屋 │
│ │) │ │(警一卷第42至43│
├─┼────────────┼───┤頁) │
│3 │電子產品(威德數位監控主│1台 │ │
│ │機) │ │ │
├─┼────────────┼───┤ │
│4 │電子產品(威德數位監控監│1台 │ │
│ │視器) │ │ │
├─┼────────────┼───┤ │
│5 │電子產品(無線對講機) │1台 │ │
├─┼────────────┼───┤ │
│6 │K盤1台及SF刮卡1盤 │1 個 │ │
├─┼────────────┼───┤ │
│7 │郵局便利箱 │1個 │ │
├─┼────────────┼───┤ │
│8 │電子產品(ICOM無線電機組│1組 │ │
│ │) │ │ │
├─┼────────────┼───┼────────┤
│9 │本票6張、收據1張 │共7張 │澎湖縣○○市○○│
├─┼────────────┼───┤○OO之OO號(耐斯│
│10│電子產品(威德數位監控主 │1台 │租車行) │
│ │機) │ │(警一卷第58頁)│
├─┼────────────┼───┤ │




│11│電子產品( iPHONE手機IMEI│1支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12│電子產品( iPHONE手機IMEI│1支 │ │
│ │:000000 000000000) │ │ │
├─┼────────────┼───┤ │
│13│電子產品iPHONE手機IMEI :│1支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14│電子產品( FMTranscever無│2支 │ │
│ │線電機) │ │ │
├─┼────────────┼───┼────────┤
│15│電子產品(iPHONE手機IMEI│1支 │吳維軒所有、朱玉│
│ │:000000000000000) │ │娥持用 │
├─┼────────────┼───┼────────┤
│16│00號、2 號夾鏈保鮮袋、 │1包 │澎湖縣○○市○○│
│ │PR-L700 藍光電子秤、紅色│ │○OO之OO號(耐斯│
│ │瓶蓋塑膠 │ │租車行) │
├─┼────────────┼───┤(警一卷第52至53│
│17│分裝小湯匙、濾嘴吸食器、│1包 │頁) │
│ │橘色K 盤、白色分裝盤、刮│ │ │
│ │卡 │ │ │
├─┼────────────┼───┤ │
│18│黑色衣褲 │1件 │ │
├─┼────────────┼───┤ │
│19│封口機 │1個 │ │
├─┼────────────┼───┼────────┤
│20│現金(千元鈔138 張、伍百│139083│高雄市○○區○○│
│ │元鈔1 張、百元鈔4 張、硬│元 │○路O號OO樓之OO │
│ │幣共183 元) │ │(八五大樓) │
├─┼────────────┼───┤(警一卷第47頁)│
│21│公共電話卡2 張、SIM 卡1 │3張 │ │
│ │張(序號0000000) │ │ │
└─┴────────────┴───┴────────┘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