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此亦有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76 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況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 1 項亦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 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 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 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 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 判決之諭知,亦經最高法院著有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可 資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丙○○涉犯前揭罪責,無非係以被告丙○○將 上開工寮3 度出租予同案被告乙○○,竟收取每12小時以5, 000 元計價,共計3 萬元之租金;且被告丙○○知悉同案被 告乙○○、甲○○承租上開工寮,係為製造藥品,亦有聞到 製造過程中產生之刺鼻氣味,則被告丙○○顯然明知同案被 告乙○○、甲○○係利用上開工寮作為製毒工廠,仍將上開 工寮出租予同案被告乙○○,自具有幫助製造第四級毒品之 犯意等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丙○○固坦承有將上開工寮出租予同案被告乙○○ 3 次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製造第四級毒品之犯行。 辯稱:乙○○來找伊,承租伊的房子要做什麼,伊不知道, 因伊經濟不好,有人要租,就租給他;伊不知道感冒藥可以 製毒,是在南機組詢問時伊才知道等語。
五、經查:
㈠被告丙○○以每12小時5,000 元之代價,將上開工寮出租予 同案被告乙○○3 次,並收受3 萬元之情,為被告丙○○所 自承,核與同案被告乙○○於原審審理時供述相符(見原審 卷第100 、102 頁),上開事實應堪信為真。 ㈡證人湯玉峰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等在進行蒐證、監控過程 ,沒有發現被告丙○○,被告丙○○一直住在工廠裡面;被 告丙○○住在另外一個入口的左邊,對面20公尺的地方才是 製毒的地方,是在庭院的另一邊,上開工寮原來是養雞的雞 舍;伊等進去工廠有聞到異味,是很特殊的味道,和油漆的 味道相似,味道很濃,在很遠就可以聞得到;在被告丙○○ 所住的地方,如果他出來外面,可以聞到製毒產生的氣味等 語(見原審卷第90頁正、背面)。是依證人湯玉峰之上開供 述,可知同案被告乙○○、甲○○在上開農舍製造假麻黃鹼 過程中,會產生刺鼻之油漆味,而依被告丙○○所處之位置 ,應可聞到該異味;再參以被告丙○○向同案被告乙○○收 取每12小時5,000 元之高昂租金,則被告丙○○確有幫助製 造假麻黃鹼之高度嫌疑。
㈢然同案被告乙○○於98年1 月16日偵查時供稱:屏東縣九如 鄉下冷水坑R410地號之農舍是伊向丙○○承租的,伊跟丙○ ○說是要承租來做雞及豬的用藥,談好1 天租金1 萬元,如 果12小時是5,000 元,伊上一次向他租了半天(13小時), 付了6,000 元,第2 次伊租了24小時,付了1 萬元;本次查 獲前做了2 天,共付了2 萬元;製造時丙○○沒有在旁邊看 ;丙○○不知道伊做何事,伊在第2 次製造時,丙○○有問 過伊,伊在做什麼,伊叫他不要再問了,伊不知道丙○○是 否知道伊在製毒,伊只是跟他說不要再問了,如再問,伊就 不要再租這裡了;第3 次向丙○○承租時,他也同意,伊做 一天就給他1 萬元等語(見偵二卷第46、47頁)。同案被告 乙○○於98年3 月26日偵查時又供稱:丙○○之農舍情形, 當地有種木瓜等水果,該農舍是供採收後包裝用途,農舍中 有篩選水果的機器;因為是農作物的空檔,伊租1 天5 千元 ,第2 次、第3 次也都是1 天5 千元,如有電費,我會補丙 ○○1 千元,伊共給付丙○○3 萬元;煮安鼻寧時會有油漆 的味道,就是甲苯的味道,地主(即被告丙○○)沒有來問 為何會有味道,伊有當面拿安鼻寧的藥給丙○○看,說如果 牲畜有口蹄疫的話,伊提煉的藥就可以用來消毒,伊是當面 跟他說的;伊有跟丙○○反應過跳電的問題,他說沒有關係 ,他也沒有辦法,他說電申請時就這樣了;丙○○有問伊是 否需要那麼多的電量,伊說有3 、4 台機台,如果一起開, 用電量會比較大,丙○○說既然如此,就開1 台就好了,不 要1 次開那麼多台,伊說12小時5 千元,時間寶貴,所以才 會搶時間;丙○○說他有4 個小孩,需要多一點錢,給他當 零用錢,所以伊才給他12小時5 千元,伊想說做幾次就不做 了等語(見偵二卷第215 至218 頁)。同案被告乙○○於原 審審理時則供稱:丙○○有問伊是否在製作毒品,但是伊說 是在製作感冒藥,丙○○也有看到感冒藥的藥丸安鼻靈;伊 只有跟丙○○說這可以消毒,丙○○有問伊是不是毒品,伊 說不是;製毒過程中,丙○○有進來處理跳電的問題,是在 工寮裡面處理,他有看攪拌機一下,就走了等語(見聲羈卷 第6 頁;原審卷第22、23頁)。是依同案被告乙○○之上開 供述,被告丙○○將上開工寮出租予同案被告乙○○時,確 曾懷疑同案被告乙○○係在製作毒品,但同案被告乙○○僅 告知被告丙○○伊係在製作藥品,並當面拿出安鼻寧的鼻炎 藥錠給被告丙○○看。
㈣本院衡以被告丙○○以務農為生,長期向經濟部水利署第七 河川局租用屏東縣高屏溪九如鄉下冷水坑R410地號土地,並 在該土地上興建工寮及農舍,及栽種蜜棗、木瓜、鳳梨等作
物之情,為被告丙○○所自承,並有屏東縣九如鄉玉水村證 明書1 紙、土地租用使用書繳納代金聯單5 紙等件存卷可參 (見原審卷第119 至122 頁)。是依被告丙○○之智識、經 驗,確有可能相信同案被告乙○○所稱租用上開工寮係為製 作消毒藥劑之說詞。
㈤又證人湯玉峰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伊等在進行蒐證、監控 過程,並未發現被告丙○○,被告丙○○一直住在上開工寮 對面20公尺的地方等語(見原審卷第90頁正、背面),足見 被告丙○○鮮少出入上開工寮,則其對於同案被告乙○○、 甲○○在上開工寮內製作藥品之情形不甚清楚,尚符合常情 。再者,被告丙○○於偵查時供稱:伊進入上開工寮時,僅 看到二甲苯、甲苯、甲醇、感冒藥丸、加熱器、平底鍋、攪 拌工具等語(見偵二卷第277 頁)。而衡諸常情,一般民眾 對於感冒藥錠經加工後可製成毒品之事,鮮少有知悉,何況 是長期務農、與外界少有接觸之被告丙○○。是被告丙○○ 縱有向同案被告乙○○收取每12小時是5,000 元之偏高租金 ,然尚不足以據此認定被告丙○○明知同案被告乙○○租用 上開工寮係為製造假麻黃鹼,而有幫助製造第四級毒品之犯 意。況被告丙○○於本案前與同案被告乙○○等2 人均不相 識,同案被告乙○○等2 人既從事製造毒品工作,衡情自不 可能告知不相關之人,以避免被檢舉而遭查獲之風險,故渠 等藉詞讓被告丙○○不致懷疑渠等有製造毒品之情事,依一 般經驗法則,自無違背之處,因之被告丙○○否認有幫助製 造第四級毒品之犯意云云,尚非不足採信。
六、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丙○○上開所供,是否俱與實情不符而 全然不可採信,並非無疑。本件公訴人所舉之證據與指出之 證明方法,尚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未得使本院確信被告丙 ○○之犯罪,揆諸前開判例意旨,自不能單憑被告丙○○向 同案被告乙○○收取高昂租金,及被告丙○○知悉同案被告 乙○○、甲○○係利用上開農舍製造藥品,即以推測或擬制 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從而,公訴意旨所指被告丙○○涉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4 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之幫 助製造第四級毒品之事實,仍有合理懷疑之處,而不能確信 為真實。揆諸前開說明,應認被告丙○○上開犯罪尚屬不能 證明。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認定被告丙○○ 涉有前開罪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七、原審因而以不能證明被告丙○○犯罪,而為被告丙○○無罪 之諭知,此部分核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猶執前詞,指 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
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4 項、第19條第1 項、第17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62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姜麗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謝宏宗
法 官 凃裕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宗芳附表一:屏東縣九如鄉下冷水坑R410地號農舍工寮┌──┬─────┬──┬──┬───────────┐
│編號│名 稱 │單位│數量│備 註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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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電器加熱板│個 │9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
│ │ │ │ │麻黃鹼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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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平底鍋 │個 │9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
│ │ │ │ │麻黃鹼成分 │
├──┼─────┼──┼──┼───────────┤
│3 │鐵刷 │個 │3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
│ │ │ │ │麻黃鹼成分 │
├──┼─────┼──┼──┼───────────┤
│4 │鍋鏟 │個 │2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
│ │ │ │ │麻黃鹼成分 │
├──┼─────┼──┼──┼───────────┤
│5 │大湯匙 │個 │2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
│ │ │ │ │麻黃鹼成分 │
├──┼─────┼──┼──┼───────────┤
│6 │行動電話(│支 │1 │ │
│ │門號098608│ │ │ │
│ │096號) │ │ │ │
├──┼─────┼──┼──┼───────────┤
│7 │行動電話(│支 │1 │ │
│ │門號091372│ │ │ │
│ │4438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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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木質鍋蓋 │個 │8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
│ │ │ │ │麻黃鹼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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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鋼質鍋蓋 │個 │1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
│ │ │ │ │麻黃鹼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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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苯 │桶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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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醇 │桶 │3 │ │
├──┼─────┼──┼──┼───────────┤
│ │二甲苯 │桶 │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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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塑膠量桶 │個 │5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
│ │ │ │ │麻黃鹼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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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鐵質水勺 │個 │1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
│ │ │ │ │麻黃鹼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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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塑膠水勺 │個 │1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
│ │ │ │ │麻黃鹼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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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黃素成品│包 │3 │毛重12.2公斤,含第四級│
│ │ │ │ │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
│ │ │ │ │分,合計淨重約9050公克│
│ │ │ │ │,純度56.45%,純質淨重│
│ │ │ │ │約5108.73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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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黃素半成│包 │3 │毛重85公斤,含第四級毒│
│ │品 │ │ │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
│ │ │ │ │,合計淨重約75890公克 │
│ │ │ │ │,純度2.59%,純質淨重 │
│ │ │ │ │約1965.55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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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鋁盆 │個 │2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
│ │ │ │ │麻黃鹼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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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濾網 │個 │2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
│ │ │ │ │麻黃鹼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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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鋼鍋 │個 │2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
│ │ │ │ │麻黃鹼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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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黃素溶液│桶 │5 │毛重80.8公斤,含第四級│
│ │ │ │ │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
│ │ │ │ │分,合計淨重約77250公 │
│ │ │ │ │克,純質淨重約3320.10 │
│ │ │ │ │公克 │
├──┼─────┼──┼──┼───────────┤
│ │土地租用使│張 │1 │ │
│ │用書繳納代│ │ │ │
│ │金聯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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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塑膠方桶 │個 │1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
│ │ │ │ │麻黃鹼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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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酮 │瓶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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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屏東縣崁頂鄉○○路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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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名 稱 │單位│數量│備 註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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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麻黃素成品│包 │3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
│ │ │ │ │麻黃鹼成分,合計淨重約│
│ │ │ │ │15200公克,純度59.07% │
│ │ │ │ │,純質淨重約8978.64公 │
│ │ │ │ │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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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玻璃燒杯 │箱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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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加熱電磁攪│台 │15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
│ │拌器 │ │ │麻黃鹼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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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攪拌磁石 │包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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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加熱毒品平│個 │5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
│ │底鍋 │ │ │麻黃鹼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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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塑膠桶 │個 │6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
│ │ │ │ │麻黃鹼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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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不銹鋼濾網│個 │3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
│ │ │ │ │麻黃鹼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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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不銹鋼盤 │個 │1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
│ │ │ │ │麻黃鹼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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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塑膠漏斗 │個 │1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
│ │ │ │ │麻黃鹼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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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塑膠量筒 │個 │28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
│ │ │ │ │麻黃鹼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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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苯空桶 │個 │4 │ │
├──┼─────┼──┼──┼───────────┤
│ │二甲苯空桶│個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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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塑膠唧筒 │個 │2 │ │
├──┼─────┼──┼──┼───────────┤
│ │磅秤 │個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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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煉毒品藥│個 │3 │ │
│ │劑包裝罐 │ │ │ │
├──┼─────┼──┼──┼───────────┤
│ │提煉毒品藥│個 │3 │ │
│ │劑包裝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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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KIA牌行 │支 │1 │ │
│ │動電話(門│ │ │ │
│ │號00000000│ │ │ │
│ │45號) │ │ │ │
├──┼─────┼──┼──┼───────────┤
│ │HYUNDA牌行│支 │ 1 │ │
│ │動電話(門│ │ │ │
│ │號00000000│ │ │ │
│ │87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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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崁頂│支 │1 │ │
│ │鄉○○路 │ │ │ │
│ │7-7號車庫 │ │ │ │
│ │遙控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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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4 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