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更(一)字,98年度,68號
KSHM,98,上更(一),68,2009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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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官 徐美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梅琴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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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