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05年度,949號
KSHM,105,上訴,949,2017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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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價金,嗣於同│B:那…那就只能小1了。 │ 書、李志信之臺灣高等法院│ │
│ │年10月初某日再│A:嗯。 │ 前案紀錄表各1 份、扣押物│ │
│ │給付1,000 元予│B:喔,好啦好啦,OK啦,厚,OK,阿我到的 │ 品照片3 張(見警一卷第11│ │
│ │張宗德。 │ 時候打給你。 │ 8 至124 頁;警三卷第19頁│ │
│ │ │⑵通話時間:104年9月29日23時1分1秒 │ ;偵一卷第128 、133 頁;│ │
│ │ │(A)←(B) │ 原審卷一第76至77頁;原審│ │
│ │ │A:喂。 │ 卷二第48至49頁) │ │
│ │ │B:到了。 │5.扣案附表一之一編號1 、2 │ │
│ │ │A:你到楠梓館了嗎? │ 、4、5、7所示之物 │ │
│ │ │B:對啊,我在高速公路下來交流道這邊。 │ │ │
│ │ │A:好,我開出去。 │ │ │
│ │ │B:好,OK,你出來就看到我了,高速公路這 │ │ │
│ │ │ 邊喔。 │ │ │
│ │ │A:你在高速公路哪一邊? │ │ │
│ │ │B:就是…你是不是我們下交流道下來,阿來 │ │ │
│ │ │ 興西路左轉。 │ │ │
│ │ │A:ㄟ。 │ │ │
│ │ │B:阿來現在我就是到興西路這邊再左轉,阿 │ │ │
│ │ │ 現在御宿在我右手邊啊,右手邊。 │ │ │
│ │ │A:你的右手邊。 │ │ │
│ │ │B:御宿在我的右手邊,ㄟ,這裡有一個迴道 │ │ │
│ │ │ 要轉進去有沒有轉進去御宿裡面。 │ │ │
│ │ │A:我會開出去,我會開出去你再看看的到我 │ │ │
│ │ │ 否,我會從巷子那邊出去。 │ │ │
│ │ │B:好好,OK。 │ │ │
│ │ │⑶通話時間:104年9月29日23時6分47秒 │ │ │
│ │ │(A)→(B) │ │ │
│ │ │B:喂。 │ │ │
│ │ │A:你是不是有開故障燈。 │ │ │
│ │ │B:ㄟ。 │ │ │
│ │ │A:你再往前開。 │ │ │
│ │ │B:好,我看到你了。 │ │ │
├─┼───────┼────────────────────┼─────────────┼────────┤
│13│李志信於104 年│監察對象(A)張宗德:0000000000 │1.被告張宗德於警詢、偵查中│張宗德販賣第二級│
│(│10月1 日11時54│通話對象(B)李志信:0000000000 │ 及原審審理時自白犯罪之陳│毒品,處有期徒刑│
│起│分許,持用門號│⑴通話時間:104年10月1日11時54分10秒 │ 述(見警一卷第99頁;偵一│參年柒月。 │
│訴│0000000000號行│(A)→(B) │ 卷第61頁背面;原審卷二第├────────┤
│書│動電話,撥打張│B:喂。 │ 82頁背面、108頁)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附│宗德所有之門號│A:喂,阿你有沒有要過來。 │2.證人李志信於警詢及偵查中│所得新臺幣伍佰元│
│表│0000000000號行│B:我有跟他催了,他說等一下就到了,要到 │ 具結之證述(見警一卷第31│沒收之,於全部或│




│一│動電話聯絡毒品│ 了,就是要轉手要去跟人家拿錢,說他要 │ 6 至317 頁;偵一卷第13至│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編│交易事宜後,張│ 趕過來,我說哭爸啊…,他到我馬上過去 │ 14頁) │宜執行沒收時,追│
│號│宗德即於同日上│ 啊,厚。 │3.原審104 年度聲監續字第23│徵其價額,扣案如│
│4 │開時間不久後,│A:好。 │ 00 號通訊監察書、譯文各1│附表一之一編號2 │
│)│在高雄市小港區│B:好。 │ 份(見警一卷第332 至333 │、4 、5 、7 所示│
│ │翠亨南路公園旁│⑵通話時間:104年10月1日12時25分5秒 │ 、484、485頁) │之物,均沒收。 │
│ │(起訴書記載豐│(A)←(B) │4.搜索票、扣押筆錄、扣押物│(原審主文) │
│ │登街47號前),│A:喂。 │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交付甲基安非他│B:喂,宗德喔,我到公園這裡了,你拿下來 │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 年12│ │
│ │命1 包予李志信│ 好不好,那個人家趕著要走。 │ 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841│ │
│ │,並收受500 元│A:好啊,我…我…你到那裡了。 │ 8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 │
│ │之價金。 │B:好好好。 │ 書、李志信之臺灣高等法院│ │
│ │ │A:你到那裡了。 │ 前案紀錄表各1 份、扣押物│ │
│ │ │⑶通話時間:104年10月1日12時25分28秒 │ 品照片3 張(見警一卷第11│ │
│ │ │(A)→(B) │ 8 至124 頁;警三卷第19頁│ │
│ │ │B:喂。 │ ;偵一卷第128 、133 頁;│ │
│ │ │A:喂,你在樓下啊。 │ 原審卷一第76至77頁;原審│ │
│ │ │B:嘿啊,我到你家了,我剛才到公園,阿你 │ 卷二第48至49頁) │ │
│ │ │ 那邊有沒有羽球啊,沒有厚,沒有不用了 │5.扣案附表一之一編號1 、2 │ │
│ │ │ ,我再想辦法幫他找就好了,我到了。 │ 、4 、5 、7 所示之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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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李滄江於104 年│監察對象(A)張宗德:0000000000 │1.被告張宗德於原審審理時自│張宗德販賣第二級│
│(│10月1 日19時21│通話對象(B)李滄江:0000000000 │ 白犯罪之陳述(見原審卷二│毒品,處有期徒刑│
│起│分許,持用門號│⑴通話時間:104 年10月1 日19時21分21秒 │ 第82頁背面、108頁) │參年捌月。 │
│訴│0000000000號行│(A)←(B) │2.證人李滄江於警詢及偵查中├────────┤
│書│動電話,撥打張│A:喂。 │ 具結之證述(見警一卷第37│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附│宗德所有之門號│B:喂,弟仔喔。 │ 2 頁;偵一卷第82至83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
│表│0000000000號行│A:ㄟ。 │3.原審104 年度聲監續字第23│佰元沒收之,於全│
│一│動電話聯絡毒品│B:你可有空? │ 00號通訊監察書、譯文各1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編│交易事宜後,張│A:我剛要到小港。 │ 份(見警一卷第379 、484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號│宗德旋即於同日│B:這樣…這樣這樣…你…ㄟ…我10分鐘,沒 │ 至485頁) │,追徵其價額,扣│
│12│19時40分許,在│ 啊沒啊,15分好了啊。 │4.搜索票、扣押筆錄、扣押物│案如附表一之一編│
│)│高雄市小港區飛│A:ㄟ。 │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號1 所示之甲基安│
│ │機路479 巷內公│B:15分鐘後我在我家那邊等你好否? │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 年12│非他命伍包(含外│
│ │園旁,交付甲基│A:好啊。 │ 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841│包裝袋伍個),沒│
│ │安非他命1 包予│B:阿我拿15喔。 │ 8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收銷燬之,扣案如│
│ │李滄江李滄江│A:好。 │ 書、李滄江之臺灣高等法院│附表一之一編號2 │
│ │嗣於同月10日交│B:阿我10號給你可不可以? │ 前案紀錄表各1 份、扣押物│、4 、5 、7 所示│
│ │付1,500 元之價│A:好啊。 │ 品照片3 張(見警一卷第 │之物,均沒收。 │
│ │金。 │B:可以嗎? │ 118 至124 頁;警三卷第19│(本院主文) │




│ │ │A:可以可以可以。 │ 頁;偵一卷第128 、133 頁│ │
│ │ │B:哼哼…好啊,等一下我若早到我就在那邊 │ ;原審卷一第76至77頁;本│ │
│ │ │ 等你啊。 │ 院卷二第51至53頁) │ │
│ │ │A:好。 │5.扣案附表一之一編號1 、2 │ │
│ │ │B:好,拜拜。 │ 、4、5、7所示之物 │ │
│ │ │⑵通話時間:104 年10月1 日19時39分33秒 │ │ │
│ │ │(A)→(B) │ │ │
│ │ │B:喂,弟仔。 │ │ │
│ │ │A:喂,你到了嗎? │ │ │
│ │ │B:我剛到啊,我車還沒有停好ㄟ,你進來了 │ │ │
│ │ │ 厚。 │ │ │
│ │ │A:ㄟ..那個.. │ │ │
│ │ │B:我看見了。 │ │ │
│ │ │A:我轉進去就到了。 │ │ │
│ │ │B:開進來柵欄這邊啊。 │ │ │
│ │ │A:好。 │ │ │
└─┴───────┴────────────────────┴─────────────┴────────┘
【附表一之一】張宗德扣案物品一覽表(即原判決附表二之一)┌─┬──────┬────────────┬───────────────┬───────────────┐
│編│扣案時間、地│物品名稱(警卷扣押物品目│說明 │沒收或沒收銷燬依據 │
│號│點 │錄表出處) │ │ │
├─┼──────┼────────────┼───────────────┼───────────────┤
│1 │104 年11月2 │甲基安非他命5包 │⑴檢驗前淨重3.584 公克、檢驗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
│ │日8 時45分許│ │ 淨重3.572 公克 │前段規定,於附表一編號14、15之│
│ │,在高雄市小│ │⑵檢驗前淨重3.508 公克、檢驗後│罪,各諭知沒收銷燬之。 │
│ │港區豐登街47│ │ 淨重3.498 公克 │ │
│ │號張宗德住處│ │⑶檢驗前淨重2.770 公克、檢驗後│ │
│ │ │ │ 淨重2.760 公克 │ │
│ │ │ │⑷檢驗前淨重0.390 公克、檢驗後│ │
│ │ │ │ 淨重0.380 公克 │ │
│ │ │ │⑸檢驗前淨重0.340 公克、檢驗後│ │
│ │ │ │ 淨重0.329 公克 │ │
│ │ │ │張宗德供述有供販賣,亦有供自己│ │
│ │ │ │施用(原審卷一第124頁) │ │
├─┤ ├────────────┼───────────────┼───────────────┤
│2 │ │電子磅秤1台 │張宗德所有,供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
│ │ │ │所用(原審卷二卷第83頁背面) │規定,於附表一編號1 至14之罪諭│
│ │ │ │ │知沒收。 │
├─┤ ├────────────┼───────────────┼───────────────┤
│3 │ │殘渣袋11個 │張宗德所有,供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於附表│




│ │ │ │所用(原審卷二第83頁背面) │二編號15之罪諭知沒收。 │
├─┤ ├────────────┼───────────────┼───────────────┤
│4 │ │空夾鏈袋(大)1 包 │張宗德所有,供販賣、施用甲基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
│ │ │ │非他命所用(原審卷二第83頁背面│規定,於附表一編號1 至14之罪諭│
│ │ │ │至84頁) │知沒收。 │
│ │ │ │ │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於附表│
│ │ │ │ │二編號15之罪諭知沒收。 │
├─┤ ├────────────┼───────────────┼───────────────┤
│5 │ │空夾鏈袋(小)2 包 │張宗德所有,供販賣、施用甲基安│同上 │
│ │ │ │非他命用(原審卷二第84頁) │ │
├─┤ ├────────────┼───────────────┼───────────────┤
│6 │ │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 組 │張宗德所有,供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同編號3 │
│ │ │ │用(原審卷二第84頁) │ │
├─┤ ├────────────┼───────────────┼───────────────┤
│7 │ │三星牌手機1 支(含門號:│張宗德所有,供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同編號2 │
│ │ │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聯絡之用(原審卷二第84頁)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附表二】被告李佳憲(綽號:大D )本案犯行一覽表(即原判 決附表三)
┌─┬───────┬────────────────────┬─────────────┬────────┐
│編│交易對象、方式│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證據出處 │論罪科刑 │
│號│、時間及地點 │ │ ├────────┤
│ │ │ │ │沒收 │
├─┼───────┼────────────────────┼─────────────┼────────┤
│1 │傅育誠於104 年│監察對象(A)李佳憲:0000000000 │1.被告李佳憲於偵查、原審審│李佳憲販賣第二級│
│(│8 月16日22時49│通話對象(B)傅育誠:0000000000 │ 理時自白犯罪之陳述(見聲│毒品,累犯,處有│
│起│分許,持用門號│⑴通話時間:104年8月16日22時49分40秒 │ 羈卷第9 頁;原審卷二第10│期徒刑參年捌月。│
│訴│0000000000號行│(A)←(B) │ 9 頁背面、141 至142 頁)├────────┤
│書│動電話,傳送簡│簡訊:賢ㄚ感覺不是很好,如果方便給一點不│2.證人傅育誠於警詢及偵查中│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附│訊給李佳憲所有│同合起來。記得明天中午1 點後去連益汽車拿│ 具結之證述(見警一卷第22│所得新臺幣伍佰元│
│表│之門號0000000 │錢。 │ 9 頁;偵一卷第4 至5 頁背│沒收之,於全部或│
│二│054 號行動電話│⑵通話時間:104年8月16日22時51分16秒 │ 面)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編│聯絡毒品交易事│(A)→(B) │3.原審104 年度聲監字第1818│宜執行沒收時,追│
│號│宜後,李佳憲即│簡訊:等我。 │ 號通訊監察書、譯文各1 份│徵其價額,扣案如│
│4 │於同日23時20分│ │ (見警一卷第337 、488至 │附表二之一編號3 │
│)│許,在高雄市○○ ○ 000 ○○ ○○0 ○0 ○○○○○○ ○○區○○街00號│ │4.搜索票、扣押筆錄、扣押物│,均沒收。 │
│ │傅育誠住處樓下│ │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原審主文) │
│ │,交付甲基安非│ │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 年12│ │




│ │他命1 包予傅育│ │ 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841│ │
│ │誠,又約定價金│ │ 8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 │
│ │1,000 元,然傅│ │ 書、傅育誠之臺灣高等法院│ │
│ │育誠當場僅給付│ │ 前案紀錄表各1 份、扣押物│ │
│ │價金500 元予李│ │ 品照片2 張(見警一卷第64│ │
│ │佳憲,另500 元│ │ 、66至70頁;偵一卷第128 │ │
│ │價金賒帳未付。│ │ 、133 頁:原審卷一第76至│ │
│ │ │ │ 77頁;原審卷二第60至61頁│ │
│ │ │ │ 背面) │ │
│ │ │ │5.扣案附表二之一編號2 、3 │ │
│ │ │ │ 、4、6、7 所示之物 │ │
├─┼───────┼────────────────────┼─────────────┼────────┤
│2 │詹華良於104 年│監察對象(A)李佳憲:0000000000 │1.被告李佳憲於偵查、原審審│李佳憲販賣第二級│
│(│8 月19日4 時許│通話對象(B)詹華良:0000000000 │ 理時自白犯罪之陳述(見聲│毒品,累犯,處有│
│起│,持用門號0913│⑴通話時間:104年8月19日4時0分59秒 │ 羈卷第9 頁;原審卷二第14│期徒刑參年拾月。│
│訴│664323號行動電│(A)←(B) │ 1至142頁) ├────────┤
│書│話,撥打李佳憲│A:喂。 │2.證人詹華良於警詢及偵查中│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附│所有之門號0916│B:喂。 │ 具結之證述(見警一卷第21│所得新臺幣貳仟伍│
│表│641054號行動電│A:ㄟ,大仔。 │ 2 至213 、215 頁;偵一卷│佰元沒收之,於全│
│二│話聯絡毒品交易│B:好了嗎,我現在過去啊。 │第23至24頁背面)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編│事宜後,李佳憲│A:喔,你… │3.原審104 年度聲監字第1818│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號│即於同日4 時15│B:我現在過去,我差不多10分鐘到小北。 │ 號通訊監察書、譯文各1 份│,追徵其價額,扣│
│2 │分許,在高雄市│A:好啊,阿… │ (見警一卷第221、488 至 │案如附表二之一編│
│)│三民區九如路與│B:拜拜。 │ 489 頁) │號3 、4 、7 所示│
│ │光武路口「小北│A:喂喂。 │4.搜索票、扣押筆錄、扣押物│之物,均沒收。 │
│ │百貨」旁,交付│B:怎樣ㄟ。 │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原審主文) │
│ │甲基安非他命1 │A:阿… │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 年12│ │
│ │包予詹華良,並│B:什麼? │ 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841│ │
│ │收受2,500 元之│A:那個工作上… │ 8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 │
│ │價金。 │B:見面講。 │ 書、詹華良之臺灣高等法院│ │
│ │ │A:喔。 │ 前案紀錄表各1 份、扣押物│ │
│ │ │B:不然你先拿2千5借我。 │ 品照片2 張(見警一卷第64│ │
│ │ │A:阿。 │ 、66至70頁;偵一卷第128 │ │
│ │ │B:先拿2千5借我。 │ 、133 頁:原審卷一第76至│ │
│ │ │A:喔。 │ 77頁;原審卷二第59頁至背│ │
│ │ │B:嗯,好否? │ 面) │ │
│ │ │A:嗯。 │5.扣案附表二之一編號2 、3 │ │
│ │ │B:好,OK,拜拜。 │ 、4 、6 、7 所示之物 │ │
├─┼───────┼────────────────────┼─────────────┼────────┤
│3 │陳秋觀於104 年│監察對象(A)李佳憲:0000000000 │1.被告李佳憲於偵查、原審審│李佳憲販賣第二級│




│(│8 月19日12時50│通話對象(B)陳秋觀:0000000000 │ 理時自白犯罪之陳述(見聲│毒品,累犯,處有│
│起│分許,持用門號│⑴通話時間:104年8月19日12時50分17秒 │ 羈卷第9 頁;原審卷二第14│期徒刑參年捌月。│
│訴│0000000000號行│(A)←(B) │ 1至142頁) ├────────┤
│書│動電話,撥打李│A:嫂子,怎樣? │2.證人陳秋觀於警詢及偵查中│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附│佳憲所有之門號│B:喂,你今天有沒有上班。 │ 具結之證述(見警一卷第24│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表│0000000000號行│A:ㄟ,怎樣尼。 │ 9 至250 、251 頁;偵一卷│沒收之,於全部或│
│二│動電話聯絡毒品│B:要叫你過來勒。 │ 第7至8頁)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編│交易事宜後,李│A:ㄟ。 │3.原審104 年度聲監字第1818│宜執行沒收時,追│
│號│佳憲即於同日稍│B:現在啊,不然等一下我要趕去上班。 │ 號通訊監察書、譯文各1 份│徵其價額,扣案如│
│8 │後,在高雄市三│A:阿要怎樣? │ (見警一卷第255 、488 至│附表二之一編號3 │
│)│民區修武街46號│B:嗯…你…你有方便過來嗎?不然我是等你 │ 489 頁) │、4 、7 所示之物│
│ │陳秋觀住處前,│ 。 │4.搜索票、扣押筆錄、扣押物│,均沒收。 │
│ │交付甲基安非他│A:沒啊,你要跟我說要怎樣啊? │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原審主文) │
│ │命1 包予陳秋觀│B:阿,過來找我。 │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 年12│ │
│ │,陳秋觀當場並│A:對啦,阿…是怎樣嗯,你要…你可聽有我 │ 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841│ │
│ │未給付價金,嗣│ 的意思。 │ 8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 │
│ │於翌日始給付價│B:喔… │ 書、陳秋觀之臺灣高等法院│ │
│ │金1,000 元予李│A:喔…了解,好。 │ 前案紀錄表各1 份、扣押物│ │
│ │佳憲。 │B:好,拜拜。 │ 品照片2 張(見警一卷第64│ │
│ │ │⑵通話時間:104年8月19日12時54分52秒 │ 、66至70頁;偵一卷第128 │ │
│ │ │(A)←(B) │ 、133 頁:原審卷一第76至│ │
│ │ │A:喂。 │ 77頁;原審卷二第69頁至背│ │
│ │ │B:嘿啦,怎樣啦? │ 面) │ │
│ │ │A:ㄟ,嫂子喔。 │5.扣案附表二之一編號2 、3 │ │
│ │ │B:嗯。 │ 、4 、6 、7 所示之物 │ │
│ │ │A:阿那個,這是人家要的還是怎樣? │ │ │
│ │ │B:我啦,厚。 │ │ │
│ │ │A:喔…好。 │ │ │
│ │ │B:阿我跟你說,我明天拿錢給你喔,我明天 │ │ │
│ │ │ 20號借支。 │ │ │
│ │ │A:阿不是那個嗎,不是…見面再講啦。 │ │ │
│ │ │B:好啊好啊,快點,我等你。 │ │ │
│ │ │⑶通話時間:104年8月20日17時52分30秒 │ │ │
│ │ │(A)←(B) │ │ │
│ │ │A:喂。 │ │ │
│ │ │B:喂。 │ │ │
│ │ │A:ㄟ,嫂子怎樣? │ │ │
│ │ │B:過來過來。 │ │ │
│ │ │A:喔好好好。 │ │ │
│ │ │B:來。 │ │ │




│ │ │A:好好。 │ │ │
├─┼───────┼────────────────────┼─────────────┼────────┤
│4 │陳振明於104 年│監察對象(A)李佳憲:0000000000 │1.被告李佳憲於偵查、原審審│李佳憲販賣第二級│
│(│8 月19日18時32│通話對象(B)陳振明:0000000000 │ 理時自白犯罪之陳述(見聲│毒品,累犯,處有│
│起│分許,持用門號│⑴通話時間:104年8月19日18時32分30秒 │ 羈卷第9 頁;原審卷二第14│期徒刑參年捌月。│
│訴│0000000000號行│(A)←(B) │ 1至142頁) ├────────┤
│書│動電話,撥打李│A:喂。 │2.證人陳振明於警詢及偵查中│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附│佳憲所有之門號│B:喂,今天有沒有做。 │ 具結之證述(見警一卷第26│所得新臺幣伍佰元│
│表│0000000000號行│A:有ㄟ。 │ 1 頁;偵一卷第31至32頁)│沒收之,於全部或│
│二│動電話聯絡毒品│B:你今天有做喔。 │3.原審104 年度聲監字第1818│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編│交易事宜後,李│A:ㄟ。 │ 號通訊監察書、譯文各1 份│宜執行沒收時,追│
│號│佳憲即於同日19│B:阿何時會回家? │ (見警一卷第272 、488 至│徵其價額,扣案如│
│9 │時6 分許,在高│A:現在。 │ 489 頁) │附表二之一編號3 │
│)│雄市三民區覺民│B:何時會回家,你回來了尼啊,我過去找你 │4.搜索票、扣押筆錄、扣押物│、4 、7 所示之物│
│ │路與臥龍路口之│ 可好? │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均沒收。 │
│ │「連益汽車保養│A:喔,你差不多20分啊。 │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 年12│(原審主文) │
│ │廠」,交付甲基│B:不然現在下雨ㄟ,我50啊。 │ 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841│ │
│ │安非他命1 包予│A:什麼? │ 8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 │
│ │陳振明,並收受│B:50啊。 │ 書、陳振明之臺灣高等法院│ │
│ │500 元之價金。│A:ㄟ,沒啦,阿我說現在40分啊,現在6 點 │ 前案紀錄表各1 份、扣押物│ │
│ │ │ 40嗯,阿我想說你20分鐘後再到啊。 │ 品照片2 張(見警一卷第64│ │
│ │ │B:20分鐘,阿就7點嗯。 │ 、66至70頁;偵一卷第128 │ │
│ │ │A:嘿阿、嘿阿。 │ 、133 頁:原審卷一第76至│ │
│ │ │B:好啦、好啦。 │ 77頁;原審卷二第62至68頁│ │
│ │ │A:喔好。 │ ) │ │
│ │ │B:50。 │5.扣案附表二之一編號2 、3 │ │
│ │ │⑵通話時間:104年8月19日19時6分45秒 │ 、4 、6 、7 所示之物 │ │
│ │ │(A)←(B) │ │ │
│ │ │B:喂、喂,我出門阿啦。 │ │ │
│ │ │A:阿你自己…(不清) │ │ │
│ │ │B:阿。 │ │ │
│ │ │A:你自己… │ │ │
│ │ │B:阿再等紅綠燈阿。 │ │ │
│ │ │A:在等紅綠燈。 │ │ │
│ │ │B:嘿阿。 │ │ │
│ │ │A:因為你打來已經30幾分了ㄟ。 │ │ │
│ │ │B:這樣喔,好啊好啊,好,歹勢歹勢,馬上 │ │ │
│ │ │ 到。 │ │ │
├─┼───────┼────────────────────┼─────────────┼────────┤
│5 │陳振明於104 年│監察對象(A)李佳憲:0000000000 │1.被告李佳憲於偵查、原審審│李佳憲販賣第二級│




│(│8 月24日19時16│通話對象(B)陳振明:0000000000 │ 理時自白犯罪之陳述(見聲│毒品,累犯,處有│
│起│分許,持用門號│⑴通話時間:104年8月24日19時16分54秒 │ 羈卷第9 頁;原審卷二第1 │期徒刑參年捌月。│
│訴│0000000000號行│(A)←(B) │ 08頁背面、141 至142 頁)├────────┤
│書│動電話,撥打李│A:喂。 │2.證人陳振明於警詢及偵查中│扣案如附表二之一│
│附│佳憲所有之門號│B:喂。 │ 具結之證述(見警一卷第26│編號3 、4 、7 所│
│表│0000000000號行│A:ㄟ。 │ 2 頁;偵一卷第31至32頁)│示之物,均沒收。│
│二│動電話聯絡毒品│B:阿你在家了沒? │3.原審104 年度聲監字第1818│(原審主文) │
│編│交易事宜後,李│A:ㄟ還沒,等一下。 │ 號通訊監察書、譯文各1 份│ │
│號│佳憲即於同日稍│B:喔,你還沒回去你那裡。 │ (見警一卷第274、488 至 │ │
│10│後,在高雄市三│A:ㄟ,我等一下回去之前會先打給你,你過 │ 489 頁) │ │
│)│民區「連益汽車│ 去。 │4.搜索票、扣押筆錄、扣押物│ │
│ │保養場」,交付│B:好好好,你再打給我,我電話… │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甲基安非他命1 │A:阿要怎樣? │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 年12│ │
│ │包予陳振明,約│B:50。 │ 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841│ │
│ │定價金500 元,│A:喔,你電話怎樣? │ 8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 │
│ │然陳振明並未給│B:我電話會帶在身上等你。 │ 書、陳振明之臺灣高等法院│ │
│ │付500 元價金予│A:好啊。 │ 前案紀錄表各1 份、扣押物│ │
│ │李佳憲。 │B:好好。 │ 品照片2 張(見警一卷第64│ │
│ │ │⑵通話時間:104年8月24日19時52分1秒 │ 、66至70頁;偵一卷第128 │ │
│ │ │(A)→(B) │ 、133 頁:原審卷一第76至│ │
│ │ │A:喂。 │ 77頁;原審卷二第62至68頁│ │
│ │ │B:ㄟ。 │ ) │ │
│ │ │A:ㄟ可以過去了 │5.扣案附表二之一編號2 、3 │ │
│ │ │B:喔。 │ 、4、6、7 所示之物 │ │
│ │ │⑶通話時間:104年8月24日20時0分37秒 │ │ │
│ │ │(A)←(B) │ │ │
│ │ │A:喂。 │ │ │
│ │ │B:到了啊。 │ │ │
│ │ │A:到了就在樓下等一下啊。 │ │ │
│ │ │B:我跟你說一下嗯。 │ │ │
├─┼───────┼────────────────────┼─────────────┼────────┤
│6 │陳振明於104 年│監察對象(A)李佳憲:0000000000 │1.被告李佳憲於偵查、原審審│李佳憲販賣第二級│
│(│8 月26日8 時51│通話對象(B)陳振明:0000000000 │ 理時自白犯罪之陳述(見聲│毒品,累犯,處有│
│起│分許,持用門號│⑴通話時間:104年8月26日8時51分37秒 │ 羈卷第9 頁;原審卷二第10│期徒刑參年捌月。│
│訴│0000000000號行│(A)←(B) │ 8 頁背面、141 至142 頁)├────────┤
│書│動電話,撥打李│A:嗯。 │2.證人陳振明於警詢及偵查中│扣案如附表二之一│
│附│佳憲所有之門號│B:在睡覺喔? │ 具結之證述(見警一卷第26│編號3 、4 、7 所│
│表│0000000000號行│A:嗯,怎樣啦。 │ 2 至263 頁;偵一卷第31 │示之物,均沒收。│
│二│動電話聯絡毒品│B:外面在下雨,我要…1啊。 │ 至32頁) │(原審主文) │
│編│交易事宜後,李│A:嗯。 │3.原審104 年度聲監字第1818│ │




│號│佳憲於同日稍後│B:嘿啊,不然我… │ 號通訊監察書、譯文各1 份│ │
│11│,在高雄市三民│A:幾點了。 │ (見警一卷第275 、277、 │ │
│)│區「連益汽車保│B:現在要9點了。 │ 488 至489 頁) │ │
│ │養場」,交付甲│A:好啦,我起來整理一下。 │4.搜索票、扣押筆錄、扣押物│ │
│ │基安非他命1 包│B:因為外面在下雨啊,阿我心血來潮你知道 │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予陳振明,雙方│ 否。 │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 年12│ │
│ │約定價金1,000 │A:好啊。 │ 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841│ │
│ │元,然陳振明並│B:阿我現在過去嗎? │ 8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 │
│ │未依約給付價金│A:等一下啦,我整理一下。 │ 書、陳振明之臺灣高等法院│ │
│ │1,000 元予李佳│B:好啊,你整理一下,你… │ 前案紀錄表各1 份、扣押物│ │
│ │憲。 │A:你也給我眼睛清醒一點。 │ 品照片2 張(見警一卷第64│ │
│ │ │B:好啊,你整理一下,馬上打電話給我,我 │ 、66至70頁;偵一卷第128 │ │
│ │ │ 等你的電話厚。 │ 、133 頁:原審卷一第76至│ │
│ │ │A:好啊。 │ 77頁;原審卷二第62至68頁│ │
│ │ │B:1喔。 │ ) │ │
│ │ │A:好啦,好。 │5.扣案附表二之一編號2 、3 │ │
│ │ │B:好。 │ 、4、6、7 所示之物 │ │
│ │ │⑵通話時間:104年8月26日9時44分40秒 │ │ │
│ │ │(A)←(B) │ │ │
│ │ │簡訊:現在外面沒有下雨,看到訊息速回電。│ │ │
│ │ │還讓你跑一趟。 │ │ │
│ │ │⑶通話時間:104年8月26日10時43分31秒 │ │ │
│ │ │(A)←(B) │ │ │
│ │ │A:喂,明喔,ㄟ,你可以過來了。 │ │ │
│ │ │B:喔,我等很久了。 │ │ │
│ │ │A:喔,很累ㄟ。 │ │ │
│ │ │B:你給我睡那麼久,我等很久了,你可知道 │ │ │
│ │ │ 我幾點打給你,你給我等很久。 │ │ │
│ │ │A:9點啊。 │ │ │
│ │ │B:嘿啊。 │ │ │
│ │ │A:9點多了啊。 │ │ │
│ │ │B:我等到昏倒,我現在過去,我現在過去。 │ │ │
│ │ │A:嗯。 │ │ │
│ │ │B:你不要又睡著了ㄟ。 │ │ │
│ │ │A:阿。 │ │ │
│ │ │B:不要又睡著了ㄟ。 │ │ │
│ │ │A:好啊。 │ │ │
│ │ │B:好啦好啦。 │ │ │
│ │ │⑷通話時間:104年8月26日10時58分17秒 │ │ │
│ │ │(A)←(B) │ │ │




│ │ │B:喂。 │ │ │
│ │ │A:要下去了啊。 │ │ │
│ │ │B:好。 │ │ │
├─┼───────┼────────────────────┼─────────────┼────────┤
│7 │黃俊達於104 年│監察對象(A)李佳憲:0000000000 │1.被告李佳憲於偵查、原審審│李佳憲販賣第二級│
│(│8 月26日16時14│通話對象(B)黃俊達:0000000000 │ 理時自白犯罪之陳述(見聲│毒品,累犯,處有│
│起│分許,持用門號│⑴通話時間:104年8月26日16時14分22秒 │ 羈卷第9 頁;原審卷二第14│期徒刑參年拾月。│
│訴│0000000000號行│(A)←(B) │ 1至142頁) ├────────┤
│書│動電話,撥打李│A:喂,達哥。 │2.證人黃俊達於警詢及偵查中│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附│佳憲所有之門號│B:ㄟ,你現在有法度走嗎? │ 具結之證述(見警一卷第19│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表│0000000000號行│A:我現在? │ 6 至199 頁;偵一卷第36至│沒收之,於全部或│
│二│動電話聯絡毒品│B:嘿阿。 │ 37頁)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編│交易事宜後,李│A:我現在人在大坪頂要回去啊。 │3.原審104 年度聲監字第1818│宜執行沒收時,追│
│號│佳憲即於同日17│B:在哪裡啊? │ 號通訊監察書、譯文各1 份│徵其價額,扣案如│
│1 │時10分許,在高│A:大坪頂要回去。 │ (見警一卷第204 、205、 │附表二之一編號3 │
│)│雄市三民區澄清│B:這樣你可有順路,鳳山這裡你知道否? │ 488 至489 頁) │、4 、7 所示之物│
│ │路福斯汽車旁,│A:哪裡? │4.搜索票、扣押筆錄、扣押物│,均沒收。 │
│ │交付甲基安非他│B:福斯啊。 │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原審主文) │
│ │命1 包予黃俊達│A:福斯我知道啊,我就是去那邊等你等到2點│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 年12│ │
│ │,並收受2,000 │ 多才走啊。 │ 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841│ │
│ │元之價金。 │B:因為我睡過頭,歹勢,我女朋友又在旁邊 │ 8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 │
│ │ │ 。 │ 書、黃俊達之臺灣高等法院│ │
│ │ │A:阿。 │ 前案紀錄表各1 份、扣押物│ │
│ │ │B :我女朋友在旁邊我沒有辦法接電話啊。 │ 品照片2 張(見警一卷第64│ │
│ │ │A:ㄟ,沒關係啊,我現在要趕回去了。 │ 、66至70頁;偵一卷第128 │ │
│ │ │B:你現在要趕,你差不多多久會到? │ 、133 頁:原審卷一第76至│ │
│ │ │A:我盡量在半小時以內好不好。 │ 77頁;原審卷二第58頁至背│ │
│ │ │B:好,OK。 │ 面) │ │
│ │ │A:因為我現在沒快走也不行,因為現在又開 │5.扣案附表二之一編號2 、3 │ │
│ │ │ 始要塞車了,嘿阿。 │ 、4、6、7 所示之物 │ │
│ │ │B:沒關係、沒關係,這樣我就想辦法跟我女 │ │ │
│ │ │ 朋友拖一下這樣。 │ │ │
│ │ │A:好好。 │ │ │
│ │ │B:我現在就在這裡啦厚。 │ │ │
│ │ │A:好好,OKOK。 │ │ │
│ │ │B:阿我放假放2天啦。 │ │ │
│ │ │A:好好,我知道我知道。 │ │ │
│ │ │B:好,OK,好好。 │ │ │
│ │ │A:好好。 │ │ │
│ │ │⑵通話時間:104年8月26日16時54分20秒 │ │ │




│ │ │(A)→(B) │ │ │
│ │ │B:喂。 │ │ │
│ │ │A:達哥你在哪裡? │ │ │
│ │ │B:你在哪裡? │ │ │
│ │ │A:我現在在福斯的後面這樣有沒有。 │ │ │
│ │ │B:後面,我在前門ㄟ。 │ │ │
│ │ │A:前門喔,前門算那個… │ │ │
│ │ │B:就我們第一次見面這裡。 │ │ │
│ │ │A:對啊,我就在這條啊,我在紅綠燈這裡。 │ │ │
│ │ │B:紅綠燈那裡。 │ │ │
│ │ │A:ㄟ,紅綠燈,有沒有,前面這個紅綠燈這 │ │ │
│ │ │ 裡。 │ │ │
│ │ │B:等一下喔,已經過福斯了就對了。 │ │ │
│ │ │A:還沒啊,這條是行仁路啊。 │ │ │
│ │ │B:沒有,我在澄清路這個。 │ │ │
│ │ │A:喔,好好好。 │ │ │
│ │ │B:好好。 │ │ │
│ │ │A:阿就這個啊,對啊。 │ │ │
│ │ │B:好。 │ │ │
├─┼───────┼────────────────────┼─────────────┼────────┤
│8 │陳振明於104 年│監察對象(A)李佳憲:0000000000 │1.被告李佳憲於偵查、原審審│李佳憲販賣第二級│
│(│8 月30日14時2 │通話對象(B)陳振明:0000000000 │ 理時自白犯罪之陳述(見聲│毒品,累犯,處有│
│起│分許,持用門號│⑴通話時間:104年8月30日14時2分43秒 │ 羈卷第9 頁;原審卷二第14│期徒刑參年捌月。│
│訴│0000000000號行│(A)←(B) │ 1至142頁) ├────────┤
│書│動電話,撥打李│A:喂。 │2.證人陳振明於警詢及偵查中│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附│佳憲所有之門號│B:在睡覺喔? │ 具結之證述(見警一卷第26│所得新臺幣伍佰元│
│表│0000000000號行│A:嗯。 │ 3 頁;偵一卷第31頁背面至│沒收之,於全部或│
│二│動電話聯絡毒品│B:阿你在哪裡? │ 32頁)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編│交易事宜後,李│A:嗯。 │3.原審104 年度聲監字第1818│宜執行沒收時,追│
│號│佳憲即於同日稍│B:你在哪裡? │ 號通訊監察書、譯文各1 份│徵其價額,扣案如│
│12│後,在高雄市三│A:保ㄟ。 │ (見警一卷第276、488 至 │附表二之一編號3 │
│)│民區「連益汽車│B:阿..50。 │ 489 頁) │、4 、7 所示之物│
│ │保養廠」,交付│A:嗯。 │4.搜索票、扣押筆錄、扣押物│,均沒收。 │
│ │甲基安非他命1 │B:阿現在過去好不好? │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原審主文) │
│ │包予陳振明,並│A:嗯。 │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 年12│ │
│ │收受500 元之價│B :不然等一下越下越大,現在一點點而已。│ 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841│ │
│ │金。 │A:嗯。 │ 8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 │
│ │ │B:你不要再睡了啊。 │ 書、陳振明之臺灣高等法院│ │
│ │ │A:好。 │ 前案紀錄表各1 份、扣押物│ │
│ │ │B:好好好,我現在過去喔。 │ 品照片2 張(見警一卷第64│ │




│ │ │A:嗯。 │ 、66至70頁;偵一卷第128 │ │
│ │ │⑵通話時間:104年8月30日14時13分31秒 │ 、133 頁:原審卷一第76至│ │
│ │ │(A)←(B) │ 77頁;原審卷二第62至68頁│ │
│ │ │A:喂。 │ ) │ │
│ │ │B:我在樓下啊。 │5.扣案附表二之一編號2 、3 │ │
│ │ │A:好啊。 │ 、4、6、7 所示之物 │ │
│ │ │B:好。 │ │ │
├─┼───────┼────────────────────┼─────────────┼────────┤
│9 │陳振明於104 年│監察對象(A)李佳憲:0000000000 │1.被告李佳憲於偵查、原審審│李佳憲販賣第二級│
│(│8 月31日3 時7 │通話對象(B)陳振明:0000000000 │ 理時自白犯罪之陳述(見聲│毒品,累犯,處有│
│起│分許,持用門號│⑴通話時間:104年8月31日3時7分19秒 │ 羈卷第9 頁;原審卷二第14│期徒刑參年捌月。│
│訴│0000000000號行│(A)←(B) │ 1至142頁) ├────────┤
│書│動電話,撥打李│A:喂。 │2.證人陳振明於警詢及偵查中│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附│佳憲所有之門號│B:你有沒有再睡覺啊? │ 具結之證述(見警一卷第26│所得新臺幣伍佰元│
│表│0000000000號行│A:怎樣? │ 3 頁;偵一卷第31至32頁)│沒收之,於全部或│
│二│動電話聯絡毒品│B:我要50,現金。 │3.原審104 年度聲監字第1818│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編│交易事宜後,李│A:怎樣? │ 號通訊監察書、譯文各1 份│宜執行沒收時,追│
│號│佳憲即於同日稍│B:50啊。 │ (見警一卷第276 、488 至│徵其價額,扣案如│
│13│後,在高雄市三│A:怎樣? │ 489 頁) │附表二之一編號3 │
│)│民區「連益汽車│B:50,現金。 │4.搜索票、扣押筆錄、扣押物│、4 、7 所示之物│
│ │保養廠」,交付│A:嗯,阿你要過來尼啊? │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均沒收。 │
│ │甲基安非他命1 │B :有啊,我有法度過去啊,我現在過去喔。│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 年12│(原審主文) │
│ │包予陳振明,當│A:好。 │ 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841│ │
│ │場並收受1,000 │B:好好,你不要再睡了喔。 │ 8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 │
│ │元之價金。 │A:好啦。 │ 書、陳振明之臺灣高等法院│ │
│ │ │⑵通話時間:104年8月31日3時9分45秒 │ 前案紀錄表各1 份、扣押物│ │
│ │ │(A)←(B) │ 品照片2 張(見警一卷第64│ │
│ │ │B:喂喂,我改用1喔 │ 、66至70頁;偵一卷第128 │ │
│ │ │A:阿? │ 、133 頁:原審卷一第76至│ │
│ │ │B:1啊。 │ 77頁;原審卷二第62至68頁│ │
│ │ │A:什麼東西啊? │ ) │ │
│ │ │B:100啊。 │5.扣案附表二之一編號2 、3 │ │
│ │ │A:喔,好好。 │ 、4、6、7 所示之物 │ │
│ │ │B:聽有了厚。 │ │ │
│ │ │A:好好。 │ │ │
│ │ │B:好。 │ │ │
│ │ │⑶通話時間:104年8月31日3時18分56秒 │ │ │
│ │ │(A)←(B) │ │ │
│ │ │A:喂。 │ │ │
│ │ │B:可以下來了。 │ │ │




├─┼───────┼────────────────────┼─────────────┼────────┤
│10│陳振明於104 年│監察對象(A)李佳憲:0000000000 │1.被告李佳憲於偵查、原審審│李佳憲販賣第二級│
│(│9 月1 日23時8 │通話對象(B)陳振明:0000000000 │ 理時自白犯罪之陳述(見聲│毒品,累犯,處有│
│起│分許,持用門號│⑴通話時間:104年9月1日23時8分54秒 │ 羈卷第9 頁;原審卷二第10│期徒刑參年捌月。│
│訴│0000000000號行│(A)←(B) │ 8 頁背面、141 至142 頁)├────────┤
│書│動電話,撥打李│B:喂。 │2.證人陳振明於警詢及偵查中│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附│佳憲所有之門號│A:喂。 │ 具結之證述(見警一卷第26│所得新臺幣伍佰元│
│表│0000000000號行│B:在睡覺喔? │ 3 至264 頁;偵一卷第31頁│沒收之,於全部或│
│二│動電話聯絡毒品│A:沒勒。 │ 背面至32頁)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編│交易事宜後,李│B:我身上4百ㄟ,欠1百。 │3.原審104 年度聲監字第1818│宜執行沒收時,追│
│號│佳憲即於同日稍│A:嗯。 │ 號通訊監察書、譯文各1 份│徵其價額,扣案如│
│14│後,在高雄市三│B:嘿啊,看你ㄟ。 │ (見警一卷第278、488 至 │附表二之一編號3 │
│)│民區「連益汽車│A:ㄟ。 │ 489 頁) │、4 、7 所示之物│
│ │保養廠」交付甲│B:看你怎樣,要否? │4.搜索票、扣押筆錄、扣押物│,均沒收。 │
│ │基安非他命1 包│A:來啊。 │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原審主文) │
│ │予陳振明,約定│B:好啊,好。 │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 年12│ │
│ │價金500 元,然│⑵通話時間:104年9月1日23時18分18秒 │ 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841│ │
│ │陳振明當場僅給│(A)←(B) │ 8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 │
│ │付400 元,嗣於│A:喂。 │ 書、陳振明之臺灣高等法院│ │
│ │2 、3 日後,再│B:喂,下來。 │ 前案紀錄表各1 份、扣押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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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