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規定,於其附表一編號3 、8 、 14販賣毒品犯行部分諭知沒收。
⒌扣案附表二之一編號1 之子彈5 顆,係試射剩餘具殺傷力之 子彈,均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規定,於被告 李佳憲所犯附表二編號23之罪宣告沒收。至於經試射之子彈 2 顆,原雖具殺傷力而屬違禁物,然於鑑定時試射而喪失子 彈之作用與性質,即不具殺傷力,已非違禁物,不予宣告沒 收。
⒍末以,依修正之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規定,上開各宣告沒 收部分,併執行之。
五、原審判決後,同案被告葉順仁未據上訴而確定,另被告張宗 德、李佳憲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犯行,亦於本院撤回上 訴而確定(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5、附表三編號24),均不 另論列;至被告劉佑均部分,因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經 本院命補正後,仍未補正,另由本院判決駁回,併此說明。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17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修正後)、第19條第1 項(修正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 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 項前段、刑法2 條第2 項(修正後)、第11條(修正後)、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修正後)、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修正後)、第40條之2 第1 項(修正後)、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高碧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范惠瑩
法 官 蔡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旭淑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告張宗德本案犯行一覽表(即原判決附表二)┌─┬───────┬────────────────────┬─────────────┬────────┐
│編│交易對象、方式│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證據出處 │論罪科刑 │
│號│、時間及地點 │ │ ├────────┤
│ │ │ │ │沒收 │
├─┼───────┼────────────────────┼─────────────┼────────┤
│1 │李志信於104 年│監察對象(A)張宗德:0000000000 │1.被告張宗德於警詢、偵查中│張宗德販賣第二級│
│(│7 月16日18時44│通話對象(B)李志信:0000000000 │ 及原審審理時自白犯罪之陳│毒品,處有期徒刑│
│起│分許,持用門號│⑴通話時間:104 年7 月16日18時44分48秒 │ 述(見警一卷第99頁;偵一│參年柒月。 │
│訴│0000000000號行│(A)←(B) │ 卷第61頁背面;原審卷二第├────────┤
│書│動電話,發送簡│簡訊:不行ㄉ話就用一個就好。ps那我現在要│ 82頁背面、108頁)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附│訊、撥打張宗德│去哪找你。 │2.證人李志信於警詢及偵查中│所得新臺幣伍佰元│
│表│所有之門號0955│⑵通話時間:104年7月16日18時45分36秒 │ 具結之證述(見警一卷第31│沒收之,於全部或│
│一│230567號行動電│(A)→(B) │ 5 至316 頁;偵一卷第12頁│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編│話聯絡毒品交易│簡訊:等等叩你。 │ 至背面) │宜執行沒收時,追│
│號│事宜後,張宗德│通話時間:104年7月16日20時32分12秒 │3.原審104 年度聲監字第1353│徵其價額,扣案如│
│1 │即於同日20 時 │(C張宗德女友)←(B) │ 號通訊監察書、譯文各1 份│附表一之一編號2 │
│)│32分許,在高雄│C:喂。 │ (見警一卷第325 、478 至│、4 、5 、7 所示│
│ │市小港區宏平路│B:我到這裡一下子了,也沒有看到你們啊。 │ 479 頁) │之物,均沒收。 │
│ │與沿海路麥當勞│C:我們在麥當勞的得來速,呵呵…我們出來 │4.搜索票、扣押筆錄、扣押物│(原審主文) │
│ │前,交付甲基安│ 了。 │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非他命1 包予李│B:喔..好好。 │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 年12│ │
│ │志信,並收受 │C:好。 │ 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841│ │
│ │500 元之價金。│B:哭夭。 │ 8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 │
│ │ │ │ 書、李志信之臺灣高等法院│ │
│ │ │ │ 前案紀錄表各1 份、扣押物│ │
│ │ │ │ 品照片3 張(見警一卷第11│ │
│ │ │ │ 8 至124 頁;警三卷第19頁│ │
│ │ │ │ ;偵一卷第128 、133 頁;│ │
│ │ │ │ 原審卷一第76至77頁;原審│ │
│ │ │ │ 卷二第48至49頁) │ │
│ │ │ │5.扣案附表一之一編號1 、2 │ │
│ │ │ │ 、4 、5 、7 所示之物 │ │
├─┼───────┼────────────────────┼─────────────┼────────┤
│2 │呂昶慶於104 年│監察對象(A)張宗德:0000000000 │1.被告張宗德於警詢、偵查中│張宗德販賣第二級│
│(│7 月21日15時5 │通話對象(B)呂昶慶:0000000000 │ 及原審審理時自白犯罪之陳│毒品,處有期徒刑│
│起│分許,持用門號│⑴通話時間:104年7月21日15時5分46秒 │ 述(見警一卷第99頁;偵一│參年柒月。 │
│訴│0000000000號行│(A)←(B) │ 卷第61頁背面;原審卷二第├────────┤
│書│動電話,撥打張│B:要不然晚點過去找你好了。 │ 82頁背面、108頁)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附│宗德所有之門號│A:喔。 │2.證人呂昶慶於警詢及偵查中│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表│0000000000號行│B:可以嗎? │ 具結之證述(見警一卷第34│沒收之,於全部或│
│一│動電話聯絡毒品│A:我…不確定喔。 │ 1 頁;偵一卷第16頁背面)│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編│交易事宜後,張│B:空間呢?底了。 │3.原審104 年度聲監字第1353│宜執行沒收時,追│
│號│宗德即於同日16│A:嗯。 │ 號通訊監察書、譯文各1 份│徵其價額,扣案如│
│5 │時20分許,在高│B:完全的底。 │ (見警一卷第352 至353、 │附表一之一編號2 │
│)│雄市前鎮區前鎮│A:我現在是很少那個了勒,已經倒好幾個了 │ 478 至479 頁) │、4 、5 、7 所示│
│ │漁場內肉包專賣│ ㄟ。 │4.搜索票、扣押筆錄、扣押物│之物,均沒收。 │
│ │店附近,交付甲│B:真的喔。 │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原審主文) │
│ │基安非他命1 包│A:嗯。 │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 年12│ │
│ │予呂昶慶,呂昶│B:好啦,了解。 │ 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841│ │
│ │慶當場並未給付│A:嗯。 │ 8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 │
│ │價金1,000 元,│B:好啦,不然…這個月我會拿多一點給你。 │ 書、呂昶慶之臺灣高等法院│ │
│ │於同年8 月初某│A:嗯。 │ 前案紀錄表各1 份、扣押物│ │
│ │日再給付1,000 │B:ㄟ,那個… │ 品照片3 張(見警一卷第11│ │
│ │元予張宗德。 │A:什麼? │ 8 至124 頁;警三卷第19頁│ │
│ │ │B:小5,小5,小5就好,好不好。 │ ;偵一卷第128 、133 頁;│ │
│ │ │A:你… │ 原審卷一第76至77頁;原審│ │
│ │ │B:阿?阿? │ 卷二第48至49頁) │ │
│ │ │A:你現在人在哪裡啊? │5.扣案附表一之一編號1 、2 │ │
│ │ │B:夢時代啊,我現在說話很小聲ㄟ。 │ 、4、5、7之物 │ │
│ │ │A:ㄟ。 │ │ │
│ │ │B:剛才朋友在旁邊,所以說的很小聲,啊好 │ │ │
│ │ │ ,現在走去廁所了,ㄟ…不然小5 有嗎, │ │ │
│ │ │ 可以嗎?好不好啦。 │ │ │
│ │ │A:喔… │ │ │
│ │ │B:阿我領錢領多一點,1.1 就更好了,好不 │ │ │
│ │ │ 好。 │ │ │
│ │ │A:喔。 │ │ │
│ │ │B:可以嗎? │ │ │
│ │ │A:喔。 │ │ │
│ │ │B:好啦,阿我晚一點,我晚一點去…我再打 │ │ │
│ │ │ 給你看你在哪裡,我過去找你。 │ │ │
│ │ │A:嗯。 │ │ │
│ │ │B:應該是在楠梓嘛,厚。 │ │ │
│ │ │A:OK。 │ │ │
│ │ │B:好啦,我在打給你。 │ │ │
│ │ │A:好。 │ │ │
│ │ │B:OK,好好,拜拜。 │ │ │
│ │ │⑶通話時間:104年7月21日16時0分4秒 │ │ │
│ │ │(A)←(B) │ │ │
│ │ │A:喂。 │ │ │
│ │ │B:那兒? │ │ │
│ │ │A:ㄟ…在去楠梓的路上,沒有,沒有。 │ │ │
│ │ │B:哇。 │ │ │
│ │ │A:ㄟ…我還在…中安路這啊。 │ │ │
│ │ │B:我…我…我... 現在要上高速了,你… │ │ │
│ │ │ 還是要等我一下,我馬上到,我已經到高 │ │ │
│ │ │ 速公路了。A :我等一下要到漁港那邊吃 │ │ │
│ │ │ 黑輪啊。 │ │ │
│ │ │B:哪一間。 │ │ │
│ │ │A:阿。 │ │ │
│ │ │B:那一間我不知道啊,我不知道路啊。 │ │ │
│ │ │A:黑輪就你等一下到我家,沒有沒有…到前 │ │ │
│ │ │ 鎮漁港的時候CALL我。 │ │ │
│ │ │B:好。 │ │ │
│ │ │A:好。 │ │ │
│ │ │B:好,漁港那邊我應該知道,好,OK,好。 │ │ │
│ │ │A:嗯。 │ │ │
│ │ │B:好,OK,好,拜拜。 │ │ │
│ │ │⑷通話時間:104年7月21日16時16分27秒 │ │ │
│ │ │(C)←(B) │ │ │
│ │ │C:喂。 │ │ │
│ │ │B:ㄟ,喂。 │ │ │
│ │ │C:你好,我們在個賣肉包這邊。 │ │ │
│ │ │B:喔…賣肉包那個…那個好像有一間那個萊 │ │ │
│ │ │ 爾富是不是還是全家厚。 │ │ │
│ │ │C:(背景聲:C :那邊是不是有萊爾富還是 │ │ │
│ │ │ 是全家。 │ │ │
│ │ │A:那個…沒有萊爾富啊,ㄟ…再過去那邊有 │ │ │
│ │ │ 萊爾富啊 │ │ │
│ │ │A:喂,在賣包子這裡啊,就是 │ │ │
│ │ │B:喔…好OK,好好。 │ │ │
│ │ │A:好。 │ │ │
├─┼───────┼────────────────────┼─────────────┼────────┤
│3 │呂昶慶於104 年│監察對象(A)張宗德:0000000000 │1.被告張宗德於警詢、偵查中│張宗德販賣第二級│
│(│7 月31日14時40│通話對象(B)呂昶慶:0000000000 │ 及原審審理時自白犯罪之陳│毒品,處有期徒刑│
│起│分許,持用門號│通話時間:104年7月31日14時40分27秒 │ 述(見警一卷第99頁;偵一│參年柒月。 │
│訴│0000000000號行│(C張宗德女友)←(B) │ 卷第61頁背面;原審卷二第├────────┤
│書│動電話,撥打張│C:喂。 │ 82頁背面、108頁)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附│宗德所有之門號│B:喂,你們在哪? │2.證人呂昶慶於警詢及偵查中│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表│0000000000號行│C:我們在楠梓了。 │ 具結之證述(見警一卷第34│沒收之,於全部或│
│一│動電話聯絡毒品│B:嗯…那什麼時候回那個。 │ 1 至342 頁;偵一卷第16頁│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編│交易事宜後,張│C:應該要明天了喔,才會回去。 │ 背面) │宜執行沒收時,追│
│號│宗德即於同日上│B:要明天了喔。 │3.原審104 年度聲監續字第17│徵其價額,扣案如│
│6 │開時間不久之後│C:嘿啊。 │ 62號通訊監察書、譯文各1 │附表一之一編號2 │
│)│,在高雄市楠梓│B:嗯…那我今天打算先還他錢ㄟ,那…還是 │ 份(見警一卷第355 至356 │、4 、5 、7 所示│
│ │區新麗華汽車旅│ 我晚一點過去。 │ 、480 至481頁) │之物,均沒收。 │
│ │館附近,交付甲│C:ㄟ,你等一下。 │4.搜索票、扣押筆錄、扣押物│(本院主文) │
│ │基安非他命1 包│A:喂。 │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予呂昶慶,呂昶│B:ㄟ。 │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 年12│ │
│ │慶當場並未給付│A:ㄟ。 │ 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841│ │
│ │價金1,000 元,│B:你在楠梓區喔。 │ 8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 │
│ │於同年8 月初某│A:嘿啊。 │ 書、李志信之臺灣高等法院│ │
│ │日再給付1,000 │B:這樣…還是晚一點我過去那裡。 │ 前案紀錄表各1 份、扣押物│ │
│ │元予張宗德。 │A:好啊。 │ 品照片3 張(見警一卷第11│ │
│ │ │B:阿你…你幫我用…用…厚,好不好。 │ 8 至124 頁;警三卷第19頁│ │
│ │ │A:阿。 │ ;偵一卷第128 、133 頁;│ │
│ │ │B:你幫我用..用點啊。 │ 原審卷一第76至77頁;原審│ │
│ │ │A:喔。 │ 卷二第48至49頁) │ │
│ │ │B:阿…我女朋友本來說要跟去,我想辦法說 │5.扣案附表一之一編號1 、2 │ │
│ │ │ 服她不要去啊,阿我過去就好好不好。 │ 、4 、5 、7 所示之物 │ │
│ │ │A:好。 │ │ │
│ │ │B:阿我打算看能不能弄個…ㄟ…半張…的乘 │ │ │
│ │ │ 以2 。 │ │ │
│ │ │A:阿。 │ │ │
│ │ │B:你聽的懂嗎? │ │ │
│ │ │A:什麼? │ │ │
│ │ │B:看能不能弄個…不要再那個小1 了啦,好 │ │ │
│ │ │ 不好。 │ │ │
│ │ │A:好。 │ │ │
│ │ │B:厚。 │ │ │
│ │ │A:好。 │ │ │
│ │ │B:阿我晚一點打給你啦。 │ │ │
│ │ │A:OK。 │ │ │
│ │ │B:OK,好,OK。 │ │ │
│ │ │⑵通話時間:104年7月31日15時44分40秒 │ │ │
│ │ │(A)←(B) │ │ │
│ │ │A:喂。 │ │ │
│ │ │B:喂,我到了,我開車… │ │ │
│ │ │A:我還沒有在那邊,我在附近ㄟ,我在跟人 │ │ │
│ │ │ 家說事情ㄟ。 │ │ │
│ │ │B:阿怎麼辦。 │ │ │
│ │ │A:我現在還在跟人家談事情ㄟ。 │ │ │
│ │ │B:阿…怎麼辦,等你一下。 │ │ │
│ │ │A:ㄟ…你到那個..ㄟ你等我..你到那個附近 │ │ │
│ │ │ 的新麗華汽車旅館。 │ │ │
│ │ │B:汽車旅館喔。 │ │ │
│ │ │A:ㄟ,你先到汽車旅館外面那邊等我,後來 │ │ │
│ │ │ 打給我。 │ │ │
│ │ │B:我拿1 萬2 給你啦,你拿1 根菸給我,你 │ │ │
│ │ │ 把那汽車旅館用LINE跟我講,好不好。 │ │ │
│ │ │A:阿。 │ │ │
│ │ │B:我不知道那一間啊。 │ │ │
│ │ │A:那個啊,新麗華啊。 │ │ │
│ │ │B:你…那一間你用LINE跟我講好了,我搜尋 │ │ │
│ │ │ 啊。 │ │ │
│ │ │A:好。 │ │ │
│ │ │B:厚,OK。 │ │ │
│ │ │A:嗯。 │ │ │
│ │ │B:好。 │ │ │
├─┼───────┼────────────────────┼─────────────┼────────┤
│4 │張秋霞於104 年│監察對象(A)張宗德:0000000000 │1.被告張宗德於警詢、偵查中│張宗德販賣第二級│
│(│8 月20日16時3 │通話對象(B)張秋霞:0000000000 │ 及原審審理時自白犯罪之陳│毒品,處有期徒刑│
│起│分許,持用門號│通話時間:104 年8 月20日16時3 分40秒 │ 述(見警一卷第99頁;偵一│參年捌月。 │
│訴│0000000000號行│(A)←(B) │ 卷第61頁背面;原審卷二第├────────┤
│書│動電話,撥打張│A:喂。 │ 82頁背面、108頁)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附│宗德所有之門號│B:喂。 │2.證人張秋霞於警詢及偵查中│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表│0000000000號行│A:ㄟ。 │ 具結之證述(見警一卷第39│沒收之,於全部或│
│一│動電話聯絡毒品│B:你在哪裡? │ 1 至392 頁;偵一卷第20至│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編│交易事宜後,張│A:我在市區剛要回去啊。 │ 21頁) │宜執行沒收時,追│
│號│宗德即於同日17│B:阿? │3.原審104 年度聲監續字第17│徵其價額,扣案如│
│13│時許,在高雄市│A:我剛在市區要回去啊。 │ 62號通訊監察書、譯文各1 │附表一之一編號2 │
│)│鳳山區保泰路27│B:是喔,阿你回來要多久啊? │ 份(見警一卷第398、480至│、4 、5 、7 所示│
│ │0 巷38之2 號3 │A:2-30分吧。 │ 481 頁) │之物,均沒收。 │
│ │樓張秋霞住處,│B:2-30分喔,ㄟ…你可以過來我這裡嗎? │4.搜索票、扣押筆錄、扣押物│(原審主文) │
│ │交付甲基安非他│A:ㄟ,阿怎樣? │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命1 包予張秋霞│B:ㄟ…TWO。 │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 年12│ │
│ │,並取得2,000 │A:好。 │ 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841│ │
│ │元之價金。 │B:好,阿你快一點,不然…等一下就回來了 │ 8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 │
│ │ │ 。 │ 書、張秋霞之臺灣高等法院│ │
│ │ │A:好。 │ 前案紀錄表各1 份、扣押物│ │
│ │ │B:好,拜拜。 │ 品照片3 張(見警一卷第11│ │
│ │ │ │ 8 至124 頁;警三卷第19頁│ │
│ │ │ │ ;偵一卷第128 、133 頁;│ │
│ │ │ │ 原審卷一第76至77頁;原審│ │
│ │ │ │ 卷二第48至49頁) │ │
│ │ │ │5.扣案附表一之一編號1 、2 │ │
│ │ │ │ 、4、5、7之物 │ │
├─┼───────┼────────────────────┼─────────────┼────────┤
│5 │呂昶慶於104 年│監察對象(A)張宗德:0000000000 │1.被告張宗德於警詢、偵查中│張宗德販賣第二級│
│(│8 月20日18時48│通話對象(B)呂昶慶:0000000000 │ 及原審審理時自白犯罪之陳│毒品,處有期徒刑│
│起│分許,持用門號│通話時間:104年8月20日18時48分57秒 │ 述(見警一卷第99頁;偵一│參年柒月。 │
│訴│0000000000號行│(A)←(B) │ 卷第61頁背面;原審卷二第├────────┤
│書│動電話,撥打張│A:喂。 │ 82頁背面、108頁)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附│宗德所有之門號│B:ㄟ,我在樓下。 │2.證人呂昶慶於警詢及偵查中│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表│0000000000號行│A:大俠,沒那麼多空間了ㄟ。 │ 具結之證述(見警一卷第34│沒收之,於全部或│
│一│動電話聯絡毒品│B:小1啦,饑渴,可以嗎? │ 2 頁;偵一卷第16頁背面)│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編│交易事宜後,張│A:嗯,好,我丟下去。 │3.原審104 年度聲監續字第17│宜執行沒收時,追│
│號│宗德即於同日上│B:好,多謝,OK。 │ 62號通訊監察書、譯文各1 │徵其價額,扣案如│
│7 │開時間不久之後│ │ 份(見警一卷第359 、480 │附表一之一編號2 │
│)│,在高雄市○○○ ○ ○000 ○○ ○○0 ○0 ○0 ○○○○ ○區○○街00號張│ │4.搜索票、扣押筆錄、扣押物│之物,均沒收。 │
│ │宗德住處,交付│ │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原審主文) │
│ │甲基安非他命1 │ │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 年12│ │
│ │包予呂昶慶,呂│ │ 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841│ │
│ │昶慶當場並未給│ │ 8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 │
│ │付約定之1,000 │ │ 書、李志信之臺灣高等法院│ │
│ │元價金,嗣於同│ │ 前案紀錄表各1 份、扣押物│ │
│ │年9 月初某日再│ │ 品照片3 張(見警一卷第11│ │
│ │給付1,000 元予│ │ 8 至124 頁;警三卷第19頁│ │
│ │張宗德。 │ │ ;偵一卷第128 、133 頁;│ │
│ │ │ │ 原審卷一第76至77頁;原審│ │
│ │ │ │ 卷二第48至49頁) │ │
│ │ │ │5.扣案附表一之一編號1 、2 │ │
│ │ │ │ 、4 、5 、7 所示之物 │ │
├─┼───────┼────────────────────┼─────────────┼────────┤
│6 │李志信於104 年│監察對象(A)張宗德:0000000000 │1.被告張宗德於警詢、偵查中│張宗德販賣第二級│
│(│8 月21日17時2 │通話對象(B)李志信:0000000000 │ 及原審審理時自白犯罪之陳│毒品,處有期徒刑│
│起│分許,持用門號│通話時間:104年8月21日17時2分40秒 │ 述(見警一卷第99頁;偵一│參年柒月。 │
│訴│0000000000號行│(A)←(B) │ 卷第61頁背面;原審卷二第├────────┤
│書│動電話,撥打張│A:喂。 │ 82頁背面、108頁)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附│宗德所有之門號│B:我在下面。 │2.證人李志信於警詢及偵查中│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表│0000000000號行│A:你說怎樣? │ 具結之證述(見警一卷第31│沒收之,於全部或│
│一│動電話聯絡毒品│B:小1 先拿1 個啊,伊說25才要給你,25才 │ 5 至316 頁;偵一卷第12頁│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編│交易事宜後,張│ 有領錢啊。 │ 背面) │宜執行沒收時,追│
│號│宗德旋即於同日│A:好好好好。 │3.原審104 年度聲監續字第20│徵其價額,扣案如│
│2 │上開時間不久後│B:好。 │ 21 號通訊監察書、譯文各1│附表一之一編號2 │
│)│,在高雄市小港│ │ 份(見警一卷第329 、482 │、4 、5 、7 所示│
│ │區翠亨南路公園│ │ 至483 頁) │之物,均沒收。 │
│ │附近,交付甲基│ │4.搜索票、扣押筆錄、扣押物│(原審主文) │
│ │安非他命1 包予│ │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李志信,並收受│ │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 年12│ │
│ │1,000 元之價金│ │ 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841│ │
│ │。 │ │ 8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 │
│ │ │ │ 書、李志信之臺灣高等法院│ │
│ │ │ │ 前案紀錄表各1 份、扣押物│ │
│ │ │ │ 品照片3 張(見警一卷第11│ │
│ │ │ │ 8 至124 頁;警三卷第19頁│ │
│ │ │ │ ;偵一卷第128 、133 頁;│ │
│ │ │ │ 原審卷一第76至77頁;原審│ │
│ │ │ │ 卷二第48至49頁) │ │
│ │ │ │5.扣案附表一之一編號1 、2 │ │
│ │ │ │ 、4 、5 、7 所示之物 │ │
├─┼───────┼────────────────────┼─────────────┼────────┤
│7 │李滄江於104 年│監察對象(A)張宗德:0000000000 │1.被告張宗德於原審審理時自│張宗德販賣第二級│
│(│8 月24日19時44│通話對象(B)李滄江:0000000000 │ 白犯罪之陳述(見原審卷二│毒品,處有期徒刑│
│起│分許,持用門號│⑴通話時間:104 年8 月24日19時44分46秒 │ 第82頁背面、108頁) │參年捌月。 │
│訴│0000000000號行│(A)←(B) │2.證人李滄江於警詢及偵查中├────────┤
│書│動電話,撥打張│A:喂。 │ 具結之證述(見警一卷第37│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附│宗德所有之門號│B:哈囉。 │ 0 頁;偵一卷第82至83頁背│所得新臺幣壹仟伍│
│表│0000000000號行│A:哈囉。 │ 面) │佰元沒收之,於全│
│一│動電話聯絡毒品│B:有空嗎? │3.原審104 年度聲監續字第20│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編│交易事宜後,張│A:有啊。 │ 21 號通訊監察書、譯文各1│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號│宗德即於同日20│B:在小港。 │ 份(見警一卷第376 、482 │,追徵其價額,扣│
│9 │時30分許,在高│A:ㄟ。 │ 至483 頁) │案如附表一之一編│
│)│雄市小港區飛機│B:那我…ㄟ我..ㄟ現在幾分啊。 │4.搜索票、扣押筆錄、扣押物│號2 、4 、5 、7 │
│ │路479 巷內公園│A:現在45。 │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所示之物,均沒收│
│ │旁,交付甲基安│B:45,我8點回去我家。 │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 年12│。 │
│ │非他命1 包予李│A:好。 │ 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841│(原審主文) │
│ │滄江,並收受 │B:阿你拿…拿15。 │ 8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 │
│ │1,500 元之價金│A:好。 │ 書、李滄江之臺灣高等法院│ │
│ │。 │B:阿但是我明天再給你好不好。 │ 前案紀錄表各1 份、扣押物│ │
│ │ │A:好。 │ 品照片3 張(見警一卷第11│ │
│ │ │B:因為我明天25借支。 │ 8 至124 頁;警三卷第19頁│ │
│ │ │A:好。 │ ;偵一卷第128 、133 頁;│ │
│ │ │B:阿我下班再打給你。 │ 原審卷一第76至77頁;原審│ │
│ │ │A:OK。 │ 卷二第51至53頁) │ │
│ │ │B:好拜拜。 │5.扣案附表一之一編號1 、2 │ │
│ │ │A:好。 │ 、4 、5 、7 所示之物 │ │
│ │ │⑵通話時間:104 年8 月24日20時8 分25秒 │ │ │
│ │ │(A)←(B) │ │ │
│ │ │A:喂,我現在要過去,我現在要過去了,我 │ │ │
│ │ │ 剛剛在忙。 │ │ │
│ │ │B:喔,好好好。 │ │ │
│ │ │A: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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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李滄江於104 年│監察對象(A)張宗德:0000000000 │1.被告張宗德於原審審理時自│張宗德販賣第二級│
│(│8 月31日20時41│通話對象(B)李滄江:0000000000 │ 白犯罪之陳述(見原審卷二│毒品,處有期徒刑│
│起│分許,持用門號│⑴通話時間:104 年8 月31日20時41分3 秒 │ 第82頁背面、108頁) │參年柒月。 │
│訴│0000000000號行│(A)←(B) │2.證人李滄江於警詢及偵查中├────────┤
│書│動電話,撥打張│A:喂。 │ 具結之證述(見警一卷第37│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附│宗德所有之門號│B:哈囉。 │ 0 至371 頁;偵一卷第82至│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表│0000000000號行│A:ㄟ。 │ 83頁背面) │沒收之,於全部或│
│一│動電話聯絡毒品│B:你在那裡? │3.原審104 年度聲監續字第20│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編│交易事宜後,張│A:我在小港啊。 │ 21 號通訊監察書、譯文各1│宜執行沒收時,追│
│號│宗德於同日20時│B:這樣你多久會到? │ 份(見警一卷第377 、482 │徵其價額,扣案如│
│10│53分許,在高雄│A:ㄟ…15分鐘。 │ 至483 頁) │附表一之一編號2 │
│)│市小港區飛機路│B:好的。 │4.搜索票、扣押筆錄、扣押物│、4 、5 、7 所示│
│ │479 巷內之公園│A:ㄟ,阿要…? │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之物,均沒收。 │
│ │旁,交付甲基安│B:1。 │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 年12│(本院主文) │
│ │非他命1 包予李│A:好。 │ 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841│ │
│ │滄江,並收受價│B:喔好,拜拜。 │ 8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 │
│ │金1,000 元。 │⑵通話時間:104 年8 月31日20時53分17秒 │ 書、李滄江之臺灣高等法院│ │
│ │ │(A)→(B) │ 前案紀錄表各1 份、扣押物│ │
│ │ │B:嗨。 │ 品照片3 張(見警一卷第 │ │
│ │ │A:我到了喔。 │ 118 至124 頁;警三卷第19│ │
│ │ │B:喔好。 │ 頁;偵一卷第128 、133 頁│ │
│ │ │ │ ;原審卷一第76至77頁;本│ │
│ │ │ │ 院卷二第51 至53頁) │ │
│ │ │ │5.扣案附表一之一編號1 、2 │ │
│ │ │ │ 、4 、5 、7 所示之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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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李志信於104 年│監察對象(A)張宗德:0000000000 │1.被告張宗德於警詢、偵查中│張宗德販賣第二級│
│(│9 月16日18時53│通話對象(B)李志信:0000000000 │ 及原審審理時自白犯罪之陳│毒品,處有期徒刑│
│起│分許,持用門號│⑴通話時間:104年9月16日18時53分36秒 │ 述(見警一卷第99頁;偵一│參年捌月。 │
│訴│0000000000號行│(C張宗德女友)←(B) │ 卷第61頁背面;原審卷二第├────────┤
│書│動電話,撥打張│C:喂。 │ 82頁背面、108頁)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附│宗德所有之門號│B:喂,你們有在小港嗎? │2.證人李志信於警詢及偵查中│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表│0000000000號行│C:我們現在要去五甲酷酷龍。 │ 具結之證述(見警一卷第31│沒收之,於全部或│
│一│動電話聯絡毒品│B:去酷,喔,我過去那邊找你們,妳跟他說 │ 654317頁;偵一卷第12頁背│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編│交易事宜後,張│ 4-1 。 │ 面至13頁) │宜執行沒收時,追│
│號│宗德旋即於同日│C:好好好。 │3.原審104 年度聲監續字第20│徵其價額,扣案如│
│3 │19時10分許,在│B:好。 │ 21 號通訊監察書、譯文各1│附表一之一編號2 │
│)│高雄市鳳山區五│C:4-1喔。 │ 份(見警一卷第330 、331 │、4 、5 、7 所示│
│ │甲路酷酷龍遊藝│⑵通話時間:104年9月16日19時6分25秒 │ 、428 至483 頁) │之物,均沒收。 │
│ │場旁停車場,交│(C)←(B) │4.搜索票、扣押筆錄、扣押物│(原審主文) │
│ │付甲基安非他命│C:喂。 │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1 包予李志信,│B:喂,我到酷酷龍了。 │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 年12│ │
│ │並收受2,000 元│C:好好好,我們在旁邊的停車場這裡。 │ 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841│ │
│ │之價金。 │B:好好好。 │ 8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 │
│ │ │C:好好,拜拜。 │ 書、李志信之臺灣高等法院│ │
│ │ │⑶通話時間:104年9月16日19時9分28秒 │ 前案紀錄表各1 份、扣押物│ │
│ │ │(A)→(B) │ 品照片3 張(見警一卷第11│ │
│ │ │B:喂。 │ 8 至124 頁;警三卷第19頁│ │
│ │ │A:喂,你是小1還是4-1啊。 │ ;偵一卷第128 、133 頁;│ │
│ │ │B:4-1ㄟ。 │ 原審卷一第76至77頁;原審│ │
│ │ │A:阿你拿1千還是2千給我。 │ 卷二第48至49頁) │ │
│ │ │B:4-1啊,拿1張給你而已嗎? │5.扣案附表一之一編號1 、2 │ │
│ │ │A:嘿啊。 │ 、4 、5 、7 所示之物 │ │
│ │ │B :這樣在摩托車裡面,我看看,我看看,等│ │ │
│ │ │ 一下喔,你在哪裡? │ │ │
│ │ │A:我在旁邊這裡而已。 │ │ │
│ │ │B:阿,在摩托車裡面,在摩托車裡面啊,拿 │ │ │
│ │ │ 錯了。 │ │ │
│ │ │A:喔喔喔。 │ │ │
│ │ │B:我拿過去給你啊。 │ │ │
│ │ │A:好好好。 │ │ │
│ │ │B:你在哪裡啊,喂。 │ │ │
├─┼───────┼────────────────────┼─────────────┼────────┤
│10│李滄江於104 年│監察對象(A)張宗德:0000000000 │1.被告張宗德於原審審理時自│張宗德販賣第二級│
│(│9 月18日20時31│通話對象(B)李滄江:0000000000 │ 白犯罪之陳述(見原審卷二│毒品,處有期徒刑│
│起│分許,持用門號│⑴通話時間:104 年9 月18日20時31分4 秒 │ 第82頁背面、108頁 ) │參年柒月。 │
│訴│0000000000號行│(A)←(B) │2.證人李滄江於警詢及偵查中├────────┤
│書│動電話,撥打張│A:喂。 │ 具結之證述(見警一卷第37│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附│宗德所有之門號│B:喂,志啊喔。 │ 1 至372 頁;偵一卷第82至│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表│0000000000號行│A:ㄟ。 │ 83頁背面) │沒收之,於全部或│
│一│動電話聯絡毒品│B:我跟你請教一下厚,你那邊有沒那個,就 │3.原審104 年度聲監續字第20│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編│交易事宜後,張│ 是那個…像那個東西的管那個啊。 │ 21 號通訊監察書、譯文各1│宜執行沒收時,追│
│號│宗德即於同日21│A:我們見面再講。 │ 份(見警一卷第376 、482 │徵其價額,扣案如│
│11│時許,在高雄市│B:就那個東西的那個管。 │ 至483 頁) │附表一之一編號2 │
│)│小港區飛機路47│A:ㄟㄟ,我們見面再講。 │4.搜索票、扣押筆錄、扣押物│、4 、5 、7 所示│
│ │9 巷內公園旁,│B:阿。 │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之物,均沒收。 │
│ │交付甲基安非他│A:見面再講啊。 │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 年12│(原審主文) │
│ │命1 包予李滄江│B:ㄟ…那個… │ 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841│ │
│ │,並收受1,000 │A:見面再講啊。 │ 8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 │
│ │元之價金。 │B:ㄟㄟ,那個啊。 │ 書、李滄江之臺灣高等法院│ │
│ │ │A:ㄟ,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 │ 前案紀錄表各1 份、扣押物│ │
│ │ │B:ㄟ,阿你等一下要過來順便看看有沒有多 │ 品照片3 張(見警一卷第 │ │
│ │ │ 的。 │ 118 至124 頁;警三卷第19│ │
│ │ │A:好好好。 │ 頁;偵一卷第128 、133 頁│ │
│ │ │B:阿等一下你要出發的時候打給我。 │ ;原審卷一第76至77頁;本│ │
│ │ │A:好好好。 │ 院卷二第51 至53頁) │ │
│ │ │B:阿我要1阿。 │5.扣案附表一之一編號1 、2 │ │
│ │ │A:好。 │ 、4 、5 、7 所示之物 │ │
│ │ │B:好,拜拜。 │ │ │
│ │ │⑵通話時間:104 年9 月18日21時0 分0 秒 │ │ │
│ │ │(A)→(B) │ │ │
│ │ │B:喂,志仔。 │ │ │
│ │ │A:ㄟ,我要到了喔。 │ │ │
│ │ │B:喔好。 │ │ │
│ │ │A:好。 │ │ │
├─┼───────┼────────────────────┼─────────────┼────────┤
│11│李長哲於104 年│監察對象(A)張宗德:0000000000 │1.被告張宗德於警詢、偵查中│張宗德販賣第二級│
│(│9 月29日9 時43│通話對象(B)李長哲:0000000000 │ 及原審審理時自白犯罪之陳│毒品,處有期徒刑│
│起│分許,持用門號│⑴通話時間:104 年9 月29日9 時43分10秒 │ 述(見警一卷第99頁;偵一│參年柒月。 │
│訴│0000000000號行│(A)→(B) │ 卷第61頁背面;原審卷二第├────────┤
│書│動電話,撥打張│A:喂。 │ 82頁背面、108頁)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附│宗德所有之門號│B:喂,阿你回來了。 │2.證人李長哲於警詢及偵查中│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表│0000000000號行│A:我現要從楠梓區回去了。 │ 具結之證述(見警一卷第40│沒收之,於全部或│
│一│動電話聯絡毒品│B:阿。 │ 3 至406 頁;偵一卷第26至│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編│交易事宜後,張│A:怎樣? │ 27頁) │宜執行沒收時,追│
│號│宗德即於同日11│B:什麼啊? │3.原審104 年度聲監續字第23│徵其價額,扣案如│
│14│時許,在高雄市│A:我現在要從楠梓區回去了,怎樣,你在哪 │ 00 號通訊監察書、譯文各1│附表一之一編號2 │
│)│鳳山區林森路上│ 裡啊? │ 份(見警一卷第411 至412 │、4 、5 、7 所示│
│ │之7-11超商,交│B:我在家啊。 │ 、484 至485 頁) │之物,均沒收。 │
│ │付甲基安非他命│A:要過去你家找你否? │4.搜索票、扣押筆錄、扣押物│(原審主文) │
│ │1 包予李長哲,│B:嘿啊。 │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並取得1,000 元│A:好。 │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 年12│ │
│ │之價金。 │⑵通話時間:104 年9 月29日10時24分6 秒 │ 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841│ │
│ │ │(A)←(B) │ 8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 │
│ │ │A:喂。 │ 書、李志信之臺灣高等法院│ │
│ │ │B:喂,阿那個楠梓區怎麼那麼遠啊。 │ 前案紀錄表各1 份、扣押物│ │
│ │ │A:你娘到來,你不知道這裡都塞車,大家都 │ 品照片3 張(見警一卷第11│ │
│ │ │ 要回去的喔。 │ 8 至124 頁;警三卷第19頁│ │
│ │ │B:是喔。 │ ;偵一卷第128 、133 頁;│ │
│ │ │A:嘿啊,我剛上高速的而已啦。 │ 原審卷一第76至77頁;原審│ │
│ │ │B:好啊,一點。 │ 卷二第48至49頁) │ │
│ │ │A:好。 │5.扣案附表一之一編號1 、2 │ │
│ │ │⑶通話時間:104 年9 月29日10時54分22秒 │ 、4、5、7所示之物 │ │
│ │ │(A)→(B) │ │ │
│ │ │B:喂。 │ │ │
│ │ │A:喂,你可以下來了,我到五甲了。 │ │ │
│ │ │B:好,你去超商等我。 │ │ │
│ │ │A:哪裡啊? │ │ │
│ │ │B:超商啊。 │ │ │
│ │ │A:超商,好啊好啊。 │ │ │
│ │ │B:好。 │ │ │
│ │ │⑷通話時間:104 年9 月29日11時0 分29秒 │ │ │
│ │ │(A)→(B) │ │ │
│ │ │B:喂。 │ │ │
│ │ │A:我在7-11啦。 │ │ │
│ │ │B:阿。 │ │ │
│ │ │A:我在7-11啦。 │ │ │
│ │ │B:我不是說7-11ㄟ。 │ │ │
│ │ │A:我知道啊,你娘好在剛才我沒停那邊,不 │ │ │
│ │ │ 然我就目賊了。 │ │ │
│ │ │B:阿。 │ │ │
│ │ │A:好在我沒停那邊,不然我就目賊了 │ │ │
│ │ │B:好,我騎過去啊。 │ │ │
├─┼───────┼────────────────────┼─────────────┼────────┤
│12│呂昶慶於104 年│監察對象(A)張宗德:0000000000 │1.被告張宗德於警詢、偵查中│張宗德販賣第二級│
│(│9 月29日22時23│通話對象(B)呂昶慶:0000000000 │ 及原審審理時自白犯罪之陳│毒品,處有期徒刑│
│起│分許,持用門號│⑴通話時間:104年9月29日22時23分21秒 │ 述(見警一卷第99頁;偵一│參年捌月。 │
│訴│0000000000號行│(A)←(B) │ 卷第61頁背面;原審卷二第├────────┤
│書│動電話,撥打張│B:阿你看能不能住址給我一下,好不好。 │ 82頁背面、108頁)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附│宗德所有之門號│A:你就打御宿楠梓館這個就是住址了啊, │2.證人呂昶慶於警詢及偵查中│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表│0000000000號行│ 為什麼… │ 具結之證述(見警一卷第34│沒收之,於全部或│
│一│動電話聯絡毒品│B:喔,好啦,阿你LINE加我好友一下啦。 │ 3 頁;偵一卷第16至17頁背│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編│交易事宜後,張│A:喔。 │ 面) │宜執行沒收時,追│
│號│宗德即於同日23│B:阿不然有時候不好聯絡,阿那個…今天那 │3.原審104 年度聲監續字第23│徵其價額,扣案如│
│8 │時10分許,在高│ 個…就可不可以不要小1 、小2 啦好不好 │ 00 號通訊監察書、譯文各1│附表一之一編號2 │
│)│雄市楠梓區楠梓│ 。 │ 份(見警一卷第362 至363 │、4 、5 、7 所示│
│ │交流道附近御宿│A:太多我也不行了啊。 │ 、484 至485 頁) │之物,均沒收。 │
│ │汽車旅館外,交│B:小2好不好,小2。 │4.搜索票、扣押筆錄、扣押物│(原審主文) │
│ │付甲基安非他命│A:這樣子我會慘ㄟ,因為現在… │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1 包予呂昶慶,│B:喔喔..那…好啦。 │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 年12│ │
│ │惟呂昶慶當場並│A:現在現在非常時期,人家只撥小的給我而 │ 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841│ │
│ │未給付1,000 元│ 已。 │ 8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