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92年度,1504號
KSHM,92,上訴,1504,20040518,1

2/2頁 上一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彭筱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十四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附表一:持他人證件辦理優視視聽社及酒藍西餐廳負責人變更登記部分┌──┬──────┬─────────────────┬───────┐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 罪 行 為 │應 沒 收 物│
├──┼──────┼─────────────────┼───────┤
│0一│八十六年六月│乙○○黃溫展李佩勳及陳志偉持偽│邜耀褘印章一枚│
│ │二十七日 │刻之邜耀褘印章,偽簽邜耀褘署押一枚│、印章印文七枚│
│ │ │、蓋用前開偽刻之邜耀褘印章印文二枚│、署押三枚。 │
│ │ │於酒蘭西餐廳讓渡書;偽簽邜耀褘署押│ │
│ │ │一枚、蓋用前開偽刻之邜耀褘印章印文│ │
│ │ │一枚於酒蘭西餐廳合夥人承諾書;偽簽│ │
│ │ │邜耀褘署押一枚、蓋用前開偽刻之邜耀│ │
│ │ │褘印章印文一枚於酒蘭西餐廳合夥人契│ │
│ │ │約書;蓋用前開偽刻之邜耀褘印章印文│ │
│ │ │三枚於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 │
│ │ │書,再持交不知情之吳秋蓉向高雄市政│ │




│ │ │府建設局辦理變更酒蘭西餐廳負責人為│ │
│ │ │邜耀褘,但因酒蘭西餐廳設址之房屋用│ │
│ │ │途無法變更,故僅辦理營業稅稅籍負責│ │
│ │ │人變更。 │ │
├──┼──────┼─────────────────┼───────┤
│0二│八十六年七月│乙○○黃溫展李佩勳及陳志偉持前│林龍生印章一枚│
│ │十一日 │開偽刻之邜耀褘印章及偽刻之林龍生印│、印章印文三枚│
│ │ │章,偽簽邜耀褘署押一枚、蓋用前開偽│、署押二枚;邜│
│ │ │刻之邜耀褘印章印文一枚於優視視聽社│耀褘印章印文八│
│ │ │授權書;偽簽邜耀褘林龍生之署押各│枚、署押三枚。│
│ │ │一枚、蓋用前開偽刻之邜耀褘林龍生│至邜耀褘印章與│
│ │ │印章印文各一枚於優視視聽社承諾書;│前揭編號一之邜│
│ │ │偽簽邜耀褘林龍生之署押各一枚、蓋│耀褘印章相同,│
│ │ │用前開偽刻之邜耀褘印章印文四枚、林│爰不另予宣告沒│
│ │ │龍生印章印文一枚於優視視聽社讓渡書│收。 │
│ │ │;蓋用前開偽刻之邜耀褘印章印文二枚│ │
│ │ │、林龍生印章印文一枚於營利事業統一│ │
│ │ │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再持交不知情之│ │
│ │ │吳秋蓉向高雄市政府建設局辦理變更優│ │
│ │ │視視廳社之負責人為邜耀褘,但因優視│ │
│ │ │視廳社設址之房屋用途無法變更,故僅│ │
│ │ │辦理營業稅稅籍負責人變更。 │ │
│ │ │ │ │
└──┴──────┴─────────────────┴───────┘
附表二:以優視影視及酒蘭西部分申請刷卡機部分┌──┬──────┬─────────────────┬───────┐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 罪 行 為 │應 沒 收 物│
├──┼──────┼─────────────────┼───────┤
│0一│八十六年六月│持前開偽刻之林龍生印章,蓋用前開偽│林龍生印章印文│
│ │三十日 │刻之林龍生印章印文一枚於上海商業儲│一枚。至林龍生
│ │(優視影視部│蓄銀行優視視聽社特約商店合約書,持│之印章因和前揭│
│ │分) │向上海商業銀行申請信用卡刷卡機,並│附表一編號二所│
│ │ │約定以黃溫展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興分│示之林龍生印章│
│ │ │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相同,爰不另予│
│ │ │戶做為信用卡刷卡金額之撥款帳戶。 │宣告沒收。 │
├──┼──────┼─────────────────┼───────┤
│0二│八十六年七月│持前開偽刻之邜耀褘印章,偽簽邜耀褘邜耀褘印章印文│
│ │二十二日 │署押一枚,蓋用前開偽刻之邜耀褘印章│三枚、署押一枚│
│ │(優視影視部│印文三枚於臺灣美國運通股份有限公司│。至邜耀褘之印│
│ │分) │優視視聽社特約商店合約書,並約定以│章因和前揭附表│




│ │ │乙○○彰化商業銀行南高雄分行第八一│一編號一所示之│
│ │ │000000000000號帳戶,做│邜耀褘印章相同│
│ │ │為信用卡刷卡金額之撥款帳戶。 │,爰不另予宣告│
│ │ │ │沒收。 │
├──┼──────┼─────────────────┼───────┤
│0三│八十六年七月│持偽刻之游宗憲印章,偽造游宗憲印文│偽造游宗憲印章│
│ │十九日 │二枚於美國銀行松山分行酒蘭西餐廳特│一枚及印文二枚│
│ │(酒蘭西餐廳│約商店合約書,並約定以游宗憲世華聯│。 │
│ │部分) │合商業銀行新興分行第0000000│ │
│ │ │九0二四號帳戶做為信用卡刷卡金額之│ │
│ │ │撥款帳戶。 │ │
├──┼──────┼─────────────────┼───────┤
│0四│八十六年七月│持偽刻之游宗憲印章,偽簽游宗憲署押│游宗憲印文四枚│
│ │二十二日 │一枚,蓋用前開偽刻之游宗憲印章印文│。偽造游宗憲之│
│ │(酒蘭西餐廳│四枚於臺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印章與附表二編│
│ │部分) │司與酒蘭西餐廳特約商店合約書,並約│印章同一,不另│
│ │ │定以李佩勳華南商業銀行籬仔內分行第│宣告沒收。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做為│ │
│ │ │信用卡刷卡金額之撥款帳戶。 │ │
└──┴──────┴─────────────────┴───────┘
附表三:甲○○冒用陳色蓮、傅宗立為新光電腦社之申請┌──┬──────┬─────────────────┬───────┐
│編號│時 間│ 犯 罪 行 為 │沒 收 之 物│
├──┼──────┼─────────────────┼───────┤
│一 │八十七年三月│甲○○簡志強未經陳色蓮之同意,向│偽造陳色蓮之印│
│ │二十五日 │高雄市政府建設局申請設立「新光電腦│章一枚及印文一│
│ │ │企業社」營利事業登記,偽造陳色蓮之│枚。 │
│ │ │印章一枚並在設立登記申請書上偽造陳│ │
│ │ │色蓮印文一枚,而偽造前開私文書並持│ │
│ │ │以向主管機關行使,使公務員將此一不│ │
│ │ │時之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載之公文│ │
│ │ │書。 │ │
├──┼──────┼─────────────────┼───────┤
│二 │八十七年五月│甲○○持自己以代為刷卡借錢為由取得│偽造傅宗立之印│
│ │一日 │之傅宗立身分證,偽刻傅某之印章並持│章一枚、署名二│
│ │ │以在變更登記申請書上偽造傅宗立印文│枚、印文五枚;│
│ │ │一枚、承諾書及讓渡書上各偽造傅宗立│偽造署名二枚、│
│ │ │署名一枚、印文二枚;陳色蓮之署名及│印文二枚 │
│ │ │印文各一枚以偽造承諾書、讓渡書之私│ │
│ │ │文書,並持以向高雄市政府建設局辦理│ │




│ │ │營利事業負責人變更登記以資行使。 │ │
├──┼──────┼─────────────────┼───────┤
│三 │八十七年九月│甲○○等持傅宗立之身分證等資料申請│偽造傅宗立之署│
│ │九日 │註銷,而於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苓雅分處│押一枚 │
│ │ │辦理營利事業註銷登記,於註銷登記查│ │
│ │ │檢表上傅宗立之簽名一枚 │ │
│ │ │ │ │
├──┼──────┼─────────────────┼───────┤
│四 │八十七年九月│甲○○持傅宗立之身分證明文件辦理新│偽造傅宗立之印│
│ │十日 │光電腦社之歇業登記,在歇業登記申請│文一枚 │
│ │ │書上偽造傅宗立之印文一枚以偽造該私│ │
│ │ │文書,並持以向高雄市政府建設局行使│ │
└──┴──────┴─────────────────┴───────┘
附表四:以新光電腦社名義申請刷卡機部分: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 罪 行 為 │應 沒 收 物│
├──┼──────┼─────────────────┼───────┤
│0一│八十七年五月│乙○○持前開偽刻之傅宗立印章,蓋用│傅宗立印章印文│
│ │二十九日 │前開偽刻之傅宗立印章印文一枚於聯合│一枚。至傅宗立│
│ │ │信用卡中心特約商店合約書,持向該中│之印章因和前揭│
│ │ │心申請信用卡刷卡機,並約定以許伶伊│附表三編號三所│
│ │ │台灣銀行中庄分行第00000000│示之傅宗立印章│
│ │ │三八二八號帳戶做為信用卡刷卡金額之│相同,爰不另予│
│ │ │撥款帳戶。 │宣告沒收。 │
│ │ │ │ │
├──┼──────┼─────────────────┼───────┤
│0二│八十七年五月│乙○○持前開偽刻之傅宗立印章,蓋用│傅宗立印章印文│
│ │十五日 │前開偽刻之傅宗立印章印文二枚於美銀│二枚。至傅宗立│
│ │ │賓旭股份有限公司特約商店合約書,並│之印章因和前揭│
│ │ │約定以乙○○彰化商業銀行南高雄分行│附表三編號三所│
│ │ │第00000000000000號帳│示之傅宗立印章│
│ │ │戶,做為信用卡刷卡金額之撥款帳戶。│相同,爰不另予│
│ │ │ │宣告沒收。 │
│ │ │ │ │
└──┴──────┴─────────────────┴───────┘
附表五:甲○○冒用丙○○之名義為「微風往事」餐廳之申請┌──┬──────┬─────────────────┬───────┐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 罪 行 為 │應 沒 收 物│
├──┼──────┼─────────────────┼───────┤
│0一│八十七年十 │偽刻之丙○○印章,並偽於高雄市政府│丙○○印章一枚│




│ │月三十一日 │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登記申請書上偽造│、偽造印文四枚│
│ │ │丙○○印文二枚、在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署押二枚。 │
│ │ │新開營業人訪問卡上偽造丙○○署押一│ │
│ │ │枚及印文一枚、在委託書上偽造丙○○│ │
│ │ │署押及印文各一枚。再持交不知情之會│ │
│ │ │計業者向高雄市政府建設局辦理變更微│ │
│ │ │風往事餐廳負責人為丙○○並接受稅捐│ │
│ │ │稽徵處關於營業人之詢問 │ │
└──┴──────┴─────────────────┴───────┘
附表六:至優視影視社刷卡借錢之人
┌──┬───┬──────────┬────────┬────────┐
│編號│借款人│ 借 款 時 間 │ 刷 卡 金 額 │ 實 拿 金 額 │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0一│宋勇林│八十六年八月七日 │伍萬元整 │肆萬柒仟元整 │
├──┼───┼──────────┼────────┼────────┤
│0二│楊福春│八十六年九月三日 │肆萬陸仟元整 │肆萬貳仟伍佰元整│
├──┼───┼──────────┼────────┼────────┤
│0三│曾明正│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四日│柒萬柒仟捌佰元整│柒萬參仟元整 │
├──┼───┼──────────┼────────┼────────┤
│0四│李銀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貳萬元整 │壹萬柒仟元整 │
├──┼───┼──────────┼────────┼────────┤
│0五│潘能財│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肆萬捌仟元整 │肆萬肆仟壹佰元整│
└──┴───┴──────────┴────────┴────────┘
附表七:在新光企業社刷卡換現之人
┌──┬───┬──────────┬────────┐
│編號│借款人│ 借 款 時 間 │ 刷 卡 金 額 │
│ │ │ │(新臺幣) │
├──┼───┼──────────┼────────┤
│0一│蔡良吉│八十七年六月六日 │三萬元整 │
├──┼───┼──────────┼────────┤
│0二│鄭家寬│八十七年六月七日 │三萬元整 │
├──┼───┼──────────┼────────┤
│0三│吳吉昌│八十七年六月九日 │四萬四千五百元整│
├──┼───┼──────────┼────────┤
│0四│湯豐瑞│八十七年六月十三日 │四萬五千元整 │
├──┼───┼──────────┼────────┤
│0五│洪致龍│八十七年六月十六日 │四萬零五百元 │
└──┴───┴──────────┴────────┘
KAQH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
臺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