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原選上訴字,105年度,7號
KSHM,105,原選上訴,7,2017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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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據被告辰○○固供承伊於前開議長選舉係支持丁○○,有 於21日到臺中前打電話向子○○借車及司機,於19日搭機前 往北海道,於20日與丙○○、庚○○見面後,於21日與渠等 一同搭機返台,21日19時許渠等抵達桃機後,搭乘前來接機 之甲○○所安排之車輛,前往逍遙閣與子○○見面,之後甲 ○○、庚○○、丙○○經子○○安排住宿地點而留宿,伊與 證人王敬鎧則搭乘證人林詠翔所駕車輛回屏東;22日伊與未 ○○、卯○○聯繫後,委由證人王敬鎧駕車搭載未○○、辛 ○○、卯○○、午○○前往臺中,當天下午伊與壬○○聯絡 後,委由證人林詠翔搭載伊與壬○○、證人藍啟仁直接至逍 遙閣,與甲○○、丙○○、庚○○、未○○、辛○○、午○ ○、卯○○等議員一起接受子○○招待,伊於飲宴結束搭計 程車回屏東;23日下午伊與返回霧台之未○○聯絡後,又委 由證人林詠翔駕車搭載伊與未○○至日月千禧,與甲○○等 人在2303號房聊天後,獨自1 人由證人林詠翔搭載回屏東; 24日下午伊知悉甲○○等人到高雄之時間後,聯絡證人林詠 翔載其至路竹交流道與甲○○等人會合,一起前往印水涵, 與議員用晚餐,餐後伊與甲○○返回其屏東服務處,翌日凌 晨回印水涵,25日一早與甲○○等議員一起前往屏東縣議會 投票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 條 第1 項之投票行賄犯行,辯稱:
1、伊19日去北海道,是伊剛好19至至21日有空檔,想出去走一 走,不是專程去找丙○○與庚○○;20日丙○○說北海道天 氣很冷、身體不舒服,伊說21日要回去,丙○○當場說要提 早跟伊一起回臺,回桃園是伊決定的,係基於不想造成同行 郭小姐困擾之考量。很早之前甲○○就有跟伊提到環保公司 的事,問伊合作意願,所以去日本前就跟甲○○約好來接機 ,原本伊想去參觀,但伊在前往臺中路上問甲○○投資要多 少錢,甲○○說至少要1 、2 千萬元,伊說沒辦法,所以就 沒去參觀。
2、22日是未○○來伊服務處聊天,說有些困擾的事,他跟午○ ○本來要去臺東,後來午○○說臺東親戚在忙,沒有辦法去 ,伊就說丙○○他們在臺中,未○○自己說不然去臺中也好 ,未○○與午○○、辛○○互相邀約,未○○有提到說他跟 卯○○也不錯,因為伊與卯○○比較熟,所以就由伊打電話 跟卯○○談這件事;22日下午壬○○打電話給伊,伊說要去 臺中,壬○○就說要一起去。
3、未○○、庚○○、丙○○、卯○○、壬○○都有跟伊提過因 為議長選舉有遭受對手陣營之騷擾,感到相當困擾及恐懼, 伊也有受到一些困擾,林詠翔說外面有風聲傳言說對方有人



要找伊麻煩。
4、23日伊原本沒有打算去臺中,是未○○打電話給伊說遇到一 些麻煩,要伊去找他,未○○說不然他就再到臺中去避一避 ,伊說好,就幫忙聯絡林詠翔搭載伊等上去。
5、伊21日至23日每天晚上都是直接回伊機場北路住處,伊每天 都回家是要接送小孩;伊頻繁跑臺中,則是因為同事、朋友 在那裡,相邀、互相作伴,與議長選舉無關,更無賄選行為 云云。
㈢、上訴人即被告子○○部分:
訊據被告子○○固供承伊與丁○○是認識20多年之老友,與 甲○○、辰○○均認識10幾年,伊知道丁○○當選議員,及 甲○○或辰○○曾打電話告知會帶人至臺中玩,向伊借用車 輛及派司機幫忙接送,伊就請戊○○配合甲○○之要求提供 接送等服務,且囑戊○○先支付用餐等花費,之後再向伊請 款,伊復指示當時聘僱之司機證人李育宣負責駕駛公司廂型 車接送;21日晚上,甲○○、辰○○與丙○○、庚○○有至 逍遙閣與伊見面,當晚伊請證人張富祥至竹林雅緻訂房並支 付住宿費,招待其等住宿;22日晚上伊有叫戊○○帶甲○○ 及其友人至逍遙閣用餐喝酒,當晚伊與甲○○、丙○○、庚 ○○、未○○、卯○○、午○○、辛○○、辰○○、壬○○ 等議員及證人藍啟仁等人在逍遙閣3 樓包廂內飲宴,友人丑 ○○亦受邀前來,當天消費金額由伊簽帳支付;23日戊○○ 有帶甲○○等議員至儷晶皇宮按摩,戊○○以伊名義簽帳, 24日戊○○帶議員去青山洋服購買服飾之消費,係戊○○刷 卡支付,事後戊○○有持單據向伊請領議員在青山洋服購買 之服飾及在臺中用餐之花費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第100 條1 項之投票行賄犯行,辯稱:1、伊不知道丁○○要參選議長;伊是生意人,基於做生意的立 場,平時應酬都很熱情,伊係臨時接到甲○○或辰○○通知 有客人從屏東到臺中來,沒有計畫或謀議。伊是基於個性及 習慣熱情接待,只是受託幫忙招待遠道而來之人,盡地主之 誼,伊本次招待議員跟平常對朋友、客人之態度都一樣,所 招待之層級與水準跟往常一樣,與選舉無關。
2、議員在青山洋服購買服飾部分,伊沒有要請客,係戊○○刷 卡完才打電話告知甲○○有請他刷卡,伊請戊○○婉轉跟甲 ○○說買衣服的錢伊不出,甲○○回家後有打給伊,說收完 錢再拿給伊,後來辰○○有一次來臺中辦事有拿10萬給伊, 說是上次買衣服的錢。
3、在消遙閣之花費,包括伊從3 點多跟銀行經理在那邊喝酒之 金額,所以不是全部金額都是議員們所消費云云。



㈣、被告即上訴人戊○○部分:
訊據被告戊○○固供承伊之前曾經受僱子○○擔任司機,於 99年離職,受僱期間即認識甲○○、辰○○;子○○事前就 有聯絡伊,詢問是否有空幫忙接待從屏東來的友人,子○○ 並告知甲○○等人未支付之款項,均由伊先支付,事後再請 款;22日中午,伊到竹林雅緻與甲○○等人見面並一起行動 ,下午甲○○請伊訂10間房間,伊打電話向日月千禧預訂了 10間房間,其中1 間為2303號房,伊等於當日18時許抵達日 月千禧,由伊過卡辦理住房手續並1 次領取全部房間之房卡 ,旋與甲○○、丙○○、庚○○到2303號房,丙○○、庚○ ○在該房間內取得房卡,之後未○○、辛○○、午○○、卯 ○○亦到達日月千禧,進入2303號房領取房卡,當晚伊帶甲 ○○等議員至逍遙閣與子○○飲宴,23日凌晨載送議員回日 月千禧;23日中午,伊照甲○○要求,安排議員至阿秋大肥 鵝用餐,餐後回日月千禧休息,晚上又帶議員至鶴園用餐, 餐後帶議員至儷晶皇宮按摩,按摩費用由伊以子○○名義簽 帳,24日凌晨載議員回日月千禧;24日上午議員辦理退房手 續時,由伊支付2303號房及1 間證人陳忠文所住房間之住宿 費,之後依甲○○要求安排議員至青山洋服選購服飾,甲○ ○要求伊就在場議員所選購之衣服結帳,伊即刷卡支付,後 將各議員購買之服飾交與議員,當日中午伊安排議員至喜味 香餐廳用餐,該餐與23日之餐費均係伊全數支付,餐後復依 甲○○等人之要求,與證人李育宣、陳忠文父子駕車搭載議 員南下至高雄印水涵住宿,25日一早駕車搭載甲○○等議員 至屏東縣議會投票;伊前開支付之餐費、購買西服價金均已 向子○○請款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100 條1 項之投票行賄犯行,辯稱:
1、伊僅係受子○○委託,幫忙盡地主之誼,在招待過程中,伊 不知議員為何至臺中,也未聽聞有談論選舉之事,故主觀上 未將招待之事與議長選舉產生連結,之前子○○也經常請伊 幫忙接待朋友,伊亦負責結帳,之後再向子○○請款,本案 伊只是依照以往模式替子○○處理。對子○○而言,招待幾 個朋友,就算是2 、3 天飲宴也是常有之事,且為其能力範 圍內,子○○招待友人與經驗法則無違,無證據證明係基於 行賄而為,且子○○本案招待之內容,其價值與議長賄選行 情天差地別,難認有對價關係。
2、22日晚上庚○○、丙○○、未○○、辛○○、午○○、卯○ ○等議員入住日月千禧時,伊沒有注意甲○○或任何人有無 發現金給該些議員。
3、在青山洋服購買服飾時,甲○○沒有叫伊跟其他議員說子○



○會買單,伊也沒有跟議員這樣說,印象中甲○○就叫伊先 付錢。
4、22日至25日接待甲○○等人期間,伊均未聽聞議員談論關於 議長選舉或要議員支持丁○○之事;縱伊有聽到議員談論議 長選舉之事,亦不代表伊內心有共同行賄之意。5、陳忠文及其他負責載送議員之司機具未被起訴共同參與行賄 ,伊亦不應該被認為係共同正犯云云。
㈤、上訴人即被告丙○○、庚○○部分:
訊據被告丙○○、庚○○固供承伊等知悉丁○○欲參選議長 選舉,及辰○○係支持丁○○;伊等於16日跟團至日本北海 道旅遊,20日辰○○與伊等在北海道見面後,決定提早結束 行程,與辰○○於21日同機返臺,抵達桃機後,甲○○等人 前來接機,伊等即搭乘甲○○友人所駕車輛,同往臺中逍遙 閣,子○○安排伊等住宿竹林雅緻,伊等並未親自支付住宿 費予飯店人員;22日下午6 時許伊等跟甲○○等人一起至日 月千禧入住,不久未○○等議員亦到日月千禧,之後全部人 都至逍遙閣接受子○○招待,23日凌晨返回日月千禧住宿; 23日中午庚○○與其他議員至阿秋大肥鵝吃中餐、23日伊等 與其他議員至鶴園吃晚餐及至儷晶皇宮按摩,當晚亦在日月 千禧住宿;24日退房後,戊○○帶全部議員至青山洋購買服 飾,丙○○購買1 件外套、庚○○購買1 套西裝、襯衫及領 帶,伊等均未自己付款結帳,之後一起至喜味香餐廳吃中餐 ,續由司機載往高雄印水涵投宿,25日一早伊等與其他議員 赴屏東縣議會投票;前開行程均係由甲○○或其友人安排、 接送,逍遙閣飲宴及23日午晚餐、按摩、24日午餐消費後, 伊等均未當場支付費用給店家或付款結帳之人等事實,惟矢 口否認有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 條2 項之投票受賄犯 行。
1、被告丙○○辯稱:
⑴、議長選舉前,伊先連署丁○○,約一星期後在飯局遇到郭再 添,他請伊連署,伊不好意思拒絕,就再連署郭再添,故伊 本來就支持丁○○。
⑵、伊去北海道後提前返台,係因伊去日本第二天就跌倒,而且 天氣很冷,之後2 、3 天每天也會跌倒,整個行程都很辛苦 ,所以決定提早跟辰○○回來,伊至臺中是為避免選舉干擾 。
⑶、庚○○說去竹林雅緻櫃檯付款時,櫃檯說有人付了,庚○○ 就說我們各拿5000元給甲○○,因為我們一直以為是甲○○ 付的,所以我跟庚○○就各拿5000元給甲○○。⑷、22日下午入住日月千禧時,在2303號房內,甲○○只有給伊



裝房卡的信封袋,裡面沒有3 萬元,是調查員一直反覆問伊 ,伊才說有拿1 、2 萬。日月千禧的住宿費係伊以自有款項 支付。印水涵也是伊至櫃檯以自有款項支付房費,住宿費4, 000 元,伊偵查中已提出發票。
⑸、這幾天用餐及按摩費、竹林雅緻住宿費,伊覺得先前給甲○ ○之5,000 元足夠支付,所以都沒另外付錢,但消遙閣的隔 天中午,伊沒有跟他們去吃飯。
⑹、24日在青山洋服購買之1 件外套2000元,不是甲○○幫伊支 付,因伊交給甲○○之5000元是足夠支付。⑺、這幾日都沒有人講到議長選舉的事。伊接受招待部分,非基 於收賄之意,與選舉無對價關係。
2、被告庚○○辯稱:
⑴、伊出國前即已連署支持丁○○。伊去日本是為了散心及避開 選舉困擾。伊提早從日本回臺,是因為丙○○身體不舒服, 跟辰○○說要提早回來,伊為了照顧丙○○,就陪丙○○回 國,因為丙○○要留在臺中,就跟著留在臺中。⑵、伊有問竹林雅緻櫃檯人員,得知住宿費已經付了,伊不知道 誰付錢,第2 天吃早餐時伊就拿5,000 元給丙○○,說是汽 車旅館及吃飯的錢,多退少補,請丙○○拿給甲○○。⑶、22日到日月千禧後,伊有到2303號房向甲○○拿房卡,甲○ ○沒有給伊現金。日月千禧2 日住宿費係伊自己至櫃檯刷卡 支付。印水涵住宿費亦係伊自己至櫃檯以現金支付。⑷、這幾日逍遙閣及吃飯、按摩費用伊都沒有付,但因伊給丙○ ○的5,000 元夠用,所以除按摩有接受招待外,其他均未接 受子○○飲宴招待。
⑸、青山洋服部分,伊去櫃檯結帳時,小姐說一起算,伊方未當 場付款;伊不知道誰付錢,當天到印水涵後,伊就拿2 萬元 給辰○○,請辰○○打聽是何人付錢並轉交,因為伊與辰○ ○比較熟,且甲○○也有挑選衣服,所以請辰○○還。⑹、20日至25日在北海道及臺中、高雄期間,都沒有討論議長選 舉之事;伊接受招待部分,非基於收賄之意,與選舉無對價 關係。
㈥、上訴人即被告未○○、午○○、辛○○部分: 訊據被告未○○、午○○、辛○○固供承伊等知丁○○有意 參選議長,被告未○○與辰○○交情好,知悉辰○○支持丁 ○○,被告辛○○午○○則與被告未○○熟識,伊等均不 認識甲○○;22日前往臺中前,被告未○○與辰○○聯絡, 被告辛○○午○○另分別與被告未○○聯絡後,決定依辰 ○○之建議共赴臺中,嗣由辰○○安排證人王敬鎧駕車搭載 伊等與卯○○同車前往臺中,證人王敬鎧直接將伊等載至日



月千禧,由甲○○交付房卡並入住,當晚一起至逍遙閣,由 子○○招待飲宴,迄23日凌晨一起返回日月千禧住宿;23日 一早,被告未○○因霧台鄉公所替伊與秘書歡送及鄉務交接 之事,由證人陳子俊駕車搭載回霧台,當日中午被告辛○○午○○與其他議員至阿秋大肥鵝吃中餐,晚上與其他議員 至鶴園吃晚餐及於餐後至儷晶皇宮按摩,當晚亦在日月千禧 住宿;另被告未○○於當日下午在霧台與辰○○聯絡後,一 起搭乘證人林詠翔所駕車輛至臺中日月千禧,被告未○○入 住該酒店;24日退房後,戊○○帶全部議員至青山洋服購買 服飾,被告未○○挑選1 套西裝、襯衫及領帶、辛○○挑選 1 套西裝、襯衫、領帶及皮鞋,伊等均未自己付款結帳,之 後至喜味香餐廳吃中餐,續由戊○○等司機載往印水涵用晚 餐及投宿,25日一早伊等與其他議員赴屏東縣議會投票;前 開行程均係由甲○○或其友人安排及接送,逍遙閣飲宴及23 日午晚餐、按摩、24日午餐之消費,被告未○○、午○○均 未當場付錢給店家或付款結帳之人等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 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 條2 項之投票受賄犯行。1、被告未○○辯稱:
⑴、伊去臺中前早已決定投票給丁○○,並於103 年12月15日公 開連署丁○○,丁○○等人沒有對伊行賄之必要。⑵、22日去臺中是因遇到辰○○跟他說有些選舉干擾,辰○○說 丙○○人在台中,伊即問他是否可以去找丙○○,他說好, 伊即邀約午○○、辛○○一起去臺中,去之前不知道有其他 議員在臺中。23日伊回霧台處理公務,在派出所時,伊太太 打給伊,說有人要來找伊談議長選舉的事,沒多久1 個警察 親戚打電話問伊怎麼被挾持,故伊打給辰○○說這件事,要 上臺中但沒車,辰○○就派人來接伊一起去臺中。⑶、22日伊與辛○○、午○○、卯○○被載到臺中,司機直接將 伊等載到日月千禧,伊到2303號房拿房卡,只停留一下就離 開,甲○○沒有發錢給伊。日月千禧2 晚共11000 元及印水 涵住宿費不到3000元,均係伊自己至櫃檯以現金支付。⑷、22日伊在消遙閣飲宴是子○○招待,隔天即23日伊回霧台沒 有吃飯及按摩,24日中午有去吃飯,不知誰招待,伊沒有付 錢。
⑸、24日去青山洋服購買只有購買西裝、襯衫及領帶,沒買皮鞋 ,伊買1 萬餘元,因櫃檯小姐說要一起算,所以伊沒有付錢 ,但到屏東後一個星期內,伊就將1 萬元拿給辰○○,請其 將錢拿給子○○。
⑹、這幾日沒有談論議長選舉之事,也沒有人叫伊支持丁○○; 伊接受招待部分,非基於收賄之意,與選舉無對價關係云云




2、被告辛○○辯稱:
⑴、伊當選後受到人情壓力,打給未○○,說不想在家,要去霧 台山上看他的生薑,未○○說霧台人家也找的到,建議離開 屏東,不知道是未○○或辰○○提議到臺中,大家都有共同 困擾,伊不知道有其他議員在臺中,也不知道要住幾天。伊 受到之困擾,是第1 次秘書長張永青打電話並直接到伊住家 等伊,問伊意向,第2 次張永青又來問相同問題,第3 次是 柯富國到伊家裡,伊心裡不舒服,母親也很緊張,伊猜他們 知道伊連署丁○○,柯富國打了2 次電話說要來見伊,伊拒 接,伊想柯富國一定是要說選舉的事,很困擾。⑵、沒有人在日月千禧2303號房內拿現金給伊。22日晚上去逍遙 閣用餐,因未○○喝醉,隔天伊又沒遇到他,所以伊沒有分 攤餐費;23日之餐費亦因未○○不在,所以伊沒有分攤;24 日中午在喜味香用餐,伊有拿錢給未○○分攤餐費,另外23 日之按摩費是伊直接付給櫃檯800 元。
⑶、青山洋服部分,伊沒注意聽有無人說不用付錢,伊聽到未○ ○或其他議員說一起結帳回去再算,當場就沒有付錢,伊買 1 萬多。回屏東後,未○○叫伊拿給辰○○,伊算一算約1 萬8,000 元,就拿2 萬元給辰○○,多退少補。⑷、日月千禧及印水涵均係伊付現金結帳,伊偵查中都有提出發 票。
⑸、系爭臺中行程中沒有討論議長選舉之事。伊接受招待部分, 非基於收賄之意,與選舉無對價關係。
3、被告午○○辯稱:
⑴、伊早已囑意支持丁○○擔任議長,因在伊服公職期間,丁○ ○對原住民鄉工程建設、地方事務非常支持,至於離開屏東 前往臺中,是要避免選舉困擾,並無受賄意思。⑵、伊與未○○是世交及姻親,去臺中是因為未○○,伊跟未○ ○說受到選舉困擾,未○○說也碰到,伊原本約未○○去臺 東,後來伊聯絡住臺東的妹妹,妹妹在忙,未○○說可以去 中北部,伊就叫未○○帶伊去。伊遇到的困擾是議員選舉, 國民黨沒有提名伊,提名對手柯富國,選舉時伊與鄉黨部不 愉快,伊以無黨籍選上,選後第2 、3 天就聽家人說鄉黨部 的人打電話找伊,但伊覺得鄉黨部的人很現實,伊憑實力選 上,沒必要聽他們安排,也有不認識的人到家裡拜訪伊,且 柯富國於伊1 個親戚喪禮中,將伊先生叫到旁邊講話,儀式 結束後,伊先生在車上跟伊說柯富國找他,柯富國說他選舉 是幫忙郭再添,原住民議員是他負責,希望支持郭再添,會 給不錯的價碼等語,伊聽說之前選議長或代表主席,會為了



選舉不擇手段,前次議長選舉時有人刻意去議員家丟一些錢 ,造成議員之後一些困擾,伊聽到蠻擔心,這是伊去臺中之 原因之一。
⑶、伊沒付餐費及按摩費,是因伊想說跟未○○在一起,伊付錢 是不禮貌的。
⑷、在日月千禧沒有人拿錢給伊,日月千禧住宿費我是到櫃檯以 現金支付,印水涵伊與壬○○同住1 間房,是壬○○先去付 錢,伊再付一半給壬○○。
⑸、系爭臺中行程中沒有討論議長選舉之事。伊接受招待部分, 非基於收賄之意,與選舉無對價關係云云。
㈦、上訴人即被告卯○○部分:
訊據被告卯○○固供承伊知丁○○有意參選議長,且與伊熟 識之辰○○係支持丁○○,伊22日前往臺中,是辰○○為了 讓伊避開其他參選人陣營之遊說或困擾而邀約,22日伊與午 ○○、未○○、辛○○共乘辰○○安排之車輛至臺中,直接 到日月千禧入住,在飯店內見到甲○○等議員,當晚與其他 議員至逍遙閣,由子○○招待飲宴;伊23日亦在該飯店住宿 ;24日退房後,戊○○帶議員至青山洋購買服飾,伊挑選1 套西裝、襯衫、襪子及皮鞋,未自己付款結帳,之後一起至 喜味香餐廳吃中餐,續由戊○○等司機載往高雄印水涵用晚 餐及投宿,25日一早伊等與其他議員赴屏東縣議會投票;逍 遙閣飲宴、24日午餐餐費及青山洋服,伊當場均未付錢給店 家或付款結帳之人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第100 條2 項之投票受賄犯行,辯稱:
1、黨部本來叫伊支持郭再添,因伊與辰○○關係好,辰○○叫 伊支持丁○○,故伊支持丁○○,上臺中前辰○○就已經暗 示伊支持丁○○,去臺中前伊已連署丁○○,確定要投給丁 ○○。
2、是辰○○邀約伊到臺中避風頭,為了避免其他陣營遊說或困 擾,而且伊身體不舒服也想出去散散心,並非有計畫性的要 去受賄。
3、伊在偵查中說有人在日月千禧2303號房拿1 萬8,000 元給伊 ,是伊記錯了,伊回去想,地點應該是在逍遙閣包廂內,當 時有人找伊到廁所拿1 萬8 給伊,伊以為是辰○○知道伊沒 錢,叫朋友拿給伊的,伊忘記其他議員有無拿錢,拿錢給伊 的人伊不知道是誰,伊也沒問原因,沒印象是否是甲○○給 伊錢。
4、23日整天伊都在飯店內休息,沒出去吃飯及按摩。5、24日在青山洋服購買服飾沒有付錢,因前2 天伊收到辰○○ 朋友拿給伊的「瑣費」,伊以為在青山洋服的花費,辰○



的朋友也會先墊付,但伊回到屏東後,伊有拿20,000元請辰 ○○轉交給他代墊衣服款項的朋友,伊也有拿18,000元給辰 ○○,請他還給拿錢給伊之人。
㈧、上訴人即被告壬○○部分:
訊據被告壬○○固供承知悉丁○○有意參選議長,伊與辰○ ○友好,知悉辰○○支持丁○○,於22日與辰○○相約至臺 中,嗣共乘證人林詠翔所駕車輛前往臺中,直接到逍遙閣, 當時甲○○等議員均在該處,之後與其他議員至日月千禧住 宿,23日晚上伊有與其他議員至鶴園吃晚餐,當晚亦住日月 千禧,24日退房後,戊○○有帶議員至喜味香餐廳吃中餐, 續由戊○○等司機載往高雄印水涵用晚餐及投宿,25日一早 大家共赴屏東縣議會投票;24日在喜味香餐廳之餐費,伊未 當場支付費用給店家或付款結帳之人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 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 條2 項之投票受賄犯行,辯稱 :
1、伊本來就支持丁○○,因伊當市民代表時丁○○幫忙伊很多 ,103 年12月15日或16日伊有跟其他議員在黨部連署丁○○ 。
2、伊與辰○○到臺中,是為逃難,因為從103 年8 月1 日就有 槍擊要犯陳進富說他要選,這段期間他一直騷擾伊,直到10 3 年10月24日屏東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才來作筆錄,103 年11 月24日伊前夫說不會放過伊,要讓伊不會當選,所以他在伊 家門前召開記者會,意圖使伊不得當選,結果伊當選了,他 很不服氣,剩下二個晚上伊為了要躲避,我怕有生命危險, 伊也有申請緊急保護令,伊之住處是無尾巷,因伊前夫說要 準備繩子及刀子,如果遇到伊就要殺伊,他因此被高雄地院 判恐嚇及誹謗罪,所以伊必須逃離,因如果25日伊沒去就職 ,伊就不是議員,這是很大的關鍵。
3、伊與辰○○22日到臺中就直接到逍遙閣,但其他人已吃飽, 所以伊沒有參加消遙閣飲宴。23日伊只有吃晚餐,中午沒有 去阿秋大肥鵝吃飯,因為伊吃素;23日晚上也沒有去按摩, 23日晚餐伊有問多少費用,伊有拿2 、300 元給一個人,但 伊忘記拿給誰,24日午餐費則沒有付錢。
4、22日日月千禧酒店是伊抵達逍遙閣時,請甲○○代訂,並自 己拿身分證至櫃檯登記,再由櫃檯小姐拿房卡給伊。又日月 千禧2 天住宿費是伊刷卡支付,印水涵伊與午○○同住一間 ,25日是伊去櫃檯結帳,付現金2,400 多元,午○○上車後 有給伊一半的錢。甲○○沒有發錢給伊。
5、伊所受招待部分,非基於收賄之意,無對價關係。二、認定被告犯罪所憑證據及被告辯解不可採之理由:



㈠、被告甲○○等11人與同案被告丁○○均於103 年11月29日當 選屏東縣第18屆議員,經中央選舉委員會於同年12月5 日公 告,上開被告均已取得選舉縣議會正、副議長之投票權資格 ,而依法定程序,屏東縣議會應於同年12月25日舉行縣議員 當選人就職宣誓儀式,並立即由全體當選議員以無記名投票 之方式選出正、副議長,同案被告丁○○當選議員後即決定 角逐屏東縣議會第18屆議長,被告甲○○、辰○○皆支持丁 ○○等事實,為被告甲○○等11人及同案被告丁○○所供認 或不爭執,並有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五 第9 頁正反面);嗣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屏東縣黨部 擬報請中央黨部提名屏東縣議員郭再添代表該黨參選屏東縣 議會議長,國民黨中央委員會於103 年12月21日提報中央提 名小組第2 次會議審查通過提名郭再添參選屏東縣議會議長 ,並於同年月23日發文知會屏東縣委員會,復於翌日撤銷提 名,開放投票,且黨內尚有劉淼松及黃國安等人打算角逐議 長之位等事實,有國民黨中央委員會103 年12月23日103 組 字第0119號、同年月24日103 組字第0121號函、公告、相關 新聞報導附卷可查(見原審卷五第45頁至第48頁),並有被 告辰○○、甲○○、壬○○、同案被告丁○○、證人劉淼松 、柯富國等人之陳述可稽(辰○○部分見選偵卷二第102 頁 反面至第103 頁;甲○○部分見選偵卷二第45頁反面;壬○ ○部分見選偵卷二第217 頁、原審卷六第41頁;丁○○部分 見選偵卷二第118 頁反面、原審卷六第68頁反面;劉淼松部 分見選偵卷一第239 頁反面、原審卷六第62頁正反面;柯富 國部分見原審卷八第121 頁);另被告辰○○為平地原住民 議員,其與被告丙○○、庚○○、未○○、卯○○等山地原 住民議員及非原住民議員被告壬○○關係良好,被告未○○ 又與被告午○○、辛○○等山地原住民交情甚篤,建吉公司 負責人即被告子○○與同案被告丁○○認識20餘年,與被告 甲○○、辰○○認識10餘年,交情甚佳,被告戊○○於96年 至99年間受雇被告子○○擔任司機,99年離職後仍與被告子 ○○有聯絡等事實,為被告甲○○、辰○○、子○○、戊○ ○(下稱甲○○等4 人)、丙○○、庚○○、未○○、卯○ ○、午○○、辛○○、壬○○及同案被告丁○○一致坦認在 卷。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關於被告辰○○於19日12時7 分許搭機前往北海道找被告丙 ○○、庚○○,被告甲○○則於21日之前某日撥打LINE通訊 軟體電話予被告子○○電話聯絡,被告辰○○於20日中午與 被告丙○○、庚○○見面時,遊說被告丙○○、庚○○與其 一同返臺接受系爭臺中行程之招待,並於本屆議長選舉支持



同案被告丁○○,被告丙○○、庚○○應允之;21日19時許 ,甲○○與王敬鎧、潘錦煌搭乘林詠翔所駕前開車輛,與陳 忠文、陳子俊父子所駕前開車輛,一起抵達桃機,將自北海 道返抵桃機之被告辰○○、丙○○、庚○○載至臺中逍遙閣 ,與被告子○○會面,後由被告子○○安排並指示被告戊○ ○將被告甲○○、丙○○、庚○○、陳忠文帶至竹林雅緻入 住,住宿費用由依被告子○○指示訂房之司機張富祥於訂房 時一併刷卡支付(嗣張富祥已向被告子○○請得款項);被 告辰○○與王敬鎧、潘錦煌當晚搭乘林詠翔所駕車輛返回屏 東部分:
1、此部分之事實,除被告辰○○係計畫性前往北海道遊說被告 丙○○、庚○○於前開議長選舉支持同案被告丁○○並返臺 接受招待,當晚到臺中逍遙閣後,係由被告戊○○帶同被告 甲○○、丙○○、庚○○及陳忠文等4 人至竹林雅緻入住; 及由被告甲○○於103 年12月21日前某日打LINE通訊軟體電 話予被告子○○部分,為被告丙○○、庚○○、辰○○、甲 ○○及子○○所否認外,餘皆為其等所供認或不爭執,且有 證人陳忠文、王敬鎧、林詠翔於調詢、偵訊及原審審理、證 人陳子俊、張富祥於原審審理時所為證述可稽,復有被告辰 ○○、丙○○及庚○○入出境資料查詢結果、竹林雅緻提供 之103 年12月21日客房動態表(住宿登記表)、該日刷卡簽 單收據及發票明細、函覆原審之資料附卷可查(見選偵卷一 第278 頁至第280 頁、第125 頁至第126 頁、第128 頁、原 審卷五第165 頁),是前開被告坦承或不爭執部分之事實堪 以認定。
2、關於被告辰○○前往北海道,係為遊說被告丙○○、庚○○ 於該次議長選舉支持同案被告丁○○,且為免對手陣營及黨 部輔選人員干擾其2 人,與被告甲○○安排其等至臺中住宿 數日等事實,經被告丙○○於104 年5 月1 日調詢時稱:伊 本次議長選舉是投給丁○○,本來丁○○與郭再添尋求支持 時,伊兩邊都有連署,因為伊本身係國民黨員,黨部曾叫伊 支持郭再添,後來郭再添棄選議長,黨內只有丁○○與劉淼 松要競選議長,黨部沒有叫伊議長要支持誰,因為伊認識丁 ○○很久,丁○○與辰○○很熟,伊與辰○○私交很好,辰 ○○拜託伊支持丁○○,伊就答應,且劉淼松從未拜託伊支 持,所以伊才支持丁○○;在北海道行程中,伊有跟庚○○ 說如果郭再添有出來競選議長,伊會支持郭再添,後來24日 黨部打電話告知議長開放投票,伊當時不知道劉淼松有參選 ,才投給丁○○;伊等在桃園入境時,辰○○表示為了不讓 對手干擾,提議伊等前往臺中住宿,但沒說要住幾天;前往



日月千禧住宿應該是辰○○或甲○○安排,請他們的朋友到 竹林雅緻接伊等前往日月千禧,辰○○、甲○○沒有說明要 伊等去日月千禧住2 天之原因,但伊直覺認為與議長選舉有 關,為了避免競爭對手與伊等議員接觸,故讓伊等集中入住 日月千禧,因為甲○○與辰○○都是支持丁○○參選議長, 故此事應與丁○○有關等語(見選他卷二第86頁反面至第89 頁反面);復於104 年7 月15日調詢時稱:辰○○是到北海 道時才打電話跟伊聯絡,見面時辰○○當場問伊要不要跟他 一起提早返回臺灣,伊當下有猜測可能是為了屏東縣議會正 副議長選舉的事,辰○○也表示怕伊與庚○○回臺灣時會被 其他人接走或干擾,伊認為在日本旅遊行程只剩半天,所以 答應辰○○與他一起返臺;辰○○在伊前往日本旅遊前就知 道伊同時連署丁○○與郭再添,辰○○本身支持丁○○,因 此辰○○與伊在日本見面時,有向伊表示怕伊被對方的人干 擾,希望伊與他一起提早返臺,伊當下即感覺辰○○是要拜 託伊支持丁○○,但辰○○沒有明講等語(見選偵卷一第40 2 頁反面);再於原審證稱:「(剛剛你有陳述說為什麼離 開家裡的原因,主要是因為不想在議長選舉遭受到不當的干 擾,是不是?)是」、「(這個所謂的不當干擾是不是應該 指說你心目中本來對於幾天後的議長選舉已經有一個具體的 支持對象,而不想再遭受到其他不同陣營的人不當包括威逼 或是利誘的方式來給你影響才算是干擾,是不是這個意思? )是」、「(那如果照妳這樣講,妳本來對於幾天後的議長 選舉有決定妳的支持或投票的對象是誰嗎?)有」、「(是 不是就是丁○○?)是」等語(原審卷六第105 頁)。被告 庚○○於104 年4 月29日調詢、同年5 月8 日調詢及偵訊時 稱:伊是國民黨提名之議員且係同額競選,為了讓黨部下次 願意繼續提名伊參選,所以必須配合黨部政策,伊與丙○○ 最後討論結果就是支持黨部提名之人選;辰○○與丙○○聯 絡,邀約伊與丙○○到臺中的酒店,以避免其他議長候選人 拜訪之干擾,……伊與丙○○都是辰○○、甲○○邀請到日 月千禧,伊與丙○○都知道甲○○是幫丁○○邀集議員到日 月千禧,……,辰○○特別來找原住民議員,應該是選議長 的事等語(分見選他卷一第292 頁反面至第293 頁、選他卷 二第271 頁反面至第272 頁、第275 頁至第276 頁)。經核 被告丙○○與庚○○前開陳述堪稱相符;且證人柯富國於原 審審理時證稱:選前伊輔選郭再添時有打電話給丙○○、庚 ○○,希望丙○○與庚○○支持黨部推選之郭再添,丙○○ 表示會支持黨部推薦的人選等語(見原審卷八第104 、113 頁);復參以證人郭秀如於調詢時稱:19日前幾天,辰○



打電話告知伊說先前有朋友去北海道,當時沒空,現在心情 不好,想去北海道散心,邀伊同往,伊就訂2 張華航機票, 伊有問辰○○大概何時回來,辰○○說還不確定,故伊僅訂 2 張去程機票,20日中午伊與辰○○、丙○○、庚○○等人 在北海道一間餐廳共進午餐,當天辰○○告知伊庚○○、丙 ○○要一起返臺,要伊去訂21或22日之機位,並說要到桃園 機場等語(見選偵卷二第247 頁正反面),再於原審審理時 證稱:去北海道前幾天,辰○○約伊去北海道,辰○○說心 情不好想約伊出去走走,好像是因為家裡的事心情不好,辰 ○○就是想要去找朋友,沒有規劃行程,也沒有說要去幾天 ,只有訂單程機票,後來辰○○在北海道有找到朋友;出國 前辰○○沒有說何時要回國,回程機票是辰○○決定要回臺 叫伊去訂的,是在飯店裡說的,不是在餐廳,庚○○與丙○ ○都知道伊訂回程機票之事,伊要訂機票時他們有給伊看護 照,回桃園機場是辰○○決定的等語(見原審卷八第125 頁 至第127 頁)。被告辰○○亦自承前往北海道時係訂單程機 票,回程到桃機係伊決定的等語(見原審卷七第279 頁、第 307 頁正反面)。則被告辰○○於103 年12月19日12時7 分 許自小港機場搭機飛往北海道,飛行時間加上時差,抵達北 海道辦完出關手續應已近晚上,又其於同年月21日19時許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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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