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易字,114年度,34號
KSHM,114,上易,34,202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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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開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志宏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媛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于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鄧思辰〈卷證索引
1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1702號卷 他卷 2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67號卷 偵卷 3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157號卷 審易卷 4 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1號卷 易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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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觀發電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輝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