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 本院勘驗結果 出處 1 一、勘驗標的: 本案肇事路口之監視器影像(檔名:車禍監視器影片) 二、勘驗內容 ㈠監視器畫面時間:109年10月23日11時39分30秒至59秒 ㈡郭芝瑛騎乘機車沿四維三路8巷行駛至與苓雅一路交岔口之巷口後停車等候(從38秒至51秒),其車頭略突出於旁邊騎樓停放之汽車,惟未妨礙苓雅一路車輛之行車動線,郭芝瑛視線未受阻礙,郭芝瑛停等期間有多輛汽機車沿苓雅一路行駛通過其前方,郭芝瑛機車於51秒時起步向前,於52秒時與沿苓雅一路行駛而來之蔡文星機車發生擦撞,蔡文星行經該路口前未見有減速情形,2車擦撞位置為郭芝瑛之機車車頭及蔡文星之機車右側車身,擦撞後郭芝瑛連人帶車原地倒下,蔡文星則連人帶車倒下後向前滑行一小段距離始停止。 本院卷第236至237頁 附表二(蔡文星於車禍後之日常活動情形):
編號 本院勘驗結果 出處 1 一、勘驗標的: 本院調閱之路口監視器檔案(攝得蔡文星日常騎車情形,檔名:(1)10.30.141.10_02_00000000000000_00000000000000) 二、勘驗內容: ㈠監視器位置:光華一路與林德街口(西向東)。 ㈡畫面時間:111年7月30日18時22分30秒起至34秒止。 ㈢有一穿著白色上衣之人(按即蔡文星,下稱A男)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經過該路口,A男行車平穩、筆直。 本院卷第79頁(光碟置於本院卷第33頁公文封) 2 一、勘驗標的: 本院調閱之路口監視器檔案(攝得蔡文星日常騎車情形,檔名:(7)10.30.149.29_04_00000000000000_00000000000000) 二、勘驗內容: ㈠監視器位置:英明路與和平一路22巷口燈桿(東向西)。 ㈡畫面時間:111年7月30日18時30分25秒起至31分1秒止。 ㈢A男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駛入和平一路22巷內,並在路邊民房停車,A男下車牽引機車停入民房雨遮內,其旁邊另停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即本案蔡文星騎乘之機車),A男行車及停車過程均平穩順暢,下車牽引機車時亦步伐穩定。 本院卷第80頁(光碟置於本院卷第33頁公文封) 3 一、勘驗標的: 本院調閱之路口監視器檔案(攝得蔡文星日常騎車情形,檔名:(5)10.30.149.16_12_00000000000000_00000000000000) 二、勘驗內容: ㈠監視器位置:和平一路與和平一路22巷口(西向東)。 ㈡畫面時間:111年7月30日18時30分21秒起至43秒止。 ㈢A男騎乘機車迎面而來駛入和平一路22巷內,並在路邊民房停車,其機車車頭可見「JOE」字樣,A男行車、停車過程均平穩順暢。 本院卷第80頁(光碟置於本院卷第33頁公文封) 4 一、勘驗標的: 本院調閱之路口監視器檔案(攝得蔡文星日常騎車情形,檔名:(3)10.30.141.25_08_00000000000000_00000000000000) 二、勘驗內容: ㈠監視器位置:林德街26巷。 ㈡畫面時間:111年8月5日10時9分9秒起至22秒止。 ㈢有一穿著紫色上衣之人(按即蔡文星)騎乘機車穿越林德街26巷,其機車車頭可見「JOE」字樣,該人行車平穩、筆直。 本院卷第80頁(光碟置於本院卷第33頁公文封) 5 一、勘驗標的: 郭芝瑛提出蔡文星於111年7月15日在修車廠工作情形(檔名:0715近距離交談) 二、勘驗內容: ㈠影片長度:7分43秒。 ㈡拍攝者在一修車廠與蔡文星交談,蔡文星戴頭燈,未著眼罩,身著白色上衣(所著衣服與上開勘驗檔案(7)10.30.149.29_04_00000000000000_00000000000000所示A男穿著之衣服相同),修車廠內停放有其他待維修車輛,拍攝者詢問蔡文星修車問題,蔡文星當場研判車輛問題並回答如何維修,蔡文星全程陳述清楚、交談自如,最後親自交付名片予拍攝者,並在名片上書寫友人資訊介紹拍攝者可至該處維修,且確認當天為7月15日。 本院卷第81頁(光碟置於本院審交易卷第101頁證物袋) 6 一、勘驗標的: 郭芝瑛提出蔡文星於111年7月30日之日常騎車情形(檔名:影片檔1拍攝內容被證3第一頁左邊照片,拍攝時間為111-7-30) 二、勘驗內容: 蔡文星步行至某處騎樓其停放機車處,步履平穩,手持車鑰匙直接插入機車電門,動作流暢,蔡文星戴上安全帽坐上機車,以雙腳滑動方式將機車移動至路後,騎乘機車(車牌號碼000-000號)離開,騎乘動作平穩順暢。拍攝者手持報紙顯示日期為111年7月30日。 本院卷第237頁(光碟置於本院卷第127頁證物袋) 7 一、勘驗標的: 郭芝瑛提出蔡文星於111年6月23日在修車廠工作情形(檔名:影片檔2拍攝內容被證3第一頁右邊照片,拍攝時間為111-6-28【按檔名所載拍攝日期有誤】) 二、勘驗內容: 拍攝者手持報紙顯示日期為111年6月23日,朝蔡文星之修車廠拍攝,修車廠內停有待維修之計程車、「新光保全」廂型車等車輛,蔡文星從計程車旁走到修車廠前停放路邊之機車處,騎乘機車離去,騎乘動作平穩順暢。 本院卷第238頁(光碟置於同上證物袋) 8 一、勘驗標的: 郭芝瑛提出蔡文星於111年7月26日在修車廠工作情形(檔名:影片檔3拍攝內容被證3第二頁左邊照片,拍攝時間為111-6-23【按檔名所載拍攝日期有誤】) 二、勘驗內容: 拍攝者手持報紙顯示日期為111年7月26日,朝蔡文星之修車廠拍攝,廠內停有待一輛維修之「臺灣保全」廂型車等車輛,蔡文星坐在小椅凳,戴頭燈手持砂輪機維修該廂型車之鈑金,操作砂輪機之動作自然順暢。 本院卷第238頁(光碟置於同上證物袋) 9 一、勘驗標的: 郭芝瑛提出蔡文星於111年6月23日在修車廠工作情形(檔名:影片檔4拍攝內容被證3第二頁右邊照片,拍攝時間為111-6-28【按檔名所載拍攝日期有誤】) 二、勘驗內容: 拍攝者手持報紙顯示日期為111年6月23日,朝蔡文星經營之修車廠拍攝,廠內停有待維修之計程車、「新光保全」廂型車等車輛,攝得一男子背對鏡頭蹲坐在場內維修計程車,依其背影及所著服裝(白色短襯衫,與上開影片檔2之蔡文星所著服裝相同),該男子貌似為蔡文星。 本院卷第238頁(光碟置於同上證物袋) 10 一、勘驗標的: 郭芝瑛提出蔡文星於111年7月15日在修車廠工作情形(檔名:影片檔5拍攝內容被證3第三頁左邊照片,拍攝時間為111-7-15) 二、勘驗內容: 拍攝者手持報紙顯示日期為111年7月15日,朝蔡文星經營之修車廠拍攝,蔡文星蹲坐廠內戴頭燈維修汽車前保桿(已從車體上拆卸),蔡黃秀謙站在旁邊看著蔡文星,稍後走進修車廠內部,蔡文星繼續維修工作,手持螺絲起子操作,動作靈活順暢,蔡黃秀謙又走出來站在旁邊看蔡文星。 本院卷第238至239頁(光碟置於同上證物袋) 11 一、勘驗標的: 郭芝瑛提出蔡文星於111年7月15日在修車廠工作情形(檔名:影片檔6拍攝內容被證3第三頁右邊照片,拍攝時間為111-7-15) 二、勘驗內容: 拍攝者手持報紙顯示日期為111年7月15日,朝蔡文星經營之修車廠拍攝,蔡文星蹲坐廠內維修汽車前保桿(已從車體上拆卸),動作順暢。 本院卷第239頁(光碟置於同上證物袋) 12 一、勘驗標的: 郭芝瑛提出蔡文星於111年8月5日在修車廠工作情形(檔名:影片檔7拍攝內容被證5右邊照片,拍攝時間為111-8-5) 二、勘驗內容: 拍攝者手持報紙顯示日期為111年8月5日,攝得蔡文星戴頭燈正在修車廠內檢查一輛黑色自小客車之後車廂,蔡文星發現拍攝者靠近後,即放下手邊工作,一面注視拍攝者一面走向修車廠內,蔡文星之動作及步伐均平穩順暢。 本院卷第239頁(光碟置於同上證物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