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交上易字,108年度,174號
KSHM,108,交上易,174,2020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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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李嘉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妮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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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