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88年度,1666號
KSHM,88,上訴,1666,200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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禍痕跡,謝昌陸遂稱該車因出租遭客戶撞毀,求償無門,請求我偽填交通事故處 理通訊紀錄表,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我不禁謝昌陸之請求,遂登載於前述交 通事故處理通訊紀錄表,事實上並無發生上述車禍等情(參閱調查卷第一五二頁 )。謝昌陸此部分共同詐欺偽造文書等犯行,業經本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三 五七號案件審理,認謝昌陸丁○○為共同正犯,戴忠磊亦經該案審理後,依偽 造署押罪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閱該卷查明無誤,有該八十八年度上訴 字第一三五七號判決書在卷足憑。
Ⅱ、證人謝昌陸於八十七年五月六日警訊供認:向中國航聯高雄分公司申請理賠收據 既同意書、承諾書等文件,內容都是我本人填寫,江盈璋的簽名蓋章也都是我簽 署及蓋章的,江盈璋並不知情,後來我發覺是J9─六一○三號車懸掛YT─六 ○四一號車牌,因保險公司屬明台公司所以我就向明台公司申請理賠等情(詳見 警卷第三十、三一頁),同案被告江盈章於八十七年二月五日警訊證稱:我沒有 駕駛小客車於八十七年一月十三日在高雄市○○區○○路三民高中前翻車發生車 禍,沒有向中國航聯產物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也沒有寫承諾書等情(見調查卷第 二四頁、本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五七號謝昌陸卷內之新興分局警卷第五六 、五七頁、),有事故現場圖(有江盈璋署押)、交通事故現場談話紀錄表(偽 造江盈璋署押,均附於同上新興分局警卷第五九、六一頁、及調查卷第九四頁) ,再經證人即警員賴金福於高雄市調處調查時證明:並未與丁○○前往現場處理 車高等情(調查卷第三二頁),核被告丁○○自白與謝昌陸之供述情節大致符合 ,並有前述登載不實之交通事故處理通訊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及交通事 故現場談話紀錄表各乙份(均影本)附卷可稽;又當時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二 分局鼎金派出所根本未曾受理通報上述車禍,有該分局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高 市警三貳分刑字第七七三一號函可憑,(調查卷第九八頁),足見被告丁○○於 上述文書上所登載受理及處理肇事之內容均屬不實事項甚明,上述自白應認為與 事證相符,應堪憑信。
Ⅲ、雖被告丁○○辯稱:伊確實有至現場處理云云,惟依被告丁○○在上開交通事故 處理通訊紀錄表所載,當時係由其與警員賴金福共同前往現場處理車禍,然賴金 福並未於上開時間與被告丁○○至現場處理,業據證人賴金福證述在卷(參調查 卷第三十二頁背面),足證被告丁○○並未於前開時地至現場處理車禍;又被告 在一審法院審理中仍承認在調查中所撰之上述自白書內容為實在(一審卷第二一 一頁背面),其此項辯解,難以採信。
Ⅳ、謝昌陸江盈璋名義填載汽車險理賠申請書,並加蓋其利用不知情之人所偽刻「 江盈璋」印章之印文於其上,向中國航聯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未獲准許,嗣發現該 改掛YT─六○四一號牌照之自用小客車之車牌號碼實應為J9─六○一三號後 ,乃再以自己名義,據上開不實之車禍事故填載汽車險理賠申請書向明台公司高 雄分公司申請理賠,獲該公司給付保險金三十萬元之事實,業經證人謝昌陸供認 在卷(警卷第三十頁);而向中國航聯公司所提理賠申請書上「江盈璋」之印文 業經證人江盈璋否認為真正,並證稱並無該印章(警卷八十七年二月五日調查筆 錄),謝昌陸又供認:「向中國航聯高雄分公司申請理賠收據既同意書、承諾書 等文件,內容都是我本人填寫,江盈璋的簽名蓋章也都是我簽署及蓋章的,江盈



璋並不知情」(已如上述),足證該印章應係謝昌陸利用不知情之人所偽造無誤 ,此外並有為虛偽登載之交通事故處理通訊紀錄表、偽造江盈璋署押之談話記錄 表、江盈璋名義之前述理賠申請書、切結書、汽車險賠款收據等附卷可稽(調查 卷第九三、九四頁),是以謝昌陸與被告丁○○以登載上述不實之交通事故於前 開文書上,並冒用江盈璋名義,以該不實之交通事故填載理賠申請書向明台公司 申請理賠,足見其等有共同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領保險金之意圖。而明台公司受 理申請後,派員至交通大隊第二分隊查詢確有所稱之車禍紀錄後,誤認該虛偽車 禍為實在而賠付三十萬元,此經該公司理賠人員黃榮富、王哲士分別證述在卷可 憑(調查卷第二十九頁、一審卷第二五七頁),足證上開登載不實之交通事故處 理通訊紀錄表已達行使之程度,並因被告丁○○、證人謝昌陸以此方式施用詐術 ,致明台公司陷於錯誤而給付三十萬元,此部分之事證明確,被告丁○○之犯行 堪予認定。
貳、論罪部分:
一、被告甲○○部分:甲○○係交通大隊第七分隊警員,負責交通站崗、巡邏及車禍 現場處理之勤務,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利用其職權上之機會,將事實欄 1、2、3之不實事項,分別接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汽車肇事現場圖、交通 事故處理通訊紀錄表等公文書,並由甲○○或由謝昌陸分別向明台物保險公司、 東泰產物保險公司、中國航聯產物保險公司詐領保險金(詐得財物等另詳如附表 所載),核被告甲○○事實欄1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三條及貪 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 取財物罪、核被告甲○○事實欄2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三條、 第二百十七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罪、核被告甲○○事實欄3 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三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同法 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 第二款之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被告於事實欄 1、2、3所示三次犯行所犯數罪,有方法結果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依貪污治罪 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斷。又被告甲○○於事實欄1、2、3所示三次 犯行時間接近,手段相同(均為虛偽製作假車禍之公文書,詐領保險費),觸犯 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連續犯,以一罪論,並應加重其刑。事實欄 1部分被告甲○○係利用不知情之許績益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交通事故現場談話 紀錄表,係間接正犯。事實欄2部分被告甲○○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利用不知情 之李明彰將虛偽交通事故之不實事項接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亦係間接 正犯。被告甲○○謝昌陸間就事實欄3所犯上開各罪,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 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甲○○偽造吳麗雪署押於交通事故現場談話紀錄表、謝 昌陸偽造陳素芬之印章、印文於中國航聯公司理賠申請書,偽造「陳素芬」印文 而偽造和解書(私文書),偽造許明泰、陳素芬署押及印文於偽造之汽車險賠款 收據及切結書,並行使交付予中國航聯公司,其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其偽造印 章、印文及偽造署押均係屬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渠等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 及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分別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構成登載不實 、偽造私文書及偽造印章、印文、署押之罪。其先後行使偽造理賠申請書、和解



書、汽車險賠款收據及切結書之行為,係基於同一行使偽造私文書犯意下之接續 行為,所侵害法益同一,只論以一罪。又被告甲○○雖於偵查中自白,惟其詐得 之前述之保險金並未自動繳交,與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所定減輕其刑之要 件尚有未合,自不得依該規定減輕其刑,併予敘明。又上述事實2之偽造署押罪 、事實3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雖為公訴人於犯罪事實欄所未敘及,然此部 分與已起訴之犯罪事實既具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 自得一併審究。被告甲○○於上開事實3、被告丁○○於上開事實4、5所犯貪 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罪,公訴意旨認均係犯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 四款之圖利罪,惟該罪係關於公務員職務上圖利之概括規定,必其圖利行為於其 他條文無特別規定者,始有該條款之適用,若其圖利行為,合於其他條件之特別 規定,即應依該條文論擬,不得適用圖利法條,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 八九六號判決足資參照。本件被告甲○○丁○○利用職務上機會登載不實事項 於所掌之公文書,並進而行使,致保險公司陷於錯誤而使謝昌陸詐得保險金,均 應成立同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公訴人於此 容有誤會,起訴法條應予變更。
二、被告乙○○部分:乙○○與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即被告甲○○登載不實之 事項於其職務上所掌之上開文書,並在其上簽名,登載不實之事項於職務上所掌 之公文書後,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三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乙 ○○所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係無公務員身分之人而與有該身分之人共同實施犯 罪,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以共犯論(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二九 四一號判例參照)。
三、被告丙○○部分:被告丙○○甲○○共同利用甲○○職務上之機會,由被告丙 ○○提供相關證件資料,將虛偽交通事故之不實事項接續登載載於其職務上所掌 之交通事故處理通訊紀錄表、汽車肇事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交通 事故現場談話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被告丙○○並在上開 交通事故現場談話紀錄表上簽名,再由丙○○向東泰公司以該不實之車禍事故申 請理賠而取得保險金,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三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書罪、貪污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與依 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共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其等之機會詐取財物 罪。其等登載不實之事項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後,復持以行使,登載不實之低 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丙○○所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 實罪,係無公務員身分之人而與有該身分之人共同實施犯罪,依刑法第三十一條 第一項之規定,以共犯論(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二九四一號判參照);又丙 ○○雖非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惟與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被告甲○○就利用 交通警察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部分,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三條之規定,依該條例處斷。丙○○所犯上開各罪之間,有 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從較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之罪論處。起訴事實雖未敘及被告丙○○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及與依 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共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等部分犯行,然該部分事 實與已起訴之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部分,有高低度行為之吸收關係及牽連犯



關係,應為起訴效力之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四、被告丁○○部分:
被告丁○○為交通大隊第二分隊警員,負責交通站崗、巡邏及車禍現場處理之勤 務,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則上開交通事故處理通訊紀錄表、道路交通事 故調查報告表、交通事故現場談話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均為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其將事實欄4、5所載不實之車禍事項登載於上開 公文書,並由謝昌陸偽造劉中興、吳友惟孫裕盛名義之和解書,偽造江盈章名 義之理賠申請書向中國航聯公司申請理賠、對於劉中興、吳友惟孫裕盛、江盈 章及交通警察機關對交通事故管理之正確性自有所損害,且於保險公司亦因此不 實事項之登載而影響其調查之正確性,足以對保險公司造成損害。核被告丁○○ 於事實欄4、5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依據法令從事公 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三條之行 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 偽造私文罪。被告丁○○謝昌陸間就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行使登載 不實公文書、偽造署名、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等罪之間,均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 擔,為共同正犯。被告丁○○登載不實之事項於所掌之公文書,進而由謝昌陸持 以行使詐取財物,其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又共犯謝昌陸偽造印文及偽造署押於和解書上,係屬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 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亦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構成登載不實、 偽造私文書及偽造印章、印文、署名之罪。其事實欄4、5所犯刑法第二百十六 條、第二百十三條之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同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偽造署 名罪、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罪與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 第一項第二款之罪間,均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均應從較重之貪污治罪條例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論處。被告丁○○所犯上開二次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 一項第二款之罪間,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 概括犯意而為,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上開 事實4之偽造署名罪、事實5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雖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 未敘及,然該部分事實與已起訴之犯罪事實均具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 起訴之效力之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公訴意旨認被告丁○○係犯同條例第六 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容有誤會,起訴法條應予變更(已如上述)。參、上訴駁回部分(被告乙○○部分)
原審對被告乙○○部分,適用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三條之規定,並 且審酌被告乙○○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犯後飾詞卸責態度不佳等 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原審決認事用法並無不當,量刑亦甚妥適, 被告乙○○上訴意旨堅稱其當日確有發生車禍,並無使公務登載不實云云,並無 理由,應予駁回。
肆、撤銷改判部分(即被告甲○○丁○○丙○○部分) 原審對被告甲○○丁○○丙○○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⑴、原判決認被告 甲○○所犯事實欄1、2、3三次利用職務上詐取財物,係各別起意,應予分論 併罰,容有未洽。⑵、事實欄4交通事故現場談話紀錄表、事故現場圖上偽造「



孫裕盛」署押係同案被告江盈璋所為(詳如事實4部分、Ⅳ所述),原判決認 係被告丁○○偽造之署押,亦有未合。被告甲○○丁○○丙○○上訴意旨否 認犯行,雖均無理由,但原判決既有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甲○○丁○○丙○○撤銷改判。審酌被告甲○○丁○○均為警察人員,不思端正 品性,為民表率,竟利用職務上機會之便詐領保險金,影響官箴甚鉅,被告甲○ ○犯後就部分之犯罪尚能坦承,被告丁○○丙○○則猶飾詞圖卸,態度非佳, 及各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 第二、三、四項所示之刑。被告甲○○丁○○丙○○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 七條之規定,分別宣告褫奪公權,其期間如主文第二、三、四所示。附表編號2 所示交通事故現場談話紀錄表上偽造之「吳麗雪」署名乙枚;附表編號3所示偽 造之「陳素芬」印章乙枚、汽車險理賠申請書上偽造之「陳素芬」署押乙枚及印 文兩枚、和解書上偽造之「陳素芬」印文乙枚、切結書上偽造之「許明泰」署押 乙枚及「陳素芬」印文乙枚、汽車險理賠收據上偽造之「許明泰」署押乙枚及「 陳素芬」印文乙枚;附表編號4所示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上偽造之「孫裕盛 」署押乙枚、交通事故現場談話紀錄表上偽造之「孫裕盛」署押乙枚、和解書上 偽造之「吳友惟」署押兩枚、「孫裕盛」印文兩枚、「劉中興」印文兩枚;附表 編號5欄所示「江盈璋」印章乙枚、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上偽造之「江盈璋 」署押乙枚、汽車險理賠申請書上偽造之「江盈璋」印文乙枚,其中陳素芬及江 盈璋之印章雖未扣案,惟尚無證據足資證明確已滅失,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 規定宣告沒收。被告甲○○丁○○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罪 ,及被告丙○○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罪、其等所得 財物即被告甲○○自被害人明台公司詐得之五萬元、被告甲○○丙○○共同自 被害人東泰公司詐得之十七萬元、被告甲○○謝昌陸共同向中國航聯公司詐得 之四十五萬元、被告丁○○謝昌陸共同向友聯公司詐得之五十萬元、向明台產 物保險公司詐得之三十萬元,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均 應予追繳,並發還各被害人,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 財產抵償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貪污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五十五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郭振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永宗
法官 邱永貴
法官 曾玉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敍述理由者並應於提



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靜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五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十三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六六號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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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車禍時間 │車 主│警 員│ 車 號 │理賠公司│詐得金額│得款人 │ 偽造之文書 │
│號│ │ │ │ │ │(新台幣)│ │ 及署押印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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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五年十│乙○○甲○○│WF─五三六(賢昌 │明台產物│ │ │ │
│1│二月九日 │吳麗雪│許績益│交通公司大貨車) │保險公司│伍萬元 │甲○○ │ │
│ │ │ │ │XYO─七八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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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六年一│ │甲○○│YL─四四0五(丙○○)│東泰產物│ │給付YL│交通事故現場談│
│2│月二十三日│丙○○李明彰│YL─二二四七(吳麗雪)│保險公司│拾柒萬元│─二二四│話紀錄偽造吳麗│
│ │ │ │ │BJ─一二四九(郭文輝)│ │ │七小客車│雪署押。 │
│ │ │ │ │ │ │ │修理費予│ │
│ │ │ │ │ │ │ │全弘汽車│ │
│ │ │ │ │ │ │ │企業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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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六年五│陳素芬│甲○○│N4─0六0二(陳素芬)│中國航聯│ │ │⒈和解書、偽造│
│3│月十八日 │許明泰│ │JJ─一七六七 │公 司│肆拾伍萬│謝昌陸 │ 陳素芬署押、│
│ │ │ │ │ │ │ │ │ 印文。 │
│ │ │ │ │ │ │ │ │⒉汽車險理賠申│
│ │ │ │ │ │ │ │ │ 請書偽造陳素│
│ │ │ │ │ │ │ │ │ 芬署押、印文│
│ │ │ │ │ │ │ │ │⒊切結書陳素芬│
│ │ │ │ │ │ │ │ │ 許明泰之署押│
│ │ │ │ │ │ │ │ │⒋理賠收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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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六年十│孫裕盛丁○○│J8─三三三三 │友聯產物│ │ │⒈道路交通事故│
│4│一月二十九│吳友惟黃正文│VI─九八一一 │保險公司│伍拾萬元│謝昌陸 │ 報告表及談話│
│ │日 │劉中興│ │YR─九四四九 │ │ │ │ 紀錄,偽造孫│
│ │ │ │ │ │ │ │ │ 裕盛署押。 │
│ │ │ │ │ │ │ │ │⒉和解書、偽造│
│ │ │ │ │ │ │ │ │ 吳友惟、孫裕│
│ │ │ │ │ │ │ │ │ 盛、劉中興署│
│ │ │ │ │ │ │ │ │ 押、印文。 │
│ │ │ │ │ │ │ │ │⒊理賠申請書。│
├─┼─────┼───┼───┼───────────┼────┼────┼────┼───────┤
│ │八十七年一│ │ │ │明台產物│ │ │道路交通事故調│
│5│月十三日 │江盈璋丁○○│YT─六0四一 │保險公司│叁拾萬元│謝昌陸 │查報告表偽造江│
│ │ │ │ │ │ │ │ │盈章署押、汽車│
│ │ │ │ │ │ │ │ │險理賠申請書,│
│ │ │ │ │ │ │ │ │偽造江盈章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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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國航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航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