猶嫌過重),以為判斷。故適用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並 不排除第57條所列舉10款事由之審酌,惟其程度應達於確可 憫恕,始可予以酌減(最高法院70年度第6 次刑事庭會議決 議參考)。查被告於本案犯行前,並無任何犯罪前科紀錄,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更㈠卷 三第47頁),足見其素行尚稱良好。再者,被告本案圖利謝 宜靜即聯富企業社之行為,雖有不當,惟其動機係為求業務 便利之考量,且其圖利之金額計為27,600元,數額非多,亦 無證據證明其有因此獲取任何利益,是其犯罪之動機尚非至 劣,所生之危害亦非重大。準此,依被告行為之客觀侵害程 度,及其主觀心態(即犯罪動機)等項予以綜合觀察,本院 認就被告所為圖利犯行(法定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 併科3 千萬元以下罰金),雖得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至2 分之1 (即得減為有期徒刑2 年6 月 ),猶嫌過重,顯與被告犯罪情節失其衡平,有情輕法重之 情形,客觀上實有情堪憫恕之處,爰再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 予以酌減其刑。被告同時有2 個減輕之事由(貪污治罪條例 第12條第1 項、刑法第59條),爰依法遞減輕之。 ㈤追加起訴書第12至13頁關於雲林國小工程「犯罪事實」部分 ,並未起訴記載被告有明知不實之測試報告,仍予以收受而 於驗收報告上登載驗收合格情事,惟第49頁「所犯法條」欄 卻記載被告涉犯「刑法第214 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查 該部分既未在犯罪事實欄記載起訴,自不在起訴範圍內;且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係刑法第213 條之規定,而刑法第21 4 條規定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二者罪名及構成要件 均不相同,足認「所犯法條」欄記載被告涉犯「刑法第214 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顯係誤(贅)載,併予敘明。四、原審未詳為推求,遽為被告無罪之判決,即有未合,檢察官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係屬不當,為有理 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部分予以撤銷改判。五、審酌被告身為雲林國小校長,為人師表,本應以身作則,作 為學生表率,詎其辦理本件工程採購業務時,未能堅持公務 員應有之立場與擔當,而附和盲從謝宜靜之意見,致觸犯本 件圖利犯行,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前無犯罪前科紀錄,此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亦無證據證 明其本身有獲得任何利益,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生活狀況、品行素行、智識程度,併其犯罪所生危害圖利謝 宜靜計27,600元等一切情狀,爰量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又 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僅規定:「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 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對於褫奪公權之期間
並無明文規定,故依貪污治罪條例宣告褫奪公權者,仍應適 用刑法第37條第2 項規定,爰併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 法第37條第2 項規定,宣告被告褫奪公權2 年。六、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九十六年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明定,犯罪在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該條 例另有規定外,依該項規定減刑。又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 至第6 條之罪,經宣告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之刑 者,不予減刑,但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規定減輕其刑者, 不在此限,此觀九十六年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 定自明。查被告本案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 對主管事務圖利罪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之前,其為 謝宜靜所圖得之不法利益為27,600元,係在5 萬元以下,且 犯罪情節尚屬輕微,業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 項之規定 減輕其刑等情,均如前述,爰依九十六年減刑條例第2 條第 1 項第3 款、第3 條第1 項第1 款但書、第7 條、第14條等 規定,併減其宣告刑及褫奪公權各2 分之1 (即減為有期徒 刑10月,褫奪公權1 年)。
七、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 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憑,其 因一時失慮,未能堅持公務員應有之立場與擔當,而附和盲 從謝宜靜意見,致觸犯本件犯行,其圖利謝宜靜之不法利益 僅27,600元,且無證據證明被告本身有獲取任何利益。本院 審酌被告經此長年涉訟冗長之偵、審程序及前開刑之宣告, 應知所警惕,諒無再犯之虞,因認對被告上開所處之刑,以 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 被告緩刑3 年,用啟自新,併勵來茲。
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上開所為,另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 1 項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 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 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 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 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又 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 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 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
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 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 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考)。三、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 項之犯行, 辯稱:我不知道招標資料有不當限制之內容等語。經查: ㈠證人魏徵豪於原審審理時證稱:「(開標前有無見過、認識 被告?)沒有」、「(你有無請謝宜靜將補充須知及預算書 指定要拿給誰?)沒有,我只對謝宜靜,不對吳宗達、也不 對學校」、「他(指謝宜靜)要接洽學校,他也要去找議員 ,建築師也都是他接洽,得標後,防滑工程就是由他負責處 理施工,而防滑及化糞池的驗收也都是由他處理」、「得標 後,她(指蔡素碧)要幫學校做合約書,招標後也要調整單 價,再來就是開工報告、完工報告及請款的一些資料,大部 分都是她請小姐在處理」、「招標文件都是我在處理」等語 (見原審卷二十二第107 、109 、111 頁、第112 頁反面) 。證人謝宜靜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他(指魏徵豪)負責提 供一些資料給我,像概算表是他提供給我,招標文件也是他 提供給我,因為學校後來有找吳宗達設計這個案件,所以我 就有把魏徵豪提供給我的資料,如招標文件、預算書等拿給 吳宗達,讓他去審核。於施工當時,是魏徵豪負責污水化糞 池的施工,還有防滑檢測報告」、「(蔡素碧在這件工程負 責什麼事情?)她應該是負責一些文書方面的工作」等語( 見原審卷二十二第90頁)。證人蔡素碧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就雲林地區部分,我幾乎沒有什麼跟學校有接觸」、「我 沒有負責雲林地方業務,所以包括建築師我也都不清楚」等 語(見原審卷二十二第128 頁反面、第129 頁反面)。由證 人魏徵豪、謝宜靜、蔡素碧上開證述情節,足認魏徵豪、蔡 素碧在雲林縣工程案件中,自工程爭取經費、介紹聯絡建築 師、乃至開標決標前等相關事宜,均委由謝宜靜直接與學校 、建築師處理接洽,而自己則退居幕後之資訊提供者身分, 且避免直接與學校、建築師及吳宗達等方接洽,準此,益見 被告對於謝宜靜與得標廠商,或謝宜靜與魏徵豪、蔡素碧間 之關係並不清楚,更難認定被告知悉謝宜靜與魏徵豪、蔡素 碧間之合作關係。
㈡本件工程經費爭取時,係由謝宜靜提供其他學校之概算書交 予被告參考,事後並經被告將該概算書交予總務主任賴淑琴 據以製作雲林國小的概算書向雲林縣政府申請經費等情,業 據被告及證人謝宜靜分別供述在卷(見原審卷二十二第90頁 反面、第133 頁反面)。惟總務主任賴淑琴收受被告交付之 他校概算書後,仍與校長即被告確認施作位置後,親自拿尺
測量並依校外之單價作成概算,其他廠商或吳宗達、謝宜靜 均未參與丈量等情,亦據證人賴淑琴證述在卷(見原審卷二 十二第18至19頁),是縱謝宜靜有交付他校之概算書予被告 參考,然雲林國小總務主任賴淑琴及被告並未完全依照謝宜 靜所提供他校概算書上之單價估價而據以提出經費申請乙節 ,堪以認定。
㈢再者,本案工程之經費經雲林縣政府核准後,有關工程之委 託設計規劃,係由學校方面依慣例委託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 處理,而由吳宗達前往與學校接洽簽約等情,亦據被告供陳 在卷,核與證人賴淑琴、蕭肅騰(雲林國小事務組長)之證 述情節相合(見原審卷二十二第13至14頁、第25、138 頁) ,是被告係依慣例委託馮子石建築師設計規劃乙節,亦堪認 定。而當時代表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之吳宗達於原審審理時 證稱:「(學校人員如被告、總務主任有無就投標須知特別 問你在開標、決標時要特別注意審查什麼?)沒有」、「( 你有無告知學校人員在開標、決標時要特別注意審查什麼? )沒有」、「(你有無跟被告或學校人員講廠商於投標時要 檢附那些證件資料?)沒有」、「(你有無特別跟學校人員 解釋說決標後3 天內要做測試,不然是不合格?)沒有」等 語(見原審卷二十二第68頁反面至第69頁);證人蕭肅騰於 原審審理時證稱:「(你有無去核對每一項投標文件的內容 是否符合?)大致上有,但我對那些東西不太懂,所以就算 有錯,也不會知道」、「(當你拿到預算書及補充須知時, 有無發現裡面有何問題,然後打電話去問馮子石或吳宗達? )沒有印象,而且我應該也不會發現問題,因為對我來說, 這些內容太難了」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二第26頁反面、第35 頁)。是依證人吳宗達、蕭肅騰上開證述,自難期待平常從 事教學行政工作之被告,對於謝宜靜交付之補充須知、招標 規範中關於「3 小時快乾測試」、「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 及毒性報告書」等規範全然瞭解。
㈣由前開所述魏徵豪、蔡素碧與謝宜靜對於本案工程之分工, 已可明確知悉其等3 人職司負責之區塊各不相同,是第三者 甚至於與謝宜靜有合作關係之吳宗達能否清楚知道其等3 人 間之分工關係,顯非易事,此由證人吳宗達證稱:我沒有與 魏徵豪、蔡素碧聯絡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二第66頁反面、第 72頁),及證人魏徵豪、蔡素碧分別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沒 有與吳宗達見面聯絡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二第111 頁反面、 第129 頁反面),可得而知。且吳宗達亦未告知學校人員有 關謝宜靜提供補充須知等資料乙事,亦經其證述在卷(見原 審卷二十二第72頁),準此,自難期待學校人員及被告知悉
謝宜靜所交付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資料係由魏徵豪所提 供。
㈤吳宗達於開標前並未告知學校人員有關補充須知、招標規範 之內容以利審標或執行乙節,已如前述。而觀之本案工程之 補充須知、產品規範、預算書及施工圖說,均係涉及工程技 術、施作、材料、工法、產品等細節,倘非相關工程專業人 員或從事該行業之人員,甚難瞭解其中規範之種種細節等情 ,亦經證人賴淑琴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學歷?)教育學 院研究所畢業」、「在教育界目前進入23年」、「(妳不會 要怎麼辦?)打電話請教外校有擔任過採購的人員」、「如 不清楚下一步驟該怎麼辦,就請教人家」、「我不知道怎麼 去準備招標文件」、「我跟蕭肅騰會在假日輪流去施工現場 看、關心」、「(關心什麼?)其實說真的,我們也看不懂 ,至少知道有人做,然後做的地方對不對」、「(驗收情形 ?)到施作現場去看,然後有拿尺量,我們看不懂材質對不 對,只知道他做的點是不是我們要他做的地方,我當時有跟 吳宗達說我們不懂到底合不合規格,請他要多費心」等語( 見原審卷二十二第12、15、16頁);及證人蕭肅騰於原審審 理時證稱:「(你有無去核對投標文件是否符合規定?)大 致上看過,而且我也沒有專業去審查那些東西,我是學教育 的,並沒有那方面的專業或學識」、「(你有無去核對每一 項投標文件的內容是否符合?)大致上有,但我對那些東西 不太懂,所以就算有錯,也不會知道」、「(照這樣說來, 你是否不懂採購法?)是有那本書可以翻,雖然條文都是中 文,但每個人看的解讀不一樣,真的不會很懂,所以才會沒 有人要做事務組長或總務主任等行政職位,寧願去帶班還比 較單純」、「(對於補充須知的內容,有無去看到裡面有什 麼技術規則需要去注意的?)我沒辦法判斷這些內容,我沒 有專業去看到這麼細」、「(當你拿到預算書及補充須知時 ,有無發現裡面有何問題,然後打電話去問馮子石或吳宗達 ?)沒有印象,而且我應該也不會發現問題,因為對我來說 ,這些內容太難了」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二第26頁反面、第 30頁、第33頁反面、第34、35頁)。是由證人賴淑琴、蕭肅 騰上開證述內容可知,學校教師(兼任行政工作人員)之本 職係從事教職,並非工程專業人員,而學校委託建築師規劃 設計,乃是借重及信賴建築師之設計專才,本件被告雖接受 謝宜靜所提供他校之概算書,並將他校之概算書交由總務主 任賴淑琴參考據以向雲林縣政府申請經費,然事後關於建築 師委託、接洽、上網公告等相關事宜均係由總務主任賴淑琴 或事務組長蕭肅騰負責處理,已如前述。而本件工程之預算
書圖及補充須知等資料雖亦由謝宜靜交予被告,然被告係將 上開資料交由總務主任、事務組長上網公告,而對於補充須 知內容是否有不當限制之情形,因總務主任賴淑琴及事務組 長蕭肅騰均非工程專業人員而無法判斷等情,亦據證人賴淑 琴、蕭肅騰分別證述如前,況本件開標時之審查工作亦非由 被告為之,是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有明知不當限制之情形,惟 並未舉證證明被告有何「明知」招標規範、補充須知有何不 當限制之客觀事實及主觀犯意,其就此部分之認定尚嫌速斷 。
㈥本件工程之開標決標程序雖由被告主持,然有關投標資格則 由事務組長蕭肅騰負責審查乙情,業經被告供述在卷(見原 審卷二十二第135 頁反面),核與證人賴淑琴於原審審理時 證稱:審標是由蕭肅騰處理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二第21頁) ,證人蕭肅騰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是否認識謝宜靜?) 不認識」、「(是否為你審查?)是,我有看過」、「〔校 長張燕合有無(事先)看過?〕應該沒有」、「因為是開標 時才剪標的,所以他應該沒有(事先)看過」、「(我拆開 後就看,符合的就勾選,可是我真的沒有專業去看到這麼細 」、「(對於補充須知的內容,有無去看到裡面有什麼樣的 技術規則是需要注意?)我沒辦法判斷這些內容」、「(根 據招標須知需要附毒性鑑定報告,. . . 聯富企業社在投標 本件標案時沒有附上毒性鑑定報告?)不曉得」等語(見原 審卷二十二第26頁、第33頁反面至第34頁)相符。準此,足 見參與審標之事務組長蕭肅騰於審標時並不知道須檢附菌種 測試及毒性鑑定報告乙事,更遑論並未實際參與審標之被告 亦難以知悉聯富企業社於投標開標時未依規定檢附菌種測試 及毒性鑑定報告情事。從而,公訴意旨認被告「明知」聯富 企業社未檢附上開資料而未予廢標云云,亦有誤會。 ㈦本件工程開標後係由聯富企業社得標,並由謝宜靜以得標廠 商之身分簽名乙情,業據被告供陳在卷(見原審卷二十二第 137 頁反面至第138 頁)。而另一投標廠商迅新公司負責人 魏徵豪並不認識被告,於開標前亦未曾與被告碰面乙情,亦 據證人魏徵豪證述在卷(見原審卷二十二第107 頁)。雖魏 徵豪於聯富企業社得標後,參與廁所污水處理工程之施作及 地坪防滑之測試(見原審卷二十二第108 頁反面),惟被告 既不認識魏徵豪,未參與驗收,且魏徵豪於驗收當日亦未到 場,自難認定被告知悉謝宜靜與魏徵豪間有何圍標、陪標等 情事。公訴意旨並未舉證證明被告係「如何知悉」投標廠商 間有圍標、陪標關係,僅以魏徵豪與謝宜靜間有借牌參與投 標之約定,即遽以推定被告知悉投標廠商間有圍標、陪標情
事,尚嫌率斷。
㈧本件工程之驗收被告並未參與,而係由總務主任(賴淑琴) 、事務組長(蕭肅騰)、學務主任、主計主任會同吳宗達、 謝宜靜到施作現場查看、丈量尺寸等情,業經被告供述在卷 ,核與證人賴淑琴、蕭肅騰之證述情節相符(見原審卷二十 二第16頁反面、第28頁反面)。而於本案工程驗收時,參與 驗收之人員並不知道補充須知內規定須有測試等情,亦經證 人賴淑琴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有無就工程內容的那個部 分要做測試或提出檢驗報告?)沒有,我完全不知道要做測 試的事情」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二第21頁反面),證人蕭肅 騰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是否知道在本件工程中,有編列 防滑檢測費2,500 元?)那不是我編的,沒有特別注意」、 「(此部分在預算書裡面有,吳宗達有無告知你說此部分沒 有檢附防滑測試報告?)他沒有特別跟我們講」等語明確( 見原審卷二十二第34頁反面)。此外,復有記載「主驗人員 :喬祺、記錄:蕭肅騰、監驗人員:鄭秀真」之驗收紀錄1 紙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二十二第161 頁),足見被告並未參 與本件工程之驗收,亦未於驗收紀錄上記載「驗收合格」等 情,亦堪認定。
四、綜據上述,檢察官認被告涉嫌前揭犯行所憑之證據,尚未達 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從而,檢察官所舉之證據,既無法使本院獲致被告此部分 有罪之心證,即屬不能證明被告此部分犯罪,揆諸前開說明 ,本應為被告此部分無罪之諭知,惟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若成 立犯罪,與被告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 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第3 條、第6 條第1項第4 款、第12條第1 項、第17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11條、第28條、第59條、第37條第2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3 條第1 項第1 款但書、第7 條、第14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茂松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孫啓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孟鈺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 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 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 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 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 利益者。
前項第1 款至第3 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略):
附表二:
┌──┬──────┬───────┬──────┬─────────┐
│編號│⑴招標單位 │開標/決標日期 │1.招標方式 │參與投標廠商、標價│
│ │⑵標案名稱 ├───────┤ │(得標廠商以◎代表│
│ │⑶學校承辦人│ 底價(新臺幣) │2.採購種類 │) │
│ │ 員 │ │ │ │
│ │⑷建築師 │ │3.工程種類 │ │
├──┼──────┼───────┼──────┼─────────┤
│ 1 │(略) │(略) │(略) │(略) │
├──┼──────┼───────┼──────┼─────────┤
│ 2 │⑴雲林縣雲林│ 95年12月5日 │1.公開取得 │1.迅新科技有限公司│
│ │ 國小 │ │ │ (465,000元) │
│ │ │ │ │ │
│ │⑵「改善防滑├───────┤2.工程採購 │2.聯富企業社◎ │
│ │ 措施及校區│ 465,000元 │ │ (460,000元) │
│ │ 環境衛生工│ │ │ │
│ │ 程」 │ │3.地坪防滑及│ │
│ │ │ │ 廁所污水 │ │
│ │⑶校長: │ │ │ │
│ │ 張燕合 │ │ │ │
│ │ │ │ │ │
│ │⑷建築師: │ │ │ │
│ │ 馮子石 │ │ │ │
├──┼──────┼───────┼──────┼─────────┤
│3-10│(略) │(略) │(略) │(略) │
│ │ │ │ │ │
└──┴──────┴───────┴──────┴─────────┘ 附表甲(略):
附表乙:
┌──┬───┬──────────┬─────────────────┐
│編號│姓名 │ 任職公司 │ 職務 │
├──┼───┼──────────┼─────────────────┤
│1. │魏徵豪│迅新科技有限公司 │登記及實際負責人,並與配偶蔡素碧共│
│ │ │ │同經營左列公司。 │
├──┼───┼──────────┼─────────────────┤
│2. │(略)│(略) │(略) │
├──┼───┼──────────┼─────────────────┤
│3. │謝宜靜│聯富企業社 │登記及實際負責人 │
└──┴───┴──────────┴─────────────────┘
附表丙(略):
附表丁(略):
附表戊(略):
附表己(略):
附表庚:
(工程招標規範、產品規範、補充須知內之規定) 一、附表一至四工程可分為下列類別:
A、指地坪防滑工程。
B、指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C、指地坪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D、指財物採購設備標。
E、指工程採購標。
二、起訴書內認為之不當限制有:
a、招標公告內限制投標廠商資格:即排除土木包工業及營造 業者參與投標。
b、限定防滑塗料必須有奈米分散劑及噴霧罐顆粒防滑劑。 c、限定施工後2 至3 小時內快乾、開標時須備妥產品型錄供 審。
d、規定得標者須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e、規定驗收時須會同建築師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f、限定廠商投標時須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三、以下為各工程招標規範、補充須知內,針對起訴書所指上 開「a-f 」之具體內容規定:
┌────┬────────────────────────┐
│編號 │招標規範、產品規範、補充須知規定內容 │
│工程名稱│ │
│類別: │ │
├────┼────────────────────────┤
│1-9 │(略) │
├────┼────────────────────────┤
│10. │a.投標資格: │
│附表二 │ 補充須知第壹條「投標資格:營業項目只要具有水污│
│編號2 │ 染防治業、水污染處理業或石材、地坪防滑處理等相│
│雲林國小│ 關行業中任何一種均可。」 │
│工程 │ │
│C、E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 補充須知第貳條第七款「每公斤地坪防滑塗料中塗層│
│ │ 需添加0.4公斤之防滑塗料奈米分散劑。」 │
│ │ 註:噴霧罐顆粒防滑劑僅出現在預算書,相關資料內│
│ │ 並未看到施工圖說等資料。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補充須知第貳條第四款「並且承包商所使用之地坪防│
│ │ 滑塗料必須是『快乾型』,即一個施工點從底塗到完│
│ │ 工必須保證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以│
│ │ 踩)。」 │
│ │2.補充須知第陸條「廠商投標時除了檢附第參項第一款│
│ │ 所規定之菌種型錄及證件影本外,並且必須檢附地坪│
│ │ 防滑處理劑及地坪防滑塗料之廠牌及型錄,以便審查│
│ │ 規格是否符合規定。」 │
│ │ │
│ │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
│ │ 補充須知第貳條第八款「得標廠商必須於開標後三日│
│ │ 內將標的品名第一至五項之產品…送交工程相關單位│
│ │ 及建築師檢測是否符合產品規範。並且在建築師所指│
│ │ 定的樓梯、走道、廁所,由得標廠商現場實際各施做│
│ │ …之防滑條以檢測其是否為快乾型之防滑塗料,能在│
│ │ 從施工到完成(三層)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
│ │ (可以踩)。」 │
│ │ │
│ │e.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無此規定。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補充須知第參條第一款「投標廠於標封內須檢附該微│
│ │ 生物工法之型錄(影本可),並標示出所使用之每一│
│ │ 種微生物菌種名稱及下列證明: │
│ │⑴廠商必須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若是屬於│
│ │ 列管之環境用藥菌種者,廠商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
│ │ 之每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
│ │ 試報告。並須檢附『環境用藥製造專業技術人員合格│
│ │ 證書影本』及『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書影│
│ │ 本』。 │
│ │⑵廠商必須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若是屬於不列│
│ │ 管之環境用藥者,廠商只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之每│
│ │ 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
│ │ 告。」 │
└────┴────────────────────────┘
附表A (魏徵豪(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蔡素碧(0000000000、0000000000)謝宜靜(0000000000、000000000 )關於雲林縣學校工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節錄):┌──┬──────┬─────────────────────┐
│編號│通話時間 │通話內容節錄 │
│ │通話對象 │ │
│ │ A/B │ │
├──┼──────┼─────────────────────┤
│1 │95/10/30 │A:你那個縣府那個怎樣? │
│ │16:30:02 │B:我今天沒問ㄟ明天問問看。 │
│ │A:魏徵豪 │ │
│ │B:謝宜靜 │ │
├──┼──────┼─────────────────────┤
│2 │95/10/31 │A:大仔,我剛有問,說3間有「下去了」。 │
│ │16:46:33 │B:要…招標的喔? │
│ │A:謝宜靜 │A:啊過來先簽5間啦。 │
│ │B:魏徵豪 │B:好啦。 │
│ │ │A:我明天要到學校問看看… │
│ │ │B:不就還剩3間? │
│ │ │A:嘸啦,3間又5間,他說5間還會下來啦,8間 │
│ │ │ 對。8..9..10..總共幾間10間喔? │
├──┼──────┼─────────────────────┤
│3 │95/11/03 │A:你建築師要用你那邊還是我的? │
│ │09:48:20 │B:我有問他他說這2天看樣多少..都可以啊,用│
│ │A:魏徵豪 │ 這邊的也可以啊。我問看… │
│ │B:謝宜靜 │ │
├──┼──────┼─────────────────────┤
│4 │95/11/12 │A:大仔,現在今天這出國去日本,給他問另外 │
│ │09:58:38 │ 一個用建築師馮子石啦,兩點一個馬、孩子 │
│ │A:謝宜靜 │ 子、石頭石。 │
│ │B:魏徵豪 │ │
├──┼──────┼─────────────────────┤
│5 │95/11/12 │A:你現在找2個人咁ㄟ合?你不是找「吳宗達」│
│ │10:15:28 │ ,又找那個… │
│ │A:魏徵豪 │B:嘸啦,就沒算那兩個,那吳宗達是掛他的名 │
│ │B:謝宜靜 │ 啦。吳宗達就沒有建築師的牌啦。 │
│ │ │A:我哉啦你就直接找建築師就好啊。 │
│ │ │B:建築師就不認識啊。 │
│ │ │A:你不是說都認識? │
│ │ │B:馮子石就是給他掛的你!馮子石給他掛的,我│
│ │ │ 們就針對一個就沒差這哪有差? │
│ │ │A:好啦好啦這樣很複雜ㄟ。 │
│ │ │B:不會啦,馮子石就沒在出面的啦。 │
├──┼──────┼─────────────────────┤
│6 │95/11/14 │A:我3間招標資料全部用好mail過去你家,你家│
│ │19:04:53 │ 人有在叫他看看,我跟你講喔,這學校都要 │
│ │A:魏徵豪 │ 簽兩遍的所以時間很逼的。我全部用很完整 │
│ │B:謝宜靜 │ 傳過去。 │
├──┼──────┼─────────────────────┤
│7 │95/11/14 │A:你看要不要下來我叫我太太教你或你太太, │
│ │20:58:36 │ 招標有的沒的資料要怎麼用。 │
│ │A:魏徵豪 │ │
│ │B:謝宜靜 │ │
├──┼──────┼─────────────────────┤
│8 │95/11/20 │A:那3間何時上網? │
│ │10:18 │B:2間今天上去,1間要較慢。 │
│ │A:魏徵豪 │ │
│ │B:謝宜靜 │A:也不要都同一天,2間也不要同一天啊,差一│
│ │ │ 天啦。 │
│ │ │A:那也要建築師去啊。 │
├──┼──────┼─────────────────────┤
│9 │95/11/21 │A:謝先生我上網沒看到可否去學校領一份? │
│ │10:44 │ │
│ │A:蔡素碧 │ │
│ │B:謝宜靜 │ │
├──┼──────┼─────────────────────┤
│10 │95/11/21 │A:補充須知要看一下喔,看有無在裡面,若無 │
│ │12:27 │ 就整個不用玩了。 │
│ │A:魏徵豪 │B:啥補充須知? │
│ │B:謝宜靜 │A:看有無用出來,嘸就不用玩了。你領標不用 │
│ │ │ 看嘜? │
├──┼──────┼─────────────────────┤
│11 │95/11/21 │A:你這到底有用建築師嘸?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