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易字,107年度,376號
KSHM,107,上易,376,20181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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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工及司機之工作,月收入約3 至4 萬元、離婚、有兩名成 年子女之家庭狀況及現罹患高血壓、心臟疾病及中風之身體 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原審主文欄」所示之 刑。並審酌被告行騙53人,合計造成之損害金額約為2000萬 元,惟本案各罪之被害人匯款時間集中於100 年10至12月間 ,且均為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所為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 尚非甚鉅,刑事不法並未因之大幅層昇,如以實質累加方式 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 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 ,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 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不法性之法理 (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而為被告定應執行刑為有期 徒刑12年。末就沒收之部分,則予說明:
1.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已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 公布,並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規定於105 年7 月1 日施 行。另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 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已明確規範修正後有關沒收之 法律適用,應適用裁判時法,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故本案 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之規定作為沒收之依據,先予 敘明。
2.經查,係屬臺灣地區車手頭之蔡奇原會將所提領之詐欺得款 扣除12% 之報酬(或傭金)後,再將剩餘之款項以被告指定 之手法予以交付被告,迭據被告自承在卷(原審卷一第35頁 反面、第52頁反面;原審卷二第53頁反面;本院卷一第116 頁),足認被告從事本案詐欺取財犯行之犯罪所得,乃為詐 欺得款亦即附表二「人頭帳戶帳號及匯入金額」欄所示各被 害人匯入人頭帳戶金額(其中如附表二編號8 、12、17、29 所示部分,尚包括被害人所購買遊戲點數卡予以提供予詐欺 集團成員部分)之88% 至灼(確切數額詳如附表三「犯罪所 得之計算」欄所示),而該等金額均未扣案,應依修正後刑 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 項 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至被告另空言辯稱:蔡奇原將款項交給我後,我還要 再分配出去,僅能留下約半數云云(原審卷二第53頁反面) ,本難遽信;況基於刑法關於沒收規定修正之徹底剝奪犯罪 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被告既實際可處分、支配本 案詐騙所得之88% ,自均應予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時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縱被告實施犯罪 不免有招募成員、承租據點等成本,原不得予以扣除,是被 告此部分抗辯,非屬有據,附此敘明。




3.附表五所示之扣案物,固分經共同正犯持用以違犯本案(部 分)犯行,惟既經另案判決宣告沒收確定,有臺灣屏東地方 法院105 年度易緝字第1 號判決、本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45 8 號判決附卷可參(原審卷一第90至117 頁、第132 至162 頁),而已足預防、遏止犯罪,且檢察官亦未就此部分扣案 物聲請宣告沒收,是於斟酌個案情節後,不再就被告所犯本 案重複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物,均係被害人所有或非被告 與共犯所有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㈡本院經核原審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沒收與否之決定 ,亦屬允妥,而原審依檢察官之具體求刑為被告定應執行刑 為有期徒刑12年,則尚無不法。被告上訴意旨,猶執陳詞, 否認附表二編號3 至5 、7 至50、52、53犯行,及另指摘原 審量刑(含定應執行刑)過重云云;檢察官上訴意旨,則援 引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1692號判決,指 摘原審未對被告諭知強制工作,不足以震懾此類犯罪,且無 從矯正被告好逸惡勞、不勞而獲之邪念,顯有不當等語。惟 查:
1.附表二編號3 至5 、7 至50、52、53犯行,亦係被告之詐欺 集團所為,業經本院詳予論述如前,被告猶執陳詞否認此部 分犯行,並無足採。
2.原審已就刑法第57條所列詳予審究如上,因而分視各次犯行 詐得款項之多寡,對被告量處有期徒刑7 月至4 年6 月不等 之刑,自均無過重可言;而在定應執行刑方面,原審在有期 徒刑30年(因被告53罪刑期之加總已逾有期徒刑30年,是以 定應執行刑最長為有期徒刑30年)至4 年6 月(即被告單罪 之最長期即附表二編號53該罪)之合法裁量區間中,為被告 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2年,以被告為詐欺集團首腦而得 分受犯罪所得之88% ,且本案犯罪所得合計約2000萬元左右 ,經折算結果被告個人分受之詐欺所得顯達上千萬元觀之, 則已稍嫌偏輕,是被告以量刑(含定應執行刑)過重為由提 起上訴,亦顯無理由。
3.有犯罪之習慣者,依刑法第90條第1 項規定,固得於刑之執 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惟行為人有犯 罪之習慣,須於事實欄明白認定,然後於理由內逐一說明其 憑以認定之證據,使事實與理由兩相一致,方為合法(最高 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4735號刑事裁判意旨參照)。然依檢察 官起訴書,除具體求予量處被告有期徒刑12年外,並未就被 告本案犯罪為強制工作之聲請,且檢察官於歷次審理中,亦 未曾具體補陳何以認為被告有犯罪習慣之事實及理由,卻於 原審按檢察官之求刑,量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後,徒



以他法院就其他不同案件曾諭知強制工作為由,上訴指摘原 審未對被告諭知強制工作為不當,自非可採。
4.綜上,被告及檢察官之上訴均屬無理由,自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韻如提起公訴,檢察官何克昌提起上訴,檢察官李啟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莊珮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佳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原審判決書附表一已無引用之必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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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被害人遭詐騙情節及相關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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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時間│ 匯款地 │被害人│ 詐欺手法 │ 人頭帳戶帳號及匯入金額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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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0年10 │屏東市 │楊宜蓁│ 於100年10月7日19時30分至同年 │行庫:高雄銀行台南分行 │
│ │月7日19 │ │(被害│ 11月7日於住處上網時遭謝振得所│戶名:邱芩郁 │
│ │時30分許│ │人) │ 屬詐欺集團以投資大樂透為由詐 │帳號:000000000000 │
│ │至同年11│ │ │ 騙,陸續匯款。 │金額:1 萬6,000 元(100 │
│ │月14日 │ │ │ │年10月19日)、2 萬8,000 │
│ │ │ │ │ │元(100 年10月24日)、1 │
│ │ │ │ │ │萬元(100 年10月24日)、│
│ │ │ │ │ │3 萬元(100 年10月27日)│
│ │ │ │ │ │、1 萬5,000 元(100 年10│




│ │ │ │ │ │月28日)、6 萬元(100 年│
│ │ │ │ │ │11月4 日)見外放資料㈠第│
│ │ │ │ │ │233-234 頁 │
│ │ │ │ │ ├────────────┤
│ │ │ │ │ │行庫:台灣中小企業大發分│
│ │ │ │ │ │ 行 │
│ │ │ │ │ │戶名:鄭秀琴 │
│ │ │ │ │ │帳號:00000000000號 │
│ │ │ │ │ │金額:16萬元(100年11月 │
│ │ │ │ │ │ 7日) │
│ │ │ │ │ │見外放資料㈠第117 頁 │
│ │ │ │ │ ├────────────┤
│ │ │ │ │ │行庫:臺中英才郵局
│ │ │ │ │ │戶名:林志豪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金額:6 萬8,000 元(100 │
│ │ │ │ │ │年11月5 日)見外放資料㈠│
│ │ │ │ │ │第116 頁 │
│ │ │ │ │ ├────────────┤
│ │ │ │ │ │行庫:合作金庫台北分行 │
│ │ │ │ │ │戶名:蕭竣今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金額:8 萬8,000 元(100 │
│ │ │ │ │ │年11月14日)見外放資料㈠│
│ │ │ │ │ │第94、107 頁 │
│ │ │ │ │ ├────────────┤
│ │ │ │ │ │行庫:土城郵局 │
│ │ │ │ │ │戶名:謝映璇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金額:10萬元(100年11月 │
│ │ │ │ │ │12日) │
│ ├────┴────┴───┴───────────────┼────────────┤
│ │相關證據 │證據出處 │
│ ├─────────────────────────────┼────────────┤
│ │1、被害人楊宜蓁警詢筆錄、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 │1、外放資料㈠第105-114頁│
│ │ 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 │2、外放資料㈠第230-235頁│
│ │2、邱芩郁高雄銀行台南分行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3、外放資料㈠第162-166頁│
│ │3、鄭秀琴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發分行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4、外放資料㈠第94-104頁 │
│ │4、蕭竣今合作金庫台北分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 │5、謝映璇中華郵政板橋郵局土城郵局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5、100年度偵字第11973號 │




│ │6、林志豪台中英才郵局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 卷二第40-43頁。 │
│ │7、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受款人:邱芩郁)、郵政國內匯款收執 │6、100年度偵字第11973號 │
│ │ 書(受款人:林志豪)、萬泰銀行匯款申請書(受款人鄭秀琴 │ 卷二第72-77頁。 │
│ │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受款人:謝映璇)、郵政跨行匯款申 │7、外放資料㈠第115-119頁│
│ │ 請書(受款人:蕭竣今) │8、100年度偵字第11973號 │
│ │8、被害人楊宜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 卷(二)第232-234 頁 │
│ │9、蕭竣今、邱芩郁宅配寄送單。 │ 。 │
│ │ │9、外放資料㈠第85、2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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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0年10 │基隆市 │童寶嬅│於100年10月15日12時接獲謝振得 │行庫:高雄銀行台南分行 │
│ │月15日中│ │(告訴│所屬詐騙集團成成員假冒為某樂透│戶名:邱芩郁 │
│ │午12時至│ │人) │公司副理邀請告訴人童寶嬅下注樂│帳號:000000000000 │
│ │同年11月│ │ │透遊戲,告訴人童寶嬅不疑有詐自│金額:1 萬8,000 元(100 │
│ │4日上午 │ │ │同年100年10月17日陸續匯款12筆 │年10月17日)、1 萬6,000 │
│ │11時26分│ │ │款項(金額共計991,000 元,起訴│元(100 年10月19日)、2 │
│ │ │ │ │書誤載金額共計1,011,000 元)至│萬8,000 元(100 年10月20│
│ │ │ │ │右列人頭帳戶中。 │日)、4 萬元(100 年10月│
│ │ │ │ │ │21日)、15萬元(100 年10│
│ │ │ │ │ │月31日) │
│ │ │ │ │ │見外放資料㈠第232-233 頁│
│ │ │ │ │ ├────────────┤
│ │ │ │ │ │行庫:台灣中小企業大發分│
│ │ │ │ │ │ 行 │
│ │ │ │ │ │戶名:鄭秀琴 │
│ │ │ │ │ │帳號:00000000000號 │
│ │ │ │ │ │金額:11萬8,000 元(100 │
│ │ │ │ │ │年10月25日)、20萬元(10│
│ │ │ │ │ │0 年11月4 日)、8 萬元(│
│ │ │ │ │ │100 年11月9 日) │
│ │ │ │ │ │見外放資料㈠第166 頁 │
│ │ │ │ │ ├────────────┤
│ │ │ │ │ │行庫:台灣銀行南投分行 │
│ │ │ │ │ │戶名:蔡佳貞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金額:16萬8,000 元(100 │
│ │ │ │ │ │年11月1 日)見外放資料㈠│
│ │ │ │ │ │卷第192 頁 │
│ │ │ │ │ ├────────────┤
│ │ │ │ │ │行庫:華南銀行朴子分行 │
│ │ │ │ │ │戶名:謝沛娟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金額:6萬元(100年10月24│
│ │ │ │ │ │日)、8 萬3,000 元(100 │
│ │ │ │ │ │年10月24日)3 萬元(100 │
│ │ │ │ │ │年10月26日)見外放資料㈠│
│ │ │ │ │ │第64-66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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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證據 │證據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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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告訴人童寶嬅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1、外放資料㈠第179-187頁│
│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員警 │2、外放資料㈠第230-235頁│
│ │ 工作紀錄表各1份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4張。 │3、外放資料㈠第162-166頁│
│ │2、邱芩郁高雄銀行台南分行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4、外放資料㈠第192-196頁│
│ │3、鄭秀琴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發分行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5、100年偵字第11973號卷 │
│ │4、蔡佳貞台灣銀行南投分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 二第64-66頁 │
│ │5、謝沛娟華南銀行朴子分行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6、100年度偵字第11973號 │
│ │6、林志豪台中英才郵局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 卷二第72至7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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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0年10 │新北市 │董雅馨謝振得所屬詐騙集團向告訴人董雅│行庫:龍潭南龍郵局 │
│ │月24日20│ │(告訴│馨佯稱其先前網購物品,因操作錯│戶名:姜智乾
│ │時30分許│ │人) │誤每月會定期扣款,要告訴人董雅│帳號:00000000000000 │
│ │至同日21│ │ │馨至提款機操作取消分期扣款,告│金額:1 萬9,895 元(100 │
│ │時30分許│ │ │訴人董雅馨不疑有他於同日21時10│年10月24日) │
│ │ │ │ │分許,匯款1萬9,895元至右列帳戶│ │
│ ├────┴────┴───┴───────────────┼────────────┤
│ │相關證據 │證據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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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告訴人董雅馨警詢筆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理刑事報案三聯 │1、外放資料㈠第879-883頁│
│ │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2、100年度偵字第11973號 │
│ │ 詐欺款項通報單、 │ 卷三第114-116頁 │
│ │2、姜智乾中華郵政龍潭南龍郵局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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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0年10 │桃園縣 │陳雅芳│謝振得所屬詐騙集團向被害人陳雅│行庫:臺灣銀行基隆分行
│ │月24日21│ │(被害│芳佯稱先前網購物品,因操作錯誤│戶名:周淑香
│ │時40分許│ │人) │,設定為分期付款,每月會定期扣│帳號:000-000000000000 │
│ │至同日22│ │ │款,要被害人陳雅芳至提款機操作│金額:6萬1,999元(100年 │
│ │時17分 │ │ │取消分期付款,被害人陳雅芳不疑│10月24日) │
│ │ │ │ │有他於同日22時17分許,分別匯入├────────────┤
│ │ │ │ │6 萬1,999 元、2 萬9,983 元、9,│行庫:龍潭南龍郵局 │
│ │ │ │ │09 0元至右列帳戶。 │戶名:姜智乾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金額:2 萬9,983 元、 │
│ │ │ │ │ │9,090 元(100 年10月24日│
│ │ │ │ │ │) │
│ ├────┴────┴───┴───────────────┼────────────┤
│ │相關證據 │證據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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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被害人陳雅芳警詢筆錄、桃園縣政府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1、外放資料㈠第860-871頁│
│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匯款明細表2張 │2、外放資料㈠第613-615頁│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張。 │3、100年度偵字第11973卷 │
│ │2、周淑香臺灣銀行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 三第114-116頁 │
│ │3、姜智乾中華郵政龍潭南龍郵局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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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0年10 │臺中市 │曾鈺媜謝振得所屬詐騙集團向曾鈺媜佯稱│行庫:龍潭南龍郵局 │
│ │月24日21│ │(告訴│其先前網購物品,因操作錯誤每月│戶名:姜智乾
│ │04分至同│ │人) │會定期扣款,要被害人曾鈺媜至提│帳號:00000000000000 │
│ │日21時30│ │ │款機操作取消分期扣款,被害人曾│金額:1 萬1,723 元(起訴│
│ │分許 │ │ │鈺媜不疑有他,遂於同日21時30分│書誤載為1 萬1,740 元,10│
│ │ │ │ │許,匯入1 萬1,723 元(起訴書誤│0 年10月24日) │
│ │ │ │ │載為1 萬1,740 元)至右列帳戶。│ │
│ ├────┴────┴───┴───────────────┼────────────┤
│ │相關證據 │證據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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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被害人曾鈺媜警詢筆錄、匯款明細、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 │1、外放資料㈠第872-878頁│
│ │ 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 │2、100年度偵字第11973卷 │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 三第114-116頁 │
│ │2、姜智乾中華郵政龍潭南龍郵局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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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0年10 │屏東縣 │曾琬鳳│謝振得所屬詐騙集團向告訴人曾琬│行庫:高雄銀行台南分行 │
│ │月18日某│ │(告訴│鳳佯稱可提供臺灣樂透中獎號碼,│戶名:邱岑郁 │
│ │時日至 │ │人) │惟須匯款加入會員云云,致告訴人│帳號:000000000000 │
│ │101年10 │ │ │人曾琬鳳陷於錯誤,而於101年10 │金額:1 萬8,000 元(100 │
│ │月24日 │ │ │月18日依指示匯款1 萬8,000 元至│年10月18日)、2 萬5,000 │
│ │ │ │ │右列帳戶,又再向告訴人曾琬鳳佯│元(100 年10月24日) │
│ │ │ │ │稱會費幣別係港幣云云,致告訴人│ │
│ │ │ │ │亦陷於錯誤,而於100 年10月24日│ │
│ │ │ │ │匯款2 萬5,000 元至右列帳戶。 │ │
│ ├────┴────┴───┴───────────────┼────────────┤
│ │相關證據 │證據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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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告訴人曾琬鳳警詢筆錄及偵訊筆錄 │1、102年度偵字第6983卷第│
│ │2、告訴人曾琬鳳於恆春鎮農會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各1份及匯款申│ 202-207頁 │
│ │ 請書2張;第一銀行恆春分行101年2月3日一恆春字第00029號函│2、100年度偵字第11973卷 │
│ │ 暨所附匯款申請書2張。 │ 三第75-80 頁 │
│ │3、邱岑郁高雄銀行台南分行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3、外放資料㈠第230-235頁│
├──┼────┬────┬───┬───────────────┼────────────┤
│ 7 │100年10 │新北市 │高阿川│謝振得所屬詐欺集團於100年10月2│行庫:中華郵政大樹郵局 │
│ │月25日日│ │(被害│5日16時許,以電話聯絡被害人高 │戶名:陳姿吟
│ │16時許至│ │人) │阿川,佯稱為其姪女欲借款云云,│帳號:00000000000000 │
│ │同日18時│ │ │致被害人高阿川陷於錯誤,至新北│金額:3萬元(未交易成功 │
│ │許 │ │ │市樹林區大同郵局,欲臨櫃匯款3 │) │
│ │ │ │ │萬元至右列帳戶內,惟被害人高阿│ │
│ │ │ │ │川發現有異即時取消交易而未能得│ │
│ │ │ │ │逞。 │ │
│ ├────┴────┴───┴───────────────┼────────────┤
│ │相關證據 │證據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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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被害人高阿川警詢筆錄、中華郵政匯款單收執聯新北市政府警 │1、外放資料㈠第428-429、│
│ │ 察局、樹林分局三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 │ 431、434頁 │
│ │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各1 紙。 │ │
├──┼────┬────┬───┬───────────────┼────────────┤
│ 8 │100年10 │新竹市 │李穹燁│謝振得所屬詐騙集團人員,以電話│行庫:中華郵政大樹郵局 │
│ │月25日17│ │(告訴│向告訴人李穹燁佯稱:因業務人員│戶名:陳姿吟
│ │時30分許│ │人) │作業疏失,將付款方式誤設為分期│帳號:00000000000000 │
│ │至同日18│ │ │付款,須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金額:2萬9,989元、2萬 │
│ │時39分 │ │ │,致告訴人李穹燁陷於錯誤,依對│9,989元(100年10月25日)│
│ │ │ │ │方指示,分別於同日17時43分許、├────────────┤
│ │ │ │ │17時59分許及18時39分許,以自動│行庫:新光銀行萬丹分行
│ │ │ │ │櫃員機各轉帳2 萬9,989 元、2 萬│戶名:張孟榛
│ │ │ │ │9,989 元、3 萬元至右列帳戶,並│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 │ │購買遊戲點數9,000 元。 │ 號 │
│ │ │ │ │ │金額:3萬元(100年10月 │
│ │ │ │ │ │ 25日) │
│ ├────┴────┴───┴───────────────┼────────────┤
│ │相關證據 │證據出處 │
│ ├─────────────────────────────┼────────────┤
│ │1、告訴人李穹燁警詢筆錄、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受理刑事案件 │1、外放資料㈠第45之1-54 │
│ │ 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 │ 、443頁。 │
│ │ 詐騙案件紀錄表各1 份及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受理詐騙帳戶 │2、外放資料㈠第419-423頁│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2 份。 │3、100年偵字第11973號卷 │




│ │2、陳姿吟中華郵政大樹郵局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 二第13-15頁。 │
│ │3、張孟榛新光商業銀行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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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0年10 │ 新北市 │姚莉莉│謝振得所屬詐欺集團於100年10月 │行庫:國泰世華銀行苓雅分│
│ │月25日13│ │(告訴│25日13時51分許,以電話聯絡告訴│ 行 │
│ │時51分至│ │人) │人姚莉莉,佯稱為其與如附表二編│戶名:陳姿吟
│ │同日14時│ │ │號15所示之告訴人黃瓊娟之共同友│帳號:0000000000 │
│ │30分 │ │ │人蘇瓊瑤欲借款云云(起訴書記載│金額:10萬元(100年10月 │
│ │ │ │ │為其友人欲借款,並誤載為雲雲)│25日) │
│ │ │ │ │,致告訴人姚莉莉陷於錯誤,於同│ │
│ │ │ │ │日14時30分許,託其友人黃瓊娟至│ │
│ │ │ │ │臺北市羅斯福路國泰世華銀行古亭│ │
│ │ │ │ │分行,依指示臨櫃匯款10萬元至右│ │
│ │ │ │ │列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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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證據 │證據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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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告訴人姚莉莉警詢筆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二分局受理刑 │1、外放資料㈠第448-449、│
│ │ 事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451-452 頁 │
│ │2、黃瓊娟國泰世華帳戶存摺明細。 │2、外放資料㈠第755頁 │
│ │3、陳姿吟國泰世華銀行苓雅分行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3、外放資料㈠第424-4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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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0年10 │臺北市 │溫東權│謝振得所屬詐欺集團於100年10月 │行庫:新光銀行萬丹分行
│ │月25日17│ │(被害│25日17時22分許,以電話向被害人│戶名:張孟榛
│ │時22分起│ │人) │溫東豪佯稱其之前於網路購物時,│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至同日18│ │ │因作業錯誤設定分期付款,須依指│ 號 │
│ │時10分 │ │ │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分期付款│金額:2 萬9,900 元(100 │
│ │ │ │ │,致被害人溫東權信以為真陷於錯│年10月25日) │
│ │ │ │ │誤,依指示於同日18時10分許,操│ │
│ │ │ │ │作ATM 自動櫃員以現金存款方式,│ │
│ │ │ │ │將2 萬9,900 元匯入右列帳戶。 │ │
│ ├────┴────┴───┴───────────────┼────────────┤
│ │相關證據 │證據出處 │
│ ├─────────────────────────────┼────────────┤
│ │1、被害人溫東權警詢筆錄、華南銀行匯款明細、臺北市政府警察 │1、外放資料㈠第55-64頁。│
│ │ 局信義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2、100年偵字第11973號卷 │
│ │ 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報單、 │ 二第13-15頁。 │
│ │ 受理各類按紀錄表、奇摩拍賣網頁。 │3、100年偵字第11973號卷 │
│ │2、張孟榛新光商業銀行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 二第198-199頁。 │
│ │3、日盛商銀虎尾分行監視器錄影畫面顯示顯示被告蔡奇原於100年│ │




│ │ 10月25日持人頭帳戶張孟榛帳戶提款卡提領被害人所匯入之款 │ │
│ │ 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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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0年10 │臺北市 │廖貫如│謝振得所屬詐欺集團於100年10月 │行庫:第一商業銀行麻豆分│
│ │月25日17│ │(告訴│25日17時56分許,以電話向告訴人│ 行 │
│ │時56分至│ │人) │廖貫如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時,因│戶名:吳鑒峰 │
│ │同日19時│ │ │簽單錯誤致每月將被自動扣款,並│帳號:00000000000 │
│ │13分 │ │ │表示須依指示操作ATM 自動櫃員機│金額:17,989元(100 年10│
│ │ │ │ │以取消約定轉帳云云,致廖貫如信│月25日) │
│ │ │ │ │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19├────────────┤
│ │ │ │ │時13分許操作自動櫃員機,自其郵│行庫:新光銀行萬丹分行
│ │ │ │ │局帳戶及渣打銀行帳戶分別轉帳1 │戶名:張孟榛
│ │ │ │ │萬7,989 元至右列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 │ │ │ 號 │
│ │ │ │ │ │金額:17,989元(100 年10│
│ │ │ │ │ │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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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證據 │證據出處 │
│ ├─────────────────────────────┼────────────┤
│ │1、告訴人廖貫如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 │1、外放資料㈠第66-82頁。│
│ │ 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 │2、100年偵字第11973號卷 │
│ │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人頭帳戶張孟榛、吳鑒峰帳戶資料、金 │ 二第13-15頁。 │
│ │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明細各1 份及臺北市警察局大安 │3、外放資料㈠第502-506頁│
│ │ 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2、張孟榛新光商業銀行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 │
│ │3、吳鑒峰第一商業銀行麻豆分行開戶暨交易資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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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0年10 │桃園縣 │梁文豪謝振得所屬詐欺集團於100年10月2│行庫:第一商業銀行麻豆分│
│ │月25日18│ │ │5 日18時30分許,以電話向被害人│ 行 │
│ │時30分許│ │ │梁文豪佯稱其之前於網路購物時,│戶名:吳鑒峰 │
│ │至同日19│ │ │因作業錯誤誤設為分期付款,須依│帳號:00000000000 │
│ │時25分許│ │ │指示取消分期付款,致被害人梁文│金額:29,000元、1,000 元│
│ │ │ │ │豪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100 年10月25日) │
│ │ │ │ │日19時25分、19時27分許,操作AT│ │
│ │ │ │ │M 自動櫃員機以現金存款方式,分│ │
│ │ │ │ │別將2 萬9,000 元、1,000 元存入│ │
│ │ │ │ │右列帳戶,並購買遊戲點數2 萬 │ │
│ │ │ │ │1,00 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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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證據 │證據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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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梁文豪警詢筆錄、遊戲點數購買憑證、匯款明細、桃園縣政府 │1、外放資料㈠第525-534頁│
│ │ 警察局大園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2、外放資料㈠第502-506頁│
│ │ 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 │
│ │2、吳鑒峰第一商業銀行麻豆分行開戶暨交易資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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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0 年10│高雄市 │陳貞雅謝振得所屬詐騙集團於100年10月 │行庫:第一商業銀行麻豆分│
│ │月25日17│ │(被害│25日17時33分許,以電話向被害人│ 行 │
│ │時33分至│ │人) │陳貞雅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時,因│戶名:吳鑒峰 │
│ │100 年10│ │ │簽單錯誤致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帳號:00000000000 │
│ │月25日19│ │ │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重複扣款,致│金額:29,989元、11,123元│
│ │時10分許│ │ │被害人陳貞雅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起訴書誤載為11,023元,│
│ │ │ │ │依指示於同日19時10分許、19時12│10年10月25日) │
│ │ │ │ │分許操作ATM 自動櫃員機,自其萬│ │
│ │ │ │ │泰商業銀行鳳山分行帳戶及中國信│ │
│ │ │ │ │託商業銀行鳳山分行帳戶,分別轉│ │
│ │ │ │ │帳2 萬9,989 元、1 萬1,123 元至│ │
│ │ │ │ │右列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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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證據 │證據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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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被害人陳貞雅警詢筆錄、匯款明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 │1、外放資料㈠第535-543頁│
│ │ 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 │2、外放資料㈠第502-506頁│
│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 份。 │ │
│ │2、吳鑒峰第一商業銀行麻豆分行開戶暨交易資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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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0年10 │ 臺北市 │李於錚│謝振得所屬詐欺集團於100 年10月│行庫:第一商業銀行麻豆分│
│ │月25日19│ │(告訴│25日19時12分許,以電話向告訴人│ 行 │
│ │時12分至│ │人) │李於錚佯稱其之前在網路購物時,│戶名:吳鑒峰 │
│ │同日19時│ │ │因銀行系統設定錯誤將導致重複扣│帳號:00000000000 │
│ │41分許 │ │ │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辦│金額:29,123元(10年10月│
│ │ │ │ │理退款,致告訴人李於錚信以為真│25日) │
│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19時41分│ │
│ │ │ │ │許操作自動櫃員機,自其國泰世華│ │
│ │ │ │ │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戶轉帳2 萬9,│ │
│ │ │ │ │123 元至右列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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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證據 │證據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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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告訴人李於錚警詢筆錄、匯款明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 │1、外放資料㈠第544-554頁│
│ │ 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 │2、外放資料㈠第502-506頁│
│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 份。 │ │
│ │2、吳鑒峰第一商業銀行麻豆分行開戶暨交易資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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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100年10 │新北市 │黃瓊娟│謝振得所屬詐欺集團於100年10月 │行庫: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岡│
│ │月26日11│ │(告訴│26日11時20分許,以電話聯絡告訴│ 山簡易分行 │
│ │時20分許│ │人) │人黃瓊娟,佯稱為其與如附表編號│戶名:陳美伶 │
│ │至同日13│ │ │9 所示之告訴人姚莉莉之共同友人│帳號:000000000000 │
│ │時許 │ │ │蘇瓊瑤欲借款10萬元云云(起訴書│金額:10萬元(100年10月 │
│ │ │ │ │誤載為姚莉莉欲借款),致告訴人│26日) │
│ │ │ │ │黃瓊娟陷於錯誤,於同日13時許,│ │
│ │ │ │ │至臺北市羅斯福路國泰世華銀行古│ │
│ │ │ │ │亭分行,依指示臨櫃匯款10萬元至│ │
│ │ │ │ │右列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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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證據 │證據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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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告訴人黃瓊娟警詢筆錄、匯款憑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二 │1、外放資料㈠第752-756、│
│ │ 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758、453頁。 │
│ │ 表各1 份。 │2、外放資料㈠第713-715頁│
│ │2、陳美伶台北富邦銀行岡山簡易分行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3、外放資料㈠第711-712、│
│ │3、陳美伶、許家貴之警詢筆錄。 │ 716-72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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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100年10 │雲林縣 │廖威豪│謝振得所屬詐欺集團於100年10月 │行庫:臺灣企銀岡山分行 │
│ │月26日21│ │(被害│26日21時44分前某時,以電話向被│戶名:許家貴
│ │時44分前│ │人) │害人廖威豪佯稱其之前於網路購物│帳號:00000000000 │
│ │某時 │ │ │時,因作業錯誤設定分期付款,須│金額:29,987元 │
│ │ │ │ │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分期│ │
│ │ │ │ │付款,致被害人廖威豪信以為真陷│ │
│ │ │ │ │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21時44分許│ │
│ │ │ │ │,操作ATM 自動櫃員以現金匯款方│ │
│ │ │ │ │式,將29,987元匯入右列帳戶。 │ │
│ ├────┴────┴───┴───────────────┼────────────┤
│ │相關證據 │證據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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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被害人廖威豪警詢筆錄、匯款明細、雲林縣警察局台西分局受 │1、外放資料㈠第765-771頁│
│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2、外放資料㈠第733-738頁│




│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 份。 │ │
│ │2、許家貴臺灣企銀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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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00年10 │南投縣 │葉婷睿│謝振得所屬詐欺集團於100年10月2│行庫:臺灣企銀岡山分行 │
│ │月26日 │ │(被害│6日19時15分前某時,以電話向被 │戶名:許家貴
│ │19時15分│ │人) │害人葉婷睿佯稱其之前於網路購物│帳號:00000000000 │
│ │至同日20│ │ │時,因作業錯誤設定分期付款,須│金額:29,989元 │
│ │時07分 │ │ │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分期│ │
│ │ │ │ │付款,致被害人葉婷睿信以為真陷├────────────┤
│ │ │ │ │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20時7 分許│行庫:臺灣銀行信義分行
│ │ │ │ │,操作ATM 自動櫃員以現金匯款方│戶名:賴泓源
│ │ │ │ │式,分別將29,989元、29,989元匯│帳號:000000000000 │
│ │ │ │ │入右列帳戶,並於統一便利超商購│金額:29,989元 │
│ │ │ │ │買14,000元遊戲點數,轉讓於姓名│ │
│ │ │ │ │年籍不詳之人。 │ │
│ ├────┴────┴───┴───────────────┼────────────┤
│ │相關證據 │證據出處 │
│ ├─────────────────────────────┼────────────┤
│ │1、被害人葉婷睿警詢筆錄、匯款明細、嘉義縣梅山鄉農會交易明 │1、外放資料㈠第772-781頁│
│ │ 細、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裡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 │2、外放資料㈠第733-73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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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