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2、100年度偵字第11973卷 │ │
│ │2、姜智乾中華郵政龍潭南龍郵局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 (三)第114-116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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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 │100年10 │屏東縣 │曾琬鳳│謝振得所屬詐騙集團向告訴人曾琬│行庫:高雄銀行台南分行 │被告蔡奇原持有人│
│ │月18日某│ │ │鳳佯稱可提供臺灣樂透中獎號碼,│戶名:邱岑郁 │頭帳戶林志豪如附│
│ │時日至 │ │ │惟須匯款加入會員云云,致告訴人│帳號:000000000000 │表一號3所示帳戶 │
│ │101年10 │ │ │人曾琬鳳陷於錯誤,而於101年10 │金額:1萬8千元(100年10 │提款卡,並曾持上│
│ │月24日 │ │ │月18日依指示匯款1萬8千元至右列│月18日)、2萬5千元(100 │開提款卡匯款至人│
│ │ │ │ │帳戶,又再向告訴人曾琬鳳佯稱會│年10月24日) │頭帳戶邱芩郁帳戶│
│ │ │ │ │費幣別係港幣云云,致告訴人亦陷│ │中而為試卡,另被│
│ │ │ │ │於錯誤,而於100年10月24日匯款2│ │告蔡奇原於100年 │
│ │ │ │ │萬5,000元至右列。 │ │10月24日許持人頭│
│ ├────┴────┴───┴───────────────┼────────────┤帳戶邱芩郁之提款│
│ │相關證據 │證據出處 │卡至提領曾琬鳳所│
│ ├─────────────────────────────┼────────────┤匯入之款項。 │
│ │1、告訴人曾琬鳳警詢筆錄及偵訊筆錄 │1、102偵字6983卷第202-20│ │
│ │2、告訴人曾琬鳳於恆春鎮農會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各1份及匯款申│ 7頁 │ │
│ │ 請書2張;第一銀行恆春分行101年2月3日一恆春字第00029號函│2、100年度偵字第11973卷 │ │
│ │ 暨所附匯款申請書2張。 │ (三)第75-80頁 │ │
│ │3、邱岑郁高雄銀行台南分行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3、同上外放資料第230-235│ │
│ │4、台灣土地銀行ATM監視錄影畫面顯示被告蔡奇原於100年10月24 │ 頁 │ │
│ │ 日許持人頭帳戶邱芩郁之提款卡提領曾琬鳳所匯入之款項。 │4、見證據清單 │ │
├──┼────┬────┬───┬───────────────┼────────────┼────────┤
│ 07 │100年10 │新北市 │高阿川│謝振得所屬詐欺集團於100年10月 │行庫:中華郵政大樹郵局 │人頭帳戶張孟榛左│
│ │月25日日│ │ │25日16時許,以電話聯絡被害人高│戶名:陳姿吟 │列帳戶存摺、提款│
│ │16時許至│ │ │阿川,佯稱為其姪女欲借款云云,│帳號:00000000000000 │卡及密碼之寄送地│
│ │同日18時│ │ │致被害人高阿川陷於錯誤,至新北│金額:3萬元(未交易成功 │址為雲林縣斗六鎮│
│ │許 │ │ │市樹林區大同郵局,欲臨櫃匯款3 │) │北平路218號5樓,│
│ │ │ │ │萬元至右列帳戶內,惟被害人高阿│ │另被告蔡奇原曾於│
│ │ │ │ │川發現有異即時取消交易而未能得│ │100年10月21日持 │
│ │ │ │ │逞。 │ │人頭帳戶林志豪如│
│ ├────┴────┴───┴───────────────┼────────────┤附表一邊號3所示 │
│ │相關證據 │證據出處 │帳戶提款卡匯入小│
│ ├─────────────────────────────┼────────────┤額款項至張孟榛左│
│ │1、高阿川警詢筆錄、中華郵政匯款單收執聯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1、101偵字3434號外放資料│列帳戶而為試卡,│
│ │ 樹林分局三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 │ (一)第428-429、431 │同年10月25日謝振│
│ │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各1紙。 │ 、434頁。 │得所屬詐騙集團,│
│ │ │ │利用人頭帳戶張孟│
├──┼────┬────┬───┬───────────────┼────────────┤榛、陳姿吟詐騙告│
│ 08 │100年10 │新竹市 │李穹燁│謝振得所屬詐騙集團人員,以電話│行庫:中華郵政大樹郵局 │訴人李穹燁,而同│
│ │月25日17│ │ │向告訴人李穹燁佯稱:因業務人員│戶名:陳姿吟 │日被害人高阿川及│
│ │時30分許│ │ │作業疏失,將付款方式誤設為分期│帳號:00000000000000 │告訴人姚莉莉亦遭│
│ │至同日18│ │ │付款,須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金額:2萬9,989元、2萬 │詐騙,並匯入款項│
│ │時39分 │ │ │,致告訴人李穹燁陷於錯誤,依對│9,989元(100年10月25日)│至陳姿吟中華郵政│
│ │ │ │ │方指示,分別於同日17時43分許、├────────────┤大樹郵局、國泰世│
│ │ │ │ │17時59分許及18時39分,以自動櫃│行庫:新光銀行萬丹分行 │華苓雅分行,足認│
│ │ │ │ │員機各轉帳2萬9,989元、2萬9,989│戶名:張孟榛 │3人均同遭謝振得 │
│ │ │ │ │元、3萬元至右列帳戶,並購買遊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被告蔡奇原所屬│
│ │ │ │ │戲點數9千元。 │ 號 │詐騙集團所詐騙。│
│ │ │ │ │ │金額:3萬元(100年10月 │ │
│ │ │ │ │ │ 25日) │ │
│ ├────┴────┴───┴───────────────┼────────────┤ │
│ │相關證據 │證據出處 │ │
│ ├─────────────────────────────┼────────────┤ │
│ │1、李穹燁警詢筆錄、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1、101偵字3434號外放資料│ │
│ │ 聯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一)第45之1-54頁。 │ │
│ │ 件紀錄表各1份及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2、同上外放資料(一)第 │ │
│ │ 簡便格式2份。 │ 419-423頁。 │ │
│ │2、陳姿吟中華郵政大樹郵局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3、100年偵字第11973號卷 │ │
│ │3、張孟榛新光商業銀行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 (二)13-15頁。 │ │
│ │4、日盛商銀虎尾分行監視器錄影畫面顯示顯示被告蔡奇原於100年│4、見證據清單 │ │
│ │ 10月25日18時49分至同日18時50分持張孟榛帳戶提款卡提領被 │ │ │
│ │ 害人所匯入之3萬元。 │ │ │
│ │ │ │ │
├──┼────┬────┬───┬───────────────┼────────────┤ │
│09 │100年10 │ 新北市 │姚莉莉│謝振得所屬詐欺集團於100年10月 │行庫:國泰世華銀行苓雅分│ │
│ │月25日13│ │ │25日13時51分許,以電話聯絡告訴│ 行 │ │
│ │時51分至│ │ │人姚莉莉,佯稱為其友人欲借款云│戶名:陳姿吟 │ │
│ │同日14時│ │ │云,致告訴人姚莉莉陷於錯誤,於│帳號:0000000000 │ │
│ │30分 │ │ │同日14時30分許,託其友人黃瓊娟│金額:10萬元(100年10月 │ │
│ │ │ │ │至臺北市羅斯福路國泰世華銀行古│25日) │ │
│ │ │ │ │亭分行,依指示臨櫃匯款10萬元至│ │ │
│ │ │ │ │右列帳戶。 │ │ │
│ ├────┴────┴───┴───────────────┼────────────┤ │
│ │相關證據 │證據出處 │ │
│ ├─────────────────────────────┼────────────┤ │
│ │1、告訴人姚莉莉警詢筆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二分局受理刑 │1、101偵字3434號外放資料│ │
│ │ 事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一)第448-449、451 │ │
│ │2、黃瓊娟國泰世華帳戶存摺明細。 │ -452頁。 │ │
│ │3、陳姿吟國泰世華銀行苓雅分行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2、同上外放資料第755頁 │ │
│ │ │3、同上外放資料第424-427│ │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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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0年10 │臺北市 │溫東權│謝振得所屬詐欺集團於100年10月 │行庫:新光銀行萬丹分行 │人頭帳戶張孟榛左│
│ │月25日17│ │ │25日17時22分許,以電話向被害人│戶名:張孟榛 │列帳戶存摺、提款│
│ │時22分起│ │ │溫東豪佯稱其之前於網路購物時,│帳號:000-0000000000000 │卡及密碼之寄送地│
│ │至同日18│ │ │因作業錯誤將被分期付款,須依指│ 號 │址為雲林縣斗六鎮│
│ │時10分 │ │ │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分期付款│金額:2萬9900元(100年10│北平路218號5樓,│
│ │ │ │ │,致被害人溫東權信以為真陷於錯│月25日) │另被告蔡奇原曾於│
│ │ │ │ │誤,依指示於同日晚上18時10分許│ │100年10月21日曾 │
│ │ │ │ │,操作ATM自動櫃員以現金存款方 │ │持人頭帳戶林志豪│
│ │ │ │ │式,分別將2萬9900元匯入右列帳 │ │如附表一編號3所 │
│ │ │ │ │戶 │ │示帳戶提款卡,匯│
│ ├────┴────┴───┴───────────────┼────────────┤入小額款項至張孟│
│ │相關證據 │證據出處 │榛左列帳戶而為試│
│ ├─────────────────────────────┼────────────┤卡,同年10月25日│
│ │1、溫東權警詢筆錄、華南銀行匯款明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 │1、101偵字3434號外放資 │謝振得所屬詐騙集│
│ │ 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一)第55-64頁。 │團,利用人頭帳戶│
│ │ 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報單、受理各 │2、100年偵字第11973號卷 │張孟榛、吳鑒峰詐│
│ │ 類按紀錄表、奇摩拍賣網頁。 │ (二)13-15頁。 │騙溫東權、廖貫如│
│ │2、張孟榛新光商業銀行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3、100年偵字第11973號卷 │,而同日梁文豪、│
│ │3、日盛商銀虎尾分行監視器錄影畫面顯示顯示被告蔡奇原於100年│ (二)198-199頁。 │陳貞雅、李於錚亦│
│ │ 10月25日持人頭帳戶張孟榛帳戶提款卡提領被害人所匯入之款 │ │以相同手法遭詐騙│
│ │ 項。 │ │,並匯入款項至吳│
├──┼────┬────┬───┬───────────────┼────────────┤鑒峰左列帳戶,足│
│11 │100年10 │臺北市 │廖貫如│謝振得所屬詐欺集團於100年10月 │行庫:第一商業銀行麻豆分│認5人亦均同遭謝 │
│ │月25日17│ │ │25日下午17時56分許,電話向告訴│ 行 │振得所屬詐騙集團│
│ │時56分至│ │ │人廖貫如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時,│戶名:吳鑒峰 │所詐騙。 │
│ │同日19時│ │ │因簽單錯誤致每月將被自動扣款,│帳號:00000000000 │ │
│ │13分 │ │ │並表示須依指示操作ATM自動櫃員 │金額:17989元(100年10月│ │
│ │ │ │ │機以取消約定轉帳云云,致廖貫如│25日) │ │
│ │ │ │ │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 │
│ │ │ │ │晚上19時13分許操作自動櫃員機,│行庫:新光銀行萬丹分行 │ │
│ │ │ │ │自其郵局帳戶及渣打銀行帳戶分別│戶名:張孟榛 │ │
│ │ │ │ │轉帳1萬7989元至右列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號 │ │
│ │ │ │ │ │金額:17989元(100年10月│ │
│ │ │ │ │ │25日) │ │
│ ├────┴────┴───┴───────────────┼────────────┤ │
│ │相關證據 │證據出處 │ │
│ ├─────────────────────────────┼────────────┤ │
│ │1、廖貫如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 │1、101偵字3434號外放資 │ │
│ │ 府警察局大安分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 │ (一)第66-82頁。 │ │
│ │ 件報案三聯單、人頭帳戶張孟榛、吳鑒峰帳戶資料、金融機構 │2、100年偵字第11973號卷 │ │
│ │ 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明細各1份及臺北市警察局大安分局受理│ (二)13-15頁。 │ │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3、同上外放資料第502-506│ │
│ │2、張孟榛新光商業銀行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 頁 │ │
│ │3、吳鑒峰第一商業銀行麻豆分行開戶暨交易資料。 │ │ │
├──┼────┬────┬───┬───────────────┼────────────┤ │
│12 │100年10 │桃園縣 │梁文豪│謝振得所屬詐欺集團於100年10月 │行庫:第一商業銀行麻豆分│ │
│ │月25日18│ │ │25日下午18時30分許,以電話向被│ 行 │ │
│ │時30分許│ │ │害人梁文豪佯稱其之前於網路購物│戶名:吳鑒峰 │ │
│ │至同日19│ │ │時,因作業錯誤誤設為分期付款,│帳號:00000000000 │ │
│ │時25分許│ │ │須依指示取消分期付款,致被害人│金額:29000元、1000元( │ │
│ │ │ │ │梁文豪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100年10月25日) │ │
│ │ │ │ │於同日晚上19時25分、19時27分許│ │ │
│ │ │ │ │,操作ATM自動櫃員以現金存款方 │ │ │
│ │ │ │ │式,分別將2萬9000元、1000元存 │ │ │
│ │ │ │ │入右列帳戶,並購買遊戲點數2萬1│ │ │
│ │ │ │ │千元。 │ │ │
│ │ │ │ │ │ │ │
│ ├────┴────┴───┴───────────────┼────────────┤ │
│ │相關證據 │證據出處 │ │
│ ├─────────────────────────────┼────────────┤ │
│ │1、梁文豪警詢筆錄、遊戲點數購買憑證、匯款明細、桃園縣政府 │1、101偵字3434號外放資 │ │
│ │ 警察局大園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一)第525-534頁。 │ │
│ │ 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2、同上外放資料第502-506│ │
│ │ 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 頁 │ │
│ │2、吳鑒峰第一商業銀行麻豆分行開戶暨交易資料。 │ │ │
│ │ │ │ │
├──┼────┬────┬───┬───────────────┼────────────┤ │
│13 │100年12 │高雄市 │陳貞雅│謝振得所屬詐騙集團於100年10月 │行庫:第一商業銀行麻豆分│ │
│ │月25日17│ │ │25日下午17時33分許,以電話向被│ 行 │ │
│ │時33分至│ │ │害人陳貞雅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時│戶名:吳鑒峰 │ │
│ │100年10 │ │ │,因簽單錯誤致重複扣款,佯稱須│帳號:00000000000 │ │
│ │月25日19│ │ │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重複│金額:29989元、11023元(│ │
│ │時10分 │ │ │扣款,致被害人陳貞雅信以為真陷│10年10月25日) │ │
│ │ │ │ │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晚上19時10│ │ │
│ │ │ │ │分許、19時12分許操作ATM自動櫃 │ │ │
│ │ │ │ │員機,自其萬泰商銀行鳳山分行帳│ │ │
│ │ │ │ │戶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鳳山分行帳│ │ │
│ │ │ │ │戶,分別轉帳2萬9989元、1萬123 │ │ │
│ │ │ │ │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相關證據 │證據出處 │ │
│ ├─────────────────────────────┼────────────┤ │
│ │1、陳貞雅警詢筆錄、匯款明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受理 │1、101偵字3434號外放資 │ │
│ │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金融機 │ (一)第535-543頁。 │ │
│ │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 │2、同上外放資料第502-506│ │
│ │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 頁 │ │
│ │2、吳鑒峰第一商業銀行麻豆分行開戶暨交易資料。 │ │ │
│ │ │ │ │
├──┼────┬────┬───┬───────────────┼────────────┤ │
│14 │100年10 │ 臺北市 │李於錚│謝振得所屬詐欺集團100年10月25 │行庫:第一商業銀行麻豆分│ │
│ │月25日19│ │ │日晚上19時12分許,以電話向告訴│ 行 │ │
│ │時12分至│ │ │人李於錚佯稱其之前在網路購物時│戶名:吳鑒峰 │ │
│ │同日19時│ │ │,因銀行系統設定錯誤將導致重複│帳號:00000000000 │ │
│ │41分 │ │ │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金額:29123元(10年10月 │ │
│ │ │ │ │辦理退款,致告訴人李於錚信以為│25日) │ │
│ │ │ │ │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晚上19│ │ │
│ │ │ │ │時41分許操作自動櫃員機,自其國│ │ │
│ │ │ │ │泰世華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戶轉 │ │ │
│ │ │ │ │帳2萬9123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相關證據 │證據出處 │ │
│ ├─────────────────────────────┼────────────┤ │
│ │1、李於錚警詢筆錄、匯款明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受理 │1、101偵字3434號外放資 │ │
│ │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金融機 │ (一)第544-554頁。 │ │
│ │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 │2、同上外放資料第502-506│ │
│ │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 頁 │ │
│ │2、吳鑒峰第一商業銀行麻豆分行開戶暨交易資料。 │ │ │
├──┼────┬────┬───┬───────────────┼────────────┼────────┤
│ 15 │100年10 │新北市 │黃瓊娟│謝振得所屬詐欺集團於100年10月 │行庫: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岡│附表編號9之告訴 │
│ │月26日11│ │ │26日11時20分許許,以電話話聯絡│ 山簡易分行 │人姚莉莉係遭謝振│
│ │時20分許│ │ │告訴人黃瓊娟,佯稱為其友人欲借│戶名:陳美伶 │得所屬詐欺集團所│
│ │至同日13│ │ │款云云,至告訴人黃瓊娟陷於錯誤│帳號:000000000000 │詐騙,而告訴人黃│
│ │時許 │ │ │,於同日13時許,至臺北市羅斯福│金額:10萬元(100年10月 │瓊娟係同時遭同一│
│ │ │ │ │路國泰世華銀行古亭分行,依指示│26日) │詐欺集團所詐騙。│
│ │ │ │ │臨櫃匯款新10萬元至右列帳戶。 │ │另人頭帳戶陳美伶│
│ │ │ │ │ │ │、許家貴之左列帳│
│ ├────┴────┴───┴───────────────┼────────────┤戶均係由陳美伶寄│
│ │相關證據 │證據出處 │予同一詐騙集團,│
│ ├─────────────────────────────┼────────────┤是堪認廖威豪、葉│
│ │1、黃瓊娟警詢筆錄、匯款憑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二局受理 │1、101偵字3434號外放資 │婷睿、李惠文、余│
│ │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一)第752-756、758 │裕民、簡采如、方│
│ │ 。 │ 、453頁。 │嬿婷、簡新燈、石│
│ │2、陳美伶台北富邦銀行岡山簡易分行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2、同上外放資料第713-715│夢穎、吳翌璇亦均│
│ │ │ │係遭謝振得所屬詐│
├──┼────┬────┬───┬───────────────┼────────────┤欺其團所詐騙。 │
│ 16 │100年10 │雲林縣 │廖威豪│謝振得所屬詐欺集團於100年10月 │行庫:臺灣企銀岡山分行 │ │
│ │月26日21│ │ │26日21時44分前某時,以電話向被│戶名:許家貴 │ │
│ │時44分前│ │ │害人廖威豪佯稱其之前於網路購物│帳號:00000000000 │ │
│ │某時 │ │ │時,因作業錯誤將被分期付款,須│金額:29987元 │ │
│ │ │ │ │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分期│ │ │
│ │ │ │ │付款,致被害人廖威豪信以為真陷│ │ │
│ │ │ │ │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晚上21時44│ │ │
│ │ │ │ │分,操作ATM自動櫃員以現金匯款 │ │ │
│ │ │ │ │方式,將29987元匯入右列帳戶 │ │ │
│ ├────┴────┴───┴───────────────┼────────────┤ │
│ │相關證據 │證據出處 │ │
│ ├─────────────────────────────┼────────────┤ │
│ │1、廖威豪警詢筆錄、匯款明細、雲林縣警察局台西分局受理刑事 │1、101偵字3434號外放資 │ │
│ │ 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 │ (一)第765-771頁 │ │
│ │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2、同上外放資料第733-738│ │
│ │2、許家貴臺灣企銀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 頁 │ │
├──┼────┬────┬───┬───────────────┼────────────┤ │
│17 │100年10 │南投縣 │葉婷睿│謝振得所屬詐欺集團於100年10月 │行庫:臺灣企銀岡山分行 │ │
│ │月26日 │ │ │26日19時15分前某時,以電話向被│戶名:許家貴 │ │
│ │19時15分│ │ │害人葉婷睿佯稱其之前於網路購物│帳號:00000000000 │ │
│ │至同日20│ │ │時,因作業錯誤將被分期付款,須│金額:29989元 │ │
│ │時07分 │ │ │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分期│ │ │
│ │ │ │ │付款,致被害人葉婷睿信以為真陷├────────────┤ │
│ │ │ │ │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晚上20時07│行庫:臺灣銀行信義分行 │ │
│ │ │ │ │分,操作ATM自動櫃員以現金匯款 │戶名:賴泓源 │ │
│ │ │ │ │方式,分別將29989元、29989匯入│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右列帳戶,並於統一便利超商購買│金額:29989元 │ │
│ │ │ │ │14000元遊戲點數,轉讓於姓名年 │ │ │
│ │ │ │ │籍不詳之人。 │ │ │
│ ├────┴────┴───┴───────────────┼────────────┤ │
│ │相關證據 │證據出處 │ │
│ ├─────────────────────────────┼────────────┤ │
│ │1、葉婷睿警詢筆錄、匯款明細、嘉義縣梅山鄉農會交易明細、南 │1、101偵字3434號外放資 │ │
│ │ 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 │ (一)第772-781頁 │ │
│ │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2、同上外放資料第733-738│ │
│ │ 式表及遊戲點數購買憑證。 │ 頁 │ │
│ │2、許家貴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3、詳見證據清單 │ │
│ │3、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4858號不起訴處分書。 │ │ │
├──┼────┬────┬───┬───────────────┼────────────┤ │
│18 │100年10 │ 台中市 │李惠文│謝振得所屬詐欺集團於100年10月 │行庫:臺灣企銀岡山分行 │ │
│ │月26時21│ │ │26日19時15分前某時,以電話向被│戶名:許家貴 │ │
│ │時36分前│ │ │害人李惠文佯稱其之前於網路購物│帳號:00000000000 │ │
│ │某時 │ │ │時,因作業錯誤將被分期付款,須│金額:18201元 │ │
│ │ │ │ │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分期│ │ │
│ │ │ │ │付款,致被害人李惠文信以為真陷│ │ │
│ │ │ │ │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晚間21時36│ │ │
│ │ │ │ │分,操作ATM自動櫃員以現金匯款 │ │ │
│ │ │ │ │方式,分別將18201元匯入右列帳 │ │ │
│ │ │ │ │戶。 │ │ │
│ ├────┴────┴───┴───────────────┼────────────┤ │
│ │相關證據 │證據出處 │ │
│ ├─────────────────────────────┼────────────┤ │
│ │1、李惠文警詢筆錄、匯款明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受理 │1、101偵字3434號外放資料│ │
│ │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 │ 第782-786頁、第790 │ │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 -798頁 │ │
│ │ 錄表各1份。 │2、同上外放資料第733-738│ │
│ │2、許家貴台灣企銀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 頁 │ │
│ │ │ │ │
├──┼────┬────┬───┬───────────────┼────────────┤ │
│19 │100年10 │苗栗縣 │余裕民│謝振得所屬詐欺集團於100年10月 │行庫:華南商業銀行岡山分│ │
│ │月26日22│ │ │26日22時,以電話向被害人余裕民│ 行 │ │
│ │時許至同│ │ │佯稱其之前於網路購物時,因作業│戶名:許家貴 │ │
│ │日23時16│ │ │錯誤將被分期付款,須依指示操作│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分 │ │ │自動櫃員機以取消分期付款,致被│金額:29987元 │ │
│ │ │ │ │害人余裕民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 │
│ │ │ │ │指示於分別同日22時59分及23時16│行庫:中華郵政大竹郵局 │ │
│ │ │ │ │分,操作ATM自動櫃員以現金匯款 │戶名:楊漢欽 │ │
│ │ │ │ │方式,分別將9988元、29987元匯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入右列帳戶。 │金額:9988元 │ │
│ ├────┴────┴───┴───────────────┼────────────┤ │
│ │相關證據 │證據出處 │ │
│ ├─────────────────────────────┼────────────┤ │
│ │1、余裕民警詢筆錄、匯款明細、苗栗縣政府頭份分局受理刑事案 │1、101偵字3434號外放資料│ │
│ │ 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 │ 第799-807頁 │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 │ │
│ │ 份。 │2、同上外放資料第739-743│ │
│ │2、許家貴華南銀行岡山分行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 頁 │ │
│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1022號不起訴處│3、102年度偵字第6983號卷│ │
│ │ 分書 │ │ │
├──┼────┬────┬───┬───────────────┼────────────┤ │
│20 │100年10 │高雄市 │簡采如│謝振得所屬詐欺集團100年10月26 │行庫:華南商業銀行岡山分│ │
│ │月26日21│ │ │日晚上21時30分許,以電話向被害│ 行 │ │
│ │時30分許│ │ │人簡采如佯稱其之前在網路網購時│戶名:許家貴 │ │
│ │至同年10│ │ │,因勾選錯誤將導致重複扣款,旋│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年26日20│ │ │即再假冒郵局人員佯稱須依指示操│金額:37012元 │ │
│ │分 │ │ │作取消分期設定,致被害人簡采如│ │ │
│ │ │ │ │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 │ │
│ │ │ │ │23時20分許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 │ │
│ │ │ │ │37012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相關證據 │證據出處 │ │
│ ├─────────────────────────────┼────────────┤ │
│ │1、簡采如警詢筆錄、匯款明細、高雄市三民分第二分局政府頭份 │1、101偵字3434號外放資料│ │
│ │ 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一)第808-819頁 │ │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
│ │ 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2、同上外放資料第739-743│ │
│ │2、許家貴華南銀行岡山分行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 頁 │ │
│ │ │ │ │
├──┼────┬────┬───┬───────────────┼────────────┤ │
│21 │100年10 │新北市 │方嬿婷│謝振得所屬詐欺集團100年10月26 │行庫:華南商業銀行岡山分│ │
│ │月26日晚│ │ │日晚上23時20分前某時,以電話向│ 行 │ │
│ │間23時20│ │ │被害人方嬿婷佯稱其之前在網路網│戶名:許家貴 │ │
│ │分前某時│ │ │購時,因服務人員操作錯誤,導致│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重複扣款,佯稱須依指示操作取消│金額:29987元 │ │
│ │ │ │ │分期設定,致被害人方嬿婷信以為│ │ │
│ │ │ │ │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23時20│ │ │
│ │ │ │ │分許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29987 │ │ │
│ │ │ │ │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
│ │相關證據 │證據出處 │ │
│ ├─────────────────────────────┼────────────┤ │
│ │1、方嬿婷警詢筆錄、存摺交易明細明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 │1、101偵字3434號外放資料│ │
│ │ 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第820-828頁 │ │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
│ │ 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2、同上外放資料第739-743│ │
│ │2、許家貴華南銀行岡山分行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 頁 │ │
│ │ │ │ │
├──┼────┬────┬───┬───────────────┼────────────┤ │
│22 │100年10 │桃園縣 │簡新燈│謝振得所屬詐欺集團100年10月27 │行庫: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楠│ │
│ │年27日12│ │ │日中午12時某時,以電話向告訴人│ 梓分行 │ │
│ │時至同日│ │ │簡新燈佯稱其親友出事需匯款解決│戶名:許家貴 │ │
│ │13時24分│ │ │,致告訴人簡新燈信以為真陷於錯│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誤,依指示於同日13時24分許操作│金額:7萬元 │ │
│ │ │ │ │自動櫃員機,轉帳7萬元至右列帳 │ │ │
│ │ │ │ │戶 │ │ │
│ ├────┴────┴───┴───────────────┼────────────┤ │
│ │相關證據 │證據出處 │ │
│ ├─────────────────────────────┼────────────┤ │
│ │1、簡新燈警詢筆錄、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 │1、101偵字3434號外放資料│ │
│ │ 案三聯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第829-839頁 │ │
│ │ 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 │ │ │
│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存款憑條(受款人:許家貴)各1份。 │2、同上外放資料第727-732│ │
│ │2、許家貴兆豐商銀楠梓分行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 頁 │ │
│ │ │ │ │
├──┼────┬────┬───┬───────────────┼────────────┤ │
│23 │100年10 │臺中市 │石孟穎│謝振得所屬詐欺集團100年10月26 │行庫:合作金庫北岡山分行│ │
│ │月26日21│ │ │日晚上21時47分,以電話向被害人│戶名:許家貴 │ │
│ │時47分至│ │ │時石孟穎佯稱其之前在網路網購時│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同日22時│ │ │,因服務人員操作錯誤,導致重複│金額:21998元 │ │
│ │25分 │ │ │扣款,佯稱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交易│ │ │
│ │ │ │ │,致被害人石孟穎信以為真陷於錯│ │ │
│ │ │ │ │誤,依指示於同日22時25分許操作│ │ │
│ │ │ │ │自動櫃員機,轉帳21998元至右列 │ │ │
│ │ │ │ │帳戶 │ │ │
│ ├────┴────┴───┴───────────────┼────────────┤ │
│ │相關證據 │證據出處 │ │
│ ├─────────────────────────────┼────────────┤ │
│ │1、石孟穎警詢筆錄、交易明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受理 │1、101偵字3434號外放資料│ │
│ │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 │ 第839-848頁 │ │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 │ │ │
│ │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2、同上外放資料第721-726│ │
│ │2、許家貴合作金庫北岡山分行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 頁 │ │
│ │ │ │ │
├──┼────┬────┬───┬───────────────┼────────────┤ │
│24 │100年10 │雲林縣 │吳羿璇│謝振得所屬詐欺集團100年10月26 │行庫:合作金庫北岡山分行│ │
│ │月26日21│ │ │日晚上21時43分,以電話向被害人│戶名:許家貴 │ │
│ │時3分至 │ │ │時吳羿璇佯稱其之前在網路網購時│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同日22時│ │ │,因服務人員操作錯誤,導致設定│金額:15012元 │ │
│ │23分 │ │ │為分期扣款,佯稱須依指示操作取│行庫:彰化銀行北臺南分行│ │
│ │ │ │ │消分期設定,致被害人吳羿璇信以├────────────┤ │
│ │ │ │ │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分別於同│行庫:合作金庫北台南分行│ │
│ │ │ │ │日21時54分及22時23分許操作自動│戶名:黎紅欣 │ │
│ │ │ │ │櫃員機,轉帳29989元及15012至右│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列帳戶 │金額:29989元 │ │
│ │ │ │ │ │ │ │
│ ├────┴────┴───┴───────────────┼────────────┤ │
│ │相關證據 │證據出處 │ │
│ ├─────────────────────────────┼────────────┤ │
│ │1、吳羿璇警詢筆錄、交易明細、雲林縣政府警察局斗六分局受理 │1、101偵字3434號外放資料│ │
│ │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第839-848頁 │ │
│ │ 式表、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斷話申請表、內政部警政 │ │ │
│ │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2、同上外放資料第721-726│ │
│ │2、許家貴合作金庫北岡山分行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 頁 │ │
│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1860號不起訴處│3、102年度偵字第6983卷第│ │
│ │ 分書 │ │ │
│ │ │ │ │
│ │ │ │ │
├──┼────┬────┬───┬───────────────┼────────────┼────────┤
│25 │100年10 │台中市 │何佳翰│謝振得所屬詐欺集團人員於100年 │行庫: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建│被告蔡奇原曾於 │
│ │月31日17│ │ │10月31日下午5時40分許撥打電話 │ 成分行 │100年10月31日持 │
│ │時40分至│ │ │向告訴人何佳翰佯稱為拍賣網站賣│戶名:張哲維 │人頭帳戶林志豪郵│
│ │同日19時│ │ │家及郵局人員,表示之前網路購物│帳號:000000000000 │局提款卡匯入人頭│
│ │32分 │ │ │付款方式設定為分期付款,需依指│金額:29987元 │帳戶楊素貞帳戶為│
│ │ │ │ │示至自動櫃員機前操作解除設定,├────────────┤試卡,100年10月 │
│ │ │ │ │致使告訴人何佳翰陷於錯誤,分別│行庫:玉山銀行小港分行 │31日詐騙集團,利│
│ │ │ │ │於同日8時36分許及19時32分,將 │戶名:楊素貞 │用人頭帳戶張哲維│
│ │ │ │ │29987元、29987元匯入右列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 │、楊素貞詐騙被害│
│ │ │ │ │ │金額:29987元 │人何佳翰,而同日│
│ ├────┴────┴───┴───────────────┼────────────┤黃臆璇、江顥、吳│
│ │相關證據 │證據出處 │菡亦以相同手法遭│
│ ├─────────────────────────────┼────────────┤詐騙,並匯入款項│
│ │1、何佳翰警詢筆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 │1、101年偵字第3434號外放│至張哲維左列帳戶│
│ │ 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資料(一)第463-473頁│,足認4人均係遭 │
│ │ 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金融機構│ 。 │謝振得所屬詐騙集│
│ │ 聯防機制通報單、郵局ATM匯款明細各2份。 │2、同上外放資料第460-462│團所詐騙 │
│ │2、張哲維合作金庫建成分行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 頁。 │ │
│ │3、楊素貞玉山銀行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3、同上外放資料第133-144│ │
│ │ │ 頁 │ │
├──┼────┬────┬───┬───────────────┼────────────┤ │
│ 26 │100年10 │桃園縣 │黃臆璇│謝振得所屬詐欺集團人員於100年 │行庫:玉山銀行小港分行 │ │
│ │月31日18│ │ │10月31日19時30分許撥打電話向被│戶名:楊素貞 │ │
│ │時30分許│ │ │害人黃臆璇佯稱之前網路購物付款│帳號:0000000000000 │ │
│ │至同日19│ │ │方式誤設定為分期付款,需依指示│金額:14989元 │ │
│ │時許 │ │ │至自動櫃員機前操作解除設定,致│ │ │
│ │ │ │ │使被害人黃臆璇陷於錯誤,分別於│ │ │
│ │ │ │ │同日19時許,持友人江明聰新竹民│ │ │
│ │ │ │ │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 │提款卡將14989元匯入右列帳戶內 │ │ │
│ ├────┴────┴───┴───────────────┼────────────┤ │
│ │相關證據 │證據出處 │ │
│ ├─────────────────────────────┼────────────┤ │
│ │1、黃臆璇警詢筆錄、交易明細、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受理刑事 │1、101年偵字第3434號外放│ │
│ │ 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資料(一)第153-159頁│ │
│ │ 警示簡便格式表。 │2、同上外放資料第133-144│ │
│ │2、楊素貞玉山銀行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 頁。 │ │
├──┼────┬────┬───┬───────────────┼────────────┤ │
│27 │100年10 │高雄市 │江顥 │謝振得所屬詐欺集團人員於100年 │行庫: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建│ │
│ │月31日19│ │ │10月31日19時49分前之某時許撥打│ 成分行 │ │
│ │時29分前│ │ │電話向告訴人江顥佯稱為銀行人員│戶名:張哲維 │ │
│ │之某時至│ │ │,表示之前網路購物付款方式誤設│帳號:000000000000 │ │
│ │同日19時│ │ │定為分期付款,需依指示至自動櫃│金額:18123元 │ │
│ │49分 │ │ │員機前操作解除設定,致使告訴人│ │ │
│ │ │ │ │江顥陷於錯誤,分別於同日19時49│ │ │
│ │ │ │ │分,將18123元匯入右列帳戶內 │ │ │
│ ├────┴────┴───┴───────────────┼────────────┤ │
│ │相關證據 │證據出處 │ │
│ ├─────────────────────────────┼────────────┤ │
│ │1、江顥警詢筆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1、101年偵字第3434號外放│ │
│ │ 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資料(一)第474-487頁│ │
│ │ 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及│ 。 │ │
│ │ 土地銀行ATM交易明細3張。 │2、同上外放資料第460-462│ │
│ │2、張哲維合作金庫建成分行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 頁。 │ │
├──┼────┬────┬───┬───────────────┼────────────┤ │
│28 │100年10 │臺南市 │吳菡 │謝振得所屬詐欺集團人員於100年 │行庫: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建│ │
│ │月31日18│ │ │10月31日18時許撥打電話向告訴人│ 成分行 │ │
│ │時許 │ │ │吳菡佯稱為郵局人員,表示之前網│戶名:張哲維 │ │
│ │ │ │ │路購物付款方式誤設定為分期付款│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需依指示至自動櫃員機前操作解│金額:24998元 │ │
│ │ │ │ │除設定,致使告訴人吳菡陷於錯誤│ │ │
│ │ │ │ │,將24998元匯入右列帳戶內 │ │ │
│ ├────┴────┴───┴───────────────┼────────────┤ │
│ │相關證據 │證據出處 │ │
│ ├─────────────────────────────┼────────────┤ │
│ │1、吳菡警詢筆錄、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1、101年偵字第3434號外放│ │
│ │ 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資料(一)第488-497頁│ │
│ │ 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 │ 。 │ │
│ │ 機制通報單、吳菡金融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 │2、同上外放資料第460-462│ │
│ │2、張哲維合作金庫建成分行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 頁。 │ │
├──┼────┬────┬───┬───────────────┼────────────┼────────┤
│29 │100年11 │新北市 │朱忠立│謝振得所屬詐欺集團人員於100年 │行庫:台新銀行和平分行 │人頭帳戶吳慧婷左│
│ │月1日21 │ │ │11月1日21時17分許分別撥打電話 │戶名:吳慧婷 │列帳戶存摺、提款│
│ │時17分許│ │ │向告訴人朱中立佯稱其之前網路購│帳號:00000000000000 │卡及密碼之寄送地│
│ │至同日21│ │ │物付款方式設定為分期付款,需依│金額:29989元 │址為雲林縣斗六鎮│
│ │ │ │ │指示至自動櫃員機前操作解除設定│ │北平路218號5樓,│
│ │ │ │ │,致使告訴人朱中立陷於錯誤,於│ │另被告蔡奇原曾於│
│ │ │ │ │同日21時55分許匯29989元入右列 │ │100年10月21日曾 │
│ │ │ │ │帳戶內,並購買遊戲點數1萬1千元│ │持人頭帳戶林志豪│
│ │ │ │ │。 │ │如附表一編號3所 │
│ │ │ │ │ │ │示帳戶提款卡,匯│
│ ├────┴────┴───┴───────────────┼────────────┤入小額款項至吳慧│
│ │相關證據 │證據出處 │婷左列帳戶而為試│
│ ├─────────────────────────────┼────────────┤卡,同年10月25日│
│ │1、朱忠立警詢筆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受理刑事案 │1、101年偵字第3434號外放│謝振得所屬詐騙集│
│ │ 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資料(一)第592-603頁│團,利用人頭帳戶│
│ │ 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 │ 。 │吳慧婷詐騙劉春秀│
│ │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國泰世華ATM交易明細2份、遊戲點數│2、同上外放資料(一)第 │、朱中立,而同日│
│ │ 購買憑證4張。 │ 588-591頁。 │王佩涵亦以相同手│
│ │2、吳慧婷台新銀行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 │法遭詐騙,並匯入│
├──┼────┬────┬───┬───────────────┼────────────┤款項至陳重仁左列│
│30 │100年11 │高雄市 │劉春秀│謝振得所屬詐欺集團人員於100年 │行庫:台新銀行和平分行 │帳戶,足認3人亦 │
│ │月1日20 │ │ │11月1日20時許撥打電話向告訴人 │戶名:吳慧婷 │均同遭謝振得所屬│
│ │時至同日│ │ │劉春秀佯稱之前網路購物誤匯分期│帳號:00000000000000 │詐騙集團所詐騙。│
│ │21時 │ │ │付款帳戶,需依指示至自動櫃員機│金額:3萬元、3萬元 │ │
│ │ │ │ │前操作取消分期付款,致使告訴人├────────────┤ │
│ │ │ │ │劉春秀陷於錯誤,分別於同日20時│行庫:臺灣企銀沙鹿分行 │ │
│ │ │ │ │03分、20時48分、21時許匯入 │戶名:陳重仁 │ │
│ │ │ │ │29989元、3萬元、3萬元至右列帳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戶內 │金額:29989元 │ │
│ ├────┴────┴───┴───────────────┼────────────┤ │
│ │相關證據 │證據出處 │ │
│ ├─────────────────────────────┼────────────┤ │
│ │1、劉春秀警詢筆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 │1、101年偵字第3434號外放│ │
│ │ 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及受理詐│ 資料(一)第604-610頁│ │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份、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2份。 │ 。 │ │
│ │2、陳重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沙鹿分行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2、同上外放資料(一)第 │ │
│ │3、吳慧婷台新銀行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 561-567頁。 │ │
│ │ │3、同上外放資料(一)第 │ │
│ │ │ 588-591頁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