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易字,94年度,787號
KSHM,94,上易,787,2006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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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105/235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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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5/0600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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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5/0810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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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計算小數點以下不算入) 合計 │ 0000000 │ 191460│ 3337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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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⑧+⑨+⑩總計=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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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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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