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訴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柏聰
選任辯護人 張尹嫚律師 (辯論終結後解除委任)
蘇國欽律師
蘇清水律師
上 訴 人
即 參與人 冠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司)
代 表 人 李思瑩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
158 號,中華民國109 年11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屏東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5845號、106 年度偵字第7437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洪柏聰、冠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洪柏聰、陳○○行為而取得之犯罪所得沒收部分,均撤銷。
洪柏聰無罪。
冠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不予沒收。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洪柏聰(下稱被告)為○○食 品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0 號4 樓,工 廠地址:屏東縣○○市○○路00號2 樓,負責人李○○,下 稱○○公司)之員工,○○公司主要經營豬肉製品加工、販 售等業務,洪柏聰自民國104 年4 月間某時,進入○○公司 任職,歷任職員、組長及課長等職務,自106 年3 月間某時 起,擔任製造課課長職務,負責管控肉品製造流程之業務, 因陳○○(未據上訴)於106 年3 月18日離職,洪柏聰因而 兼任原料處理課課長職務。洪柏聰明知○○公司向○○食品 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公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公司)所購入冷藏豬肉保存期限只有7 日,且冷 藏豬肉品進入○○公司後,○○公司即以每批冷藏豬肉最後 保存期限作為肉源批號以利肉品管制,因超過保存期限之冷 藏豬肉即會開始產生微生物,應報廢不得再作為豬肉品加工 原料以供人食用,而洪柏聰擔任原料處理課課長職務期間, 為節省○○公司成本,竟與原料處理課職員黃○○、唐○○ (黃○○、唐○○所涉詐欺犯罪部分,另為緩起訴處分),
共同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於附表二所示製造加工日期,在○○公司屏東廠區內,指示 時任原料處理課職員黃○○、唐○○,自○○公司廠區編號 41解凍庫( 冷藏室) ,領取已逾有效保存日期之冷藏前腿豬 肉,加以分切、絞碎後,再交由不知情熟食區員工醃製加工 製成如附表二所示香腸肉品,販賣予不知情○○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公司),致使○○公司陷於錯誤,誤認○○公 司所出售香腸肉品皆是以新鮮未逾保存期限之豬肉原料所加 工製造,○○公司因而向○○公司購買如附表二所示逾期豬 肉所製造加工之香腸製品,並支付附表二所示合計新臺幣( 下同) 65萬8450元款項,再將所購得香腸製品轉售予不知情 消費民眾,導致○○公司受有之損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之3 人以上共犯詐欺罪嫌云云。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 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 證據;且被告否認犯罪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 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而認定 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 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 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程度者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此一程度,而有合 理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 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 意指為違法,此分別有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30 年上字第1831號判例、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有3 人以上共犯詐欺罪嫌,係以證人黃 ○○、唐○○、劉○○、劉○○、李○○、杜○○、莊○○ 、李○○於警偵中之陳述,○○公司領取過期原明細、○○ 公司領料單、○○公司香腸產品內外包裝彙整表、○○公司 內包裝生產日報表、○○公司外包裝生產日報表、○○公司 銷退貨明細日報表、○○公司與○○公司買賣合約、○○公 司營業稅年度資料、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 年6 月 16日FDA 食字第1059012838號函文、第18屆農畜漁產品暨進 口牛肉專案小組聯席會議紀錄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堅 詞否認有何3 人以上共犯詐欺犯行,辯稱:
(一)原審認定被告係施用詐術使○○公司人員陷於錯誤而處分 財產。惟被告指示員工以冷凍肉製成香腸肉品交付○○公
司人員之行為,是否為施用詐術行為仍有探究之必要,○ ○公司將冷藏肉進貨後是直接放進冷凍庫冷凍,再從冷凍 庫取出製造肉品,縱使○○公司與○○公司訂定之契約要 求使用冷藏肉,○○公司使用冷凍肉,此至多僅為民事上 債務不履行之問題,蓋依前開說明,被告並未利用他人積 極向○○公司表示提供之香腸肉品為冷藏肉,其行為應屬 消極未告知○○公司此等香腸肉品係以冷凍肉製作之行為 ,然此資訊並非如實務上常見買賣之房屋實為凶宅或海砂 屋、買賣之金飾實為K 金而非黃金等交易上重要資訊,冷 凍肉與冷藏肉之品質實際上相去不遠,依社會通念,難謂 若○○公司知悉真實情形,必不願交付財物,是難據此認 定被告有告知義務之違反而屬消極施用詐術之行為,即並 不屬學理上所謂不作為詐欺,原審逕以詐欺罪刑相繩實屬 無理。
(二)被告所涉指示他人以冷凍肉而非保存期限七天內之冷藏肉 製造香腸肉品之行為,除無法律明確規範此係有害人體健 康之行為而加以禁止,亦無法律認此乃交易上重大資訊並 課以製造方告知義務,至多僅屬債務不履行之問題,故原 審法院於此之認定,有認事用法之違誤,請鈞院明察。(三)被告除客觀上未施用詐術外,其任職○○公司,於106 年 3 月18日開始兼辦原料處理課課長職務,過程均依循公司 處理原料肉品之流程,將製造肉品交付○○公司,其本於 職責行為,從事本份工作,主觀上無明知財物為其所不應 得,而欲違法獲得,則難謂有何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之 動機,亦難謂有不法所有意圖,不符合詐欺罪之主觀構成 要件,是原審認定被告具備詐欺罪之主觀構成要件,難認 無重新探究之必要。
(四)○○公司109 年5 月15日109 年○○法字第20200515001 號函表示其並未因被告之行為受有財產上損害,本件○○ 公司既已稱其未因本案而受有金錢損害,被告應無論以詐 欺取財罪之餘地。原審竟忽略此函,而強行認定被告之行 為造成○○公司受有損害,實難令被告甘服。○○公司給 付貨款,亦有因此取得符合相當對價之香腸肉品,故○○ 公司於前開信函中稱其未受有金錢損害,應係指其財產權 未因此受到侵害,被告行為自不應論以詐欺取財罪,懇請 鈞院審酌。
四、經查:
(一)本案附表二編號33②、34②、35②(即肉品保存期限106 年5 月25日)以外之冷藏肉為未逾冷藏保存期限前轉為冷 凍肉,但遭查獲時已成為逾冷藏保存期限之商品:
1.就此部分肉品,被告自承:「是冷藏肉進來後,先分切好,在 7 天冷藏有效日期內再推到後面冷凍庫冷凍」等語(見偵5845 卷一第37頁),核與證人即○○公司前任原料處理課長陳○○ 證述:「冷藏未逾期期間,我們會另外分切製成肉捲後冷凍」 、「因為購買後無法在一週內將冷藏肉使用完畢,所以會在當 天轉冷凍,事後再將這些轉冷凍的肉品取出使用時,這些肉品 就會超過當時原本冷藏肉的保存期限」(見警卷第14頁、偵卷 第43頁),證人即○○公司原料班班長黃○○證述:「廠區2 樓的保存庫(No .44,調理用品負18度C 保存庫)有部分逾期 原料肉品,該等肉品是我存放在2 樓解凍庫來不及在冷藏有效 期限(7 天)內處理,拆箱將肉品裝籃後再存放進去的」、「 我印象中前課長陳○○有說過,雖然原料逾期,但因為存放在 負2 度C 冷凍庫,所以其實沒有壞掉,還可以再拿來加工製做 肉品」、「(問:衛生局在106 年6 月20日有去查到編號44的 冷凍庫裡面有逾期的原料肉品,這些是你們放進去的嗎?)對 。因為暫時沒有要冷藏作香腸用,所以就把它放到冷凍庫裡面 」(見警卷第95、103 頁,偵5845卷一第101 頁),證人即高 津公司員工、曾義務幫忙○○公司之黃國勝證述:「冷藏肉的 保存期限比較短,如果轉冷凍的話可以放到一年,可是一定要 在-18 度C 以下。(問:○○公司冷藏轉冷凍是你教他們的? )這個區塊他們不知道,是我教他們的。我了解他們的管理上 有疏忽,在冷藏肉轉冷凍之後,之後再經過加工,他還是使用 到原本冷藏肉的批號,所以才會造成有使用逾期肉品的情形。 (問:你憑什麼可以教○○公司?)我是依照我的經驗。之前 我在富統食品,也是做肉品加工,肉品分切之後我們會直接放 在冷凍庫裡面,要使用再拿出來」(見偵7437卷第68-69 頁) 等語相符,是附表二編號33②、34②、35②以外之冷藏肉部分 為未逾冷藏保存期限前轉為冷凍肉,可以認定。2.本案冷藏肉部分來源為○○公司,證人即該公司員工杜○○證 述:「○○公司銷售給○○公司之前腿肉等國產肉品保存方式 分冷藏及冷凍,冷藏溫度必須維持在攝氏0 至7 度之間,保存 期限為7 天,冷凍溫度必須維持在攝氏零下18度,保存期限部 分,國內外有所差異,國外部分認可保存2 年,國內部分則標 示可保存1 年而已。我可以提供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CAS 優良 農產品驗證檢驗審查總表(檢驗大項:冷藏豬肉)及衛生福利 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許可通知(製造日期及 有效日期)相關記載」(見警卷第202 、203 頁)等語,另肉 品分切廠,倘購入原製造廠商之冷藏品,加工製造完成以冷凍 方式貯存之產品,可依據產品製程、相關儲存試驗等研訂有效 日期,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 年6 月16日FDA 食字
第1059012838號函可稽(見偵5845卷二第175-179 頁),可證 冷凍肉品因保存在更低的溫度,所以較冷藏肉可以保存更久, 冷凍肉品之保存期限即不只有7 天,是附表二編號33②、34② 、35②以外之冷藏肉未逾冷藏保存期限前轉為冷凍肉部分,即 難認是逾期食品。
3.證人即○○公司採購處長莊○○證述:「(問:假設進冷藏豬 前腿原料肉要加工,今天未加工完,放到冷凍庫冷凍,之後再 解凍使用,是否可以接受?)是。冷藏如果沒有使用完,放到 冷凍庫,可以降低微生物的量」、「如果是冷藏肉在7 天內未 使用完轉冷凍,這樣的肉品使用方式反而是比較安全,這部分 我們是可以接受的」等語(見偵5845卷一第405 、407 頁), 足證被告將附表二編號33②、34②、35②以外之冷藏肉在未逾 冷藏保存期限前轉為冷凍肉部分,並無詐欺之犯意與犯行,買 受之○○公司亦無陷於錯誤之情況,洵堪認定。(二)本案附表二編號33②、34②、35②所示之冷藏肉為逾冷藏 保存期限1 日,方轉為冷凍肉部分:
1.被告自承:「屏東縣政府衛生局106 年6 月20日於○○食品股 份有限公司查獲疑似逾期食品統計表計算,總共約650 公斤, 肉品內容分別是第2 頁至第3 頁的序號1 、0mm 前腿肉、序號 21、0mm 碎油、序號22、0m前腿肉、序號23、0m前腿肉、序號 24、0m前腿肉、序號25、0m前腿肉、序號26、前腿骨筋肉、序 號27、香腸用10mm、序號28、前腿肉、序號29、前腿肉碎油、 序號30、前腿肉及序號32、前腿肉。(問:使用逾期肉品製作 肉捲,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確實是不符合食 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該批肉品是接近端午節時進貨的,因 為端午節前夕豬肉供應商就不提供肉品,○○公司在端午節前 夕進了大量的肉品,而且要先從脂肪含量高的肉品處理(有油 脂比較容易敗壞),脂肪含量0 釐米的肉品就來不及在有效期 限內處理完畢,所以才會在有效日期的隔日分切、送入冷凍庫 」、「在端午節以前我們是向○○公司買豬肉,該公司肉品來 時是用冷藏規格,有效日期是7 天,這批肉品來時的有效日期 是到106 年5 月25日24時止(即本案附表二編號33②、34②、 35②所示之肉品)。那些600 公斤是到期日後隔日的早上8 點 我馬上分切處理置放到冷凍庫裏面」(見警卷第30頁、他卷一 第145 頁),核與證人即○○公司作業員唐○○證述:「(問 :在你任職期間,有無使用超過7 天保存期限的冷藏肉,直接 去做絞肉,然後作香腸?)曾經發生過。次數不會很頻繁一直 這樣,如果有超過一兩天的,上面主管洪柏聰還是會叫我們拿 去做絞肉。(問:提示○○公司香腸產品內外包裝匯整表,這 些肉品是冷藏肉品還是冷凍轉冷藏的肉品?)這些大概都是冷
藏肉品,持續冷藏雖然超過一兩天,但是因為肉品的外觀還可 以使用,雖然有逾使用期限,但是上面的主管洪柏聰還是交待 要做使用」、「我們本身也知道肉品並沒有壞掉,所以我們不 敢違背上面的旨意。(問:你們怎麼確定肉品有無壞掉?)肉 品壞掉時色澤、味道及外觀會改變,我們也會拿給洪柏聰去確 認肉品到底有沒有壞掉」(見偵5845卷二第51頁)等語相符, 又106 年5 月27日至30日為端午節假期,為本院職務上已知之 事項,應堪信被告上開陳述為真實。
2.冷藏肉在攝氏0-7 度間冷藏時,保存期限為7 日一節,有本案 冷藏肉來源之○○公司埤頭廠之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CAS 優良 農產品驗證檢驗審查總表、○○公司冷凍(藏)出貨品質確認 紀錄表(見偵5845卷一第221 、253-255 頁)可稽外,證人即 ○○公司品管人員李○○證述:「我們所出售的冷藏肉品保存 期限是7 天。(問:你們當時判斷肉品可以放7 天,當時冷藏 溫度是多少?)設定溫度是0 度,但是因為冷藏室會有人員開 關進出的情形,所以溫度會有所不同,但一定是在7 度之下」 (見偵5845卷一第207 頁),證人即○○公司員工杜○○證述 :「○○公司銷售給○○公司之前腿肉等國產肉品保存方式分 冷藏及冷凍,冷藏溫度必須維持在攝氏0 至7 度之間,保存期 限為7 天,冷凍溫度必須維持在攝氏零下18度,保存期限部分 ,國內外有所差異,國外部分認可保存2 年,國內部分則標示 可保存1 年而已」等語(見警卷第202 頁),此節固堪認定。 然肉品若低於0-7 度冷藏時,因更低的溫度會使微生物等壞菌 更慢孳生,而使其保存期限延長,為一般經驗論理法則可得預 見,而○○公司冷藏庫溫度為5 至-2度一節,業據被告自陳: 「新鮮肉品冷藏存放在冷凍原料0 度C 至+5度C 解凍庫(編號 No .41)」、「我們冷藏室都保持在零下2 度」(見警卷第30 頁、原審卷一第384 頁),核與證人即○○公司原料班班長黃 ○○證述:「2 樓的解凍庫(No .41,冷凍原料0 度C 至+5度 C )」、「我們的冷凍庫是-18 度,冷藏室的溫度是-2度,在 我們那邊叫做編號41的解凍庫」(見警卷第95頁、偵5845卷一 第99頁)相符,則○○公司冷藏庫之溫度保存條件既較冷藏肉 原定之保存期限所設定之0-7 度條件為佳,自得有較長之保存 期間,可以認定。從而,此部分肉品實質上是否為逾期肉品一 節,既有可疑,則被告是否有明知逾期肉品仍予製造、販售之 詐欺故意,同有疑問。
3.再由證人即○○公司作業員唐○○證述:「我們本身也知道肉 品並沒有壞掉,肉品壞掉時色澤、味道及外觀會改變」(見偵 5845卷二第51頁),及證人即○○公司品管人員蔡貴華證述: 「 我品管職務的工作內容為食品微生物檢驗,負責檢驗食品總
生菌數、大腸桿菌。食品分析則是水分測定,防止產品微生物 孽生導致酸敗。我是半成品及成品時,生產課會送樣品給我抽 樣檢驗。我不知道屏東縣政府衛生局人員前往○○公司屏東廠 行政稽查,發現工廠冷凍庫內有過期及標示不清之冷凍肉品」 (見警卷第144-145 頁)等語,堪信此部分肉品所製造之成品 香腸品質正常,有經過品管人員檢驗合格。
4.參諸○○公司與○○公司全國性合約及附件記載「不得販賣過 期商品」、「供應商所有提供之商品,其(包括但不限於)品 質、規格、溫度及有效日期等,須符合○○公司收貨標準,如 經○○公司各店人員發現產品不符合收貨標準,○○公司有權 拒收,供應商不得有異議」(見他卷一第217-235 頁),其中 「不得販賣過期商品」部分,無非慮及過期商品可能酸敗、腐 壞,有礙健康,然本案肉品並未有酸敗、腐壞之情,依其保存 條件尚難認實質上為逾期肉品,業如前述,且本案肉品所製成 之香腸未經○○公司品管人員發現異常,合於○○公司收貨標 準,並經○○公司收貨後全數銷售完畢,未見有任何消費者反 應健康受損,○○公司未因本案受有金錢損害,有○○公司10 9 年5 月15日109 年○○法字第20200515001 號函可證(見原 審卷一第185 頁),則被告所為更難認合於起訴書所指銷售逾 期肉品之施用詐術行為。
(三)至於○○公司要求香腸須以冷藏肉製成,乃因冷凍肉固可 製造香腸,但冷藏肉製成之香腸品質較佳之故,有證人即 ○○公司採購處長莊○○證述:「香腸原料肉目前在台灣 有使用冷藏肉和冷凍肉兩種不同方式,肉品是使用豬的前 腿肉或後腿肉,差異在於冷藏肉,在使用過程,因為肉品 本身是軟的,所以在加工之前可以把一些肉壞掉的組織或 淋巴做去除的動作,使肉品的品質比較高,修整完畢之後 ,接著就絞肉,通常修整和絞肉就需要一天,接著第二天 就開始醃製,我們目前跟○○公司的約定操作說明書,希 望○○公司可以將絞肉醃製72小時,第四天就做灌腸及包 裝的工作,我們的產品有分包裝的產品和非包裝的產品, 包裝的產品是冷藏的,非包裝的產品是冷凍的」(見偵58 45卷一第403 頁)等語可證,而被告將冷藏肉冷凍後再解 凍為冷藏肉後方製造香腸,業據證人即○○公司原料班班 長黃○○證述:「領料單日期為106 年6 月8 日領料,其 中領取『編號2017.5.25 、品名前腿肉、規格0mm 油、數 量220kg 』,是從公司2 樓生食區的-2度C 解凍庫領出的 」(見警卷第101-102 頁),證人即○○公司作業員唐○ ○證述:「製作香腸的冷藏豬前腿肉必須要除去筋膜、分 切成小塊後才能進行絞肉的動作」、「在我於○○公司工
作期間,曾經遇到臨時要趕其他廠商的訂單,來不及在7 天有效期限內將冷藏豬前腿肉醃漬,洪柏聰會叫我們把還 沒過期的冷藏豬前腿肉放到編號44號的冷凍庫內冷凍,等 到要用時,再從冷凍庫拿出來解凍」、「如果有轉冷凍的 話,是將豬肉先放到44號冷凍庫,之後再轉冷藏,放到41 號解凍庫之後再使用」(見警卷第128 、129 頁,偵5845 卷二第51頁)等語明確,足證被告並非逕以冷凍肉製造香 腸,同樣合於○○公司要求香腸須以冷藏肉製成之契約條 件,被告所為尚難認係施用詐術。而被告消極未告知○○ 公司本案香腸肉品係以冷凍肉再解凍為冷藏肉後才製作之 行為一節,固然可能造成豬肉品質不如逕以冷藏肉製造之 香腸的口感、品質,然此種瑕疵給付(不完全給付)行為 ,尚難認係交易上重要瑕疵,應循民事途徑救濟,基於刑 罰最後手段性原則,難據此認定被告有告知義務之違反而 屬消極施用詐術之行為。
(四)另檢察官起訴書所引之證人劉○○(○○公司包裝組組長 )、劉○○(○○公司包裝部作業員)、李○○(○○公 司實際負責人)警偵陳述,經查其等均就本案表示不知情 ,自無從作為不利被告之證據。再本案其他書證僅能證明 ○○公司未將原標示之肉品冷藏保存期限移除,無從證明 被告有詐欺之主觀犯意及確有施用詐術犯行。
(五)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所辯,應屬可採,依檢察官所舉之證 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 為真實之程度;此外,本院依卷內現存全部證據資料,復 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確有檢察官所起訴之犯行,即 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 諭知。
五、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原審未詳為推求,遽對被告為論罪科刑之判決,被告執此 聲明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 將原判決關於被告部分撤銷改判,並為被告無罪之判決。(二)被告既經本院為無罪判決,另原審同案被告陳○○之犯罪 事實除時間點與被告不同外,其行為均與被告相同,自亦 難認係有罪,則上訴人即參與人冠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參與人) 因被告及原審 同案被告陳○○行為所取得之財產自非犯罪所得,原判決 諭知因被告行為而使參與人取得之未扣案犯罪所得65萬84 50元沒收,及因原審同案被告陳○○行為而取得之未扣案 犯罪所得0000000 元沒收,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部分,即有違誤,參與人上訴
意旨就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 關於此部分撤銷,並諭知不予沒收參與人財產。七、原審同案被告陳○○未據上訴,業已確定在案,應循其他法 律程序救濟,非本院審理範圍,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01 條第1 項、第455 條之26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仲仁提起公訴,檢察官王登榮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石家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參與人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附表一:陳○○與黃○○、唐○○共犯三人以上詐欺部分 (非本院審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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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加工日期 │肉品保存期限 │ 製造日期 │肉│品名、數量│單價 │販售│銷售金額 │證據索引 │
│號│(醃漬日期)│(肉源批號) │(內包裝日期)│源│及重量 │(新臺│下游│(新臺幣)│ │
│ │ │ │ │名│ │幣) │廠商│ │ │
│ │ │ │ │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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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 年12月27│105 年12月20日│106 年1 月10日│前│原味香腸(│真空包│○○│3萬3,580元│證據卷一第│
│ │日 │(00000000) │(00000000) │腿│真空包) │每包 │公司│ │113 頁;證│
│ │ │ │ │豬│292 包 │115 元│ │ │據卷二第37│
│ │ ├───────┤ │肉│146 公斤 │ │ │ │、234 、23│
│ │ │105 年12月27日│ │ │ │ │ │ │5 、236 、│
│ │ │(00000000) │ │ │ │ │ │ │265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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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5 年12月28│106 年1 月1 日│106 年1 月10日│前│蒜味香腸(│真空包│○○│5萬8,420元│證據卷一第│
│ │日 │(00000000) │(00000000) │腿│真空包) │每包 │公司│ │117 頁;證│
│ │ │ │ │豬│508 包 │115 元│ │ │據卷二第45│
│ │ ├───────┤ │肉│254公斤 │ │ │ │、234 、23│
│ │ │105 年12月27日│ │ │ │ │ │ │5 、236 、│
│ │ │(00000000) │ │ │ │ │ │ │265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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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6年1月3日 │106 年1 月1 日│106 年1 月10日│前│原味香腸(│真空包│○○│1萬810元 │證據卷一第│
│ │ │(00000000) │(00000000) │腿│真空包) │每包 │公司│ │115 頁;證│
│ │ │ │ │豬│94包 │115 元│ │ │據卷二第43│
│ │ │ │ │肉│47公斤 │ │ │ │、234 、23│
│ │ │ │ │ │ │ │ │ │5 、236 、│
│ │ │ │ │ │ │ │ │ │265 頁 │
├─┼──────┼───────┼───────┼─┼─────┼───┼──┼─────┼─────┤
│4 │106年1月3日 │106 年1 月1 日│106 年1 月11日│前│蒜味香腸(│散裝每│○○│6萬3,000元│證據卷一第│
│ │ │(00000000) │(00000000) │腿│散裝) │箱 │公司│ │119 頁;證│
│ │ │ │ │豬│30箱 │2,100 │ │ │據卷二第41│
│ │ │ │ │肉│288 公斤 │元 │ │ │、235 、23│
│ │ │ │ │ │ │ │ │ │6 、26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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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06年1月4日 │106 年1 月1 日│106 年1 月11日│前│蒜味香腸(│散裝每│○○│2萬9,400元│證據卷一第│
│ │ │(00000000) │(00000000) │腿│散裝) │箱 │公司│ │121 頁;證│
│ │ │ │ │豬│14箱 │2,100 │ │ │據卷二第47│
│ │ │ │ │肉│134.4 公斤│元 │ │ │、235 、23│
│ │ │ │ │ │ │ │ │ │6 、26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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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06年1月4日 │106 年1 月1 日│106 年1 月11日│前│蒜味香腸(│散裝每│○○│2萬9,400元│證據卷一第│
│ │ │(00000000) │(00000000) │腿│散裝) │箱 │公司│ │121 頁;證│
│ │ │ │ │豬│14箱 │2,100 │ │ │據卷二第47│
│ │ │ │ │肉│134.4 公斤│元 │ │ │、235 、23│
│ │ │ │ │ │ │ │ │ │6 、26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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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06年1月11日│106 年1 月10日│106 年1 月17日│前│蒜味香腸(│真空包│○○│4 萬20元 │證據卷一第│
│ │ │(00000000) │(00000000) │腿│真空包) │每包 │公司│ │129 頁;證│
│ │ │ │ │豬│348 包 │115 元│ │ │據卷二第53│
│ │ ├───────┤ │肉│174公斤 │ │ │ │、55、236 │
│ │ │106 年1 月15日│ │ │ │ │ │ │、237 、26│
│ │ │(00000000) │ │ │ │ │ │ │5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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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06年1月11日│106 年1 月10日│106 年1 月18日│前│蒜味香腸(│真空包│○○│1萬6,215元│證據卷一第│
│ │ │(00000000) │(00000000) │腿│真空包) │每包 │公司│ │131 頁;證│
│ │ │ │ │豬│141 包 │115 元│ │ │據卷二第55│
│ │ ├───────┤ │肉│70.5公斤 │ │ │ │、237 、26│
│ │ │106 年1 月15日│ │ │ │ │ │ │5 頁 │
│ │ │(00000000)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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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06年1月23日│106 年1 月22日│106 年2 月8 日│前│原味香腸(│真空包│○○│6,785元 │證據卷一第│
│ │ │(00000000) │(00000000) │腿│真空包) │每包 │公司│ │139 頁;證│
│ │ │ │ │豬│59包 │115 元│ │ │據卷二第57│
│ │ │ │ │肉│29.5公斤 │ │ │ │、238 、23│
│ │ │ │ │ │ │ │ │ │9 、265 、│
│ │ │ │ │ │ │ │ │ │266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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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6年1月23日│106 年1 月22日│106 年2 月8 日│前│蒜味香腸(│真空包│○○│5,865元 │證據卷一第│
│ │ │(00000000) │(00000000) │腿│真空包) │每包 │公司│ │139 頁;證│
│ │ │ │ │豬│51包 │115 元│ │ │據卷二第23│
│ │ │ │ │肉│25.5公斤 │ │ │ │8 、239 、│
│ │ │ │ │ │ │ │ │ │265 、266 │
│ │ │ │ │ │ │ │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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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6年1月23日│106 年1 月22日│106 年2 月8 日│前│黑胡椒香腸│真空包│○○│9,430元 │證據卷一第│
│ │ │(00000000) │(00000000) │腿│(真空包)│每包 │公司│ │139 頁;證│
│ │ │ │ │豬│82包 │115 元│ │ │據卷二第57│
│ │ │ │ │肉│41公斤 │ │ │ │、238 、23│
│ │ │ │ │ │ │ │ │ │9 、265 、│
│ │ │ │ │ │ │ │ │ │266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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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6年1月23日│106 年1 月22日│106 年3 月1 日│前│蒜味香腸(│真空包│○○│3萬7,950元│證據卷一第│
│ │ │(00000000) │(00000000) │腿│真空包) │每包 │公司│ │155 頁;證│
│ │ │ │ │豬│330 包 │115 元│ │ │據卷二第59│
│ │ │ │ │肉│165 公斤 │ │ │ │、242 、26│
│ │ │ │ │ │ │ │ │ │6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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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6年1月26日│106 年1 月24日│106 年3 月1 日│前│原味香腸(│真空包│○○│3萬1,625元│證據卷一第│
│ │ │(00000000) │(00000000) │腿│真空包) │每包 │公司│ │157 頁;證│
│ │ │ │ │豬│275 包 │115 元│ │ │據卷二第61│
│ │ ├───────┤ │肉│137.5 公斤│ │ │ │、242 、26│
│ │ │106 年1 月31日│ │ │ │ │ │ │6 頁 │
│ │ │(00000000)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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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6年1月26日│106 年1 月24日│106 年3 月1 日│前│蒜味香腸(│真空包│○○│1萬2,305元│證據卷一第│
│ │ │(00000000) │(00000000) │腿│真空包) │每包 │公司│ │157 頁;證│
│ │ │ │ │豬│107 包 │115 元│ │ │據卷二第61│
│ │ ├───────┤ │肉│53.5 │ │ │ │、242 、26│
│ │ │106 年1 月31日│ │ │公斤 │ │ │ │6 頁 │
│ │ │(00000000)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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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6年1月26日│106 年1 月24日│106 年3 月1 日│前│黑胡椒香腸│真空包│○○│5萬2,900元│證據卷一第│
│ │ │(00000000) │(00000000) │腿│(真空包)│每包 │公司│ │157 頁;證│
│ │ │ │ │豬│460 包 │115 元│ │ │據卷二第61│
│ │ ├───────┤ │肉│230公斤 │ │ │ │、242 、24│
│ │ │106 年1 月31日│ │ │ │ │ │ │3 、266頁 │
│ │ │(00000000)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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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6年1月26日│106 年1 月24日│106 年3 月2 日│前│蒜味香腸(│散裝每│○○│3萬5,700元│證據卷一第│
│ │ │(00000000) │(00000000) │腿│散裝) │箱 │公司│ │161 頁;證│
│ │ │ │ │豬│17箱 │2,100 │ │ │據卷二第65│
│ │ ├───────┤ │肉│163.2 公斤│元 │ │ │、242 、26│
│ │ │106 年1 月31日│ │ │ │ │ │ │6 頁 │
│ │ │(00000000)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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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06年1月26日│106 年1 月24日│106 年3 月6 日│前│蒜味香腸(│真空包│○○│6,900元 │證據卷一第│
│ │ │(00000000) │(00000000) │腿│真空包) │每包 │公司│ │163 頁;證│
│ │ │ │ │豬│60包 │115 元│ │ │據卷二第67│
│ │ ├───────┤ │肉│30公斤 │ │ │ │、243 、26│
│ │ │106 年1 月31日│ │ │ │ │ │ │6 頁 │
│ │ │(00000000)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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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06年1月26日│106 年1 月24日│106 年3 月7 日│前│黑胡椒香腸│真空包│○○│3,450元 │證據卷一第│
│ │ │(00000000) │(00000000) │腿│(真空包)│每包 │公司│ │167 頁;證│
│ │ │ │ │豬│30包 │115 元│ │ │據卷二第71│
│ │ ├───────┤ │肉│15公斤 │ │ │ │、243 、26│
│ │ │106 年1 月31日│ │ │ │ │ │ │6 頁 │
│ │ │(00000000) │ │ │ │ │ │ │ │
├─┼──────┼───────┼───────┼─┼─────┼───┼──┼─────┼─────┤
│19│106年2月8日 │106 年1 月24日│106 年3 月1 日│前│原味香腸(│真空包│○○│3萬2,775元│證據卷一第│
│ │ │(00000000) │(00000000) │腿│真空包) │每包 │公司│ │159 頁;證│
│ │ │ │ │豬│285 包 │115 元│ │ │據卷二第63│
│ │ ├───────┤ │肉│142.5 公斤│ │ │ │、242 、26│
│ │ │106 年2 月12日│ │ │ │ │ │ │6 頁 │
│ │ │(00000000)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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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年2月8日 │106 年1 月24日│106 年3 月2 日│前│原味香腸(│散裝每│○○│3萬3,600元│證據卷一第│
│ │ │(00000000) │(00000000) │腿│散裝) │箱 │公司│ │329 、331 │
│ │ │ │ │豬│16箱 │2,100 │ │ │頁;證據卷│
│ │ ├───────┤ │肉│153.6 公斤│元 │ │ │二第242 、│
│ │ │106 年2 月12日│ │ │ │ │ │ │266 頁 │
│ │ │(00000000)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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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6年2月8日 │106 年1 月24日│106 年3 月6 日│前│原味香腸(│真空包│○○│4,600元 │證據卷一第│
│ │ │(00000000) │(00000000) │腿│真空包) │每包 │公司│ │165 頁;證│
│ │ │ │ │豬│40包 │115 元│ │ │據卷二第69│
│ │ ├───────┤ │肉│20公斤 │ │ │ │、243 、26│
│ │ │106 年2 月12日│ │ │ │ │ │ │6 頁 │
│ │ │(00000000) │ │ │ │ │ │ │ │
├─┼──────┼───────┼───────┼─┼─────┼───┼──┼─────┼─────┤
│22│106年2月15日│106 年2 月14日│106 年2 月22日│前│原味香腸(│真空包│○○│8,970元 │證據卷一第│
│ │ │(00000000) │(00000000) │腿│真空包) │每包 │公司│ │153 頁;證│
│ │ │ │ │豬│78包 │115 元│ │ │據卷二第24│
│ │ │ │ │肉│39公斤 │ │ │ │1 、266頁 │
├─┼──────┼───────┼───────┼─┼─────┼───┼──┼─────┼─────┤
│23│106年2月15日│106 年2 月14日│106 年2 月22日│前│蒜味香腸(│真空包│○○│1萬3,570元│證據卷一第│
│ │ │(00000000) │(00000000) │腿│真空包) │每包 │公司│ │153 頁;證│
│ │ │ │ │豬│118 包 │115 元│ │ │據卷二第24│
│ │ │ │ │肉│59公斤 │ │ │ │1 、266頁 │
├─┼──────┼───────┼───────┼─┼─────┼───┼──┼─────┼─────┤
│24│106年2月15日│106 年2 月14日│106 年2 月22日│前│黑胡椒香腸│真空包│○○│9,315元 │證據卷一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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