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金上更一字,110年度,4號
KSHM,110,金上更一,4,2021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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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八:

編號 品名及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Taiwan Mobile黑色手機1支(門號00000 00000) 乙○○ 屬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故宣告沒收。 2 Taiwan Mobile白色手機1支(門號00000 00000) 乙○○ 同上 3 電池1只 乙○○ 同上 4 手錶型密錄器1只 乙○○ 無證據證明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故不宣告沒收。 5 打火機型隨身碟1個 乙○○ 同上 6 中華電信電話卡1張 林浩忠 同上 7 便條紙8張 乙○○ 同上

附表九:

編號 品名及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灰色三星牌雙卡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 丁○○ 無證據證明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故不宣告沒收。 2 商業本票簿7本、本票17張、本票影印本43張、委託書3張、讓渡書1張、身分證件影本8張、蔡存生匯款單影本1張、存款單1張、涂志榮借據1張、記事本2本、信封3個、記事紙1張、收款紀錄卡12張、印泥1個、金項鍊2條、金飾保單1張 丁○○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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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海軍官校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