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06年度,785號
KSHM,106,上訴,785,2019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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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字卷二第55頁);就有關104 年7 月22日提領款項總額部 分,被告卓金宏供稱:「49萬元」(見警一卷第3 頁背面) 、「150 萬元」(見警三卷第63頁)、「金額不一定」(見 原審易字卷二第166 頁背面)等語,被告陳育楷供稱:「約 40萬元」(見警三卷第5 頁)、「25萬元」(見警四卷第4 頁背面至第5 頁)、「每天都有領,領多少沒有印象」(見 原審易字卷二第168 頁背面)等語,而另案被告洪正翰則供 稱: 「我忘記是否每天都有去提領款項」等語(見原審易字 卷二第55頁),不僅各自所述前後不一,互核亦不相符;且 本件卷內亦查無上開2 日之相關監視器畫面或提款明細表等 證據,得以佐證被告卓金宏陳育楷坦承有提領項之自白為 真。
⒉並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卓金宏陳育楷等提領之款項為 犯罪集團向大陸地區人民詐欺取得之贓款之理由,詳如上開 貳二⒉⑴①所載。
㈢綜上所述,尚乏事證認定被告卓金宏陳育楷有於104 年7 月21日、22日提領某犯罪集團向大陸地區人民詐欺取得之贓 款。
四、被告孫銘晣吳忠憲趙龍螢涉犯幫助詐欺取財部分 訊據被告孫銘晣辯稱:「我有向趙龍螢王靜龍收購SIM 卡 ,我拿到SIM 卡之後,就交給老闆吳忠憲吳忠憲跟我說是 房屋仲介廣告使用」等語,被告吳忠憲辯稱:「本件行動電 話SIM 卡不是我賣給犯罪集團的」等語,被告趙龍螢則供稱 :「我與我男朋友王靜龍有提供SIM 卡給孫銘晣使用,我不 知道做何用途」等語。經查:
㈠被告趙龍螢與另案被告王靜龍於104 年7 月3 日各申辦乙、 甲門號預付卡後,以1 張預付卡300 元之代價,一同將甲、 乙門號預付卡販賣予被告孫銘晣;嗣內含甲門號預付卡之本 案行動電話經「金先生」交付予同案被告卓金宏作為工作手 機,且本案行動電話係於104 年7 月23日同案被告卓金宏甫 提款完畢而遭警查獲時經警扣案,本案行動電話通訊錄並載 有「金先生」聯絡電話為0000000000號(申請人為CHEN JIANXING,下稱丙門號)、「W 先生」聯絡電話為乙門號等 事實,業據被告孫銘晣趙龍螢於警詢(見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刑大第00000000000 號卷《下稱警二卷》,第2 、45頁背 面-46 頁)、另案被告王靜龍於警詢(見警二卷第38頁背面 -40 頁,偵一卷第172-173 頁)、被告卓金宏於警詢及原審 (見警一卷第2 、5 頁背面-6頁,警三卷第66頁背面,原審 易字卷二第161 頁)陳述明確,並有甲、乙、丙門號申請人 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



表在卷可稽(見警一卷第51至54頁,偵一卷第77-78 、81頁 )。是此部分事實均堪認定。
㈡有無證據足以證明甲、乙門號有供被告卓金宏陳育楷本件 犯行聯絡使用?
被告卓金宏於警詢、原審固供稱:「本案行動電話(含甲門 號預付卡)為『金先生』交付給我使用的工作手機,是與集 團成員聯絡使用。乙門號電話是『W 先生』使用,『W 先生 』是在我們領完錢後負責來向我們收錢的人,在領完錢、要 交錢的時候才會跟本案行動電話內建聯絡人『W 先生』聯絡 ,且提款時都使用工作手機」等語(見警三卷第66頁背面、 71頁背面,原審易字卷二第165 頁背面);被告陳育楷於警 詢陳稱:「『金先生』都是以他交付給我們的工作手機聯絡 指揮我們前往指示地點提款」等語(見警三卷第13頁背面) 。惟查:
⒈被告卓金宏於104 年9 月25日警詢、原審羈押訊問、原審陳 稱:「『金先生』給我及陳育楷工作用手機2 支及智慧型平 板電話1 部,『金先生』、『W 先生』交代事情是用本案行 動電話以外之智慧型手機、SKYPE 網路電話與我聯絡,僅在 智慧型手機壞掉或沒有網路時會使用本案行動電話聯絡,我 們是以該智慧型手機的通訊軟體打字聯絡,『金先生』每天 會打字指示我們要領哪一張卡,但該智慧型手機沒有被扣案 ,我不記得104 年7 月11日有無使用本案行動電話與『W 先 生』持用的乙門號電話聯繫,11日及20日、23日領得的錢不 確定是交給『金先生』還是『W 先生』等語(見警三卷第72 頁,104 年度聲羈字第466 號卷第6 頁,原審易字卷二第16 5 頁背面- 166 頁);被告陳育楷於警詢、原審亦供述:「 『金先生』都是撥打網路電話進來他給我們的工作手機指示 我們提款,他與我們聯絡的方式如同卓金宏所述,我們領到 的錢是一起交給上面的人,但不一定是『金先生』或『W 先 生』」等語(見警四卷第6 頁,原審易字卷二第167 頁背面 ),足見「金先生」與被告卓金宏陳育楷等人之聯絡工具 ,是否僅限於使用上開甲、乙門號行動電話,已非無疑。 ⒉依卷附乙門號行動電話易付發話通聯紀錄報表(見偵一卷第 183 頁),乙門號於107 年7 月4 日至10月17日計有26通話 及簡訊(如計至104 年7 月31日前則有20通),其中顯示: ⑴乙門號於104 年7 月13日、16日、18日有與甲門號通聯等情 (即「W 先生」與被告卓金宏於間通話約27秒),然此均非 被告卓金宏陳育楷本件犯罪之時間,亦非被告卓金宏、陳 育楷所供於提領款項當日即將領得款項交付「金先生」或「 W 先生」之聯絡時間(即104 年7 月11日、20日、23日)。



⑵乙門號於104 年7 月20日12時39分30秒發話予丙門號,通聯 約27秒(即「W 先生」與「金先生」間通話約27秒),然此 通聯對象並非被告卓金宏陳育楷或另案被告洪正翰,而通 聯紀錄亦無法證明短短27秒之通聯內容與被告卓金宏、陳育 楷或另案被告洪正翰實施本件犯罪構成要件內容有關。 ⑶乙門號於107 年7 月4 日至31日間之通話及簡訊僅有20通, 與甲、丙門號通聯之亦僅有4 通,依此對照被告卓金宏、陳 育陳育楷上開⑴之供述,應認被告卓金宏上開「『金先生』 、『W 先生』交代事情是用本案行動電話以外之智慧型手機 、SKYPE 網路電話與我聯絡」等語,符於事實而可信。 ⒊至於有關被告卓金宏陳育楷被訴於104 年7 月21日、22日 提領某犯罪集團向大陸地區人民詐欺取得贓款罪嫌,業經本 院認犯罪嫌疑不足,業如前述。
⒋是綜合被告卓金宏、陳育陳育楷上開⒈之供述,及乙門號行 動電話之實際使用情形,自難遽認甲、乙門號行動電話對被 告卓金宏陳育楷及其共犯實施本件犯行有所助益。 ㈢被告孫銘晣雖坦認有交付甲、乙門號預付卡予被告吳忠憲, 而被告吳忠憲就此則否認之。然既依檢察官所舉事證,不足 認定甲、乙門號預付卡對被告卓金宏陳育楷本件犯行有何 助益,自亦難認被告孫銘晣吳忠憲有公訴人所指本件幫助 詐欺犯行。
五、檢察官以「『W 先生』既有持用乙門號於104 年7 月13日、 16日、18日與持用甲門號之被告卓金宏聯繫,於同年月20日 有與『金先生』聯繫,故難認甲、乙門號對於上開詐欺集團 之犯罪無任何助益;且正犯間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不會於 車手提領款項之當日始進行並即刻完成,應會於車手提領之 日前數日開始謀議或後數日繼續進行犯罪計畫,車手將領得 款項層層轉交予上游,係該詐欺集團遂行整體詐欺取財犯罪 之重要一環,上游取得車手所轉交之款項亦屬上游之詐欺所 得,自與詐欺之構成要件有關」為由,就此部分提起上訴。 惟依卷內資料,與本案有關之使用乙門號確實只有上開4 通 通聯紀錄,然並無相關通話內容,亦無所謂被詐欺(或被騙 )之被害人指述曾與該甲、乙門號聯繫,或因此遭詐騙多少 金額。是原審以依檢察官所舉證據及卷內資料調查、剖析之 結果,仍未能獲得被告卓金宏陳育楷此部分及被告孫銘晣吳忠憲趙龍螢成立犯罪之確切心證,且有合理之懷疑存 在,致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而為被告卓金宏陳育楷 此部分及被告孫銘晣吳忠憲趙龍螢無罪之諭知,經核尚 無違誤。檢察官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關於此部分不當,提起 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退併辦部分(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意旨書 106 年度偵字第11653 號、第11654 號《下稱併案一》、 106 年度偵字第11688 號、第11689 號《下稱併案二》、 106 年度偵字第11690 號《下稱併案三》、106 年度偵字第 19359 號《下稱併案四》)
檢察官以上開併案一(被告孫銘晣趙龍螢,所涉門號0000 000000號)、併案二(被告趙龍螢,所涉門號0000000000號 、0000000000號)、併案三(被告孫銘晣趙龍螢,所涉門 號0000000000號)、併案四(被告孫銘晣趙龍螢,所涉門 號0000000000號),被告孫銘晣趙龍螢均涉犯幫助詐欺罪 嫌,認與本案為同一案件,而移送併案審理。惟查,本案被 告趙龍螢孫銘晣所涉幫助詐欺取財罪嫌部分(即上開甲、 乙門號,並非併案門號),業經本院綜合上開事證,認犯罪 嫌疑不足而為無罪之諭知,則上開移送併辦意旨所指被告趙 龍螢、孫銘晣之行為,即與本案起訴部分無實質或裁判上一 罪關係,應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伍、被告吳忠憲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到庭 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 條、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郭麗娟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嬿如提起上訴,檢察官劉宗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曾逸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有關被告卓金宏陳育楷有罪部分,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被告孫銘晣吳忠憲趙龍螢無罪部分,不得上訴。本判決關於被告卓金宏陳育楷無罪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須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 條之規定始得上訴。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 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 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 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至第379 條、第393 條第1 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于晴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01 條之1: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 交易時間 │ 銀聯卡號 │交易金額│交易地點 │
│ │ │ │(人民幣)│ │
├──┼────────────┼──────────┼────┼──────┤
│ 1 │104年6月5日19時8分33秒 │0000000000000000000 │1618.58 │高雄市○○區│
├──┼────────────┼──────────┼────┤○○路OOO 號│
│ 2 │104年6月5日19時7分47秒 │0000000000000000000 │1416.26 │彰化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 3 │104年6月5日19時7分37秒 │0000000000000000000 │4046.45 │路竹分行 │
├──┼────────────┼──────────┼────┤ │
│ 4 │104年6月5日19時6分51秒 │0000000000000000000 │4046.45 │ │
├──┼────────────┼──────────┼────┤ │
│ 5 │104年6月5日19時6分48秒 │0000000000000000000 │4046.45 │ │
├──┼────────────┼──────────┼────┤ │
│ 6 │104年6月5日19時6分1秒 │0000000000000000000 │1416.26 │ │
├──┼────────────┼──────────┼────┤ │
│ 7 │104年6月5日19時5分59秒 │0000000000000000000 │4046.45 │ │
├──┼────────────┼──────────┼────┤ │




│ 8 │104年6月5日19時5分9秒 │0000000000000000000 │1820.90 │ │
├──┼────────────┼──────────┼────┤ │
│ 9 │104年6月5日19時5分5秒 │0000000000000000000 │4046.45 │ │
├──┼────────────┼──────────┼────┤ │
│ 10│104年6月5日19時4分15秒 │0000000000000000000 │4046.45 │ │
├──┼────────────┼──────────┼────┤ │
│ 11│104年6月5日19時4分13秒 │0000000000000000000 │4046.45 │ │
├──┼────────────┼──────────┼────┤ │
│ 12│104年6月5日19時3分24秒 │0000000000000000000 │4046.45 │ │
├──┼────────────┼──────────┼────┤ │
│ 13│104年6月5日19時3分21秒 │0000000000000000000 │1820.90 │ │
├──┼────────────┼──────────┼────┤ │
│ 14│104年6月5日19時2分22秒 │0000000000000000000 │4046.45 │ │
├──┼────────────┼──────────┼────┤ │
│ 15│104年6月5日19時1分29秒 │0000000000000000000 │4046.45 │ │
├──┼────────────┼──────────┼────┤ │
│ 16│104年6月5日19時0分39秒 │0000000000000000000 │1820.90 │ │
├──┼────────────┼──────────┼────┤ │
│ 17│104年6月5日18時59分40秒 │0000000000000000000 │4046.45 │ │
├──┼────────────┼──────────┼────┤ │
│ 18│104年6月5日18時58分43秒 │0000000000000000000 │4046.45 │ │
├──┼────────────┼──────────┼────┼──────┤
│ │ │合計 │58471.2 │ │
└──┴────────────┴──────────┴────┴──────┘

附表二:
┌──┬────────────┬──────────┬────┬──────┐
│編號│ 交易時間 │ 銀聯卡號 │交易金額│交易地點 │
│ │ │ │(人民幣)│ │
├──┼────────────┼──────────┼────┼──────┤
│ 1 │104年6月12日19時44分13秒│0000000000000000000 │1820.20 │高雄市○○區│
├──┼────────────┼──────────┼────┤○○路OOOO號│
│ 2 │104年6月12日19時43分33秒│0000000000000000000 │4044.88 │台灣新光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
│ 3 │104年6月12日19時43分16秒│0000000000000000000 │3842.64 │公司路竹簡易│
├──┼────────────┼──────────┼────┤型分行 │
│ 4 │104年6月12日19時42分53秒│0000000000000000000 │4044.88 │ │
├──┼────────────┼──────────┼────┤ │
│ 5 │104年6月12日19時42分17秒│0000000000000000000 │1820.20 │ │
├──┼────────────┼──────────┼────┤ │




│ 6 │104年6月12日19時41分59秒│0000000000000000000 │4044.88 │ │
├──┼────────────┼──────────┼────┤ │
│ 7 │104年6月12日19時41分37秒│0000000000000000000 │4044.88 │ │
├──┼────────────┼──────────┼────┤ │
│ 8 │104年6月12日19時41分21秒│0000000000000000000 │1820.20 │ │
├──┼────────────┼──────────┼────┤ │
│ 9 │104年6月12日19時41分1秒 │0000000000000000000 │4044.88 │ │
├──┼────────────┼──────────┼────┤ │
│ 10│104年6月12日19時40分48秒│0000000000000000000 │4044.88 │ │
├──┼────────────┼──────────┼────┤ │
│ 11│104年6月12日19時40分25秒│0000000000000000000 │1820.20 │ │
├──┼────────────┼──────────┼────┤ │
│ 12│104年6月12日19時40分20秒│0000000000000000000 │4044.88 │ │
├──┼────────────┼──────────┼────┤ │
│ 13│104年6月12日19時39分45秒│0000000000000000000 │1820.20 │ │
├──┼────────────┼──────────┼────┤ │
│ 14│104年6月12日19時39分29秒│0000000000000000000 │4044.88 │ │
├──┼────────────┼──────────┼────┤ │
│ 15│104年6月12日19時39分12秒│0000000000000000000 │4044.88 │ │
├──┼────────────┼──────────┼────┤ │
│ 16│104年6月12日19時38分51秒│0000000000000000000 │4044.88 │ │
├──┼────────────┼──────────┼────┤ │
│ 17│104年6月12日19時38分43秒│0000000000000000000 │4044.88 │ │
├──┼────────────┼──────────┼────┤ │
│ 18│104年6月12日19時29分41秒│0000000000000000000 │1820.20 │ │
├──┼────────────┼──────────┼────┤ │
│ 19│104年6月12日19時28分49秒│0000000000000000000 │4044.88 │ │
├──┼────────────┼──────────┼────┤ │
│ 20│104年6月12日19時28分28秒│0000000000000000000 │1820.20 │ │
├──┼────────────┼──────────┼────┤ │
│ 21│104年6月12日19時28分11秒│0000000000000000000 │4044.88 │ │
├──┼────────────┼──────────┼────┤ │
│ 22│104年6月12日19時27分45秒│0000000000000000000 │4044.88 │ │
├──┼────────────┼──────────┼────┤ │
│ 23│104年6月12日19時27分15秒│0000000000000000000 │4044.88 │ │
├──┼────────────┼──────────┼────┤ │
│ 24│104年6月12日19時26分37秒│0000000000000000000 │1820.20 │ │
├──┼────────────┼──────────┼────┤ │
│ 25│104年6月12日19時26分3秒 │0000000000000000000 │4044.88 │ │
├──┼────────────┼──────────┼────┤ │




│ 26│104年6月12日19時25分33秒│0000000000000000000 │4044.88 │ │
├──┼────────────┼──────────┼────┤ │
│ 27│104年6月12日19時23分47秒│0000000000000000000 │1820.20 │ │
├──┼────────────┼──────────┼────┤ │
│ 28│104年6月12日19時23分7秒 │0000000000000000000 │4044.88 │ │
├──┼────────────┼──────────┼────┤ │
│ 29│104年6月12日19時22分29秒│0000000000000000000 │4044.88 │ │
├──┼────────────┼──────────┼────┤ │
│ 30│104年6月12日15時10分19秒│0000000000000000000 │1820.20 │ │
├──┼────────────┼──────────┼────┤ │
│ 31│104年6月12日15時9分34秒 │0000000000000000000 │4044.88 │ │
├──┼────────────┼──────────┼────┤ │
│ 32│104年6月12日15時8分57秒 │0000000000000000000 │4044.88 │ │
├──┼────────────┼──────────┼────┤ │
│ 33│104年6月12日15時8分33秒 │0000000000000000000 │1820.20 │ │
├──┼────────────┼──────────┼────┤ │
│ 34│104年6月12日15時8分12秒 │0000000000000000000 │1820.20 │ │
├──┼────────────┼──────────┼────┤ │
│ 35│104年6月12日15時7分57秒 │0000000000000000000 │4044.88 │ │
├──┼────────────┼──────────┼────┤ │
│ 36│104年6月12日15時7分31秒 │0000000000000000000 │4044.88 │ │
├──┼────────────┼──────────┼────┤ │
│ 37│104年6月12日15時7分23秒 │0000000000000000000 │4044.88 │ │
├──┼────────────┼──────────┼────┤ │
│ 38│104年6月12日15時6分55秒 │0000000000000000000 │4044.88 │ │
├──┼────────────┼──────────┼────┤ │
│ 39│104年6月12日15時6分49秒 │0000000000000000000 │1820.20 │ │
├──┼────────────┼──────────┼────┤ │
│ 40│104年6月12日15時6分13秒 │0000000000000000000 │4044.88 │ │
├──┼────────────┼──────────┼────┤ │
│ 41│104年6月12日15時5分37秒 │0000000000000000000 │4044.88 │ │
├──┼────────────┼──────────┼────┼──────┤
│ │ │合計 │136717 │ │
└──┴────────────┴──────────┴────┴──────┘

附表三:
┌──┬────────────┬──────────┬────┬──────┐
│編號│ 交易時間 │ 銀聯卡號 │交易金額│交易地點 │
│ │ │ │(人民幣)│ │
├──┼────────────┼──────────┼────┼──────┤




│ 1 │104年7月11日19時23分51秒│0000000000000000000 │4038.80 │新竹市○○路│
├──┼────────────┼──────────┼────┤OOO號新竹文 │
│ 2 │104年7月11日19時23分26秒│0000000000000000000 │4038.80 │雅郵局 │
├──┼────────────┼──────────┼────┤ │
│ 3 │104年7月11日19時24分27秒│0000000000000000000 │1817.46 │ │
├──┼────────────┼──────────┼────┤ │
│ 4 │104年7月11日19時25分4秒 │0000000000000000000 │4038.80 │ │
├──┼────────────┼──────────┼────┤ │
│ 5 │104年7月11日19時25分35秒│0000000000000000000 │4038.80 │ │
├──┼────────────┼──────────┼────┤ │
│ 6 │104年7月11日19時26分27秒│0000000000000000000 │1817.46 │ │
├──┼────────────┼──────────┼────┤ │
│ 7 │104年7月11日19時27分53秒│0000000000000000000 │1817.46 │ │
├──┼────────────┼──────────┼────┤ │
│ 8 │104年7月11日19時27分28秒│0000000000000000000 │4038.80 │ │
├──┼────────────┼──────────┼────┤ │
│ 9 │104年7月11日19時26分59秒│0000000000000000000 │4038.80 │ │
├──┼────────────┼──────────┼────┼──────┤
│ │ │合計 │29685.18│ │
└──┴────────────┴──────────┴────┴──────┘

附表四:
┌──┬────┬───────────┬────────────────┐
│編號│卡面卡號│ 銀聯卡號 │備註 │
├──┼────┼───────────┼────────────────┤
│ 1 │00952 │0000000000000000000 │已扣案,卡片編號A81 (359 359) │
├──┼────┼───────────┼────────────────┤
│ 2 │00953 │0000000000000000000 │已扣案,卡片編號A82 (359 359) │
├──┼────┼───────────┼────────────────┤
│ 3 │01627 │0000000000000000000 │已扣案,卡片編號A87 (359 ) │
├──┼────┼───────────┼────────────────┤
│ 4 │00959 │0000000000000000000 │已扣案,卡片編號A88 (359 359) │
├──┼────┼───────────┼────────────────┤
│ 5 │01628 │0000000000000000000 │已扣案,卡片編號A93 (359 ) │
├──┼────┼───────────┼────────────────┤
│ 6 │00970 │0000000000000000000 │已扣案,卡片編號A99 (359 359) │
├──┼────┼───────────┼────────────────┤
│ 7 │00971 │0000000000000000000 │已扣案,卡片編號A100(359 359) │
├──┼────┼───────────┼────────────────┤
│ 8 │00965 │0000000000000000000 │已扣案,卡片編號A94 (359 359) │




├──┼────┼───────────┼────────────────┤
│ 9 │01543 │0000000000000000000 │已扣案,卡片編號A105(359 359) │
├──┼────┼───────────┼────────────────┤
│ 10│00977 │0000000000000000000 │已扣案,卡片編號A106(359 359) │
├──┼────┼───────────┼────────────────┤
│ 11│不詳 │0000000000000000000 │未扣案 │
├──┼────┼───────────┼────────────────┤
│ 12│不詳 │0000000000000000000 │未扣案 │
├──┼────┼───────────┼────────────────┤
│ 13│不詳 │0000000000000000000 │未扣案 │
├──┼────┼───────────┼────────────────┤
│ 14│不詳 │0000000000000000000 │未扣案 │
├──┼────┼───────────┼────────────────┤
│ 15│不詳 │0000000000000000000 │未扣案 │
├──┼────┼───────────┼────────────────┤
│ 16│不詳 │0000000000000000000 │未扣案 │
├──┼────┼───────────┼────────────────┤
│ 17│不詳 │0000000000000000000 │未扣案 │
├──┼────┼───────────┼────────────────┤
│ 18│不詳 │0000000000000000000 │未扣案 │
├──┼────┼───────────┼────────────────┤
│ 19│不詳 │0000000000000000000 │未扣案 │
├──┼────┼───────────┼────────────────┤
│ 20│不詳 │0000000000000000000 │未扣案 │
├──┼────┼───────────┼────────────────┤
│ 21│不詳 │0000000000000000000 │未扣案 │
├──┼────┼───────────┼────────────────┤
│ 22│不詳 │0000000000000000000 │未扣案 │
├──┼────┼───────────┼────────────────┤
│ 23│不詳 │0000000000000000000 │未扣案 │
├──┼────┼───────────┼────────────────┤
│ 24│不詳 │0000000000000000000 │未扣案 │
├──┼────┼───────────┼────────────────┤
│ 25│不詳 │0000000000000000000 │未扣案 │
├──┼────┼───────────┼────────────────┤
│ 26│不詳 │0000000000000000000 │未扣案 │
├──┼────┼───────────┼────────────────┤
│ 27│不詳 │0000000000000000000 │未扣案 │
├──┼────┼───────────┼────────────────┤
│ 28│不詳 │0000000000000000000 │未扣案 │




├──┼────┼───────────┼────────────────┤
│ 29│不詳 │0000000000000000000 │未扣案 │
├──┼────┼───────────┼────────────────┤
│ 30│不詳 │0000000000000000000 │未扣案 │
└──┴────┴───────────┴────────────────┘

附表五:
┌──┬────────────┬──────────┬────┬──────┐
│編號│ 交易時間 │ 銀聯卡號 │交易金額│交易地點 │
│ │ │ │(人民幣)│ │
├──┼────────────┼──────────┼────┼──────┤
│ 1 │104年7月20日13時54分24秒│0000000000000000000 │1809.37 │高雄市○○區│
├──┼────────────┼──────────┼────┤○○路OOO號 │
│ 2 │104年7月20日13時54分01秒│0000000000000000000 │4020.81 │仁壽路郵局 │
├──┼────────────┼──────────┼────┤ │
│ 3 │104年7月20日13時53分36秒│0000000000000000000 │4020.81 │ │
├──┼────────────┼──────────┼────┼──────┤
│ 4 │104年7月20日13時05分04秒│0000000000000000000 │4020.81 │高雄市○○區│
│ │ │ │(存款不│○○路一段 │
│ │ │ │足,未得│OOO號1樓便利│
│ │ │ │款) │商店 │
├──┼────────────┼──────────┼────┤ │
│ 5 │104年7月20日13時01分17秒│0000000000000000000 │4020.81 │ │
├──┼────────────┼──────────┼────┤ │
│ 6 │104年7月20日13時02分23秒│0000000000000000000 │1809.37 │ │
├──┼────────────┼──────────┼────┤ │
│ 7 │104年7月20日13時01分49秒│0000000000000000000 │4020.81 │ │
├──┼────────────┼──────────┼────┤ │
│ 8 │104年7月20日13時03分08秒│0000000000000000000 │4020.81 │ │
├──┼────────────┼──────────┼────┤ │
│ 9 │104年7月20日13時04分20秒│0000000000000000000 │1809.37 │ │
├──┼────────────┼──────────┼────┤ │
│ 10 │104年7月20日13時03分41秒│0000000000000000000 │4020.81 │ │
├──┼────────────┼──────────┼────┼──────┤
│ │ │合計 │29552.9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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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路竹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