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易字,94年度,582號
KSHM,94,上易,582,2006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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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這個會議有達成捐贈或拋棄的結論│ │
│ │,不過我也不知道這樣算不算結論,我│ │
│ │們決議捐給政府時滿並未限制丙○○用│ │
│ │何種方法捐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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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91年3 月23日的會議我有參加,我本身│原審卷第17│
│(參與│就是住戶,我是出於自己的意見,我們│7 、178 及│
│91年3 │做的決定是將土地捐給政府,不然就是│182至185頁│
│月23日│拋棄,也有同意讓丙○○去辦理,有決│ │
│會議之│議要求乙○○將證件交給丙○○辦理,│ │
│住戶)│但乙○○是否在現場把證件拿丙○○辦│ │
│ │理我不知道,我在警察局中說由我提議│ │
│ │到丙○○家裡面開會,應該是對的。我│ │
│ │們談完這件事乙○○就同意將證件、印│ │
│ │章交出來,我沒有阻止乙○○交出證件│ │
│ │,也沒有聽到其他人有出言阻止。因為│ │
│ │丙○○是輔建會的人,所以我們是請沈│ │
│ │曉峰去辦理土地捐贈的問題。我們沒有│ │
│ │向乙○○說這個會議我們幾個人談談就│ │
│ │算了。當時有無限制丙○○不得以轉賣│ │
│ │的方式把土地捐出去,我忘記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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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91年3 月23日在丙○○家開會時,我有│原審卷第25│
│(參與│在場,也當見證人,會議記錄上見證人│8 、259 頁│
│91年3 │是我的簽名。是林湘舟請我過去的,他│ │
│月23日│說住家附近的一些路地,要捐贈給政府│ │
│會議之│或過戶給住戶。該次會議中,我有說明│ │
│代書)│辦理1 戶過戶費要8 千元,1 戶10幾坪│ │
│ │要10幾萬元的增值稅,如果捐贈給政府│ │
│ │不用繳納增值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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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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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人 │ 身分 證 述 │ 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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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91年4 月28日約有7 、80人參加,如何│原審卷第18│
│(出席│通知的我不知道,我同意該會議結論的│0 、181頁 │
│91年4 │辦理方式。 │ │
│月28日│ │ │
│會議之│ │ │




│住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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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進德│91年4 月28日會議因劉銓田副廠長在場│原審卷第18│
│(出席│職位最高,所以依照慣例就由他當主席│6 至190 頁│
│91年4 │,會議紀錄是乙○○拜託我當的,我也│ │
│月28日│同意。會議紀錄有依照真實狀況紀錄,│ │
│會議之│現場沒有錄音,我在現場是記載重點,│ │
│住戶)│回去整理。當時主席確實有如同會議紀│ │
│ │錄這樣報告。當天丙○○有上台報告說│ │
│ │計劃道路用地已經賣掉了,總價是6 百│ │
│ │多萬元,扣除仲介費用是4 百多萬元;│ │
│ │私設巷道還沒有處理,並說會議如果不│ │
│ │同意他繼續辦理後,可將土地再過戶給│ │
│ │乙○○,後來這個會議結論,大家同意│ │
│ │讓他繼續辦理。這次會議當中丙○○有│ │
│ │提到4 百多萬元,他是否有講要分配這│ │
│ │4 百多萬元我不確定。當時有人提出不│ │
│ │同意見,有一部份人很不高興就離開會│ │
│ │場,大概剩下40幾位,繼續開會。全體│ │
│ │的住戶有130幾戶,到場的應該超過54 │ │
│ │戶,最後作成決議時,有40幾位在場,│ │
│ │是用舉手表決的方式作成決議。當時沒│ │
│ │有人表示出席人數不足,大部分的人都│ │
│ │同意,但沒有清點同意的人數,還是有│ │
│ │少數的人沒有舉手。主席報告的時候大│ │
│ │家都不知道丙○○已經將土地賣出去了│ │
│ │,等到丙○○報告時,大家才知道土地│ │
│ │已經出賣了,後來才又舉手表決作成結│ │
│ │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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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榮坤│91年4 月28日會議時,丙○○有報告土│原審卷第19│
│(出席│地已經有賣掉了,也有報告說如果大家│3 頁 │
│91年4 │不同意他這樣做的話,可以將土地再行│ │
│月28日│移轉回來。有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的住│ │
│會議之│戶同意如此辦理。 │ │
│住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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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群雄│91年4 月28日開會丙○○報告的時候,│原審卷第24│
│(出席│我才知道土地被賣掉。報告內容第1 點│7 至249 頁│
│91年4 │說直接送給市政府,但我們拿不到錢,│ │




│月28日│而且我們還要請代書;第2 點我們可以│ │
│會議之│賣給財團抵稅,我們還可以拿到錢。我│ │
│住戶)│贊成他們這樣做。91年4 月28日會議時│ │
│ │有人對賣地提出反對意見,但是經過沈│ │
│ │曉峰解釋,沒有人再提意見。「捐贈不│ │
│ │成,即行拋棄」是因為有人提議,如果│ │
│ │市政府不要,就拋棄。丙○○在該次會│ │
│ │議上,有解說把土地轉賣財團,再由財│ │
│ │團捐地給政府。我們的目的還是捐贈,│ │
│ │只不過轉賣財團繞一圈達成捐贈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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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