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06年度,491號
KSHM,106,上訴,491,2017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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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電話聯絡甲基安非他命交易事宜│ │沒收,附表五編號十│
│ │,並於聯絡後某時許,在高雄市林│ │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 │園區中門路上「磚仔窯」附近某處│ │;未扣案如附表五編│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曾聰明,│ │號四所示之物及犯罪│
│ │雙方當場交付現金及毒品,進而完│ │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
│ │成交易。 │ │元均沒收,於全部或│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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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龔昶欽於104 年6 月7 日22時35分│ 1,500 元 │龔昶欽犯販賣第二級│
│ │許,以其所有如附表五編號四所示│ │毒品罪,處有期徒刑│
│ │之行動電話與曾聰明所持用門號09│ │參年玖月。扣案如附│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甲基安非│ │表五編號十所示之物│
│ │他命交易事宜,並於聯絡後某時許│ │沒收,附表五編號十│
│ │,在高雄市林園區中門路上「磚仔│ │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 │窯」附近某處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 │;未扣案如附表五編│
│ │包予曾聰明,雙方當場交付現金及│ │號四所示之物及犯罪│
│ │毒品,進而完成交易。 │ │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
│ │ │ │元均沒收,於全部或│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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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龔昶欽於104 年8 月4 日9 時27分│ 1,500 元 │龔昶欽犯販賣第二級│
│ │、59分、10時17分、54分許,以其│ │毒品罪,累犯,處有│
│ │所有如附表五編號五所示之行動電│ │期徒刑參年拾月。扣│
│ │話與曾聰明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 │案如附表五編號五、│
│ │號行動電話聯絡甲基安非他命交易│ │十所示之物均沒收,│
│ │事宜,並於聯絡後某時許,在高雄│ │附表五編號十一所示│
│ │市林園區中門路上「磚仔窯」附近│ │之物沒收銷燬;未扣│
│ │某處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曾聰│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明,雙方當場交付現金及毒品,進│ │仟伍佰元均沒收,於│
│ │而完成交易。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 │
├──┼───────────────┼─────┼─────────┤
│ 五 │龔昶欽於104 年8 月30日11時38分│ 1,500 元 │龔昶欽犯販賣第二級│
│ │、39分許,以其所有如附表五編號│ │毒品罪,累犯,處有│
│ │五所示之行動電話與曾聰明所持用│ │期徒刑參年拾月。扣│




│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甲│ │案如附表五編號五、│
│ │基安非他命交易事宜,並於聯絡後│ │十所示之物均沒收,│
│ │某時許,在高雄市林園區中門路上│ │附表五編號十一所示│
│ │「磚仔窯」附近某處販賣甲基安非│ │之物沒收銷燬;未扣│
│ │他命1 包予曾聰明,雙方當場交付│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現金及毒品,進而完成交易。 │ │仟伍佰元均沒收,於│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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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龔昶欽於104 年9 月26日10時2 分│ 1,500 元 │龔昶欽犯販賣第二級│
│ │、10分許,以其所有如附表五編號│ │毒品罪,累犯,處有│
│ │六所示之行動電話與曾聰明所持用│ │期徒刑參年拾月。扣│
│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甲│ │案如附表五編號六、│
│ │基安非他命交易事宜,並於聯絡後│ │十所示之物均沒收,│
│ │某時許,在高雄市林園區中門路上│ │附表五編號十一所示│
│ │「磚仔窯」附近某處販賣甲基安非│ │之物沒收銷燬;未扣│
│ │他命1 包予曾聰明,雙方當場交付│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現金及毒品,進而完成交易。 │ │仟伍佰元均沒收,於│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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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龔昶欽於104 年10月2 日13時1 分│ 1,500 元 │龔昶欽犯販賣第二級│
│ │、10分、31分、33分、34分許,以│ │毒品罪,累犯,處有│
│ │其所有如附表五編號六所示之行動│ │期徒刑參年拾月。扣│
│ │電話與曾聰明所持用門號00000000│ │案如附表五編號六、│
│ │64號行動電話聯絡甲基安非他命交│ │十所示之物均沒收,│
│ │易事宜,並於聯絡後某時許,在高│ │附表五編號十一所示│
│ │雄市林園區中門路上「磚仔窯」附│ │之物沒收銷燬;扣案│
│ │近某處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曾│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
│ │聰明,雙方當場交付現金及毒品,│ │伍佰元均沒收,於全│
│ │進而完成交易。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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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龔昶欽於104 年10月24日14時38分│ 1,500 元 │龔昶欽犯販賣第二級│
│ │、42分、46分許,以其所有如附表│ │毒品罪,累犯,處有│
│ │五編號六所示之行動電話與曾聰明│ │期徒刑參年拾月。扣│
│ │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案如附表五編號六、│




│ │聯絡甲基安非他命交易事宜,並於│ │十所示之物均沒收,│
│ │聯絡後某時許,在高雄市林園區中│ │附表五編號十一所示│
│ │門路上「磚仔窯」附近某處販賣甲│ │之物沒收銷燬;未扣│
│ │基安非他命1 包予曾聰明,雙方當│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場交付現金及毒品,進而完成交易│ │仟伍佰元沒收,於全│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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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龔昶欽於104 年10月2 日1 時18分│ 500 元 │龔昶欽犯販賣第二級│
│ │至2 時13分許,以其所有如附表五│ │毒品罪,累犯,處有│
│ │編號六、七所示之行動電話與伍芳│ │期徒刑參年捌月。扣│
│ │瑢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案如附表五編號六、│
│ │話以傳送簡訊方式聯絡甲基安非他│ │七、十所示之物均沒│
│ │命交易事宜,並於聯絡後某時許,│ │收,附表五編號十一│
│ │在其當時位於高雄市林園區後厝路│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 │180 巷19弄1 之3 號4 樓住處公寓│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樓下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伍芳│ │幣伍佰元沒收,於全│
│ │瑢,雙方當場交付現金及毒品,進│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而完成交易。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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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龔昶欽於104 年8 月2 日0 時53分│ 500 元 │龔昶欽犯販賣第二級│
│ │、1 時0 分、5 分許,以其所有如│ │毒品罪,累犯,處有│
│ │附表五編號五所示之行動電話與張│ │期徒刑參年捌月。扣│
│ │簡俊哲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 │案如附表五編號五、│
│ │動電話聯絡甲基安非他命交易事宜│ │十所示之物均沒收,│
│ │,並於聯絡後某時許,在其當時位│ │附表五編號十一所示│
│ │於高雄市林園區後厝路180 巷19弄│ │之物沒收銷燬;未扣│
│ │1 之3 號4 樓住處販賣甲基安非他│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
│ │命1 包予張簡俊哲,雙方當場交付│ │佰元沒收,於全部或│
│ │現金及毒品,進而完成交易。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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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龔昶欽於104 年9 月1 日12時43分│ 500 元 │龔昶欽犯販賣第二級│
│ │、50分、13時2 分、11分許,以其│ │毒品罪,累犯,處有│
│ │所有如附表五編號五所示之行動電│ │期徒刑參年捌月。扣│
│ │話與張簡俊哲所持用門號00000000│ │案如附表五編號五、│
│ │95號行動電話聯絡甲基安非他命交│ │十所示之物均沒收,│




│ │易事宜,並於聯絡後某時許,在其│ │附表五編號十一所示│
│ │當時位於高雄市林園區後厝路180 │ │之物沒收銷燬;未扣│
│ │巷19弄1 之3 號4 樓住處販賣甲基│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
│ │安非他命1 包予張簡俊哲,雙方當│ │佰元沒收,於全部或│
│ │場交付現金及毒品,進而完成交易│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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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龔昶欽於104 年9 月2 日23時13分│ 1,500 元 │龔昶欽犯販賣第二級│
│ │、9 月3 日0 時44分、51分、53分│ │毒品罪,累犯,處有│
│ │許,以其所有如附表五編號五所示│ │期徒刑參年拾月。扣│
│ │之行動電話與張簡俊哲所持用門號│ │案如附表五編號五、│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甲基安│ │十所示之物均沒收,│
│ │非他命交易事宜,並於聯絡後某時│ │附表五編號十一所示│
│ │許,在其當時位於高雄市林園區後│ │之物沒收銷燬;未扣│
│ │厝路180 巷19弄1 之3 號4 樓住處│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張簡俊哲│ │仟伍佰元沒收,於全│
│ │,雙方當場交付現金及毒品,進而│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完成交易。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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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龔昶欽於104 年9 月5 日22時50分│ 1,500 元 │龔昶欽犯販賣第二級│
│ │、23時22分、32分許,以其所有如│ │毒品罪,累犯,處有│
│ │附表五編號五所示之行動電話與張│ │期徒刑參年拾月。扣│
│ │簡俊哲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 │案如附表五編號五、│
│ │動電話聯絡甲基安非他命交易事宜│ │十所示之物均沒收,│
│ │,並於聯絡後某時許,在其當時位│ │附表五編號十一所示│
│ │於高雄市林園區後厝路180 巷19弄│ │之物沒收銷燬;未扣│
│ │1 之3 號4 樓住處販賣甲基安非他│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命1 包予張簡俊哲,雙方當場交付│ │仟伍佰元沒收,於全│
│ │現金及毒品,進而完成交易。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徵其價額。 │
├──┼───────────────┼─────┼─────────┤
│十四│龔昶欽於104 年6 月4 日15時53分│ 1,500 元 │龔昶欽犯販賣第二級│
│ │、16時19分、33分許,以其所有如│ │毒品罪,處有期徒刑│
│ │附表五編號四所示之行動電話與劉│ │參年玖月。扣案如附│
│ │育宗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表五編號十所示之物│
│ │電話聯絡甲基安非他命交易事宜,│ │沒收,附表五編號十│
│ │並於聯絡後某時許,在高雄市林園│ │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 │區王公路與仁愛路交岔路口附近即│ │;未扣案如附表五編│
│ │高雄市立林園高中側門處販賣甲基│ │號四所示之物及犯罪│
│ │安非他命約1/4 錢予劉育宗,雙方│ │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
│ │當場交付現金及毒品,進而完成交│ │元均沒收,於全部或│
│ │易。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價額。 │
├──┼───────────────┼─────┼─────────┤
│十五│龔昶欽於104 年7 月24日21時1 分│ 3,000 元 │龔昶欽犯販賣第二級│
│ │、12分、15分許,以其所有如附表│ │毒品罪,累犯,處有│
│ │五編號五所示之行動電話與吳建洲│ │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 │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五│
│ │聯絡甲基安非他命交易事宜,並於│ │、十所示之物均沒收│
│ │聯絡後某時許,在高雄市林園區港│ │,附表五編號十一所│
│ │埔國小前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 │示之物沒收銷燬;未│
│ │吳建洲,雙方當場交付現金及毒品│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進而完成交易。 │ │參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 │
├──┼───────────────┼─────┼─────────┤
│十六│龔昶欽於104 年7 月17日7 時46分│ 2,000 元 │龔昶欽犯販賣第二級│
│ │、8 時30分許,以其所有如附表五│ │毒品罪,累犯,處有│
│ │編號四所示之行動電話與張詠竣所│ │期徒刑參年拾月。扣│
│ │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 │案如附表五編號十所│
│ │絡甲基安非他命交易事宜,並於聯│ │示之物沒收,附表五│
│ │絡後某時許,在高雄市林園區中門│ │編號十一所示之物沒│
│ │里某處涼亭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包│ │收銷燬;未扣案如附│
│ │予張詠竣,雙方當場交付現金及毒│ │表五編號四所示之物│
│ │品,進而完成交易。 │ │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 │ │仟元均沒收,於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 │
├──┼───────────────┼─────┼─────────┤
│十七│龔昶欽於104 年9 月29日15時57分│500 元(僅│龔昶欽犯販賣第二級│
│ │、16時10分許,以其所有如附表五│給付300 元│毒品罪,累犯,處有│
│ │編號五所示之行動電話與李裕全所│,餘200 元│期徒刑參年捌月。扣│
│ │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賒帳) │案如附表五編號五、│
│ │絡甲基安非他命交易事宜,並於聯│ │十所示之物均沒收,│




│ │絡後某時許,在址設高雄市林園區│ │附表五編號十一所示│
│ │龍潭路160 號之宜鋼股份有限公司│ │之物沒收銷燬;未扣│
│ │門口處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李│ │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
│ │裕全,雙方當場交付現金(部分賒│ │佰元沒收,於全部或│
│ │帳)及毒品,進而完成交易。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價額。 │
├──┼───────────────┼─────┼─────────┤
│十八│龔昶欽於104 年10月27日23時58分│ 2,500 元 │龔昶欽犯販賣第二級│
│ │、10月28日0 時0 分、2 分、3 分│(僅給付 │毒品罪,累犯,處有│
│ │、10分、15分、1 時27分許,以其│ 2,000 元│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 │所有如附表五編號六、七所示之行│,餘500 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六│
│ │動電話與李裕全所持用門號097607│賒帳) │、七、十所示之物均│
│ │4036、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 │沒收,附表五編號十│
│ │甲基安非他命交易事宜,並於聯絡│ │一、十二所示之物均│
│ │後某時許,在址設高雄市林園區鳳│ │沒收銷燬;未扣案犯│
│ │林路一段1 號之國泰人壽大樓門口│ │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處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李裕全│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雙方當場交付現金(部分賒帳)│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及毒品,進而完成交易。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三(陳淑貞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
┌──┬───────────────┬─────┬─────────┐
│編號│ 交易時間(民國)、地點與經過 │ 交易價格 │ 論罪科刑與沒收 │
│ │ │(新臺幣)│ │
├──┼───────────────┼─────┼─────────┤
│ 一 │陳淑貞於104 年8 月30日0 時28分│ 500 元 │陳淑貞犯販賣第二級│
│ │、46分許,以龔昶欽所有而為其持│ │毒品罪,處有期徒刑│
│ │用如附表五編號五所示之行動電話│ │參年柒月。扣案如附│
│ │與張簡俊哲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 │表五編號五所示之物│
│ │號行動電話聯絡甲基安非他命交易│ │沒收;未扣案犯罪所│
│ │事宜,並於聯絡後某時許,在龔昶│ │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欽當時位於高雄市林園區後厝路18│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0 巷19弄1 之3 號4 樓住處販賣甲│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基安非他1 包予張簡俊哲,雙方當│ │時,追徵其價額。 │
│ │場交付現金及毒品,進而完成交易│ │ │
│ │。 │ │ │
├──┼───────────────┼─────┼─────────┤
│ 二 │陳淑貞於104 年10月4 日7 時37分│ 500 元 │陳淑貞犯販賣第二級│




│ │、10時19分、38分許,以龔昶欽所│(賒帳交易│毒品罪,處有期徒刑│
│ │有而為其持用如附表五編號五所示│) │參年柒月。扣案如附│
│ │之行動電話與劉育宗所持用門號09│ │表五編號五所示之物│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甲基安非│ │沒收。 │
│ │他命交易事宜,並於聯絡後某時許│ │ │
│ │,在址設高雄市林園區後厝路6 巷│ │ │
│ │11號之雙園汽車駕訓班附近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1 包予劉育宗,並當場交│ │ │
│ │付毒品,價金則係賒帳,以此方式│ │ │
│ │完成交易。 │ │ │
└──┴───────────────┴─────┴─────────┘
附表四(王弘毅龔昶欽轉讓第三級毒品部分): 略
附表五(沒收之物):
┌──┬────────┬───────────────┐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 備註 │
├──┼────────┼───────────────┤
│ 一 │門號0000000000號│未扣案,王弘毅所有並用以為附表│
│ │行動電話1 支(含│一編號一至四犯行之物。 │
│ │SIM卡1 張) │ │
├──┼────────┼───────────────┤
│ 二 │門號0000000000號│未扣案,王弘毅所有並用以為附表│
│ │行動電話1 支(含│一編號五至六犯行之物。 │
│ │SIM卡1 張) │ │
├──┼────────┼───────────────┤
│ 三 │門號0000000000號│扣案物品,王弘毅所有但交予龔昶│
│ │行動電話1 支(含│欽用以為附表二編號一犯行之物。│
│ │SIM卡1 張) │ │
├──┼────────┼───────────────┤
│ 四 │門號0000000000號│未扣案,龔昶欽所有並用以為附表│
│ │行動電話1 支(含│二編號二、三、十四、十六犯行之│
│ │SIM卡1 張) │物。 │
├──┼────────┼───────────────┤
│ 五 │門號0000000000號│扣案物品,龔昶欽所有並用以為附│
│ │行動電話1 支(含│表二編號四、五、十、十一、十二│
│ │SIM卡1 張) │、十三、十五、十七犯行之物,另│
│ │ │亦為陳淑貞用以為附表三編號一、│
│ │ │二犯行之物。 │
├──┼────────┼───────────────┤
│ 六 │門號0000000000號│扣案物品,龔昶欽所有並用以為附│




│ │行動電話1 支(含│表二編號六、七、八、九、十八犯│
│ │SIM卡1 張) │行之物。 │
├──┼────────┼───────────────┤
│ 七 │門號0000000000號│扣案物品,龔昶欽所有並用以為附│
│ │行動電話1 支(含│表二編號九、十八犯行之物。 │
│ │SIM卡1 張) │ │
├──┼────────┼───────────────┤
│ 八 │門號0000000000號│未扣案,王弘毅所有並用以為附表│
│ │行動電話1 支(含│四編號一、二犯行之物。 │
│ │SIM卡1 張) │ │
├──┼────────┼───────────────┤
│ 九 │空夾鏈袋2 包 │扣案物品,王弘毅所有並用以為附│
│ │ │表一犯行之物。 │
├──┼────────┼───────────────┤
│ 十 │夾鏈袋1 大袋 │扣案物品,龔昶欽所有並用以為附│
│ │ │表二犯行之物。 │
├──┼────────┼───────────────┤
│十一│電子磅秤3 台 │扣案物品,龔昶欽所有並用以為附│
│ │ │表二犯行之物,且均檢出甲基安非│
│ │ │他命成分。 │
├──┼────────┼───────────────┤
│十二│白色結晶1 包(含│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
│ │包裝袋1 只) │重0.345 公克、檢驗後淨重0.311 │
│ │ │公克 │
│ ├────────┼───────────────┤
│ │白色結晶1 包(含│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
│ │包裝袋1 只) │重24.243公克、檢驗後淨重24.182│
│ │ │公克 │
│ ├────────┼───────────────┤
│ │白色結晶1 包(含│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
│ │包裝袋1 只) │重2.535 公克、檢驗後淨重2.508 │
│ │ │公克 │
│ ├────────┼───────────────┤
│ │白色結晶1 包(含│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
│ │包裝袋1 只) │重0.873 公克、檢驗後淨重0.854 │
│ │ │公克 │
│ ├────────┼───────────────┤
│ │白色結晶1 包(含│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
│ │包裝袋1 只) │重0.476 公克、檢驗後淨重0.455 │
│ │ │公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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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