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08年度,1276號
KSHM,108,上訴,1276,2020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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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各次犯罪之集中度及時間差距,其販賣毒品之對象僅 林水波一人,兩次施用毒品之種類不同,綜合其各次犯行呈 現之反社會性及損害或危害之累積程度,依多數犯罪責任遞 減原則、限制加重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刑法第51條 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如本判決主文欄第4 項所示。 ㈣被告及其辯護人雖聲請傳喚證人林水波,惟該證人業經原審 傳訊並經當事人詰問,且本部分事證已明,本院因認無再傳 訊之必要,附此敘明。
二、上訴駁回(即事實欄一之㈡、㈢所示施用第二級、第一級毒 品罪部分)之理由:
原審認被告此部分犯行之罪證明確,因而適用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 條、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2 項前段等規定,並審酌被告 明知毒品戕害身心健康,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施 以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處分,更曾多次遭判處徒刑入監執 行(已論以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除外)等情,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足徵其素行非佳,且其未 能戒除毒癮,繼續施用,顯見其無戒毒之決心;並衡以被告 坦承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後態度,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 ,並具病患性人格之特質,其行為本身對社會所造成之危害 尚非直接;暨被告於法院審理時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 其工作、收入,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之生活狀況(見原審 卷第89、232 頁)等一切情狀,就其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之 犯行,量處有期徒刑7 月;就其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之犯行 ,量處有期徒刑10月。另就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甲基 安非他命毒品1 包(含難與毒品析離之外包裝),認係被告 為事實欄一、㈡所示犯行後所剩餘,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在被告所犯事實欄一、㈡所示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銷燬。另認扣案如附表二 編號2 、3 所示殘渣袋1 個、塑膠勺管1 支係被告為事實欄 一、㈡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而依刑法第38條 第2 項前段規定,於被告所犯事實欄一、㈡所示施用第二級 毒品罪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其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 亦屬允當。被告上訴意旨認原審量刑過重,並無理由,應予 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47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侑姿提起公訴,檢察官劉宗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王以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佳穎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販賣時│交易方式、毒│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原審主文 │本院主文 │
│ │間(民│品種類及價金│ │ │ │
│ │國)、│(民國/ 新臺│ │ │ │
│ │地點 │幣) │ │ │ │
├──┼───┼──────┼────────────┼───────┼───────┤
│1 │107 年│林水波於107 │①時間: │許智評販賣第二│原判決關於附表│
│(即│10月7 │年10月7 日13│107 年10月7 日13:55:25│級毒品,處有期│一編號1 販賣第│
│起訴│日14時│時55分25秒起│A :許智評(0000000000)│徒刑柒年貳月。│二級毒品部分撤│
│書犯│2 分後│至同日14時2 │B :林水波(000000000 )│扣案如附表二編│銷。 │
│罪事│某時 │分5 秒許,以│B :嘿! │號4 所示之物沒│許智評販賣第二│
│實一├───┤公共電話0733│A :嘿! │收;未扣案之犯│級毒品,累犯,│
│、㈠│許智評│24994 號、07│B :你人在哪? │罪所得新臺幣伍│處有期徒刑柒年│
│ │位於高│0000000 號與│A :過來這裡! │佰元沒收,於全│肆月。扣案如附│
│ │雄市苓│許智評所持09│B :啊…「5」! │部或一部不能沒│表二編號4 所示│
│ │雅區文│00000000號電│A :你為什麼不要像昨天一│收或不宜執行沒│之物沒收;未扣│
│ │橫二路│話聯絡購毒事│ 樣? │收時,追徵其價│案犯罪所得新臺│
│ │6 號3 │宜後,由許智│B :幹恁娘,我身上只剩「│額。 │幣伍佰元沒收,│
│ │樓之21│評於左列時、│ 500 」而已!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居所之│地,交付價值│A :好啦好啦好啦! │ │能沒收時,追徵│
│ │地下室│500 元、重量│B :我過去我老婆之前的公│ │之。 │
│ │ │不詳之第二級│ 司那還是在地下室? │ │ │
│ │ │毒品甲基安非│A :下去地下室,多久會到│ │ │
│ │ │他命1 包予林│ ? │ │ │
│ │ │水波林水波│B :我現在在青年路…那個│ │ │




│ │ │當場交付500 │ 中山路、苓雅路上! │ │ │
│ │ │元予許智評。│A :好啦。 │ │ │
│ │ │ │(警三卷第36頁,原審卷第│ │ │
│ │ │ │149 至151 頁) │ │ │
│ │ │ ├────────────┤ │ │
│ │ │ │②時間: │ │ │
│ │ │ │107 年10月7 日14:02:05│ │ │
│ │ │ │A :許智評(0000000000)│ │ │
│ │ │ │B :林水波(000000000 )│ │ │
│ │ │ │B :喂,喂! │ │ │
│ │ │ │A :嘿! │ │ │
│ │ │ │B :我在全家這裡,轉個彎│ │ │
│ │ │ │ 就到了! │ │ │
│ │ │ │A :不是叫你去地下室,你│ │ │
│ │ │ │ 聽不懂? │ │ │
│ │ │ │B :嘿啦,我知道啦,我是│ │ │
│ │ │ │ 想先跟你說… │ │ │
│ │ │ │A :不要打了…下去了啦!│ │ │
│ │ │ │B :好! │ │ │
│ │ │ │(警三卷第36頁,原審卷第│ │ │
│ │ │ │149 至151 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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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7 年│林水波於107 │①時間: │許智評販賣第二│原判決關於附表│
│(即│11月26│年11月26日18│107 年11月26日18:11:14│級毒品,處有期│一編號2 販賣第│
│起訴│日19時│時11分14秒起│A :許智評(0000000000)│徒刑柒年陸月。│二級毒品部分撤│
│書犯│43分後│至同日19時43│B :林水波(000000000 )│扣案如附表二編│銷。 │
│罪事│某時 │分39秒許,以│A :喂! │號4 所示之物沒│許智評販賣第二│
│實一├───┤公共電話0721│B :喂,有聽到嗎? │收;未扣案之犯│級毒品,累犯,│
│、㈡│高雄市│63194 號、07│A :有啦! │罪所得新臺幣壹│處有期徒刑柒年│
│ │苓雅區│0000000 號與│B :你人現在哪? │仟元沒收,於全│捌月。扣案如附│
│ │林森路│許智評所持09│A :我人在五塊厝…五甲這│部或一部不能沒│表二編號4 所示│
│ │與永樂│00000000號電│ 裡! │收或不宜執行沒│之物沒收;未扣│
│ │街口附│話聯絡購毒事│B :方便幫我「下牌」嗎?│收時,追徵其價│案之犯罪所得新│
│ │近之全│宜後,由許智│A :要怎麼下? │額。 │臺幣壹仟元沒收│
│ │家便利│評於左列時、│B :1 張! │ │,於全部或一部│
│ │商店前│地,向林水波│A :你又沒電話讓我…待會│ │不能沒收時,追│
│ │ │收取1000元後│ 我吃飽飯出去再幫你那│ │徵之。 │
│ │ │,當場交付價│ 個…我是要怎麼找你啦│ │ │
│ │ │值1000元、重│ ! │ │ │
│ │ │量不詳之第二│B :我待會打給你! │ │ │




│ │ │級毒品甲基安│A :你待會打給我?你是要│ │ │
│ │ │非他命1 包予│ 多久?要怎麼打給我?│ │ │
│ │ │林水波。 │ 我才剛到我家吃飯而已│ │ │
│ │ │ │ ! │ │ │
│ │ │ │B :你差不多幾點? │ │ │
│ │ │ │A :我吃飽才有出去了! │ │ │
│ │ │ │B :你差不多幾點? │ │ │
│ │ │ │A :現在幾點? │ │ │
│ │ │ │B :現在快6 點了! │ │ │
│ │ │ │A :才6 點而已喔,不然我│ │ │
│ │ │ │ 們約7 點…7 點20…7 │ │ │
│ │ │ │ 點半好了! │ │ │
│ │ │ │B :好啊,7 點半我打給你│ │ │
│ │ │ │ ! │ │ │
│ │ │ │A :7 點半你打給我! │ │ │
│ │ │ │B :好啊好啊! │ │ │
│ │ │ │(警三卷第37至38頁,原審│ │ │
│ │ │ │卷第153 至155 頁) │ │ │
│ │ │ ├────────────┤ │ │
│ │ │ │②時間: │ │ │
│ │ │ │107 年11月26日19:36:38│ │ │
│ │ │ │A :許智評(0000000000)│ │ │
│ │ │ │B :林水波(000000000 )│ │ │
│ │ │ │B :嘿! │ │ │
│ │ │ │A :嘿,水ㄚ,你直接去全│ │ │
│ │ │ │ 家,過去全家! │ │ │
│ │ │ │B :我現在過去全家嗎? │ │ │
│ │ │ │A :嘿啊嘿啊! │ │ │
│ │ │ │B :好啊好啊! │ │ │
│ │ │ │(警三卷第37至38頁,原審│ │ │
│ │ │ │卷第155 頁) │ │ │
│ │ │ ├────────────┤ │ │
│ │ │ │③時間: │ │ │
│ │ │ │107 年11月26日19:43:39│ │ │
│ │ │ │A :許智評(0000000000)│ │ │
│ │ │ │B :林水波(000000000 )│ │ │
│ │ │ │A :喂! │ │ │
│ │ │ │B :我到了! │ │ │
│ │ │ │A :好啦,我馬上到了! │ │ │
│ │ │ │(警三卷第37至38頁,原審│ │ │




│ │ │ │卷第155 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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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7 年│林水波於107 │①時間: │許智評販賣第二│原判決關於附表│
│(即│12月10│年12月10日2 │107 年12月10日02:59:25 │級毒品,處有期│一編號3 販賣第│
│起訴│日2 時│時59分25秒許│A :許智評(0000000000)│徒刑柒年陸月。│二級毒品部分撤│
│書犯│59分後│,以公共電話│B :林水波(000000000) │扣案如附表二編│銷。 │
│罪事│某時 │000000000 號│B :喂! │號4 所示之物沒│許智評販賣第二│
│實一├───┤與許智評所持│A :喂! │收;未扣案之犯│級毒品,累犯,│
│、㈢│高雄市│0000000000號│B :你人現在哪? │罪所得新臺幣壹│處有期徒刑柒年│
│ │苓雅區│電話聯絡購毒│A :人在外面…怎樣! │仟元沒收,於全│捌月。扣案如附│
│ │文橫二│事宜後,由許│B :是在「哥仔」那裡? │部或一部不能沒│表二編號4 所示│
│ │路OK便│智評於左列時│A :你跟我說要做什麼?在│收或不宜執行沒│之物沒收;未扣│
│ │利商店│、地,向林水│ 那個那啦,怎樣? │收時,追徵其價│案之犯罪所得新│
│ │前 │波收取1000元│B :我要下一組「10」的 │額。 │臺幣壹仟元沒收│
│ │ │後,當場交付│A :你多久到我那?你過去│ │,於全部或一部│
│ │ │價值1000元、│ 那裡多久會到啊? │ │不能沒收時,追│
│ │ │重量不詳之第│B :靠爸,我小孩都沒睡,│ │徵之。 │
│ │ │二級毒品甲基│ 你娘,我不方便出去啦│ │ │
│ │ │安非他命1 包│ ! │ │ │
│ │ │予林水波。於│A :啊!你要叫我麼過去?│ │ │
│ │ │同日5 時23分│B :你…你帶過來我家啦 │ │ │
│ │ │53秒許,林水│A :我就是沒辦法過去啊!│ │ │
│ │ │波以公共電話│ 你是有趣喔!我不能過│ │ │
│ │ │000000000 號│ 去!你把小孩載過去,│ │ │
│ │ │撥打許智評所│ 載過去,你要就現在過│ │ │
│ │ │持0000000000│ 去,過去OK啦!過去OK│ │ │
│ │ │號電話向許智│ 等啦!我現在…我現在│ │ │
│ │ │評反應毒品數│ 馬上趕過去啦! │ │ │
│ │ │量不足。 │B :好啊好啊! │ │ │
│ │ │ │(本院卷第157頁) │ │ │
│ │ │ ├────────────┤ │ │
│ │ │ │②時間: │ │ │
│ │ │ │107 年12月10日05:23:53 │ │ │
│ │ │ │A :許智評(0000000000)│ │ │
│ │ │ │B :林水波(000000000 )│ │ │
│ │ │ │B :有聽到嗎? │ │ │
│ │ │ │A :有啦 │ │ │
│ │ │ │B :你跟我說「一千」,怎│ │ │
│ │ │ │ 麼那麼少啊… │ │ │
│ │ │ │A :它這個比較好捏,我之│ │ │




│ │ │ │ 前有跟你說,你要拿爛│ │ │
│ │ │ │ 的有,量比較多,啊他│ │ │
│ │ │ │ 問我,跟我說: 「拿好│ │ │
│ │ │ │ 的給他啦」 │ │ │
│ │ │ │B :那就沒關係,爛的沒關│ │ │
│ │ │ │ 係!吼…太少啦! │ │ │
│ │ │ │A :明天再說了啦,明天在│ │ │
│ │ │ │ 說! │ │ │
│ │ │ │B :啊我偷拿他的錢,被我│ │ │
│ │ │ │ 老婆發現了耶!我還硬│ │ │
│ │ │ │ 跟她說沒有! │ │ │
│ │ │ │A :我有聽到在那邊說啊,│ │ │
│ │ │ │ 像╳╳就這樣講啊… │ │ │
│ │ │ │B :我回去她還哭哭啼啼在│ │ │
│ │ │ │ 那邊說我偷拿他的錢 │ │ │
│ │ │ │A :明天再說啦,明天再說│ │ │
│ │ │ │B :你聽我說啦,有沒有辦│ │ │
│ │ │ │ 法再討一些給我啊… │ │ │
│ │ │ │A :我就跟你說明天啦,聽│ │ │
│ │ │ │ 懂沒有! │ │ │
│ │ │ │B :好啦好啦 │ │ │
│ │ │ │A :明天啦,OK,掰掰 │ │ │
│ │ │ │(警三卷第39頁,本院卷第│ │ │
│ │ │ │第161 頁) │ │ │
└──┴───┴──────┴────────────┴───────┴───────┘
附表二:扣案物
┌─┬─────────┬─────────┬─────────────┐
│編│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備註 │沒收與否及依據 │
│號│ │ │ │
├─┼─────────┼─────────┼─────────────┤
│1 │甲基安非他命1 包 │①毒品外觀及送驗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 │(含包裝袋1 只,毛│ 明:白色結晶,檢│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
│ │重0.2公克) │ 驗前淨重0.045 公│ │
│ │ │ 克、檢驗後淨重0.│ │
│ │ │ 025公克。 │ │
│ │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 │
│ │ │ 基安非他命。 │ │
│ │ │(鑑定報告:偵卷第│ │
│ │ │77頁) │ │
├─┼─────────┼─────────┼─────────────┤




│2 │殘渣袋1 包 │未送驗 │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
│ │ │ │沒收 │
├─┼─────────┼─────────┼─────────────┤
│3 │塑膠勺管1 支 │未送驗 │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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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HTC 廠牌行動電話1 │未送驗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
│ │支(IMEI:00000000│ │1 項規定沒收 │
│ │0000000 ;含門號:│ │ │
│ │0000000000號SIM 卡│ │ │
│ │1 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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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