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毒品予證人陳慶龍犯行之補強證據,伊沒有販賣甲基安 非他命給證人陳慶龍等語。經查:
㈠證人陳慶龍於警詢證稱:於103 年10月2 日晚上8 時35分與 被告聯絡,並於同日晚上9 時34分騎乘機車至被告旗津住處 樓下,我將現金1,000 元交給被告,被告叫我前往他家門前 旁,撿拾地上香菸盒,煙盒內放有1 小包甲基安非他命,購 買完毒品後就離開;另於同年10月8 日晚上8 點58分電話聯 絡被告,詢問他人在何處,約2 小時後前往被告旗津住處, 我將1,000 元交給被告,被告要我去門口撿拾拿取地上煙盒 內之甲基安非他命,拿到後就離開等語(警一卷第57至58頁 );證人陳慶龍於偵查中亦為相同之證述(偵一卷第124 至 125 頁);嗣證人陳慶龍於原審改稱:我施用之甲基安非他 命毒品,都是在大寮的一間遊藝場向綽號「小高」購買的, 不是向被告購得。…附表一編號2 通聯譯文內容,是我跟被 告女朋友的通話,並非我跟被告的通話,目的是聯絡我要拿 錢過去還被告,與交易毒品無關。…附表一編號3 通聯譯文 內容,是在跟被告講等南投的朋友來,錢才能給被告,亦與 交易毒品無關等語(原審訴字卷二第5 至28頁)。針對被告 蔡慶龍有無於附表一編號2 、3 之時間、地點販賣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陳慶龍,證人陳慶龍前後指證不一,已非 無疑,自不能執此採為不利被告蔡慶龍之認定。 ㈡觀之附表一編號2 、3 監聽譯文「聯絡時間及通話內容」欄 所載,只能證明被告蔡慶龍或其女友與證人陳慶龍有相約見 面之陳述而已,未見有交易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相關陳述及 暗語,該監聽譯文內容之陳述,不能證明確與被告蔡慶龍販 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關,無足為證人陳慶龍於警詢 及偵查中證言之補強證據。
㈢至於證人陳慶龍為警查獲後,於「103 年12月15日上午11時 30分」經警方採尿送檢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證 人陳慶龍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勘察採證同意書、尿液 初步篩檢驗報告單、及採取尿液名冊編號對照表各1 份在卷 為憑(偵一卷第107 至110 頁)。惟檢察官起訴被告蔡慶龍 附表一編號2 、3 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時間,分 別係「103 年10月2 日」、「103 年10月8 日」,離警方採 尿時間至少2 個多月以上,與檢察官起訴被告蔡慶龍販賣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無關。
㈣綜上說明,證人陳慶龍之指證既有上開矛盾,且無其他證據 足資認定被告蔡慶龍涉有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犯行,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就被訴附表一編號2 、3 部分, 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六、原審未予詳查,就被告蔡慶龍被訴附表一編號2 、3 販賣第 二級毒品部分,予以論罪科刑,尚有未恰。被告上訴意旨否 認犯罪,並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 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改判,並為被告蔡慶龍被訴附表一編號 2 、3 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無罪之諭知。
參、被訴持有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器具撤銷改判為無罪部分(即 原審判決持有第二級毒品有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蔡慶龍基於持有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器 具之犯意,於103 年12月15日在其前揭住處2 樓房間內,持 有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經警查獲,並扣得前開物 品,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7 項持有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器具罪云云。
二、證據能力、適用之法律及原則,與上開理由貳之二、三所述 相同,茲引用之,不再贅述。
三、訊據被告蔡慶龍否認涉犯持有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器具及持 有第二級毒品犯行,辯稱: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雖 然在我房間內被警方查獲,係遭警方栽贓云云。經查: ㈠警方於103 年12月15日上午8 時40分許,持搜索票至被告位 於高雄市○○區○○○路000 巷00號住處2 樓房間扣得附表 二所示物品乙節,業據證人即當日參與搜索之警員許藝耀、 顏輝龍及被告之母黃寶連於原審證述在卷(原審訴字卷一第 213 至235 頁),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103 年12 月15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2 張 (警一卷第8 至10頁,警二卷第15頁)及附表二所示物品扣 案足憑,是上開事實應堪認定。
㈡茲據證人黃寶連於原審證稱:103 年12月15日警察搜索之房 間平常係被告使用,警察有拿一個盒子裡面有幾顆圓圓之物 品,跟我說要怎麼吸,我在被告房間曾看過扣案物品照片所 示類似奶瓶之物及圓形玻璃球,又我在被告有女友前會幫他 打掃而進去他房間,被告有女友後就沒再幫他打掃,我及同 居人均未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等語(原審訴字卷一第227 至23 5 頁),參以證人黃寶連為被告之母,應無故為虛偽證述陷 害被告之理,是上開房間為被告所使用,被告當時雖有女友 ,但黃寶連在其與女友交往前,已在該房間內見過吸食器及 玻璃球等物,此外復無從證明另有他人得自由進入或使用被 告房間,足見扣案物品確為被告蔡慶龍持有無訛。 ㈢被告雖辯稱扣案物品非其所有,伊係遭警方栽贓云云。然經 原審法院勘驗搜索光碟結果(原審訴字卷一第77至78、94至 95頁),雖因拍攝角度問題而無從確認附表二所示扣案物品 從何處搜出,但亦未見警方有何於自行攜帶之袋子內取出前
揭物品栽贓之情,且當時黃寶連全程在場,再酌以黃寶連前 揭證述內容,仍可認上開扣案物品為被告蔡慶龍持有。 ㈣惟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謂「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係 指器具本身性質上「專」供為施用毒品之用途者為限,若通 常可以供他項用途之器具,以之代用或將本供為其他用途之 器具拼湊後以供施用,均非屬之。觀諸卷內附表二所示物品 照片(警二卷第15頁),編號1 所示吸食器係以一般小型塑 膠瓶自製之簡易吸食器,乃日用物品拼湊製造臨時替代使用 之器具;編號2 至3 所示玻璃球性質上亦可供分裝其他物品 或液體等用途,堪認均非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與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1條第7 項持有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器具罪之構 成要件不該當。
㈤再者,犯罪須主觀上對於犯罪事實有所認識,而仍實行客觀 事實,主觀意思與客觀事實一致,始足構成;又認識為犯意 之基礎,無認識即無犯意可言,此所以刑法第13條規定,行 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又稱直接或確定故意)。查「純甲基安非他命的游離基為無 色或淡黃色之油狀物,具輕微腥味、胺臭,而實際上甲基安 非他命多以鹽酸鹽或硫酸鹽存在,形成白色、微帶苦味之結 晶性粉末或似冰糖之片狀結晶」等情,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 藥品管理局93年2 月9 日管宣字第930001092 號函可稽(法 官辦理刑事案件參考手冊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第282 頁)。又吸毒者所施用之標的,應為「毒品」,始能滿足其 毒癮,此為當然之理!而刑法課責持有第二級毒品者之構成 犯罪之事實,應為持有可施用之「第二級毒品」,並非不可 施用之「第二級毒品殘渣」,亦無疑義。本院查,被告蔡慶 龍有多次施用第二級毒品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可按(本院卷第27至30頁),其對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之外觀形態,應知之甚明;而扣案之附表二編號1 、 2 所示物品經檢驗雖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結果,此有高雄醫 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5 年4 月11日檢驗報告存卷可佐 (原審訴字卷一第247 至251 頁),惟上開物品僅存有微量 甲基安非他命「殘渣」沾附其上難以析離而已,並無任何以 「結晶性粉末或似冰糖之片狀結晶」之甲基安非他命外觀呈 現,此觀之原審法院勘驗警方之搜索光碟時截取之照片甚明 (原審訴字卷一第95頁第3 張照片);又附表二編號3 所示 物品經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陰性」結果,此有高雄醫學大 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5 年4 月11日檢驗報告存卷可佐(原 審訴字卷一第246 頁),可見附表二編號1 至3 之扣案物品 ,無任何以「結晶性粉末或似冰糖之片狀結晶」甲基安非他
命外觀呈現之客觀事實,更無任何證據證明被告有持有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結晶物之主觀犯意,依上開說明,被告 此部分所為自不成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㈥綜上說明,檢察官所引用證據既有如上開所述之瑕疵,而無 從作為認定被告蔡慶龍涉犯持有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器具及 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之依據,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 定被告蔡慶龍涉犯持有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器具犯行,揆諸 首揭說明,自應就此部分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四、原審未予詳查,就被告蔡慶龍被訴持有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 器具部分,變更起訴法條遽認被告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 而予論罪科刑,尚有未恰。被告所辯雖不能採信,惟上訴意 旨否認犯罪,並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 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改判,並為被告蔡慶龍被訴持有專 供施用第二級毒品器具部分無罪之諭知。
肆、原審就被告蔡慶龍販賣第二級毒品予曾至堃部分,業已判決 無罪確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105 年6 月22日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104 年12月30日修正之刑法第38條第4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忠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曾永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月瞳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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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販賣對象│交易時間、地點與經過│ 聯絡時間及通話內容 │ 主文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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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陳慶龍 │蔡慶龍以其持用門號0│⑴103 年9 月29日上午11時37分 │蔡慶龍犯販賣第二級│
│ │ │989542138號│A:嘿。 │毒品罪,累犯,處有│
│ │ │行動電話(A)與陳慶│B:喂。 │期徒刑捌年貳月。 │
│ │ │龍持用門號09811│A:嘿。 │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
│ │ │11623號行動電話│B:阿有在嗎? │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
│ │ │(B)於右列時間聯絡│A:沒有,我現在在林園。 │沒收;未扣案門號09│
│ │ │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數│B:現在在林園。 │00000000行動電話壹│
│ │ │量後,再於同日下午1 │A:嘿。 │支含SIM 卡壹張) 沒│
│ │ │時27分許在陳慶龍位於│B:阿有要過來我這邊嗎?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高雄市鳳山區中崙二路│A:好啊,這樣等一下我回去,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 │ │576 巷住處巷口,以新│ 過去你那邊阿。 │額。 │
│ │ │臺幣(下同)3,000 元│B:喔,多久阿。 │ │
│ │ │價格,販賣半錢甲基安│A:不確定吶。 │ │
│ │ │非他命予陳慶龍,並當│B:會很久嗎? │ │
│ │ │場交付毒品,陳慶龍則│A:應該是不會啦,應該是。 │ │
│ │ │於同年10月5 日始交付│B:喔,好阿,阿那個. . . │ │
│ │ │價金,以此方式完成交│A:我不就. . . │ │
│ │ │易。 │B:怎麼樣? │ │
│ │ │ │A:一樣嗎? │ │
│ │ │ │B:沒有我那個,錢可能要初五才│ │
│ │ │ │ 有給你,因為這邊這次錢我老│ │
│ │ │ │ 婆拿去用了。 │ │
│ │ │ │A:喔好好好。 │ │
│ │ │ │B:嘿阿,阿我初五領錢再補你啦│ │
│ │ │ │A:喔喔喔喔,好。 │ │
│ │ │ │B:嘿,阿一半就好了。 │ │
│ │ │ │A:我知道,嘿阿嘿阿。 │ │
│ │ │ │B:嘿阿嘿阿,喔,好好。 │ │
│ │ │ │⑵103 年9 月29日上午11時40分 │ │
│ │ │ │B:喂。 │ │
│ │ │ │A:喂。 │ │
│ │ │ │B:我下午在家喔。 │ │
│ │ │ │A:啥? │ │
│ │ │ │B:我下午在家你不要跑過去工廠│ │
│ │ │ │ 吶。 │ │
│ │ │ │A:喔我知道阿。 │ │
│ │ │ │B:喔好好好。 │ │
│ │ │ │A:喔好。 │ │
│ │ │ │⑶103 年9 月29日下午1 時4 分 │ │
│ │ │ │B:喂。 │ │
│ │ │ │A:在路上了。 │ │
│ │ │ │B:喔。 │ │
│ │ │ │A:我現在在鳳,那個這條應該是│ │
│ │ │ │ 鳳林路吧。 │ │
│ │ │ │B:喔喔。 │ │
│ │ │ │A:嗯。 │ │
│ │ │ │B:好好。 │ │
│ │ │ │⑷103 年9 月29日下午1 時17分 │ │
│ │ │ │B:喂。 │ │
│ │ │ │A:我下桂林了哦。 │ │
│ │ │ │B:喔好 │ │
│ │ │ │A: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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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陳慶龍 │陳慶龍持用門號098│⑴103 年10月2 日晚上8 時35分 │蔡慶龍無罪。 │
│ │ │1111623號行動│A女:喂。 │ │
│ │ │電話(B)與蔡慶龍持│B:喂。 │ │
│ │ │用門號0989542│A女:安那啦。 │ │
│ │ │138號行動電話(A│B:你們是昏過去嗎 │ │
│ │ │)於右列時間聯絡相約│A女:哈哈哈,你怎麼知道。 │ │
│ │ │見面,惟由不知情之蔡│B:啥? │ │
│ │ │慶龍女友接聽,陳慶龍│A女:嘿阿。 │ │
│ │ │於同日晚上9 時34分許│B:阿起來了嗎? │ │
│ │ │抵達蔡慶龍位於高雄市│A女:起來了阿。 │ │
│ │ │旗津區旗津三路932 巷│B:阿要過去找你們 │ │
│ │ │19號住處後,以1,000 │A女:喔。 │ │
│ │ │元價格向蔡慶龍購買不│B:喔是怎麼樣,是。 │ │
│ │ │詳數量甲基安非他命,│A女:等一下喔。 │ │
│ │ │並當場交付毒品及現金│B:啥? │ │
│ │ │,以此方式完成交易。│A女:(問旁人:說要過來)喔,│ │
│ │ │ │ 好阿。 │ │
│ │ │ │B:喔好。 │ │
│ │ │ │A女:喂。 │ │
│ │ │ │⑵103 年10 月2 日晚上9 時34分 │ │
│ │ │ │A女:喂。 │ │
│ │ │ │B:我在樓下。 │ │
│ │ │ │A女: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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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陳慶龍 │蔡慶龍以其持用門號0│103 年10月8 日晚上8 時58分 │蔡慶龍無罪。 │
│ │ │989542138號│B:喂。 │ │
│ │ │行動電話(A)與陳慶│A:嘿。 │ │
│ │ │龍持用門號09811│B:你不在嗎? │ │
│ │ │11623號行動電話│A:有阿。 │ │
│ │ │(B)於右列時間聯絡│B:有喔,晚一點再過去找你,方│ │
│ │ │相約見面,再於同日晚│ 便嗎? │ │
│ │ │上11時許在蔡慶龍上開│A:喔,好啊,好好好。 │ │
│ │ │住處以1,000 元價格販│B:因為我等南投的那個回來。 │ │
│ │ │賣不詳數量甲基安非他│A:喔,好好好。 │ │
│ │ │命予陳慶龍,並當場交│B:嘿,喔好。 │ │
│ │ │付毒品及現金,以此方│ │ │
│ │ │式完成交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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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如美雷葉│蔡慶龍以其持用門號0│⑴103 年9 月21日凌晨0 時45分 │蔡慶龍犯販賣第二級│
│ │斯 │989542138號│A:喂。 │毒品罪,累犯,處有│
│ │ │行動電話(A)與如美│B:喂,喂,嘿,你很久喔。 │期徒刑捌年。 │
│ │ │雷葉斯持用門號092│A:什麼麼我很久,你沒,你又沒│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
│ │ │6290472號行動│ 打給我。 │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電話(B)於右列時間│B:我在打沒接。 │沒收;未扣案門號09│
│ │ │聯絡相約見面,再於同│A:沒有,沒有空啦。 │00000000行動電話壹│
│ │ │日凌晨2 時58分許在高│B:喔沒有空,今日有空嗎? │支含SIM 卡壹張) 沒│
│ │ │雄市前鎮區中油加油站│A:有啦。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前鎮站以2,000 元價格│B:啥?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 │ │販賣不詳數量甲基安非│A:那個. .. │額。 │
│ │ │他命予如美雷葉斯,並│B:你給我瓶子(臺語)阿,瓶子│ │
│ │ │當場交付毒品及現金,│ 瓶子,瓶子。 │ │
│ │ │以此方式完成交易。 │A:喔,好啦。 │ │
│ │ │ │B:你不能很久喔。 │ │
│ │ │ │A:好啦好啦。 │ │
│ │ │ │B:OK現在啦吼。 │ │
│ │ │ │A:1 小時,1 小時。 │ │
│ │ │ │B:OK、OK、OK。 │ │
│ │ │ │A:好 │ │
│ │ │ │⑵103 年9 月21日凌晨1 時36分 │ │
│ │ │ │A:要過去了啦。 │ │
│ │ │ │B:你不能快點,快點早點給我這│ │
│ │ │ │ 樣,不合阿。 │ │
│ │ │ │A:不合。 │ │
│ │ │ │B:嘿阿,很久也沒看到你阿。 │ │
│ │ │ │A:啥? │ │
│ │ │ │B:快點弄給我好不好?啥? │ │
│ │ │ │A:嘿,喔好啦好啦。 │ │
│ │ │ │B:喔,這樣好啦好啦。 │ │
│ │ │ │⑶103 年9 月21日凌晨2 時13分 │ │
│ │ │ │A:好啦,別再打了啦。 │ │
│ │ │ │⑷103 年9 月21日凌晨2 時53分 │ │
│ │ │ │B:喂。 │ │
│ │ │ │A:你走出來啦。 │ │
│ │ │ │B:你過來啦。 │ │
│ │ │ │A:我沒有要進去,我還要去別的│ │
│ │ │ │ 地方,我趕時間。 │ │
│ │ │ │B:喔。 │ │
│ │ │ │A:嘿,出來外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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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如美雷葉│蔡慶龍以其持用門號0│⑴103 年10月4 日上午9 時 │蔡慶龍犯販賣第二級│
│ │斯 │989542138號│A:喂。 │毒品罪,累犯,處有│
│ │ │行動電話(A)與如美│B:喂,○○(音似臺語:鬆鬆)│期徒刑捌年。 │
│ │ │雷葉斯持用門號092│ 的嗎? │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
│ │ │6290472號行動│A:啥? │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電話(B)於右列時間│B:你要過來嗎? │沒收;未扣案門號09│
│ │ │聯絡相約見面,再於同│A:ㄜ. . . ,好啦,等一下阿。│00000000行動電話壹│
│ │ │日上午11時16分許在高│B:喔。 │支含SIM 卡壹張) 沒│
│ │ │雄市前鎮區中油加油站│A:嗯。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前鎮站以2,000 元價格│B:嗯。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 │ │販賣不詳數量甲基安非│⑵103 年10月4日上午11時8 分 │額。 │
│ │ │他命予如美雷葉斯,並│B:喂。 │ │
│ │ │當場交付毒品及現金,│A:喂。 │ │
│ │ │以此方式完成交易。 │B:嗯。 │ │
│ │ │ │A:我快到了喔,你等一下來外面│ │
│ │ │ │B:喔,阿娘喂,你進來就好了。│ │
│ │ │ │A:吼,我進去我就還要找停車位│ │
│ │ │ │ ,很難停車吶。 │ │
│ │ │ │B:有啦,在我家前面那邊啦,近│ │
│ │ │ │ 近的而已,好不好。 │ │
│ │ │ │A:我知道近近的,現在中午人家│ │
│ │ │ │ 出來買飯的車一堆,你叫我停│ │
│ │ │ │ 那邊。 │ │
│ │ │ │B:我家前面啦。 │ │
│ │ │ │A:你買菸的那邊嗎? │ │
│ │ │ │B:嗯。 │ │
│ │ │ │A:嘿阿,你就走去那邊就好了,│ │
│ │ │ │ 你走去那邊我載你,不然那邊│ │
│ │ │ │ 很難停車啦。 │ │
│ │ │ │B:我去換衣服。 │ │
│ │ │ │A:好,你換沒關係,我還沒到啦│ │
│ │ │ │ ,你等一下,我差不多還要5 │ │
│ │ │ │ 分鐘。 │ │
│ │ │ │⑶103 年10月4 日上午11時14分 │ │
│ │ │ │B:好了啦。 │ │
│ │ │ │A:到了喔。 │ │
│ │ │ │⑷103 年10月4 日上午11時16分 │ │
│ │ │ │A:你前面,那塊有沒有。 │ │
│ │ │ │B:你在哪裡? │ │
│ │ │ │⑸103 年10月4 日上午11時16分 │ │
│ │ │ │B:你在哪裡啦。 │ │
│ │ │ │A:前面啦,對啦,你再走過來啦│ │
│ │ │ │ ,這輛白色的啦。 │ │
│ │ │ │B:嘿。 │ │
│ │ │ │A:車燈閃著閃著這輛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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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潘國寅 │蔡慶龍以其持用門號0│⑴103 年6 月18日下午1 時36分 │蔡慶龍犯販賣第二級│
│ │ │989542138號│B傳簡訊予A:有空出來散散心。│毒品罪,累犯,處有│
│ │ │行動電話(A)與潘國│⑵103 年6 月18日下午3 時54分 │期徒刑玖年。 │
│ │ │寅持用門號09795│B傳簡訊予A:回應. . . ? │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
│ │ │65480號行動電話│⑶103 年6 月18日下午4 時46分 │品所得新臺幣壹萬伍│
│ │ │(B)於右列時間聯絡│A:喂,喂。 │仟元沒收;未扣案門│
│ │ │相約見面,再於同日晚│B:耶,阿有有在走嗎? │號0000000000行動電│
│ │ │上8 時23分許在不知情│A:有啦有,我剛起來而已,你做│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 │ │之友人曾至堃位於高雄│ 什麼。 │) 沒收,如全部或一│
│ │ │市○○區○○路00號住│B:哇,我就知道你一定很累。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處以1 萬5,000 元價格│A:全身在燒痛,阿娘謂。 │其價額。 │
│ │ │販賣約40公克甲基安非│B:快一點速速。 │ │
│ │ │他命予潘國寅,並當場│A:腰酸背痛。好啦好啦,我知道│ │
│ │ │交付毒品及現金,以此│B:是喔。 │ │
│ │ │方式完成交易。 │A:嘿。 │ │
│ │ │ │B:好啦厚。 │ │
│ │ │ │A:嗯。 │ │
│ │ │ │B:嗯。 │ │
│ │ │ │⑷103 年6 月18日下午6 時28分 │ │
│ │ │ │B傳簡訊予A:幾時到 │ │
│ │ │ │⑸103 年6 月18日下午7 時17分 │ │
│ │ │ │A:喂 │ │
│ │ │ │B:你好了沒? │ │
│ │ │ │A:還沒啦 │ │
│ │ │ │B:還在外面? │ │
│ │ │ │A:我事情很多 │ │
│ │ │ │B:是喔,這樣。 │ │
│ │ │ │A:我馬上,我看,現在幾點? │ │
│ │ │ │B:現在六,七點啦。 │ │
│ │ │ │A:七點多,八點初頭。 │ │
│ │ │ │B:八點初頭嗎,好啦。 │ │
│ │ │ │A:好。 │ │
│ │ │ │⑹103 年6 月18日下午8 時14分 │ │
│ │ │ │A:喂。 │ │
│ │ │ │B:到了嗎? │ │
│ │ │ │A:再十幾分到啦,我在○○ │ │
│ │ │ │⑺103 年6 月18日下午8 時23分 │ │
│ │ │ │B:喂 │ │
│ │ │ │A:到哪了? │ │
│ │ │ │B:光頭 │ │
│ │ │ │A:啥? │ │
│ │ │ │B:光頭 │ │
│ │ │ │A: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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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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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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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吸食器1 組 │經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
│ │ │陽性結果,高雄醫學大│
│ │ │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
│ │ │5 年4 月11日編號1050│
│ │ │4-16號檢驗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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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玻璃球4 個 │經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
│ │ │陽性結果,高雄醫學大│
│ │ │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
│ │ │5 年4 月11日編號1050│
│ │ │4-12、13、14、15號檢│
│ │ │驗報告 │
├──┼─────────┼──────────┤
│ 3 │玻璃球1 個 │經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
│ │ │陰性結果,高雄醫學大│
│ │ │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
│ │ │5 年4 月11日編號1050│
│ │ │4-11號檢驗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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