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金卿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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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購毒者│交易時│交易地│毒品種│ 交 易 方 式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A 為│備 註│
│ │ │間 │點 │類、數│ │被告李必恭、B 為購毒者│ │
│ │ │ │ │量及金│ │) │ │
│ │ │ │ │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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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劉春華│100 年│屏東縣│海洛因│劉春華以持用之右│李必恭:0000000000 │譯文見│
│ │ │12月3 │竹田鄉│、數量│開行動電話門號撥│劉春華:0000000000 │警卷第│
│ │ │日凌晨│美崙村│不詳、│打李必恭所有之右│時間:100年12月3日凌晨│32頁 │
│ │ │1 時19│某檳榔│1,000 │揭行動電話門號聯│1時10分許 │ │
│ │ │分許後│店附近│元 │繫購買海洛因事宜│B:喂,恭仔~ │ │
│ │ │之某時│(起訴│ │後,李必恭即指示│A:怎樣? │ │
│ │ │(起訴│書記載│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B:還有"那個"嗎? │ │
│ │ │書記載│為某檳│ │詳之成年男子於左│A:要借多少錢? │ │
│ │ │為凌晨│榔店)│ │列時間、地點,交│B:要"大張的"一般那樣 │ │
│ │ │1 時10│ │ │付左開數量之海洛│ 啊~ │ │
│ │ │分許)│ │ │因與劉春華,並當│A:這樣喔,你在那裡? │ │
│ │ │ │ │ │場收受價金1,000 │B:我在老北勢~ │ │
│ │ │ │ │ │元而完成交易。 │A:等你到我們村內再打 │ │
│ │ │ │ │ │ │ 給我好嗎? │ │
│ │ │ │ │ │ │B:在那裡見面啊? │ │
│ │ │ │ │ │ │A:在送瓦斯檳榔店那裡 │ │
│ │ │ │ │ │ │ ,就上次你遇到我那 │ │
│ │ │ │ │ │ │ 裡啊~ │ │
│ │ │ │ │ │ │B:好,我知我知~ │ │
│ │ │ │ │ │ │A:好~ │ │
│ │ │ │ │ │ ├───────────┤ │
│ │ │ │ │ │ │李必恭:0000000000 │ │
│ │ │ │ │ │ │劉春華:0000000000 │ │
│ │ │ │ │ │ │時間:100年12月3日凌晨│ │
│ │ │ │ │ │ │1時19分許 │ │
│ │ │ │ │ │ │A:喂到了沒? │ │
│ │ │ │ │ │ │B:到了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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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張昌民│100 年│李必恭│甲基安│李必恭以所有之右│李必恭:0000000000 │譯文見│
│ │ │11月7 │位於屏│非他命│開行動電話門號撥│張昌民:00-0000000 │警卷第│
│ │ │日下午│東縣竹│、數量│打張昌民使用之右│時間:100年11月7日下午│30頁 │
│ │ │9 時55│田鄉美│不詳、│揭市內電話與行動│2時54分許 │ │
│ │ │分許後│崙村龍│500 元│電話門號聯繫購買│A:喂,阿民嗎? │ │
│ │ │之某時│崗路10│ │甲基安非他命事宜│B:是~ │ │
│ │ │(起訴│4 號住│ │後,李必恭於左列│A:你要借五百或1仟? │ │
│ │ │書記載│處(起│ │時間、地點,交付│B:五百! │ │
│ │ │為晚上│訴書記│ │左開數量之甲基安│A:哦,好啦。 │ │
│ │ │21時54│載為屏│ │非他命與張昌民,│B:那怎樣呢? │ │
│ │ │分許)│東縣竹│ │並當場收受價金50│A:有啦。有呀,過去以 │ │
│ │ │ │田鄉美│ │0元而完成交易。 │ 前的舊房子的地方, │ │
│ │ │ │崙村舊│ │ │ 知道嗎? │ │
│ │ │ │屋住處│ │ │B:在那邊見面嗎? │ │
│ │ │ │) │ │ │A:對。 │ │
│ │ │ │ │ │ ├───────────┤ │
│ │ │ │ │ │ │李必恭:0000000000 │ │
│ │ │ │ │ │ │張昌民:0000000000 │ │
│ │ │ │ │ │ │時間:100年11月7日下午│ │
│ │ │ │ │ │ │9時54分許至9時55分許止│ │
│ │ │ │ │ │ │A:你剛才不是有走進來 │ │
│ │ │ │ │ │ │ 嗎? │ │
│ │ │ │ │ │ │B:是啊。 │ │
│ │ │ │ │ │ │A:怎麼沒叫我呢? │ │
│ │ │ │ │ │ │B:你躺在床上嗎? │ │
│ │ │ │ │ │ │A:我在裡面。 │ │
│ │ │ │ │ │ │B:那一邊? │ │
│ │ │ │ │ │ │A:你剛剛走進來這裡啊 │ │
│ │ │ │ │ │ │B:我走去沒看見你的機 │ │
│ │ │ │ │ │ │ 車? │ │
│ │ │ │ │ │ │A:有啊,就放在旁邊。 │ │
│ │ │ │ │ │ │B:就在舊房子那裡嗎? │ │
│ │ │ │ │ │ │A:對,你跑去哪裡? │ │
│ │ │ │ │ │ │B:我人在美崙村。 │ │
│ │ │ │ │ │ │A:我在這裡,你進來。 │ │
│ │ │ │ │ │ │B:舊房子那裡嗎? │ │
│ │ │ │ │ │ │A:對啦,彎進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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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張昌民│100 年│同上 │甲基安│張昌民以其家中之│李必恭:0000000000 │譯文見│
│ │ │11月25│ │非他命│右開市內電話門號│張昌民:00-0000000 │警卷第│
│ │ │日下午│ │、數量│撥打李必恭所有之│時間:100年11月25日下 │30頁反│
│ │ │1 時42│ │不詳、│右揭行動電話門號│午1時42分許 │面 │
│ │ │分許後│ │500元 │聯繫購買甲基安非│B:喂~ │ │
│ │ │之某時│ │ │他命事宜後,李必│A:是啊~ │ │
│ │ │(起訴│ │ │恭於左列時間、地│B:我阿民啊,"借500元"│ │
│ │ │書記載│ │ │點,交付左開數量│ 啊~ │ │
│ │ │為下午│ │ │之甲基安非他命與│A:嗯,不要說這樣啊, │ │
│ │ │13時42│ │ │張昌民,並當場收│ 過來看看啊~ │ │
│ │ │分許)│ │ │受價金500 元而完│B:你在那裡啊? │ │
│ │ │ │ │ │成交易。 │A:樓房這裡~ │ │
│ │ │ │ │ │ │B:等呢我過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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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張昌民│100 年│同上 │甲基安│張昌民以其家中之│李必恭:0000000000 │譯文見│
│ │ │12月18│ │非他命│右開市內電話門號│張昌民:00-0000000 │警卷第│
│ │ │日下午│ │、數量│撥打李必恭所有之│時間:100年12月18日下 │30頁反│
│ │ │4 時1 │ │不詳、│右揭行動電話門號│午4時1分許 │面 │
│ │ │分許後│ │500元 │聯繫購買甲基安非│B:喂~ │ │
│ │ │之某時│ │ │他命事宜後,李必│A:怎麼我打電話都沒接 │ │
│ │ │(起訴│ │ │恭於左列時間、地│ 啊~ │ │
│ │ │書記載│ │ │點,交付左開數量│B:有啊~ │ │
│ │ │為下午│ │ │之甲基安非他命與│A:怎樣,你要過來了嗎 │ │
│ │ │16時1 │ │ │張昌民,並當場收│ ? │ │
│ │ │分許)│ │ │受價金500 元而完│B:是~ │ │
│ │ │ │ │ │成交易。 │A:好好~ │ │
│ │ │ │ │ │ │B:你在樓房那裡(斷訊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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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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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 罪 事 實 │ 所 犯 罪 名 及 宣 告 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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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表一編號1所載 │李必恭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
│ │ │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扣│
│ │ │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SIM │
│ │ │卡壹張,門號為○九八三三八六│
│ │ │三二二號)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與│
│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連│
│ │ │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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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附表一編號2所載 │李必恭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之行│
│ │ │動電話壹支(含門號SIM 卡壹張│
│ │ │,門號為○○○○○○○○○○│
│ │ │號)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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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附表一編號3所載 │李必恭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之行│
│ │ │動電話壹支(含門號SIM 卡壹張│
│ │ │,門號為○○○○○○○○○○│
│ │ │號)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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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附表一編號4所載 │李必恭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 │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之行│
│ │ │動電話壹支(含門號SIM 卡壹張│
│ │ │,門號為○○○○○○○○○○│
│ │ │號)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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